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现场检查须知(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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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和航行、停泊和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系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检验机构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有效执行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或者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港口国监督检查和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实施船旗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签发《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一般应由两名及以上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作业期间实施。

检查人员登轮后应当向船方出示有效证件,并表明来意。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舶保安规则检查指南

船舶保安规则检查指南

船舶保安规则检查指南一、公约要求1.1 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有权上船对船舶的保安情况进行监控检查,此种监控检查应限于验证船上有根据ISPS规则A部分规定签发的有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或有效的《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如有效应予承认。

但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船舶不符合规定,则可采取诸如增加附加检查或滞留、驱除船舶出港等控制措施。

1.2 上述明显理由包括:.1 经审查,证书失效或已过期证据;.2 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要求的保安设备、文件或布置存在重大缺陷的证据或可靠信息;.3 正式授权的官员根据其职业判断认为所收到的报告或投诉包含可靠的信息明显表明船舶不符合第XI-2章和ISPS规则A部分的要求;.4 正式授权的官员的职业判断取得了船长或船上人员不熟悉主要的船上保安程序或不能进行船舶保安有关的演习或还未进行该程序或演习的证据或观察结果;.5 正式授权的官员的职业判断取得了船上关键人员不能与该船任何其他负责保安的人员建立正常的通信联系的证据或观察结果;.6 船舶从不满足SOLAS第XI-2章或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接受人员登船,或装载物料、货物,并且该船舶既未完成一份保安声明也未采取相应的特殊或附加保安措施,或还未保持相应的船舶保安程序的证据或可靠信息;.7 船舶从其他并不需要符合第XI-2章或ISPS规则A部分规定的港口设施或其他来源(如从其他船舶或直升飞机转运)接受人员登船,或装载物料或货物,并且该船舶还未采取相应的特别或附加保安措施,或还未保持执行相应的保安程序的证据或可靠信息;.8 如果船舶持有连续签发规则第A/19.4节所述的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并且根据正式授权的官员的职业判断,船舶或公司申请该证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在超过第A/19.4.4节所述初次临时证书的期限时,逃避完全符合第XI-2章及规则A部分的规定。

1.3 缔约国政府可以要求拟进入其港口设施的船舶在进港之前,向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提供以下信息:.1 船舶具有有效的证书,及证书签发机关名称;.2 船舶当前营运所处的保安等级;.3 在所停靠的前10个港口设施时间段内,船舶在其曾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任何港口内时,其营运所处的保安等级;.4 在所停靠的前10个港口设施时间段内,船舶在其曾进行船/港界面活动的任何港口内时,所采取的任何特别或附加保安措施,如靠泊非缔约国政府所辖港口设施时所采取的附加措施,以及.5 在所停靠的前10个港口设施时间段内,与港口设施或其他船舶签订的保安声明;.6 在所停靠的前10个港口设施时间段内,船舶曾进行船/船界面活动中,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

船舶现场检查项目:一、船舶外观检查1、国旗、号灯、号型、号旗(1) 是否按规定悬挂国旗(2)是否按规定显示2、码头安全(1)是否超载(2)是否与泊位水深相符(3)船舶之间的安全距离是否满足要求(4)系泊是否符合安全要求(5)码头碰垫、缆桩状态是否良好3、通道(1)船舶的舷梯或扶梯(跳板)是否满足要求(2)船方是否安排专人职守4、船舶标志(1)船名、船籍港、吃水线等法定标识是否正确并清晰可见(2)船舶载重线标志是否正确勘划5、船体及设备(1)船体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裂纹等情形(2)船舶主要设备是否存在严重锈蚀、腐蚀等情形(3)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脏、乱、差现象6、防污染(1)船体周围排放口是否存在油污迹象(2)船舶甲板是否存在明显的油污迹象(3)通海排水孔排放是否异常(4)船体周围的水域是否有污染迹象二、证书文书检查1、船舶证书文书(1)船舶是否按规定配备了相关证书、文书(2)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3)船舶证书内容是否与船舶实际明显不符(4)是否存在伪造证书现象(5)船舶文书是否保持最新、有效(6)船舶文书是否按规定记载,并由相关人员签字2、船舶配员及船员证书(1)船舶是否按照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2)在锚地锚泊应留足1/2船员,在码头系泊应留足1/3船员,无论何时,500总吨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3)船员证书是否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并处于有效期内(4)船员适任证书所载的航区、等级、职务是否与船舶相适应(5)船员证书是否存在假冒、伪造证书迹象(6)船员的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是否齐全有效(7)船员资历是否在《船员服务簿》中如实记载(8)船员是否熟悉岗位职责(9)是否在驾驶台按规定张贴值班表并按规定值班(10)船员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11)船员人数是否超过救生定额三、船舶作业检查货物装载(1)是否按规定配备《货物系固手册》(2)船舶完货后,是否按规定进行封舱(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装载行为是否满足操作规程的要求(4)货物积载是否符合有关要求(5)装载的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的系固绑扎(6)装载甲板货物时是否留出消防通道(7)船舶是否存在明显的纵倾、横倾现象(8)船舶是否进行了与其功能不相符的货物作业四、客船、客滚船附加检查1、旅客安全(1)旅客上下船安全通道防护是否到位(2)船舶的公共场所是否由明显标志标明消防、救生演示图,应急通道及有关应急措施,是否配备足够的消防、救生手册,供旅客阅览。

