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以胁迫方法要求他人交付财物或实施其他违法情节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
敲诈勒索罪行为狡猾,给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和损失,应该予以严惩。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第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胁迫手段;第二,胁迫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与占有财物行为存在没有必然联系;第三,胁迫行为具有迫使性,即产生了被胁迫人无法抵御的结果。
从上述构成要件可以看出,仅仅是通过胁迫行为使得受害人付出财物或者是实施其他危害行为就能够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行为的狡猾在于,犯罪人往往通过借势敲诈、威胁报复等手段来达到勒索目的,受害人在被迫付出一定代价的同时,也承受了心理上的极大压力和痛苦。
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以并处罚金。
而如果其情节恶劣,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照其情节加重处罚,从重处罚:第一,情节特别严重的;第二,多次敲诈勒索,情节较重的;第三,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
在实践中,如何判断敲诈勒索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尤为重要。
对于情节较轻的敲诈勒索罪案件,应该根据过错轻微的原则,可以通过轻判或减轻处罚的方式来处理。
反之,对于情节严重的敲诈勒索罪,应该依法从重处罚,以示法律的公正和威严。
除了刑罚之外,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打击应该从源头入手,加大打击力度,防止其误入歧途并及时挽救。
印象中敲诈勒索行为大部分都是因为经济上的问题而引发的,因此可以以经济扶贫为一种方法。
例如,对于一些贫困户等特定群体,可以加强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及时为他们解决经济上的困难,以减少该群体的敲诈勒索风险。
总之,敲诈勒索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的危害行为,应该予以严惩。
只有通过加强对敲诈勒索犯罪现象的打击,防范和控制敲诈勒索犯罪行为,才能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
山东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

一、山东省敲诈勒索立案标准山东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一般情况要两千元以上才能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包括有: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法律快车提醒您,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三、敲诈勒索罪未遂应当如何判敲诈勒索未遂的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敲诈勒索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涉嫌敲诈,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

刑法“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是指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两个层次,即“一级构成要件”和“二级构成要件”。
在敲诈勒索罪中,这一理论也同样适用。
敲诈勒索罪的一级构成要件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故意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的行为。
这包括以下要素:1.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告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敲诈勒索行为,即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财物,达到自己非法占有的目的。
2.威胁他人:被告人必须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对他人的生命、身体安全或其他合法权益进行威胁,迫使他人屈从于自己的要求。
3.强行索取财物:被告人通过威胁他人,强行索取他人的财物。
然后,敲诈勒索罪的二级构成要件是指在一级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强行索取财物的方式进行细分,并根据其具体情节确定其所属的不同等级和处罚程度。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应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较大、情节较重的,应处一年以下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可以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在敲诈勒索罪的适用中,“二阶层”理论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和相应的处罚程度。
对于敲诈勒索罪,按照其数额大小和情节轻重,可以划分为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巨大、数额较大和情节较轻等级。
在判断具体案件所属的等级时,可以考虑被告人敲诈勒索的具体数额、威胁手段的恶劣程度等因素。
刑法中的“二阶层”理论在敲诈勒索罪中的适用主要在于确定案件所属的二级构成要件等级,并根据其等级确定相应的处罚程度。
这一理论的适用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敲诈勒索罪研究

敲诈勒索罪研究敲诈勒索罪研究摘要: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社会危害大的犯罪,本文从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案例解析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分析,旨在深入了解敲诈勒索罪的性质和特点,从而更好的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活动。
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引言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其危害性极大。
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敲诈勒索罪的形式和手段也日益多样化,犯罪活动更趋隐藏化。
因此,对于敲诈勒索罪的研究和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迫被害人财产、财物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一种犯罪行为。
该罪名在我国的刑法中已被明确规定,属于一种有独立罪名的经济犯罪行为。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从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敲诈勒索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要素:(一)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的财物是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之一,是指被害人所拥有的价值皆大于零的物品,包括财产和财物等。
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的不同在于,前者要求犯罪行为必须与被害人物品的占有关系密切相关,而后者则不同。
此要素的关键在于确定被害人的财物是属于什么性质的。
(二)敲诈勒索的手段敲诈勒索的手段是指犯罪主体强制被害人移交财物的手段。
这些手段可以是暴力威胁、非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
如果犯罪行为是以其他非法手段而非暴力威胁实施的,则需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
(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主体用犯罪手段获取被害人的财物,从而达到其个人权益的目的。
也就是说,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必须存在敲诈者占有财物的主观意图。
三、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敲诈勒索罪是一种犯罪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在敲诈勒索罪方面犯有罪行的犯罪分子,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惩处主要包括罚款、拘留、监禁等方式。
同时,对于敲诈勒索罪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行为,还会被加重处罚。
四、案例解析案例一:甲某利用自己掌握的被害人隐私,对被害人进行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核心内容: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敲诈勒索罪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行为人为一般犯罪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行为人必须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勒索财物,这是敲诈勒索罪最主要的特点。
威胁和要挟,是指通过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精神上的强制,使其在心理上造成恐惧,产生压力。
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多种多样,如以将要实行暴力;揭发隐私、违法犯罪活动;毁坏名誉相威胁等等。
其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还可以通过第三者转达;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暗示。
在取得他人财物的时间上,既可以迫使对方当场交出,也可以限期交出。
总之,是通过对公私财物所有人、保管人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产生恐惧、畏难心理,不得已而交出财物。
3.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其他目的,如债权人为讨债而威胁债务人的,则不构成本罪。
对于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所说的“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累犯或者惯犯;敲诈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手段特别恶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在实际执行中,要注意区分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界限:由于以暴力相威胁是敲诈勒索的手段,也是胁迫性抢劫罪的手段,因此二者容易混淆,但是敲诈勒索罪的威胁行为仅使被害人产生畏惧心理,并交出公私财物为限,被害人尚有相当程度的意思自由,还有延缓的余地。
而在抢劫罪中,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受到现实的威胁,已没有延缓的余地。
要注意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本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付财物,而绑架罪是绑架劫持人质限制其自由,并以杀害、伤害被劫持人等威胁其家属或者单位交付财物。
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的来讲,就是为了获取他人的巨额财物,对他人实施威胁。
其行为及其严重者会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罪名。
那么敲诈勒索罪的含义是什么?包含了哪些构成要件?赢了网小编给大家整理如下,欢迎阅读。
一、敲诈勒索罪的定义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
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
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

