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区停车位归属的法律理解及现状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
住宅小区停车位是指在住宅小区内划定并规划用于停放私人汽车的专门区域。
这些停车位一般由开发商或物业公司根据小区规模和居民需求进行设计和设置。
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专属性:住宅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居民的专属资源,一般只有小区居民才能使用。
通过划定专属停车位的方式,可以保证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得到满足。
2. 有限性:由于停车场面积有限,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数量一般是有限的。
因此,居民停车位的分配成为一个问题,需要合理规划和管理,以确保停车位的公平使用和高效利用。
3. 收费性:一些住宅小区可能会对停车位进行收费,以维护和管理停车设施的运营和维护成本。
收费方式可以根据停车位的使用时长、车型等进行计费,或采用包月或包年的方式进行收费。
4. 管理性:住宅小区停车位的管理一般由物业公司负责。
物业公司会制定停车位使用规则,并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停车位分配等工作。
同时,物业公司还会解决停车位争夺、停放不当等问题,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总的来说,住宅小区停车位的概念指的是专门用于住宅小区居民停放私人汽车的区域,其设计和管理旨在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保障停车位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管理。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

物权法关于车位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车位属于房地产物品中的附属物,是指与房屋或建筑物相连的用于停放汽车的场所。
根据该法律,关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可以分开存在,即车位可以归属于房屋的业主,也可以独立归个人所有。
如果车位归属于房屋的业主,则房屋的业主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并且可以自由处理车位。
如果车位独立归个人所有,则该个人享有车位的所有权,可以自由处置车位。
其次,车位规划和使用。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规划和使用需要遵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相关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车位的规划和使用要符合相关的建设规定和规划要求,例如车位的数量和位置需要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置。
再次,车位的转让和出租。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所有者可以依法将其所有的车位转让给他人,或者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
转让车位时需要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出租车位时需要签订合同,并且双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益和义务。
最后,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根据《物权法》,车位的管理和维护主要由车位所有者负责。
车位所有者有权对车位进行管理和维护,包括维持车位的正常使用,保持车位的卫生和安全等。
对于共有车位,车位所有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来共同管理和维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于车位的规定主要包括车位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车位规划和使用、车位的转让和出租、车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为车位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提供了相应的权益和义务,保障了车位的合法权益和正常使用。
同时,相关法律也强调了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等方面的规定,保证了车位合理规划和使用的同时,也促进了城市的有序发展。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

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免费使用吗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此带来了越来越大的停车难题。
在城市各个角落,尤其是在住宅小区内,停车难问题越来越突出,居民停车愈发成为一个问题。
在此背景下,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成为业主关心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小区停车位业主能否免费使用,从法律和实际角度分析这一问题。
一、法律角度分析1.小区停车位物权属于业主根据《民法典》和《物权法》规定,小区停车位是属于小区业主的私有财产,其物权属于业主。
随之而来小区停车位是业主的自由财产,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
因此,业主可以自由使用停车位。
2.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小区业主派驻物业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物业服务协议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约。
业主使用小区停车位的相关问题可以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如果停车位是否免费使用这一问题在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那么业主在按照物业服务协议中规定的方式可以免费使用小区停车位。
3.政府规定部分城市政府会出台相关法规,规定住宅区内停车是否需要收费。
如北京市,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住宅小区内车位管理服务的收费,由当地政府统一塑造,费用按照财务预决算标准管理。
