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三违认定及处罚标准

山西灵石国泰宝华煤业有限公司“三违”行为界定、处罚标准一、一般规定(一)严重“三违”1.发生事故及发现险情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又不及时向矿调度、安全科汇报,或隐瞒事故的;罚款3000~5000元2.施工单位现场存在重大隐患,被上级检查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罚款3000~5000元。
3.施工单位无规程措施,或规程措施未经审批施工的;罚款1000~2000元。
4.因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轻伤及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罚款1000~5000元。
5.跟班管理人员对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安排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罚款3000~5000元。
6.管理人员在现场违章指挥、参与违章作业的;罚款1000~5000元。
7.跟班管理人员在停电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罚款1000~3000元。
8.携带香烟、火种下井的;罚款1000~2000元。
9.工作期间睡岗、脱岗、空岗的;罚款2000~3000元。
10.酒后进入工作现场或班中喝酒的;罚款1000~2000元。
11.入井人员不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罚款1000~2000元。
12.破坏井下安全、通防设备设施;私掐电缆信号、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的;罚款3000~5000元。
13.在焊接、气割地点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没有安全措施作业的;罚款1000~3000元。
(二)一般“违章”14.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有明火火源的;罚款100~300元。
15.无证或证件过期上岗作业的;罚款100~300元。
16.井下特殊岗点晚到岗及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罚款100~300元。
17.未经有资质单位培训并持证上岗的,本人违章作业,区队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罚款200~500元。
18.井下工作将矿灯、自救器放在一边,而未随身携带的;罚款100~300元。
19.不按规定使用瓦检便携仪的或不按要求携带瓦检便携仪的;罚款100~200元。
20.职工安全教育学习违反考场纪律的、考试作弊的;罚款100~200元。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安全一直是我国工业领域的重要问题,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该细则旨在规范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严惩违规行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1.1 违规行为的定义违规行为是指煤矿生产和管理过程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的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违反、设备设施的违规使用、操作人员的违规操作等。
1.2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一般违规行为和重大违规行为。
一般违规行为主要指一些轻微的违规行为,如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等;而重大违规行为则指那些严重危害煤矿安全的行为,如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等。
1.3 违规行为的后果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不仅可以维护煤矿安全,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高煤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二、煤矿“三违”处罚的原则2.1 依法依规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并且处罚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不能违反法律原则。
2.2 公平公正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违规行为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定和处罚,不得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3 从严从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要求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同时,对于一般违规行为也要进行适当的处罚,以防止违规行为的扩大化。
三、煤矿“三违”处罚的具体措施3.1 罚款对于违规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进行罚款。
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以达到惩罚和警示的目的。
3.2 暂停生产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可以暂停煤矿的生产,直到问题得到解决并符合相关要求为止。
这可以迫使煤矿管理者重视安全问题,加强安全管理。
3.3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重大违规行为的煤矿,可以考虑撤销其经营资质,以防止其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矿区内各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
障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违反矿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
行处罚,如违反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尘、防火等规定的行为。
2.《矿山安全法》: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按照该法进行处罚,如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3.《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对于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等行为。
4.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该标准进行
处罚,如未按照标准进行开采、运输、消防等管理。
5.矿区企业内部制度:各矿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处罚细则,对于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纪律等行为。
除了以上法规和制度,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处罚细则,以便更好地
管理和监管矿区内的“三违”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
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煤矿生产环境复杂、作业条件恶劣等因素,煤矿事故频发。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对煤矿“三违”行为进行了严格处罚。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的实施细则。
