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3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为杜绝煤矿“三违三松”现象的发生,明确“三违”界定范围,特制定了三违处罚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识网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条例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秩序与正常运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三违定义1. 三违行为:指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2. 三违分类:(1)一般三违:指违反煤矿安全生产规程和企业管理规定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未佩戴防护用品、未经安全培训参与作业等。
(2)重大三违:指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如违章使用设备、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
(3)特别重大三违:指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安全事故的特别重大违法行为,如违反安全生产标准、煤矿设施设备失效等。
三、三违处罚1. 一般三违处罚:(1)通报批评: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员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经济处罚:对一般三违行为,企业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予以经济处罚,罚款金额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3)责任追究:对一般三违行为,依据相关规定,企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包括警告、停职、降职等处理。
2. 重大三违处罚:(1)停工整顿: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并进行整顿和改进,确保恢复正常生产前的安全性。
(2)依法报案: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及时报案,并配合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行政处罚:对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可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责任追究:对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的责任追究,包括调查、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
3. 特别重大三违处罚:(1)停产整顿: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应立即停产整顿,并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依法追责: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将对企业及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追究。
(3)整改落实:对特别重大三违行为,企业将进行全面整改,并确保安全风险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监督检查1. 内部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煤矿生产过程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三违行为。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煤矿行业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份,但由于其特殊性质,安全问题向来备受关注。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其中包括煤矿“三违”处罚实施细则。
本文将就该实施细则进行详细阐述,主要包括违规行为的定义、处罚措施、违规责任的界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
一、违规行为的定义:1.1 违规开采:指煤矿企业在未获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开采活动,或者超越许可范围进行开采。
1.2 违规施工:指煤矿企业在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施工的情况下,进行矿山工程建设或者设备安装。
1.3 违规生产:指煤矿企业在未经安全评估或者未按照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的情况下,进行煤矿生产活动。
二、处罚措施:2.1 经济处罚:对煤矿企业进行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进行确定。
同时,对煤矿企业的违规所得予以追缴,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2 行政处罚:可以采取警告、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以确保煤矿企业改正违规行为并保障安全生产。
2.3 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环境破坏等情况,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煤矿企业的刑事责任。
三、违规责任的界定:3.1 主要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矿长、安全负责人等。
主要责任人应当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有最终责任,对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3.2 直接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直接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负责的工作岗位上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3.3 其他责任人:包括煤矿企业的配套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其他责任人应当对自己所承担的监管职责和服务职责负有责任。
四、监管机构的职责:4.1 监督检查: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催促煤矿企业整改。
4.2 安全培训:煤矿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2023年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

