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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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尤为重 要 。权 利义务 是法律 对利 益 的确认 , 营者 因为 在 利 经 益 的驱使下 , 可能 故 意制 造 和 销售 有 危 害 性 的缺 陷 产 品 , 就 而 消费者权 利作 为经济 、 会 上弱者 的权 利 , 这个 时候 , 社 在 由 于 消费者与 经营者 在力量 的对 比关 系中 , 费者 总 是处 于 弱 消
护 和增加 哪些 价值 。纵 观西方 国家产品 召 回制度之 背景 , 可
势地 位 , 加之消 费者 知 识水 平 和认 识 水 平 有 限 , 难 或 是无 很 法维 护 自己权 利 。这 时 , 需要 国 家 在 调 节 不 同利 益 群 体 就 时, 需遵循 利益兼 顾 原 则 , 取适 当 的调节 措 施 进 行 利 益平 采
经深 入人 心 , 而在 中 国 , 品召 回却 并 不为 国人 所 熟悉 。近 产
几 年来 , 内消 费 市场 上频 频 出 现产 品安 全 问题 , 们越 来 国 人
越强 烈地 意识 到缺 陷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 消 费者 权 益保 护 和公
共安 全领 域 内的迫切 需要 和重要 意义 。
衡, 为社会 中的 某 些 弱小 主体 利 益 提 供 优 惠 条 件 和倾 斜 措 施, 通过法 律 的利 益调 整 和平 衡 , 缩 小 二 者 之 间 的矛 盾 。 来
以看 到 , 就是 为 了保 护人 类 的生命 安全健 康 。从 召 回的对 它 象 和原 因来 看 , 它是 针对 存 在 着不 合理 危 险 、 能危 及 消费 可 者人 身安全 的缺 陷产 品而采 取的 , 本 目的是为 了保 护消 其根
黄 东梅 杨 培源
(. 1 西北 师范大学 ,甘肃 兰州 7 0 6 ;2 渭南师范学院 ,陕西 渭南 7 40 ) 30 0 . 100 [ 摘 要 ]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发展完善 的必然结果 ,它 的产生体现 了多方面的法律 价值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和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从丰田问题汽车、到惠普问题电池,再到蒙牛致癌牛奶,似乎消费者面对的问题产品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挑战。

然而目前,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在立法层面尚不完善,对于缺陷产品的定义如何界定,缺陷产品范围应当如何认定,缺陷产品召回的负责机关如何确定、以及具体实施召回的法律程序如何安排、以及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在法律上都还是空白。

本文通过对国外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介绍,谈我国建立和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键词】缺陷产品;召回;立法完善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概述在系统的引入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之前,首先有必要对什么是缺陷产品进行定义。

目前我国关于产品质量在法律层面的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经笔者检索发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一处提及“缺陷产品”一词,《产品质量法》中虽有17处使用“缺陷产品”一词,也在第四十六条对“缺陷”进行了定义,但是,该法并未对“缺陷产品”的内涵进行界定。

鉴于法律尚未对“缺陷产品”的定义进行界定,此处主要从学理的角度对这一概念加以阐述。

同时,此处所指的“缺陷产品”限定在召回制度范围之内,它主要是指某一批次下的产品,由于设计或者制造的问题,而存在系统性功能障碍。

由于这些产品来自同一批次,因此这些产品存在的缺陷问题是相同的。

从这个定义不难看出召回制度下的缺陷产品的三个特点:首先,导致缺陷产品出现的原因是设计或者制造环节出现瑕疵。

其次,这种瑕疵造成的影响是广泛的而非个别产品。

最后,同批次产品的缺陷问题应该是相同的。

缺陷产品产生在大规模生产的环境之下,故不能解释为什么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而且是美国的汽车领域。

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制定《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在这部法律中,明确指出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公开汽车召回消息。

这是一个开端,随后,美国逐步在多项涉及产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立法中引入召回制度。