一、违规操作处罚细则:1.1 违规操作的定义:违规操作是指煤矿工人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规定,从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1.2 违规操作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操作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1.3 违规操作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操作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违章指挥处罚细则:2.1 违章指挥的定义:违章指挥是指煤矿管理人员或作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指挥规定和管理要求,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2.2 违章指挥的处罚措施:对于违章指挥行为,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开除等处理措施。
对于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严重违章指挥行为,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2.3 违章指挥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章指挥的严重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违规设备处罚细则:3.1 违规设备的定义:违规设备是指煤矿生产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机械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或未经安全检测、维修的情况。
3.2 违规设备的处罚措施:对于违规设备,煤矿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暂扣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处理措施。
3.3 违规设备的处罚标准:具体的处罚标准应根据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煤矿行业标准进行制定,根据违规设备的安全隐患程度和后果进行评估,以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违规管理处罚细则:4.1 违规管理的定义:违规管理是指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进行管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

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处罚细则1. 引言煤矿行业是我国的重要能源产业,但煤矿安全生产事关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事故,制定了煤矿安全生产行为规范,并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细则。
2. 三违定义煤矿安全生产三违是指在煤矿安全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以及企业内部制度,造成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或事故的行为。
3. 三违分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行为规范,煤矿安全生产三违可以分为三类:3.1 违章指挥类三违违章指挥类三违是指矿业企业管理者或监工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规指挥作业人员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章指挥类三违:•不按照规定制定、下发和执行生产任务书;•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的人员从事高风险作业;•未经安全技术交底、未掌握操作规程的人员从事作业;•未按照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的矿井检查和隐患治理。
3.2 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是指作业人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操作规程类三违:•不按照规定的工艺流程进行作业;•未经允许擅自停机修理;•操作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使用防护设施;•擅自改变工作面进度和方法;•使用失效的设备和工具进行作业。
3.3 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是指作业人员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违反安全防护要求进行生产行为的情况。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安全防护类三违:•不佩戴个人防护用品从事作业;•不按照规定进行瓦斯检测和通风换气;•未按照规定进行火灾、爆炸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未按照规定对危险地点进行警示标识;•违规操作电气设备,造成电气事故隐患。
4. 三违处罚细则对于煤矿安全生产三违行为,煤矿企业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根据三违的性质和情节,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4.1 通报批评对于一般性质的三违行为,可以进行内部通报,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引起重视并改正错误。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来阐述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
1. 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
1.1 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
1.2 违法违规行为的分类
2. 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力度
2.1 处罚措施的种类
2.2 处罚措施的力度
3. 处罚程序和流程
3.1 处罚程序的规定
3.2 处罚流程的要求
4. 处罚标准和依据
4.1 处罚标准的制定
4.2 处罚依据的确定
5. 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
5.1 处罚结果的执行
5.2 处罚结果的监督
总结:
综上所述,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对于规范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规定处罚程序和流程,确定处罚标准和依据,并加强处罚结果的执行和监督,可以有效地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煤矿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为了进一步提高处罚实施细则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相关政策和法规,并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惟独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才干实现煤矿行业的良好发展和安全生产。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三违”是指煤矿生产中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管理,是煤矿生产中的违规行为。
为了规范煤矿生产秩序,保障生产安全,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处罚对象1.1 违章指挥:指煤矿生产中领导人员在指挥作业过程中违反生产规程、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2 违章操作:指煤矿生产中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劳动纪律,造成事故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1.3 违章管理:指煤矿管理人员在生产管理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或者安全隐患的行为。