2023年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总则煤矿是我国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煤矿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维护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三违行为的界定三违行为是指煤矿企业、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2.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3. 未按规定编制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4. 未履行安全检查和监督义务的;5. 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6. 未按规定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的;7. 未及时报告、处理和追究安全事故责任的;8. 其他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对煤矿三违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口头警告:对于初犯、性质轻微的三违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2.罚款:对于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三违行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煤矿企业或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罚款金额不得低于三违行为所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并可能按日计罚;3.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法违规、造成较大安全风险或多次三违的煤矿,可以责令停产整顿,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4.吊销煤矿生产许可证:对于违法违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屡教不改的煤矿,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并终止其煤矿生产经营活动;5.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三违行为,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其他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处罚措施。
四、处罚程序对于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进行,确保程序合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立案调查:相关监管部门接到举报或发现煤矿三违行为时,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进行立案;2.听证程序:对于需要听证的案件,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将听证情况作为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3.处罚决定:依据调查核实和听证情况,由相关监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4.执行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主动履行处罚义务,积极整改,避免逾期不履行或不予改正的情况;5.复议和申诉:当事人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或申诉,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做出决定。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

“三违”处罚管理制度“三违”是平安生产的大敌。
为了规范员工的担心全行为、消退物的担心全状态,使“三违”惩罚有个统一标准,克服随便性,特制定本制度。
1、一般规定1.1入井前严禁饮酒,凡发觉饮酒者不得入井,并罚款100元。
1.2不带平安帽、自救器、矿灯、无入井资格证者、不按规定佩带瓦斯便携仪者,不穿统一的矿井工作服者,不准入井,并罚款100元。
1.3施工队组的物料必需按要求码放整齐并挂牌管理,出井物料要有出井物料牌板,没有按要求挂牌的队组,每发觉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
1.4有落煤点的队组,每班必需清理洁净,每发觉一次清理不洁净的,按清理洁净程度惩罚责任单位500元。
1.5凡平安质量标准化三定后的问题,经多次督促、检查、惩罚,仍不整改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
2、工掘部分2.1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必需全部审批完毕送交技术科、安监站、通风科等相关部门,各类工程的施工平安技术组织措施及巷道开口通知单在开工前送交各审批部门,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
2.2技术科应超前考虑各类井巷工程设计,在井巷工程开工前4周向责任单位提出资料申请,责任单位应在1周内提交,否则罚责任单位100元。
(技术科供应地质说明书及巷道技术参数,机电科供应供电设计,通风科供应通风设计及通风力量计算)。
2.3技措工程由技术科编制技术交底单,施工队组依据技术交底单编制施工组织措施。
全部技措工程、临时工程必需编写平安技术组织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2.4施工队组必需按规程(措施)规定进行支护,不按规定的支护形式支护,私自削减支护的,每发觉一处,罚责任单位500元;如施工队组认为确需变更支护形式的,应向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请示,编写支护变更措施,并审批完毕后方可进行支护变更,否则罚责任单位500元;锚杆、锚索支护排间距、角度等各项支护符合作业规程或措施要求,有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
2.5施工队组施工过程中消失的特别状况,必需当天准时向技术、及分管领导汇报,汇报不准时、不精确的罚责任单位100元。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法规
矿区“三违”处罚细则制度是为了加强对矿区内各类“三违”行为的监管和处罚,保
障矿区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1.《煤矿安全规程》:对于违反矿区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进
行处罚,如违反矿井通风、瓦斯抽放、防尘、防火等规定的行为。
2.《矿山安全法》:对于违反矿山安全法的行为,按照该法进行处罚,如未按照规定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等行为。
3.《矿山环境保护规定》:对于违反矿山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罚,如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治理等行为。
4.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对于违反煤矿行业协会行业标准的行为,按照该标准进行
处罚,如未按照标准进行开采、运输、消防等管理。
5.矿区企业内部制度:各矿区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内部处罚细则,对于