12 船舶修造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12 船舶修造作业现场监督检查

船舶修造作业现场监督检查编制说明为规范海事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提升危防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海事权责清单》、《海事现场执法类项目履职标准》、《海事执法业务流程 》及相关的规定,编制了本套示范教程,示范教程分二部分,第一部分为手册,主要提供给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使用;第二部分为课件,主要为执法人员业务学习时使用。

本手册中流程图为推荐性,执法人员根据现场的实际可以有所调整,但检查项目的覆盖性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要求。

流程图中,两个◆◆表示船舶存在违法行为,需要对其立案调查,单个◆表示检查项存在缺陷,对于缺陷的处理需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的要求通知船方整改。

需要注意的是,部分检查项目同时也是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更适合通过船舶安全检查进行覆盖,该类项目在《检查要点表》缺陷处理一项已标注。

关于每一项的检查要点的缺陷处理建议,见“缺陷处理栏”。

此外,本手册的编制基于现行有效的国际公约、法律法规、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如公约、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本手册将随之更新。

目 录海事行政检查流程 (3)第一章法律依据 (4)1.1 国际公约 (4)1.2 国内法律法规 (4)1.3 国内检验规则、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4)第二章检查程序 (5)第三章检查内容 (6)3.1 作业报告信息核查 (6)3.2 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 (7)3.3 修造单位作业人员检查 (9)3.4 修造单位防污染文书、器材检查 (10)3.5 修造防污染作业现场检查 (12)附件一:常见缺陷及处理建议 (15)附件二:海事行政调查详细列表 (16)第一章 法律依据船舶修造与海洋环境密切相关,船舶修造涉及部门多,环节多,作业周期长。

在作业过程中,特别是船舶修理,因船舶营运过程中将产生大量的种类繁多污染物。

目前我国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对修造行为进行约束,修造的相关规定分散在《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内,对船舶修造厂、作业活动做出规定。

船舶迎检注意事项

船舶迎检注意事项

船舶迎检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在迎接检查之前,确保船舶的所有文件、记录和证书都是最新的、完整的并且易于获取。

这包括船舶证书、船员证书、航海日志、维护记录等。

2. 船舶维护:确保船舶的维护工作已经按照规定进行,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查。

检查船舶的外观、船体、甲板、机械设备等是否正常运行,以及是否存在任何明显的损坏或缺陷。

3. 船员培训:确保所有船员都接受过必要的培训,并了解相关的安全和操作程序。

船员应该能够熟练操作船舶设备,并能够回答检查人员的问题。

4. 安全措施:检查船舶的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有效,并确保船员知道如何使用这些设备。

这包括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

5. 环境保护:确保船舶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包括排放控制、垃圾处理和油污防止等。

准备好相关的记录和文件,以证明船舶的环保合规性。

6. 合作与沟通:与检查人员保持合作和沟通。

如果有任何问题或疑虑,及时向检查人员解释或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文件。

积极配合检查人员的工作,以确保检查过程顺利进行。

7. 整改与跟进:如果检查过程中发现了任何问题或不符合项,确保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跟进检查结果,确保所有问题得到解决。

船舶迎检是船舶运营中的重要环节,通过认真准备和注意上述事项,可以提高船舶通过检查的成功率,并确保船舶的安全、合规和可靠运行。

第六章(乡镇船舶)

第六章(乡镇船舶)

第六章乡镇客(横水)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现场监督检查第一节检查目的和一般要求1.检查目的通过对乡镇客渡船、乡镇自用船舶的航行保障设备、船体状况和人员安全保障等方面的现场检查,确定被检查船舶是否符合航行、作业及载客的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可以增强船舶的船员和管理者的安全意识,减少群死群伤的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为是否进行其他检查和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信息。