构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构建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存 在食 品 内 部 。 外 , 基 因食 品种 类 和 数 量不 断 增 加 。 此 转 这 些 最 终 对 消 费 者 身 体健 康 的影 响 如何 ? 大 众 无 从 判 断 , 多 影 响是 长 期 的 、 在 的 . 要经 过 很 长 时 期 才 可 许 潜 需
能 显 现 出来 。 由 于食 品的 消 费 是 一 次性 的 不 可 逆 的 过 程 . 质 食 品 对 消 费 者 的 损 害 是 非 常 严 重 的 。 于 法律 劣 由
必要 性 。
食 品 管 理 的 低 效 与无 序 。 如 何 界定 食 品 对 公 众 安 全
构 成 威 胁 ? 为 消 除 系 统 性 缺 陷食 品对 消 费 者 和 公 共 安 全 所 带 来 的 危 害 . 任 主 体 应 采 取 哪 些 具 体 步 骤 ?X一 责 i 系 列 问 题 都 需 要 从 法 律 上 得 以解 决 。文 章探 讨 我 国 食
品 召 回 制 度 在 我 国的 缺 失 .借 鉴 美 国食 品 召 回制 度 的
优点 . 制定法律 、 善产品质最认 证制度 、 从 完 明确 法 律 责 任 、建 立 产 品 召 回责 任 保 险 等 方 面 构 建 我 国食 品 召 回制 度
美 国食 品 召 回 制 度 食 召 回制 度 是 指 食 品 的生 产 商 、进 口 商 或经 销 商 在 获 悉 其 生 产 、进 口或 经 销 的 食 品存 在 可 能 危害 消 费 者 健 康 、 全 的 缺 陷 时 , 法 向政 府 部 门报 告 , 时 通 安 依 及
的 召 回 。美 国 食 品召 回 的 法 律 依 据 主 要 是 :联 邦 肉 产 《 品 检 验 法 》 F A) 《 产 品检 验 法》 P I 、食 品 、 ( MI 、禽 ( PA)《 药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摘要】本文围绕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展开讨论。

首先探讨了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指出确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性。

接着介绍了产品召回的程序和流程,以及产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问题。

然后阐述了产品召回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并探讨了在产品召回中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

最后总结了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重要性,强调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促进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深入地了解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层面的重要性,为相关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思考、法律依据、必要性、程序、流程、法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法律体系、产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

1. 引言1.1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产品召回制度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确保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现代社会,各种各样的产品层出不穷,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面临着诸多挑战。

建立健全的产品召回法律体系至关重要。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考虑。

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是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基础。

只有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才能确保召回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产品召回的程序和流程需要合理规范,以保障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产品召回中的法律责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对于制造商和销售商而言,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对于消费者而言,其权益应当得到充分保障。

在产品召回中,还需要重点关注法律风险防范工作。

通过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安全问题,有效减少产品召回带来的法律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

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议题,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建立起健全的法律体系,促进产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2. 正文2.1 产品召回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产品召回是指生产企业因为产品存在质量或安全问题而主动召回产品的行为。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
思考
我国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在技术上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

首先,我们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产品召回行为,包括规定产品召回的标准、召回的时机及覆盖范围等,以确保召回制度有效地实施。

其次,要加强对召回行为的监督,明确召回行为的承担者,以及召回行为的责任体系,并对召回行为进行完善的信息披露和报告。

此外,要完善召回行为的利益保障制度,例如确保受害消费者或使用者的合理利益,提高召回行为的透明度,减少召回行为的经济负担等。

最后,要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如果发现召回行为存在不当,需要对召回行为的责任方采取有效的惩罚措施,以确保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对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一、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缺陷产品召回(Product Recall)制度最早出现在1966年的美国。

当时美国国会出台了一部《国家交通与机动车辆法》,正式确立汽车召回制度。

其后,美国国会在有关运输、公共健康与福利、食品与药品、商业与贸易、农业方面的多部法律中都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建立了产品召回制度。

所以,缺陷产品召回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于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当存在缺陷,可能或者已经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时,依法向主管机构报告并及时通知消费者,对缺陷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更换或收回,主管机构对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的制度。

召回的目的是以最小的社会成本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法律制度。

我国对产品召回制度的研究及制度还相当不完善,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召回制度是2002年10月通过的《上海市消费者保护条例》。

2004年3月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方面的专门立法。

尽管标志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建立,但该《规定》仅仅是一项行政规章,尚未纳人法律体系。

相对于西方国家成熟的产品召回法规体系来说,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建设还任重道远。

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效能首先,产品召回“召回”了安全。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不告不理“制度。

如果消费者不提起诉讼,法院就不会主动提供司法救济。

而当消费者提起诉讼时,则通常损害已经发生,司法提供的救济只能是事后性的。

同时,其他未受到损害的消费者也将继续生活在缺陷产品的危机之中,这是可怕的。

而在产品召回制度下,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时,即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不采取召回措施的,行政机关也会主动过问,要求生产者采取召回措施。