违反企业内部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如违反作业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纪律等行为。
除了以上法规和制度,矿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相关处罚细则,以便更好地
管理和监管矿区内的“三违”行为。
同时,应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和监督机制,加强对
处罚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有效实施。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4篇)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但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煤矿三违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制定《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就对《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生产安全管理,预防和惩治煤矿三违行为,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秩序,依据《煤矿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三违行为指违反煤矿生产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者违反煤矿生产安全制度、规程和操作规定,致使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三条在煤矿生产安全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煤矿生产安全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煽动、协助或者纵容煤矿三违行为。
第四条煤矿三违行为分为轻微违法、一般违法和严重违法三类。
根据具体情况和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五条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予以警告,并作出相应的记录;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
第六条对于一般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同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暂扣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七条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吊销煤矿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对于煤矿三违行为造成事故的,应当依照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煤矿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向有关煤矿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对报告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对于故意虚报、陷害他人的,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十条煤矿三违行为的处罚应当依法公正、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于不按规定程序处罚的,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十一条煤矿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煤矿三违行为,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对煤矿生产安全的支持力度,加强煤矿监管力度,落实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煤矿三违处罚管理规定一、一般“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井下不按规定正确佩戴矿灯、自救器的;2、乘罐、乘车不按规定排队的;3、井下作业粉尘较大时不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4、工作时间干私活,看书(专业书籍除外)、看报的;5、井下不戴安全帽、脱靴子、关闭矿灯、自救器不随身携带的;6、井下不正确使用矿灯,背后甩灯,灯绳打结的;7、“三违”人员拒绝检查或谎报单位、姓名的;8、井底车场未按照规定路线行走的;9、井底车场及主要大巷随地大小便的;10、井上下把钩工未按规定负责把钩、搜身、开关罐门、目接送罐等工作的;11、井下临时停车地点未按规定使用便携式阻车器或掩车的;12、巷道内推矿车过巷道交叉口、弯巷及前方有人时不吹哨的;13、上下罐人员擅自打开、关插罐门的;14、井下没有系矿帽帽带的,升井未冲刷胶靴的;15、人车内吃饭的、乱扔垃圾的;16、井下坐高压注浆管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采煤专业:1、人员进入煤墙工作时未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的;2、液压管路接头未按规定正规使用“U”型销子的;3、泵站需要加乳化油时,未使用专用油桶和油泵;4、非紧急情况,使用紧急停机开关的;5、采煤机停机时离合器手把未打到停电位置;6、刮板运输机超负荷时,反复打倒车的;7、乳化液泵工不会使用折光仪的;8、更换液压元件没有停止乳化液泵的;9、工作面上下隅角悬顶面积超过规定,没有按要求进行卸顶板锚杆螺帽的;10、工作面在采用单体支柱调整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防倒绳或采用远距离进行供液的;11、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三)、开拓掘进专业1、使用耙装机时,用锚杆或撬杠代替操作手把的;2、使用耙装机时,闸皮用螺丝帽或其他东西垫起来的;3、耙装机停用停电后,手把未摘除的;4、耙矸机照明不正常使用的;5、耙矸机攀橛用顶、帮锚杆代替的;6、喷浆时,在矿车里拌喷浆料的;7、工作面风管、水管接头用铁丝代替“U”型卡或“U”型卡穿单腿的;8、用活口扳手紧锚杆的;9、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四)、机电运输1、人为造成矿灯漏液、瞎灯的;2、操作配电设备,不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的;3、高空作业,工具不生根的;4、人力推车时,一人推多辆矿车的;5、井下主道及车场内存放车辆未用木楔子掩车的;6、用电机车运送人员或矿车时未采用正向拉车方式运送的;7、电机车在车场倒车时,未挂链环、车数超过规定的;8、机车接近巷道口、弯道处、道岔口及前方有障碍物时,未提前减速,并发出警号的;9、私自掀翻矿车的;10、矿车掉道用电车顶拉矿车上道的;11、使用不符合规定的三链环和插销挂车的;12、人车随意停开车的;13、乘座人车不服从管理的;14、在人车运行间,未按规定关闭防护门的;15、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上,同一方向行驶时,未保持至少100m间距的;16、车场反向阻车器与主道之间存放矿车的;1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五)、一通三防及爆破管理1、过风门不随手关风门者;2、检修后易燃物品不及时回收升井的;3、运送火药期间,放炮员与背药工之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4、采掘工作面无炸药箱或有箱不使用,炸药乱堆乱放的;5、爆破材料箱没有上锁的;6、做引药时没有采用专用工具的;7、其它认为一般“三违”的。