因此,北京市小区停车位是需要收费的。
二、实际角度分析1.小区物业管理费中是否包含停车费部分小区物业管理费中已包含了停车费,那么业主在使用停车位时就是免费的。
2.车位供需关系某些小区可能车位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物业管理方为了平衡资源和满足业主需求,有可能会出台停车费的政策。
这时候,业主需要按照小区管理方的要求缴纳停车费。
3.政府规定如前文所述,部分城市政府规定住宅区内车位需要收费。
因此,在此类城市内的小区内停车需要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小区停车问题是否需要收费,需要根据物业服务协议以及政府规定来决定。
但是,无论何时何地,我们都需要尊重资源的公共属性,从而在合理利用车位的同时不影响其他业主的正常使用权益。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范文

《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住宅小区的规划与建设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其中,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作为小区居民的重要生活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归属问题也日渐凸显其重要性。
本文将针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相关法律条文、理论依据及实践案例,以期为解决该问题提供参考。
二、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法律分析(一)相关法律条文关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有涉及。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归属,应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确定。
对于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如无特别约定,其所有权通常归属于开发商。
(二)理论依据从理论角度来看,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即,若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那么其所有权应归属于业主;若建设成本由开发商承担,则其所有权应归属于开发商。
此外,还需考虑土地使用权、规划用途等因素。
三、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的实践案例分析(一)案例一:某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纠纷某住宅小区在交付后,业主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场所有权产生纠纷。
经过调查,该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建设成本已计入房价,且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及理论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该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二)案例二:地下停车场规划用途变更影响所有权归属在某些情况下,住宅小区的规划用途会发生变更,导致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受到影响。
例如,原规划为停车用途的地下空间后改为商业用途,此时需根据新的规划用途及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归属。
四、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的解决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为解决住宅小区地下停车场所有权归属问题,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下停车场所有权的确定原则和依据。
同时,加强执法力度,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
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理解与适用主要涉及私有产权、共有产权、车位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首先,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车位属于不动产中的附着物,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其所在的房屋所有权人,具有私有产权的性质。
在这种情况下,车位的所有权人有权对车位进行使用、处置和收益。
同时,其他业主或租户也需尊重车位所有权人的权利,不得擅自占用或侵犯其车位产权。
其次,对于共有产权的车位,如果车位属于多个业主共有,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共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共有人对车位的使用、管理、维护和修缮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各个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车位的使用人有责任保管和维护车位,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性质或用途。
同时,车位的管理方或业主委员会有责任对车位进行合理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车位的正常使用和秩
序。
总的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对车位的理解与适用,车位的所有权、共有产权、使用和管理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车位所有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车位的正常使用秩序。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业主和物业管理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地处理车位相关事务,以确保车位权益的有效保障和管理。
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分析(正)