这样,一方面对于企业可以省去诉讼等费及高额赔偿;另一方面对于尚未受到侵害的消费者通过产品召回也可以排除其人身、财产遭受侵害的隐患。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L g l y t m d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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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7. 09 申
关 于构 建 我 国缺 陷产 回 制度 的 , 思 考 口召 口 去律
赵 悦 君
摘 要 产 品召 回制度 在经 济发 达和 消 费文化 水 平较 高 的美 国等发 达 国家 的历 时 已久 并发展 完善 , 而我 国对 缺 陷产 品召 回
( ) 二 关于 归责原 则任 。缺 陷产 品 召回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缺 陷产品 召 回制度 概述 ( ) 一 概念


缺 陷产 品召回制 度是 国家 为 了加强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管理 , 以消 除 有缺 陷产 品对使 用 者及 他人 人 身 、 产 安全 造成 的危 险 , 财 维护 公共 安 全为 目的 , 定 由产 品 生产者 、 规 销售 者或 进 口商在 发 现所 生产销 售 的产 品存 在不 合 理危 险的缺 陷 时 , 自愿或 者被 强制 回收 或 免费 维修 这类产 品的制 度 。 ( ) 二 特征 1主 体 的广泛 性 。 透到 所有 参 与产 品流 通 的 市场主 体 , . 渗 包 括进 口商 、 批发商 、 零售 商等 , 为产 品缺 陷可 能 出现和 发生 于产 因 品流通 的任 何一 个环节 , 将召 回义 务主体 扩大 到 其他 产品提 供 故 者有 利 于召 回责任 更 公平地 划 分 。 2 原 因的特 定性 。具 有 相 同或相 似危 险的特 定数 量 的缺 陷 . 产 品, 即产 品具 有系 统性 缺 陷 , 同时应 包括 已造成 实 际损 害和 存 在危 险但 未 发生损 害事 实 的两类 产 品 。 3 召回过 程 的有序 性和 监 督性 。由于召 回本 身 的复 杂性 , . 整 个召 回过程 都应 在法 定程序 下和 召 回主管 的监 督或 指令 下进行 , 主管 部 门对整 个缺 陷产 品过 程 实施 监督 , 召 回效 果得 以保 证 使 4 召回措 施 的多样 性 。 括更 换 、 理 、 . 包 修 回收 或退 赔 , 即根 据 产 品缺 陷的 不 同原 因、缺 陷的不 同程度 采 用 不 同层次 的召 回措 施, 同时也 是最 经济 的方 式 。

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是指 对 于 已经 投 放 市 场 的产 品 , 果 发 现 由于设 计 或 制 造 等 方 面 如 的 原 因存 在 缺 陷 , 能 危 害 产 品 使 用 者 的人 身 、 产 安 全 或 者 可 可 财
能 导致 环 境 问题 的产 生 , 产者 或 销 售 者 将 具 有危 险 的商 品从 市 生 场 上 收 回 , 免 费 对 其进 行 修 理 或 更 换 的 制度 。 制度 旨在 消 除 并
产 品召 回 制度 对 于 保 障 消 费者 人 身 和 财 产 安全 、提 高产 品质 量 、 促 进 企 业 发 展 、 高 企 业 国 际竞 争 力 、 范市 场 秩 序 和 维 护 公 共 提 规 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的功能 日益凸显 : @
第一 , 陷 产 品召 回制 度可 以 防范 产 品 潜在 的损 害危 险 , 效 缺 有 保 护 消 费者 利 益 。传统 的救济 方 式 的运 用 通 常建 立 在 已经 确定 的 损 害 后 果上 , 此 不 同的是 , 品召 回 的启 动 通 常 以潜 在 的 产 品缺 与 产 陷为 基础 , 不 要求 损 害 的实 际 发生 。这 也 就是 说 , 果 发 现 了个 并 如 别缺 陷 产 品造 成损 害或 者 其他 某 类 产 品可 能 存在 潜 在 损 害 危 险 的 情 形 , 产 者或 者 销售 者就 应 当 立 即将 同类 产 品全 部 召 回 , 其进 生 对
关于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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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思考
刘亚玲
摘要产品召回是法律赋予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只要产品的缺陷被检测、发现,生产商都有义务召回。