敲诈勒索罪问题研究敲诈勒索罪是指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犯罪行为。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敲诈勒索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其成因、特点及预防对策,对于减少这类犯罪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敲诈勒索罪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和特点敲诈勒索罪是我国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罪名,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要件:第一,主体是指以个人或者集体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二,客体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财物、利益或其他合法权益;敲诈勒索行为是指通过恐吓、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他人交付财物或者以其他方式给予自己利益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敲诈勒索罪行为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的犯罪行为;第二,敲诈勒索罪行为具有明显的生活性和实用性,常常发生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场合;敲诈勒索罪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伤害,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二、敲诈勒索罪的成因分析敲诈勒索罪的发生通常是由于一些社会问题的存在,导致了一些人出于对生活的不满和对权益的侵犯而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利益。
具体来说,敲诈勒索罪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社会矛盾问题。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一些人由于受到不公平待遇或者其他原因感到不满,便采取敲诈勒索等非法手段来获取利益;二是道德观念问题。
一些人出于对金钱的贪婪和对权力的崇拜,忽视了道德和法律的约束,采取了敲诈勒索行为;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由于一些人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不够,缺乏法制观念,导致了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三、敲诈勒索罪应对措施针对敲诈勒索罪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以应对。
要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只有通过加强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稳定,才能够减少敲诈勒索罪的发生。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安徽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威胁他人,强迫对方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我省依法进行立案追诉。
为了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立案标准。
一、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罪是指利用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行为方式、目的和结果。
主体是指故意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自然人,客体是指被害人及其财物,行为方式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结果是被害人交付财物或者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立案标准。
1. 被害人报案材料齐全,包括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相关证据材料等;2. 被害人所述的敲诈勒索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恶劣的社会影响;3. 公安机关经过初步调查核实,证实被害人所述敲诈勒索行为属实,具有一定的证据支持;4. 敲诈勒索行为涉及的财物价值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立案程序。
1. 被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2.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敲诈勒索行为的证据材料,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3. 在初步调查基础上,对于符合立案标准的敲诈勒索案件,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4. 立案侦查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勘验、检验等工作,全面搜集证据,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顺利进行。
四、结案标准。
1.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确凿,证据链完整;2. 对于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供述不清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撤案;3. 对于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结语。
安徽省敲诈勒索罪立案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工作,提高了办案效率,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公安机关在侦办敲诈勒索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立案标准和程序规定,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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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点之一。
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公私财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也成立敲诈勒索罪。
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自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行为人敲诈勒索数额较小的公私财物的,不以犯罪论处。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敲诈勒索罪的惯犯;敲诈勒索罪的连续犯;对他人的犯罪事实知情不举并乘机进行敲诈勒索的;乘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
巨大的;敲诈勒索手段特别恶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所谓要挟方法,通常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制造某种迫使其交付财物的借口,如以揭发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相要挟。
一般来说,威胁、要挟内容的实现不具有当场、当时性。
但行为人取得财物可以是当场、当时,也可以是在限定的时间、地点。
但是,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被害人答应在日后某个时间、地点交付财物而当场对被害人使用了暴力,其暴力实际起的是与以实施暴力相威胁一样的胁迫作用,只是因为其不是作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所以,不能认定为抢劫罪。
如果其暴力尚未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可以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如果造成被害人严重伤残或者死亡的,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第一,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例如,以将要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灭财物等相恐吓。
由此可见,本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不可能是不作为。
制造、散步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慌,乘机以帮助驱鬼消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以及面对处于困境的人的求助请求,以不给钱就不予救助等,都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第二,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例如,财务所有人或持有人的亲属等。
第三,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可以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表示,也可以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者转达;可以明示,也可以暗示,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第四,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如揭发隐私。
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威胁将要实施危害行为,并非意味着发出威胁之时不实施任何危害行为,
例如威胁将要实施伤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相对轻微的殴打行为;或者威胁将要实施杀害行为,但在威胁发出之时实施伤害行为。
此种当场实施较轻加害行为、同时威胁将来实施较重加害行为的方式,可能影响行为人实际触犯的罪名和符合的具体犯罪数量,应当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予以判断。
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敲诈勒索财物,敲诈勒索行为与他人交付财物之间,可以表现为三种不同的情况: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还必须是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才能构成犯罪。
根据2000年4月2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
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上述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数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
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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