二、严重“三违”界定范围(一)、共性方面1、无规程、措施安排或组织生产的;2、安全设施不完备,强令职工作业的;3、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隐患未处理,强令职工作业的;4、特殊工种未经培训上岗、未持证上岗或岗证不一致的;5、高空作业时(脚底铅垂距地面大于或等于2米),不按规定佩戴保险带的;6、重点岗位没有在现场对手交接班的;7、隐瞒工伤不报的;8、值班期间空岗、脱岗的;9、值班期间喝酒的;10、在岗睡觉的;11、带烟、电子表或违规带打火机、火柴入井的;12、井下打架的;13、井下私自拆卸矿灯的;14、井下及井口吸烟的;15、故意制造安全隐患的;16、让别人代替打入井卡、升井卡,或入井打入井卡升井后又入井打升井卡的;代替别人打入井、升井卡的;17、骑摩托车上下班的;18、乘车、乘罐拥挤的;19、在井底车场等时间打升井卡的;20、入井人员不按照规定携带自救器、矿灯的;21、通风报信人员;22、大巷行人不躲避电机车,行人在道岔处躲避电机车的,坐轨道的;23、人车未停稳摘防护链,下人车后禁奔跑的;24、不按规定乘坐架空乘人装置的;25、不按规定私自摘挂猴车座椅的;26、大巷架空线下行走肩扛超过300mm长的金属物件的;27、装车不符合要求的;28、机械设备未经验收合格私自使用的;29、胶带机、刮板机运转期间,不走行人过桥随意跨越的;3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二)、采煤专业1、工作面两端头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2、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长度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3、采煤机、刮板运输机等设备检修时不停电闭锁的;4、采煤机急停开关失灵而继续作业的;5、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或刮板输送机时,煤壁空顶作业、支架伸缩梁或护帮板没有使用的;6、工作面在生产期间,拉架距采煤机的距离超过规定的;7、工作面在拨支架加长段时没有进行倒换支架立柱进回液管路的;8、工作面在回撤液压支架时,磨架或拖移支架时没有使用双链条或采用双链条连接环没有上满丝的;9、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2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的;1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掘进专业1、不正规使用前探梁,空顶距离超过规定;2、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3、综合机械化掘进工作面掘进机急停开关失灵的;4、耙装机停用后未二级停电且耙装机操作手把没有取掉的;5、综掘机司机离开时,未停电或钥匙未随身携带的;6、综掘机开启时未发出警告、机身和前方有人的;7、干打眼的;8、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四)、机电运输专业1、将保护装置甩掉不用的;2、电气设备出现失爆的;3、局扇风电闭锁不合格的;4、瓦斯断电仪不能正常使用的;5、带电作业的;6、机电检修作业时未挂停电牌、未设专人监护或搭车检修的;7、绞车、胶带机、刮板机等机械设备未使用信号联系开车的;8、机械设备停止运转后未及时二级停电的;10、斜巷绞车运行时,未坚持“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11、斜巷设施不完好、不完善或未正规使用安全设施进行斜巷提升的;12、斜巷超挂车的;13、在斜巷中摘挂钩、装卸料不采取安全措施的;14、胶带输送机运料期间运料范围内有人施工的;15、使用刮板运输机运送物料的;16、井下主胶带输送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综合保护或综合保护现场试验不合格的;17、电机车司机离开机车时,未停电或钥匙未随身携带;18、掩车采用石子、薄木片或其它非正规物品的;19、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五)、通风专业1、风筒迎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2、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的;3、瓦斯检查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的;4、井下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送风的,局扇出现循环风的;5、井下故意破坏通风设施的;6、煤巷或岩巷揭煤没有使用瓦斯探头的;7、瓦斯探头不按规定吊挂的;8、井下未按规定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的;9、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10、盲巷未打栅栏、未挂“禁止入内”警示牌的;11、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六)、爆破管理1、放明炮或糊炮的;2、未按照规定使用阻燃胶带的;3、未按照规定使用脚线标志牌的;4、未按规定处理拒爆或残爆的;5、炮眼深度小于0.6m,无安全措施的;6、炸药箱、雷管箱不上锁或炸药、雷管不及时入箱的,无人看管的;7、剩余炸药、雷管不及时交回炸药库的或私藏炸药、雷管的;8、不执行“一炮三检”或“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9、爆炸材料的运输不符合《规程》规定的;10、其它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三、恶性“三违”界定范围1、掘进工作面割煤或爆破后,永久支护没有形成之前,没有使用临时支护空顶作业的;2、采煤工作面在生产期间,端头顶板锚杆螺帽拆除后,提前进行窜棚,回柱放顶的;3、带电作业、不按规定执行停送电程序的;4、乘座矿车、平板车、花架车、无极绳绞车梭车、胶带机、刮板机等非规定的运输人员设备的,扒车、跳车、蹬钩头的;5、斜巷运输不按规定使用“一坡三挡”安全设施、不按规定使用保险绳的、放飞车的;6、爆破警戒距离不够、安全警戒地点设置不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未进行验炮就作业的、私藏爆炸材料的;7、耙装机作业期间,耙斗运行范围内有人作业的;掘进机运行期间,掘进机机身尾部至前方有人作业的;8、酒后入井的。
四、跟班队长严重“三违”界定范围1、跟班期间出现轻伤以上事故的;2、跟班期间出现工伤隐瞒不报的;3、跟班期间无措施施工或不按措施施工的;4、跟班期间出现职工打架在现场不进行制止的;5、跟班期间出现职工严重“三违”在现场不进行制止的;6、跟班期间出现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职工无证上岗的;7、跟班期间出现重大隐患不整改而继续生产的;8、跟班期间职工发生恶性“三违”的;9、跟班期间强行安排职工违章作业的;10、跟班期间个人发生严重“三违”的;11、其他认为严重“三违”行为的。
五、处罚规定1、凡发生一般“三违”的,根据“三违”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罚款100-500元;2、凡发生严重“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停工学习;3、凡发生恶性“三违”的,直接责任人开除矿籍三个月;当班跟班队长停工学习;当班值班队长罚款1500元,队长、书记各罚款2500元;扣除责任单位当月安全生产“双基”建设考核分10分。
4、凡发生“三违”的,其它考核按照矿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