二、处罚标准2.1 违章指挥:对于违章指挥行为,普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法规的规定,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产整顿等。
2.2 违章操作:对于违章操作行为,根据实际情况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扣除工资等。
2.3 违章管理:对于违章管理行为,应当根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失职程度赋予相应的处罚,包括降职、罚款、停职检查等。
三、处罚程序3.1 立案调查:对于发现的煤矿“三违”行为,应当即将进行调查,查清事实,采集证据。
3.2 处罚决定:在调查确认后,应当根据处罚标准和实际情况做出处罚决定,并通知相关责任人。
3.3 处罚执行:对于已经做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及时执行,确保处罚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四、处罚效果4.1 规范生产秩序:通过对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可以有效规范生产秩序,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4.2 预防事故发生:处罚可以引起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警示,避免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降低事故风险。
4.3 保障生产安全: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可以有效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监督检查5.1 定期检查: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的执行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5.2 加强监督: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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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二0一九年xxxxxx矿发[2019]45号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关于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的通知矿属各单位、职能部门、各班组: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已经公司安全办公会议于2019年1月5日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元月5日起施行,原2016年12月26日公布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xxx煤矿三违处罚细则》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二0一九年一月五日附:xxx煤矿《违规违纪处理制度》主题词:公布实施违规违纪处理细则通知报送:xxx公司抄送:矿长,副矿长,矿各部门,各班组,办公室存档。
xxx煤矿办公室2019年1月5日印发(共印25份)目录第一章劳动纪律篇 (1)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 (4)第三章入井规定篇 (5)第四章采煤篇 (6)第五章掘进篇 (10)第六章机电运输篇 (13)第七章一通三防篇 (16)第八章涉爆篇 (19)第九章文明生产篇 (21)第十章事故报告与应急救援篇 (22)第十一章附则 (22)xxx县xxx实业有限公司xxx煤矿违纪违规处理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惩戒教育安全生产违纪违规人员,从而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劳动纪律篇第01条不服从管理和工作安排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2条旷工的,除不计考勤外,一般工人按50元/天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100元/天处罚;迟到、早退的,一般工人按30元/次处罚,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按50元/次处罚;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予以除名。
第03条酒后上岗的(入井前四小时内不得饮酒),或者岗中饮酒(包括啤酒、白酒、葡萄酒)的酒后闹事的,对相关责任人(含检身员)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累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4条因受到处罚(可以提出申诉)而抗工的,按50元/天计算罚款。
抗工天数达到3天以上的予以开除。
第05条在井下睡觉或闭目养神的(含地面上班时间内睡觉),根据情节处50元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超过3次),予以开除。
第06条未经同意,私拿他人工具使用,导致丢失、损坏的,除赔偿外(包括因此造成的误工损失),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07条寻畔滋事、聚众闹事,在矿区或井下打闹的,根据情节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08条擅自进入井下密闭或栅栏内,及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09条无正当理由损坏井下各类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除赔偿外,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0条因受到违章处理,对管理人或举报人辱骂、打击报复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1条带头、唆使他人抗(罢)工或阻碍企业生产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12条因设备故障或临时停电,在矿领导未宣布放弃当班生产前,作业人员擅自离矿下班而影响生产的,处责任人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13条擅自将非本单位人员带入矿区而发生打架、偷抢等事件的,由带入者承担相关经济责任,并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14条未经矿领导批准,擅自将外来人员带入井下的,处责任人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15条未经安全管理科批准,擅自调换工种的,对相关责任人处1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处相关责任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第16条偷盗企业、私人财产的,除返还或赔偿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17条员工家属在矿区矸石山、堆煤场所、井口区域捡煤的,对该员工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18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或者车辆、行人经过提升井口时,不听从井口作业人员指挥而强行冒险通过的,处20元至50元罚款。
第19条未经批准,不参加会议和培训的,每次处50元罚款;未经批准迟到、早退的,根据时间长短,每次处30元至50元罚款。
第20条会议或培训过程中,在会场或培训室内接听手机或手机铃声响起的,每次处20元罚款。
第21条在上班时间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工作或活动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2条上班时间内,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除不计当班考勤外,处50至100元罚款;擅离职守发生事故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23条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值班的,处责任人50元至200元罚款。