2.一般要求2.1乡镇客渡船.1检查码头、泊位是否适合渡船靠泊,是否便于旅客上下。

.2检查渡船的安全标志和特定标志是否清晰完整。

.3检查船舶各种证书是否齐全。

.4检查船舶航行设备是否符合要求,消防和救生设备是否齐备,并处于可用状态。

.5检查船员是否持有有效的证书。

.6检查船岸是否建立了安全制度。

2.2乡镇自用船舶.1检查船舶是否具有乡、镇(区)政府安全管理部门核发的《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本》。

.2检查船舶是否超出核定的航区航行。

.3检查船舶是否非法载客或不按规定载货。

.4检查船员是否经过当地政府组织的专门安全知识培训。

.5检查船体状况是否良好。

第二节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1.乡镇客渡船1.1 码头、泊位(适用).1码头、泊位应设置牢固的缆桩、跳板适合渡船的靠泊,并便于旅客安全上下,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船岸通道应保持畅通,码头无影响旅客上下的障碍物。

.2船岸应建立安全制度,在码头、泊位明显的地方,应设有有渡口守则、载客限额公告等关于安全制度方面的标志牌。

1.2 船舶证书.1 船舶应具有有效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3船舶标志.1 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载重线和水尺应标示清晰;并应在船上明显处标明乘客定额和渡口安全注意事项。

.2 船长为12m以上的客渡船,白天航行时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

.3 船长为20m以上的渡船,须在烟囱两侧或醒目处设置标志图形。

.4 船长未满20m的客渡船,白天航行时应在船首或易见处悬挂标志旗。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一、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的警报器和指示器。

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1、法定要求: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

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

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

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2.1检查内容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

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

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3.1常见缺陷: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概念: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

船舶主要设备检查须知

船舶主要设备检查须知

船舶主要设备检查须知1目的和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船舶主要设备安全检查规则,旨在使船员加强管理,了解设备技术状态,确保船舶主要设备处于正常。

适用于进入安全管理体系的船舶。

2主要设备标识和警示语2.1主机与轴系----“谨慎操作”、“禁止动车”2.2配电板----“禁止合闸”、“有电危险”2.3舵系----“谨慎操作”、“正在检查”2.4发电机组-----“有电危险”、“禁动”、“正在充电,注意安全”2.5锚机-----“注意安全”、“谨慎操作”2.6空压机与空气瓶----“注意安全”、“严禁烟火”2.7消防、救生设备----“禁动”、“谨慎操作”2.8应急电源----“有电危险”、“正在充电,注意安全”2.9油污水处理器----“防止污染”、“停止工作”2.10船体----“当心滑倒”、“禁止通行”、“正在检查”3职责3.1船舶3.1.1船长是船舶设备检查的总负责人,轮机长、大副分别是轮、驾部门负责人。

3.1.2船舶确保主要设备安全处于正常状态。

在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船舶设备分工负责制》组织自修解决。

不能自修解决应及时向上级机务部门报告要求解决。

3.1.3船舶每三个月内进行一次主要设备安全检查,并在抵船籍港前各设备责任人检查后填写《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确认主要设备状况,大副、轮机长签名,船长审核批准签字,交公司机务部门确认,否则船长可拒绝开航。

3.2公司3.2.1机务部监督船舶执行主要设备安全检查开展情况,抽查船舶安全检查执行情况,每周不少于一次。

3.2.2机务部处理船舶反应的重大设备隐患的问题。

3.2.3机务部审理《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处理船舶设备存在的问题。

3.2.4机务部对检查中影响安全航行的设备监督和指导船舶进行设备维护,解决船舶主要设备问题。

3.2.5机务部检查中发现主要设备的安全隐患可拒绝在《主要设备安全检查确认表》上签名,并责令船舶立即整改。

3.2.6公司机务部门联系工厂解决船员自修不能解决的设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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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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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版本号:1.1
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7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 限不符合公约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第二或第三周年 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无效。 2.2.1.8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薄,无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要 求的、无证书附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周 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9 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IGC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和中间检验签注,应备 有设备记录簿,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无证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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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编 号:TJMSA-CB-XZ-017 版 本 号:1.1 审 核 人: 批 准 人: 受控状态: 发布日期: 年 月 日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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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版本号:1.1
1) 检验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和船底外部 检验签注,无检验签注或检验期限不符合公约规定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第二或第 三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其中中间检验可代替一次年 度检验,在证书最大5年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两次船底外部检验,间隔不 能超过36个月,其中一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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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TJMSA-CB-XZ-017
1.2.4 船舶悬挂的中国国旗应保持整洁,尺度适合,且悬挂正确,不得破损、污损、 褪色或者不合规格,不得倒挂。
1.3 号灯、号型和信号旗 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号旗、号型和显示号灯。
1.3.1 载运危险品的船舶在航行和装卸危险品时,日间应悬挂“B”字旗,夜间显示 一盏红色环照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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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有相应的检验签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符 合规定的,证书无效;证书应备有设备记录簿,否则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定期检验;
船种 20 米及以 20 米 及 20 米 及 20 米及以上的 20 米及以上的 15 米及以
上的客船 以 上 的 以 上 的 散装运输化学 散 装 运 输 液 化 上的高速
证书
货船 油船 品船
气体船