对住宅小区停车位(库)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分析内容提要: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住宅小区停车位所有权归属问题随着住房商品化的进一步深入和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住宅小区的停车位问题已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房地产开发商和置业者的合法利益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地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着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地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难题。
所以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此问题加以明确规定,是当务之急,也是十分必要的。
对此,我国去年已经颁布了《物权法》,但实施到位尚需时日。
本文着重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围绕小区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问题进行粗浅分析,唤起广大业主的维权意识。
一、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要弄清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库的归属问题,就必须了解建筑物所有权的构成成分和《物权法》的有关规定。
建筑物所有权是由专有权和共有权两方面构成的,其权利的客体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主要是指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和功能而分割出来的,具有独立建筑构造和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
共有部分则指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和附属设施等不具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部分。
《物权法》第7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市政建设的除外。
会所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外,属于业主共有。
”这里边有三层含义:一是绿地,道路以及物业管理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

业主车位使用权说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车位资源已经成为许多小区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
如何合理利用有限的车位,让每一位业主都能享有停车便利,成为物业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
本文就业主车位使用权作以下说明,希望能为广大业主提供参考。
车位归属权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车位属于小区公共共有部分。
也就是说,车位的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属于任何单一业主的个人所有。
但是,业主可以通过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应费用的方式,取得对应车位的使用权。
车位分配方式小区内的车位一般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和分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先到先得、摇号、拍卖等。
不同的小区可能会采取不同的分配模式,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咨询了解具体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车位的分配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殊对待。
车位使用规则业主取得车位使用权后,还需遵守一些使用规则。
比如,不得将车位挪作他用,不得擅自改变车位的功能和结构,不得占用他人车位等。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维修基金等。
物业公司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回车位使用权。
车位转让业主可以将取得的车位使用权进行转让。
转让时,应当按照小区的相关规定,通知物业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有些小区还会对车位转让设置一定的限制条件,如仅允许在小区内部业主之间进行转让等。
车位使用权是业主的一项重要权利,合理利用和管理车位资源,不仅关乎个人利益,也影响到整个小区的秩序与和谐。
希望本文的说明能够帮助广大业主更好地了解和行使自身的车位使用权。
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与物业公司沟通咨询。
论小区停车位的归属问题

绪论一、小区停车位权利归属问题的研究意义、目的近年来,由于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家庭轿车的拥有率持续增大,而使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因停车位(场)供需关系紧张导致的纠纷、冲突日益扩大和加剧。
“停车难,难停车,车难停”不断衍生出各种形式的社会问题和矛盾。
房地产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和小区业主之间就有关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买卖合同、租赁使用、保管收费及损害赔偿的纷争凸现,各方当事人为其自身的利益各执一端,众说纷纭。
在繁杂众多的此类纠纷中,以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争论最为突出。
虽然我国颁布实施的《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有了一定的法律条文规定,但这些规定还是过于笼统抽象,甚至有的规定模糊矛盾,这给现实操作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困扰和麻烦。
据此,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及行使这一选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意义:(一)现实意义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社会关注问题之一。
