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的种类总结
侦查技术的名词解释

侦查技术的名词解释侦查技术是指在刑事侦查等相关领域中使用的一系列科技工具和方法,用于收集、分析和处理证据,揭示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实真相。
侦查技术的发展与刑事侦查领域的进步紧密相关,对于犯罪打击和社会治安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技术的起源侦查技术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开始建立法律制度与犯罪行为产生的同一时期。
在初期,侦查主要依靠人力进行,如目击证人的陈述、便衣探员的蹲点观察等。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侦查工具和装备开始应用于刑事侦查,进一步提高了侦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二、侦查技术的分类侦查技术根据其应用范围和方法可以分为多个类别,如下所示:1. 现场勘查技术:现场勘查技术是侦查工作的基础,主要包括指纹识别、血迹检验及鉴定、痕迹检查等。
指纹识别是通过比对指纹特征进行身份确认的技术;血迹检验和鉴定通过分析血样的成分、型态等,从而确定是否有犯罪嫌疑人留下的血迹;痕迹检查则是指对现场可能存在的各类物证进行识别和分析。
2. 摄像监控技术:摄像监控技术是通过安装摄像头和监控设备,对特定区域进行实时监控和录像,以便刑侦人员进行案件分析和嫌疑人追踪。
现代的摄像监控技术已经实现了高清、夜视、无线传输等功能,大大提升了犯罪侦查的能力。
3. 通信监听技术:通信监听技术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内容进行监控和截获的技术手段。
通过截取电话、网络等通信信号,并进行语音识别和数据分析,刑事侦查人员可以获取相关的证据信息。
4. DNA检验技术:DNA检验技术是指通过分析犯罪现场的DNA样本,与嫌疑人的DNA样本进行比对,从而确定是否有嫌疑人的技术手段。
DNA检验是一种高度准确的科学技术,在刑事侦查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5. 数据分析技术:数据分析技术是指通过探索和分析大量的犯罪数据和相关信息,寻找隐藏在其背后的规律和线索的技术手段。
数据分析技术结合了统计学、数据挖掘等多个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为刑事侦查提供了强大的辅助工具。
三、侦查技术的发展与挑战侦查技术的发展使得刑事侦查工作的效率和成果大幅提升,但同时也面临一些挑战。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2017-2018司考刑事诉讼法基础:侦查。
侦查行为:分类:任意侦查行为与强制侦查行为,公开侦查行为秘密侦查行为,技术侦查行为与非技术侦查行为。
包括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察,侦查实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通缉。
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况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不同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140条和第165条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即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选择重点了解)审查批捕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但六机关《规定》第27条对《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解释为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
这一规定,实际上已取消了审查批捕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
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则不能退由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

侦查措施的概念及辨析侦查措施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明案情、追踪犯罪嫌疑人行踪等目的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和手段。
侦查措施是刑事侦查的重要环节,对于相关案件的侦破和犯罪分子的抓捕具有重要的意义。
侦查措施包括了各种各样的方法和手段,例如调查取证、秘密侦察、搜查抓捕、窃听监控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需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主要是在法律的允许下采取的,同时也需要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侦查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合理选择侦查措施,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侦查措施通常分为几种类型,每种类型的侦查措施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操作方式。
首先是调查取证,这是侦查措施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是通过勘验现场、询问相关人员、收集物证等方式来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是秘密侦察,这是通过潜伏侦查员、卧底、监视追踪等手段进行秘密侦查,以获取犯罪线索和证据。
再次是搜查抓捕,这种侦查措施通常是在取得搜查令或抓捕令的情况下进行的,目的是查找和扣押相关证据或犯罪嫌疑人。
还有窃听监控、审讯传唤等侦查措施,它们都是侦查人员在法定程序和条件下采取的合法手段。
侦查措施的辨析是指对于不同类型的侦查措施进行分析和辨识,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操作方法,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于调查取证、秘密侦察、搜查抓捕等侦查措施,需要认真分析和辨析其特点和规定,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效果。
只有对侦查措施进行深入的辨析和理解,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科学合理地选择和运用侦查措施,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措施的辨析还需要对于不同侦查措施的执行流程和程序进行详细了解和分析,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对于侦查措施的执行程序和条件,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在侦查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的种类总结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侦查的种类总结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侦查的种类总结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②电信监控;③电子监控;④邮件检查;⑤密搜密取;⑥外线侦查;⑦网络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桥西区律师井冈山市律师回民区律师赤城县律师许昌律师玉泉区律师双桥区律师漯河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时通常会使用一些国家经过严格审批通过的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帮助破案,比如在电视上常见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下面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范围。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应当是第148条的三种情形及第151条的一种情形,即四种情形覆盖下的犯罪案件,具体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照《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及十二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这里的“恐怖活动犯罪”,参照《刑法》第120条及第191条,涉及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等;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照《刑法》第29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表述;这里的“重大毒品犯罪”参照《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由于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大”标准也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重大毒品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人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中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种类及认定标准,《刑法》分则也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专门表述,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
侦查学重要知识点总结