国籍证书①






船舶最低安全




配员证书②


客船适航证书 ★
客船乘客定额 ★
证书
适航证书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5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证书应进行定期检验签注,应备有设备记录簿, 无定期检验、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效;
高速船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
书(仅适用于中国籍

船舶)
货船安全证书

国际吨位证书 ★ ★



★★
符合证明(DOC) ★ ★


★★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
(SMC)


★★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 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

凡载运 2000 吨及以 上散装货油的船舶
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 ★★
染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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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证书无效; 2) 应在证书每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检验,在证书第二或第三
周年日的前、后3个月内进行中间检验; 3) 证书有效期不超过5年,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
期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 书前,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4)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10 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IBC/BCH适装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1986年7月1日前建造的船舶应持有散装运输危险
IGC 适装证书

IBC/BCH 适装证书 (COF)
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 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NLS)

★1、装载 D 类有毒液体物质的船舶需持有 NLS 证书或 在 COF 证书中签注可载运该 D 类物质; 2、装载 A、B、C 类物质的化学品船,在持有 COF 证书 情况下可免除 NLS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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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现场检查须知
1. 船舶外观检查
1.1 船舶法定标志 船舶应在船上显著位置,按有关规定标明和勘划船舶法定标志。
1.1.3 在船舶的船首和船尾的两舷,应清楚地标明船舶吃水标尺; 1.1.4. 各种标志应清楚规范、位置正确、容易辨认。 1.2 中国国旗
所有船舶在港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同 时外籍船舶应按规定悬挂其船旗国国旗。 1.2.1 中国国旗应在日出时升起,日落时降下; 1.2.2 中国籍船舶应将国旗悬挂于船尾旗杆上,没有船尾旗杆的,应悬挂于驾驶室
1.3.2 船舶锚泊时,白天应在船头悬挂锚球,夜间开启锚灯(白色环照灯)。 1.4 船体及设备检查
检查时应注意观察船舶的外观,留意是否存在以下异常情况: 1.4.1 船壳及结构是否存在严重的锈蚀、变形、开裂等情况; 1.4.2 以及船舶发生碰撞、触碰等事故所留下的明显痕迹; 1.4.3 船舶的消防/救生设备应标识明显,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1.4.4 船舶是否已提供安全的登、离船措施; 1.4.5 船员在进行作业、值班时是否有明显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常识的行为; 1.4.6 船舶是否存在随意堆放垃圾和垃圾未进行分类存放的现象。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
300GT 及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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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 ★★
(24 米以上)


400GT 及以 150GT 及
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 ★


以上
★★ ★★
舶,视为无国籍船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 中国籍海船船舶国籍证书有中文本、中英对照文本和小型船舶用的小
型本(50总吨以下),有效期不超过5年,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外国籍船舶的国籍证书一般为长期有效;在特殊情况下,船舶可以申 领临时国籍证书,中国籍船舶的临时国籍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 年,但是光船租赁船舶所持有的临时国籍证书有效期最长可以为2年。 2.2.1.2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船舶实际配员是否符合证书要求; 2) 船舶状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证书所载内容时,应重新申请核发证书; 3)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编号和到期日与国籍证书相 同,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签发; 4) 外国籍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一般长期有效,由各船旗国政府签发。 2.2.1.3 客船安全证书 1) 检查证书是否有效;该证书应有设备记录簿,无设备记录薄的证书无 效; 2) 证书有效期为12月,可以给予为期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此种展期的 目的仅仅是为了让船舶完成驶往检验港的航次;船舶在取得新证书前, 无权依据这种展期驶离检验港; 3) 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证书失效。 2.2.1.4 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置;以及服务于此类国际航行船舶的港口设施。《国际保安规则》不适用于军舰、海
军辅助船、或由缔约国政府拥有或经营并仅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其他船舶;
③“★”表示适用。
2.1.2 国内航行船舶证书的配备要求(不包括内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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