城镇居民收入的逐年增加,汽车不再是高档奢侈品,私家车的普及化程度一直加深。
停车位需求量的持续加大,车位出售和租赁价格的不断上涨,让越来越多的购房者在买房时不得不考虑小区的停车条件。
小区停车位开始供不应求,有关停车位的产权和使用纠纷也随之而涌,以车位的产权归属纠纷尤为核心和激烈。
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因此,明确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对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中的“车位之争”难题,是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理论意义目前,我国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研究还处于起始阶段,对小区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的条文进行规范。
开发商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是否意味着停车位的产权也随之转移给购房者?开发商与业主,究竟谁才是小区停车位的合法所有权者?小区的地上停车位和地下停车位是否都是归全体业主所共有?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和业主单独所有的停车位在权利行使上是否有区别?一系列停车位所派生出来的问题纠纷,归根到底都与停车位的权利归属有必然直接的关系,因而只有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主体,才能从法律理论上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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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区停车位归属的法律理解及现状住宅区停车位归属及使用的状况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长期以来我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及由于一直将物业单位定位于行政管理者的角色。
特别在住房制度改革前,人们居住的都是各国有和集体单位的房屋,如若没有固定职业,则可租住房产管理部门的房屋,那时尚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物业服务单位,更没有业主的概念。
各个住宅院落内的居住事务的处理,往往是由房屋的各个所有单位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情况,大都由各单位直接管理或代为管理。
管理者往往都是各单位的保卫部门或总务后勤部门,人员也大都属单位的职工或聘用的临时工。
房改后,居住主体发生了变化,由于房屋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人员调动或职工死亡后,居住在原单位院落内的人有些已不再是原单位的职工。
此情况下原单位扮演了最初的物业管理的角色。
后来物业公司独立为法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成立物业公司,直接将开发的小区交给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行使了扩张性的权利,以主人自居以管理者自居,与业主开展了多方面的权利之争,其中对住宅区停车位的使用收益权利之争最为激烈,以致到《物权法》颁布后,据调查约80%的物业公司仍然非法占据着住宅区停车位的使用收益权。
其实房屋产权私有化后,对于住宅区内的建筑设施及其附属不动产的权利归属,仅从法理上来讲也是很清晰的,笔者在《物权法》颁布前就曾依据民法的原理对此争议做过解答,结果也基本上符合后来颁布的《物权法》的相关内容,但在现实中许多人对法律的理解还局限在一种习惯思维中,对习惯行为方式缺乏理性的纠正,与法律规定预期要达至的目的相差甚远。
究其原因还在于我们对法律的条文阐释得不够明确。
试根据物权原理、《物权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规划法》、《土地法》、及《物业管理条例》做如下浅议:一、住宅小区的建筑物及附属建筑和设施的归属首先必须明确住宅小区的土地的权利性质,城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各类住宅房屋所形成用于居住的区域内所有建筑物、设施、绿地及道路等所占用的土地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按照建筑物的使用寿命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业主。
住宅区内的建筑物(包括设施绿地道路等)的所有权分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
专有部分一般为各户进户门以里的部分,各业主对此部分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对此部分,大多数人都能理解,除过过分行使这部分权利情况以外,产生争议的不多。
而出现问题产生争议较多的就是对共有部分,共有部分的内容比较广泛,有些释义者又将住宅小区共有部分分为共用部分与单幢住宅共用部分两个,共用部分是指处于一个住宅小区之内,由整个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用场地、设施及设备;单幢住宅共用部分是指处于一幢住宅之内,由整幢住宅的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用部分。
其实这样区并未有实际的意义,如果依此方法那么一个小区的共有部分可以无限的分为更多的层次,法律专门为此做出界定已无实际意义,实际也不可能。
笔者认为就简单地分为两个部分即可。
共有部分即可共同使用的部分,大范围的可包括专用于本规划住宅区的公用场地、设施及设备,如学校、居委会、邮政局、停车场、网球场、游泳池、物业管理用房等,小范围的则除专有部分外,包括括楼道、特定附属设施、绿地和楼间绿地、道路等,这部分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所有权,并共享其收益承担为维护其正常功能而负有共同的义务。
二、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归属按照上面所做产权界定,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权利归属也就不言而喻了,但在现实中,在基本的框架内仅就停车位的情况可有三种情况:1、专用停车库:此类车库均属依城市规划而专门投资建在小区内,计算在规划容积率内的,此类专用停车库除过因规划本身就不合法或者说不合理的外,一般都是规划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而做的合乎科学的规划。
它的规划的多少、大小及分布,都是根据相对独立小区的情况而确定。
它的土地的占有及投资都是单独的,应当是谁投资谁受益,一般由开发商拥有所有权,但是它是由于依本小区的布局情况而确定,开发商必须为本小区业主的使用,除非本小区没有业主使用,除非经业主大会同意,开发商不应将其外销。