侦查学重要知识点总结一、侦查对象的确定1. 侦查对象的界定侦查对象是指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是案件线索中的其他相关人员或物品。
侦查对象的界定是侦查工作的第一步,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后续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界定侦查对象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避免错误定性导致侦查工作无法进行。
2. 侦查对象的特征侦查对象通常具有犯罪嫌疑、与案件事实相关、可能掌握关键信息等特征。
在侦查对象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对其相关特征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以便制定有效的侦查方案和调查策略。
3. 侦查对象的判断标准侦查对象的判断标准包括案件事实的证据支持、行为特征的明确性、与其他参与者的关联度等。
在实际侦查工作中,需要根据判断标准对侦查对象进行准确界定,避免因主观臆断而导致错误定性。
二、侦查方式的选择1. 侦查方式的种类侦查方式包括强制措施、调查讯问、暗访侦查、技术侦查等多种形式。
在选择侦查方式时,需要根据案件性质、侦查对象特征、证据获取途径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以确定最符合案件实际需要的侦查方式。
2. 侦查方式的原则侦查方式选择需要遵循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侦查行为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在实际侦查工作中,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合理选择侦查方式,做到侦查行为的合法合规。
3. 侦查方式的执行执行侦查方式需要注重侦查效果和侦查效率的统一,确保侦查行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在侦查执行过程中,需要及时调整侦查方案和策略,以应对案件侦查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三、证据的获取和分析1. 证据的种类证据包括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视证、声证、物证等多种形式。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侦查对象特征,综合运用各种证据形式,获取丰富和具体的证据材料。
2. 证据的获取证据获取需要遵循合法、适当、必要的原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获取证据过程中,需要注意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避免因获取失误导致证据被废。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②电信监控;③电子监控;④邮件检查;⑤密搜密取;⑥外线侦查;⑦网络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桥西区律师井冈山市律师回民区律师赤城县律师许昌律师玉泉区律师双桥区律师漯河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时通常会使用一些国家经过严格审批通过的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帮助破案,比如在电视上常见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下面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范围。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应当是第148条的三种情形及第151条的一种情形,即四种情形覆盖下的犯罪案件,具体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照《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及十二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这里的“恐怖活动犯罪”,参照《刑法》第120条及第191条,涉及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等;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照《刑法》第29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表述;这里的“重大毒品犯罪”参照《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由于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大”标准也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重大毒品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人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中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种类及认定标准,《刑法》分则也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专门表述,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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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人和照片都为5—10张。
辨认物品时,实物不得少于5件,照片不得少于5张。
④对场所、尸体进行辨认时或辨认人可以清楚描述物品特征时,陪衬物不受数量限制。
通缉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②需要见证人
种类
1现场勘验
2物证勘验
3人身检查:对犯罪嫌疑人强制检查,对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检查妇女身体由女性工作人员和医师来进行。
4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5侦查实验:必要时,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具体内容
名称
主体
地点
时间
方法、程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由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来进行,一般一个人问一个人记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或其住所或现场。②对于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在看守所进行
⑴不得超过12小时;
⑵①案情重大复杂的、②需要拘留逮捕的、③传唤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先问是否有犯罪,承认的话,让其陈述,否认的话,则让其辩解。
批准与决定:①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适用对象
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对不需要继续的应及时解除。
③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
执行程序:①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以及期限实施。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隐私应当保密,无关材料应该销毁。
专门性问题
鉴定意见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可以申请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辨认
主持:不少于两人的侦查人员主持进行
主体: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
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犯罪嫌疑人。
①批准: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取得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的批准。
②个别进行,几个辨认人,对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现场、证人所在单位、住所、住处或证人提出的地点
1、应当分别进行
2、特别对象(未成年人、聋哑人同上)
3、严禁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取证。
主体
对象
方法、程序
勘验、检查
侦查人员,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在侦查人员的组织下聘请)
勘验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对象:主要是人的身体(包括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
程序:①需要证明文件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两者以上的侦查人员。
仅限于查明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物品与文件。
①无须扣押证、但是需要物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清单
②须见证人在场
③发现与本案无关的物证、书证,必须在3天之内解除。
④查询、冻结但不得划扣、存款、汇款
⑤需要扣押邮件、电报的向法院提出申请,通知邮电部门对其邮件、电报予以扣押。
鉴定
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证据的使用: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找到的证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该证据可能产生严重后果,采取不暴露有关技术人员身份及技术方法等相关措施,必要时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2、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无期徒刑、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4、对于特殊对象的讯问(对于未成年人,通知其法定代理人,聋哑人应当为其找懂手语的人)
5、禁止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供述
询问被害人、证人
有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
③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使用于其他用途。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情况下,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部门隐匿身份,实施侦查,但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威胁公共安全、人身安全的方法。
控制下的交付:对于给付毒品、违禁品。公安根据规定可以实施控制下的交付。
6复检与复查:检察院的监督要求公安机关复检复查
搜查
由不少于2人的侦查人员进行
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罪证的物品、人、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
①搜查妇女身体应由女性工作者进行
②搜查时必须出示搜查证,但有执行拘留、逮捕时也可以不出示
③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签发搜查证
④搜查时应有被搜查人、家属、邻居或者其他人(见证人)在场
超出自己管辖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和发布的上级机关。
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也包括国安机关)
公安机关: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②恐怖活动的犯罪
③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
④重大的毒品案件
检察机关: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通过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
公检共用:拘捕、通缉、被批准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