然而,我国尚未就产品召回制度出台具体法律予以规制。

本文提出我们应当从扩大召回制度适用范围、健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与相关配套机制以及借鉴学习他国先进经验等方面着手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

关键词产品缺陷产品召回法律性质
作者简介:刘亚玲,陕西省榆林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教师。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115-01
一、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性质
所谓产品召回制度,是指如果产品存在缺陷而有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况,生产商或销售商自行或经他人通知得知这一情况,并主动将具有此危险的产品收回,使消费者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免遭损害;如果生产商或销售商发现该危险却不加以处理,相关主管机关可强制其回收产品。

缺陷产品召回事件时有发生,已成为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关于产品召回制度法律性质,学界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定义务,是法律对生产商直接做出要求,一旦缺陷产品被检测或发现,其都有义务召回而不管交易双方是否对此做出事前约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召回是法律责任,是由于生产商没有履行提供合格产品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笔者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理由:
第一,法定义务是指人类社会活动中,法律规定所应承受的行为约束,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责任更多体现为一种事后性,是由于违反法律义务或不当行使权利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产品召回行为本身就是法律针对生产商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而设的义务之一,只有在生产商不履行召回义务的前提下,才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所以,产品召回制度应视为是生产商的一种法定义务。

第二,缺陷产品所存在的系统性问题,不是局限于某一特定的消费者个人,而是波及到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群体,产品召回制度要求生产商对所有同类产品的消费者提供同样救济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各项召回费用。

并且需要政府作为交易以外的第三方介入,以促使生产商主动、及时采取召回措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消费者的使用安全。

第三,由于产品召回制度是一种法定义务,就决定了它只能是以事前救济制度而存在,因为法定义务往往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

产品召回目的在于使缺陷产品尚未对人身财产造成实际损害之前,通过各项补救措施解决问题,防患于未然,减少或消灭潜在损害的发生。

二、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现一系列由产品缺陷而引发的纠纷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严重损失,凸显出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严重缺位。

我国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第一,众所周知,产品召回制度被广泛应用于汽车、食品、药品等多个行业,但在我国因《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颁布,仅就汽车缺陷产品召回实现了规范管理,对于其他行业仍是一片法规“盲区”。

滞后的立法加上软弱的执法,使生产商面对缺陷产品无动于衷,也造成政府在缺陷产品监管上的不力。

另外,就现阶段为数不多的法规来看,在产品召回上依然存在立法操作性差、难以具体应用、模糊法律规定普遍存在等问题。

第二,产品召回的标准不够明确,针对“缺陷产品”的举证责任存有争议。


三,产品召回制度的监管机关过于单一,无法适应纷繁复杂的产品质量检测与召回工作。

第四,对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人规定不明确,制裁力度不够。

三、完善我国产品召回制度的构想
(一)扩大产品召回制度适用的范围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产品召回制度仅仅适用于汽车、儿童玩具等部分产品,这与我国市场的实际相差甚远。

我们应当强制扩大产品召回制度所适用的范围,将其扩大到与人民安全生活息息相关的各方面。

如果立法设定强制的召回制度,不仅可以避免生产商大范围侵害消费者利益情形的发生,尤其是在食品和药品行业等,而且可以杜绝外国厂商在进行全球召回时所采取的“中国市场例外”等情形的发生,从而在较大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健全适应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机制
我们应当从立法、执法的角度出发,完善现有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方面,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召回法》,从而对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原则、召回范围、召回程序、执法主体、救济程序、法律责任等相关方面做出明确界定,以保证产品召回制度在法律上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另一方面,实行分工负责,权责明确,相互监督等方式,按照不同行业产品归属不同的机构来明确执法主体以及相关的监管、检测体系。

(三)借鉴学习国际有益经验
在产品召回法律制度的建构中,我国可以吸引和借鉴对此制度运用比较成熟的西方发达国家之有益经验及先进理念,为我所用。

例如,在食品召回法律体系中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动态监控;可以借鉴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惩罚性赔偿机制——通过规定不同的处罚等级以及制裁措施,来对付那些不愿按照制度召回缺陷产品的生产商和经销商等。

赵晓光,刘兆彬,等.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9页.
参考文献:
[1]赵晓光,刘兆彬.欧美产品召回制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张云.我国缺陷产品立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年版.
[3]董春华.中美产品缺陷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4]段晓红.产品责任适用范围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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