2、非专用停车库:此类车库一般属小区内的人防空间建筑,此类建筑按国家的防空法和城市规划建设,由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所有权归国家,但开发商可长期使用,开发商一般将此作为停车库使用,社会上通常由开发商出卖使用权而不能出卖所有权的车库,就是这种地下人防建筑空间。
此类停车库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争议。
3、利用小区道路做临时之用的停车位:目前在大部分没有专用停车库和地下人防建筑的住宅小区里停车的就是这种停车位,这类非专用停车而实际被做为停车之用的空地,产生的问题也是最多的,纠纷也是最为激烈的。
从上述的法律上的界定来说,由于小区内的道路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因此对此道路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也只能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
但是由于现实中,许多小区并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形成专门的代理机构,故本来是大家的地盘有车的就可白停车,无车的不是吃亏了吗?但实际上这里有一个行使权利的主体问题,从理论上好理解,但在实际上则会因行使权利的主体的缺失而出现多种情况。
三、住宅小区的停车位的使用现状前述三种住宅小区内停车位的使用现状中,前二者一般都不存在问题,开发商作为第一种的所有权人,往往利用其独特的优势地位,将其所有权之权能发挥到了最大限度。
第二种停车位是存在一些问题,这就是开发商往往出卖了它的长期的使用权,但往往开发商都规避了这种责任,由于国家未规定开发商可以出租的年限,故多数开发商都合理地钻了这个空子。
问题最多的是第三种将小区道路做临时停车位的情况,据笔者了解,目前在我市有80%的小区,是由物业公司收取着这种停车位的使用费,并装入私囊。
现实中又可大致分为二种情况,一是物业公司将小区内某一较空较大的地面专门画线成为“专用”的停车位,而长期将使用权出租给停车业主。
物业公司理直气壮地收费,交费业主理直气壮地停车,并坚决地排斥他人占位。
二是物业公司不按位收费,而是凡有车的业主一律收停车费而不画定专门地面,对临时来小区内的业主的亲友,或收取一定的临时费或不收。
但凡乎无一例外的,所有物业公司都将收取的费用装入了自己的腰包,而少有业主能够出来维护自已或大家的权利。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原因造成这种局面,1、物业公司强大无比,物业公司往往利用其从发开商那里承继的权利,利用业主大会的缺失,强行向有车的业主收取停车费;2、理解上的偏差,物业公司对那些一知半解的业主解释说,既然你知道路是大家的但你有车他无车,那没有车的不吃亏了吗,我收的费用用于小区开支了,于是有些业主也就觉得应当交了。
3、物业公司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使广大业主产生了主体的错位感,误认为物业公司有权收取此费用,物业公司还往往拿出政府部门的有关收取停车费的标准做为强行收取费用的法律依据,使不少业主认为就应当交纳停车费。
等等。
为了彻底解决此类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一些问题:1、物业公司的地位:物业公司是为小区提供约定的生活服务企业而不是管理机构。
为了纠正长期以来主次颠倒的不正常现象,国务院2007年8月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公司是受全体业主之聘,依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全体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其地位相当于普通家庭为生活需要而聘请的家政公司和保姆。
2、物业公司的权利:物业公司在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正确地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可按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简称“物业费”。
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授权和充许,是不能利用小区内的任何设施场地进行经营或谋取利益的。
现实中,物业公司存在着为了自己的方便,自作主张强行给业主更换电表、水表,利用代为卖电卖水的便利条件,强行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以及利用小区空地盖房出租等,都是严重违法侵权的行为。
有车的业主在小区内停车,从实际的情况来看确实影响了无车业主的活动空间,产生的噪音及废气也让无车的业主承担了不对等的损失,但是依民法原理,谁的权利谁主张,共有共用之地受占用,其权利只能由共同共有者来主张,任何一个业主都无法周延地主张自已的权利,这是一个现实的理论难题。
但无论如何,这种权利都不能由物业服务者代全体业主主动行使,物业服务者更不能将收益装入自己的腰包。
四、解决的办法由于前述小区中第三种将小区道路做临时停车位的这部分道路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由全体业主共同行使所有权,共有的所有权无法分割,不能分成等份,故其行使及使用的方法必须以全体业主的共同意志所决定。
主体是特定的,主体的权利能力也不存在缺损,故从法律上不存在代为主动行使他人权利的可能,也不存在无因管理的客观实情。
因此在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委托,物业公司是不能向业主收取停车费的。
尽管有车的业主占用了一定的共公场地,对于没有车的业主从情理上讲是存在不公平,但这种主张公平的权利也只能由全体业主来行使,而无论如何也轮不到物业公司来行使。
即使将其看做侵权,但这毕竟是民事权利的主张,没有车的业主的利益不是积极的受损,而是一种消极的受损,是在相互可得利益比较上的不平衡。
因此物业公司擅自收取停车费并装入自己的腰包或用于弥补自己的夸损是再荒唐不过的行为了。
而在实际中,物业公司往往强行拦车收取停车费,这种行为是侵犯业主物权的行为,应当停止。
对于物业公司已收取的停车费,在法定时效内,业主可依不当得利之债的规定向物业公司主张返还,并可要求赔偿利息损失。
而正确的做法是:物业公司应当摆正自已的地位,正确树立为业主服务的宗旨。
如果小区内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则物业公司应当促成业主大会的成立,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形成决议,决定是否收取。
如果决定收取,则应当依政府部门规定的指导价格进行,可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收取,也可委托物业服务公司代为收取;由于收取停车费是一种经营收益行为,因此要办理工商执照,依法纳税,向缴费的停车人出据发票;收取的停车费只能存入全体业主的专有账户,归全体业主所有,首先用于冲减物业服务费。
如由物业公司受托代为收取的,可以与业主大会约定,给物业公司一定的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