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林业局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为深化实行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创建最优林业发展环境,提升我县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推动苏区振兴发展,依据《县2024年推动依法行政工作要点》文件精神,结合林业工作实际,现制定2024年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一、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常规化,常态化建设。
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办公会议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新政策,进而带动不断提高干部职工学法用法重要性的相识。
二、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化、制度化。
严格依据《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依法决策,凡制定与群众切实利益亲密相关的公共政策时,严格实行调查探讨、专家论证、征求看法、部门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探讨、结果公开等决策程序。
三、推动林业行政审批事项和工作流程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接着大力推动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促使行政权力运作规范,高效运行。
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两个集中”工作的落实,实现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一站式办理,供应高效便民服务。
四、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
进一步加强执法人员法律培训工作,组织《行政惩罚法》,《行政强制法》两部法律的学习,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规范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林业行政案件必需在查清违法事实,证据确凿、充分,惩罚依据明确的状况下依据《市行政执法案卷制作规范》和《林业行政惩罚案件文书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制作林业行政惩罚案卷,并经法制机构审查,领导审批后实施行政惩罚,惩罚标准严格执行《省林业行政惩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的规定。
五、推动涉林冲突化解有序化,有效化建设。
仔细实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看法》,进一步改进群众工作方法,畅通群众诉求表达、行政救济、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
完善行政调解协调机制,增加防范和化解冲突纠纷的整体合力。
仔细排查山林权属纠纷案件,做好纠纷调处工作。
注意探究、总结冲突化解工作中好的阅历并加以推广。
六、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
依据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任务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建设,充分发挥其法制审查和督促指导作用,重视林业部门法制人才的配备、培育和教化,努力构建合格的林业法制人才队伍。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1.14•【字号】丹政办发[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丹政办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区管委会,市林业局:《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4日丹东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丹东市市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秘发〔2015〕11号),设立丹东市林业局(正处级),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珍贵树木和林区内特殊价值植物资源采伐、采集许可。
2.取消进口原木加工锯材出口试点企业备案核准。
3.市政府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将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将木材运输证核发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4.将10万立方米以下林区木材经营加工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级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6.将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运输、携带许可下放至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7.市政府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1.进入林业系统省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
2.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审批。
3.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林业局的工作制度

林业局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业管理工作,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林业局工作制度适用于林业局及其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林业局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林业资源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法,勤勉尽责,服务社会,提高工作效率。
二、组织结构第五条林业局设局长一名,副局长若干名,办公室、业务科室等职能部门。
第六条林业局局长负责林业局的全面工作,主持召集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
第七条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具体分管的工作。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件收发、档案管理、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九条业务科室负责林业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保护、利用等工作。
三、工作程序第十条林业局工作程序分为计划、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第十一条计划环节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季度工作计划、月度工作计划等,由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执行环节按照工作计划,由相关科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监督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进行跟踪、检查、督促,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四条反馈环节由办公室负责,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工作规范第十五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十六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不得擅离岗位。
第十七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八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群众,礼貌待人,热情服务。
第十九条林业局工作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第二十条林业局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等方面,由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作为奖惩的依据。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规〔20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大兴安岭林业集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我局组织修订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1年10月9日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国有林场管理,促进国有林场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林场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资源保护、培育、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企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严格保护森林资源,大力培育森林资源,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切实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良好生态环境和优质生态产品的需要。
第四条国有林场应当根据生态区位、资源禀赋、生态建设需要等因素,科学确定发展目标和任务,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管理工作。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国有林场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使用权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使用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国有林场应当依法对经营管理范围内的森林等自然资源资产进行统一经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科学绿化的要求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的理念,组织开展造林绿化和生态修复工作;(二)按照严格保护和科学保护的要求,组织开展森林资源管护、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三)按照科学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组织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森林资源经营利用工作;(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技术推广、试点示范、生态文化、科普宣传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林规【2020】1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0年6月15日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文明排头兵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最美丽省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合并、撤销以及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建立的,以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优质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有林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生态为本、保护优先、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的原则,按照绿色林场、科技林场、文化林场和智慧林场的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管理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有林场工作的领导,支持国有林场建设和发展,将国有林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国有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将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统一组织实施,将国有林场职工纳入所在地社会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林场职工乡镇基层待遇等政策,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林区稳定和国有林场合法权益。
林业监查管理制度