第24条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后勤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事故或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
第25条未经矿领导批准,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他人加工、制作、修理物件的,处100至200元罚款,涉及企业电费和材料的,应加收电费和材料费。
第26条对“三违行为”熟视无睹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7条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28条不安有关规定或标准指挥安排,导致设备安装或其他构筑设施反工的,处责任人100元至500元罚款。
第29条不落实工作安排,不落实会议决定而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发生事故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30条不按规定进行相关记录,或记录不及时、不完善的,或记录与实际不符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31条未经矿长批准,不按带班计划下井带班的,除不计考勤外,处500元罚款;下井带班迟下井、早出井的,根据迟到、早退时间长短,处50元至200元罚款;应带班而未带班、带班迟下井或早出井,发生事故的,除按《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处罚外,根据情节另外处50元至500元罚款。
第32条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导致不能及时供电供风而引起瓦斯超限的,根据报警等级处责任人100元至300元罚款。
第二章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篇第33条未按规定进行风险管控和开展隐患排查(包括岗位隐患排查)或风险管控、隐患排查不到位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4条对己发现的事故隐患不进行处理而冒险作业的,根据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和责任大小对相关责任人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5条对各级各类安全检查或隐患排查查出的隐患或问题,不按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因特殊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批的除外),根据隐患等级对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处50元至500元罚款;造成事故的,根据事故等级处整改责任者和验收督促者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36条对人为造成的隐患或重复出现的隐患,对相关责任人处50元至200元罚款。
第37条作业前,作业过程未对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确认的,处责任人50元至10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责任人1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三章入井规定篇第38条入井人员不佩戴防尘口罩或佩戴不正确的,每次处责任人50元罚款,累教不改(3次以上)的,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管理人员、班组长未履行个体防护监督责任的,处50元罚款。
第39条入井人员未随身携带矿灯、自救器定位识别卡的,每次处50元罚款。
第40条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安全监测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瓦斯检查工入井未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每次处罚50元。
第41条井口操作工和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入井人员不穿反光工作服的,每次处罚50元。
第四章采煤篇第42条不按规定执行传呼检查和“敲帮问顶”检查而存在危顶危帮或其他安全隐患的,处责任人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43条未按规定回收支护材料或支护材料被掩埋既不采取措施取出又不报告的,金属铰梁按200/根赔款,0.8米液压支柱按400元/根赔款,1-1.2米液压支柱按500元/根赔款,巷道超前支柱按600元/根赔款。
第44条能回收再用的木墩、木枋、木板未回收的,按20元/个罚款。
第45条不及时掺设支柱(包括密集切顶支柱)和悬挂金属铰梁的,按50元/根计算罚款;能用铰梁而不用铰梁的,按50元/根罚款;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垫设槽口和掺设戗柱的,处50至100元罚款。
第46条柱排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50元/处罚款;铰梁端面距、煤壁伞檐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按30元/处罚款;铰梁未接顶的,按30元/根罚款;机头机尾长钢梁使用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的,处50元罚款;机采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掺设密集支柱的,按所缺密集支柱数量以20元/根计算罚款。
第47条支柱初撑力不符合规定和支柱未掺实、掺正、掺直或梁悬挂不规范(埋头)的,处3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8条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回柱的(必须先掺后回,使用专用放液阀,远距离回柱;放顶线采用铁钩拖支柱),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49条充填质量不符合《作业规定》规定或用煤炭进行充填的,处50至100元罚款。
第50条不按规定清收浮煤或清收不到位的,处30至50元罚款。
第51条煤壁点柱不加木挑枋的,按20元/根罚款。
第52条炮采工作面下班前不取挡煤板的,处30至50元罚款。
第53条炮眼深度、炮眼间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按20元/处罚款。
第54条采煤机(含截煤机)爬棚钻底的,根据严重程度处50至500元罚款;采煤机(含截煤机)运行时不防尘或防尘不到位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截槽时不打尾砂或打尾砂较差而导致掏槽困难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第55条溜槽铺设未做到“平、直、稳”的处50至100元罚款;机头机尾压机柱不齐全,压机柱不稳固的,处50元罚款;不按要求向尾轮加润滑油的,处50元罚款;不按规定加刮板的,处50元罚款;因溜子铺设质量差而影响生产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56条采煤机(含截煤机)接线盒缺件或进出线喇叭口封堵不严密的;钻机电缆、采煤机(含截煤机)电缆存放位置不符合要求,或电缆盘圈不规范的,处50元罚款。
第57条不传信,传信不及时、不准确、乱传信的,处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58条采煤机启动前,未先巡视采煤机周围进行安全确认并发出预警信号而直接启动采煤机第65条采煤机牵引链固定稳桩设置不可靠(应包括1根主桩和2根以上辅桩)或未采取防断链伤人措施(每20米1个挂钩)的,对责任人处50至100元罚款。
第66条启动运输机(皮带和溜子)前,不按规定发信号的(打铃或传信),或虽发出信号但未收到反馈信号的,处司机50元罚款;导致发生事故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工作面未正式停溜放炮前利用停溜间隙进入采空区码砂墩的处罚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