林业监查管理制度一、前言林业监查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森林生态系统良好状态和推动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监查管理制度对于保护森林资源、防范森林火灾、打击非法砍伐和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林业监查管理制度展开阐述,包括林业监查的内容、目的以及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
二、林业监查的概念林业监查是指依法对林地、树木、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进行检查、检测、调查和监督的活动,其目的是发现、制止和惩治违法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和森林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宁,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林业监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对林木和林地的种类、数量、质量及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开展森林防火监督,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打击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保护森林资源;开展生态保护监测,保障森林生态环境的健康。
三、林业监查的目的林业监查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监管和管理森林资源,促进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护森林资源,防止非法砍伐和盗伐行为的发生;第二,维护森林生态环境,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良好状态;第三,预防和打击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第四,监督和管理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相关的法律政策法规为了加强对林业监查管理工作的法律保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家林业局“三定”工作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森林火灾预防的决定》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林业监查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林业监查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五、林业监查的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林业监查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建立完善的林业监查管理制度。
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相关职责和权限,明确各级林业部门、林业执法人员和林业监查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林业监查工作的主体责任;二是规范林业监查的程序和方法,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监查流程和技术指导标准,确保监查工作的有效进行;三是建立健全的监查统计和信息管理制度,加强林业监查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形成科学合理的监查数据统计和信息报送机制;四是加强对监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加强监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强化林业系统的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系统包括森林资源开发利用管理部门、森林保护管理部门、国有林场和森林种苗育苗基地等单位。
第三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实行科学民主、依法管理、诚信互助、勤勉务实、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林业系统内部管理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章领导管理第五条林业系统实行集中领导,分级负责,科学决策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林业系统设立系统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成员。
第七条系统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和协调本系统内部工作,对下属单位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八条下属单位领导班子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工作,准确传达上级精神,协调处理工作关系。
第九条领导干部要走在系统内部群众的前面,切实履行管理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林业系统建立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突出者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予以处理。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林业系统实行党委领导下的三会一评议制度,即党员大会、党委委员会、党委常委会和党员评议会。
第十二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深入开展党员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
第十三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工作人员会议、综合部门会议、各级领导会议等,加强信息沟通,加强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林业系统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职务职级评定制度,根据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定级评定。
第十五条林业系统建立保密制度,对机密文件和重要信息进行严格管理,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泄密事件。
第四章经济管理第十六条林业系统实行经济责任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林业系统内部设立统一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编制预算,管理资金,报表编制和财务审计。
第十八条林业系统建立全员股权激励机制,促进员工积极性,鼓励创新和进取。
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范文

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单位的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保障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是指通过明确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流程,加强对人员行为和实践活动的监督和控制,维护林业单位的正常运行,保障林业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林业单位的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林业资源管理、防火防护、环境保护等。
第四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应当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一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林业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执行机构为林业单位领导班子,实施机构为林业单位内部监察部门。
第六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结构、职责分工、工作程序和流程、监督控制等方面。
第七条林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内控规章制度,确保其科学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按照程序规定,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批准方可执行。
第九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违规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组织结构包括主管领导、内控办公室、督察部门等多个部门。
第十一条主管领导负责制定和颁布内控规章制度,并对部门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内控办公室负责具体的内控工作,包括监督和检查各部门内部流程、程序和规定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求。
第十三条督察部门负责监督林业单位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和实践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林业单位内控规章制度的组织结构应当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清晰,避免出现责任不清、标准混乱的情况。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五条林业单位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内控规章制度的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林业单位资源的调查、监测和管理,确保资源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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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政府权力运行监管细则
目录
一、行政审批
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2、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3、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4、林木采伐及木材运输证许可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5、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6、进入林业系统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7、植物检疫证书签发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第一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依据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林资发〔2015〕12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规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市林业局负责实级权限内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审核审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落实林地分级管理;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集约节约使用林地;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使用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二、事中监管
(一)审查申报材料
1、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受理并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或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许可审批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2、登记、通知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现场勘验
(二)组织现场勘验
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组织人员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的地点进行实地勘验;对申报的材料与
实际征占用面积等进行核审,并形成审查意见,报分管负责人签批。
(三)审批监管
领导签批后,由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执行行政审批许可。
(四)结果反馈
根据国家许可决定,发布相关批件公告,通知相对人领取。
(五)对行政权力行使人的监管。
制定规范的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审批材料规范,所有权力行使必须严格依照规定执行,市林业局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依法予以纠正查处。
三、事后监管
(一)市森林资源管理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对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2-10公顷)进行事后监管。
(二)监管内容:
1、是否存在未批先占的行为。
2、是否存在少批多占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按审批用途占用林地的行为。
4、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经审批继续占用的行为。
5、是否存在临时占用林地到期未进行恢复林业生产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