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试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6•【字号】温政办[2007]35号•【施行日期】2007.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7〕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的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科技支撑,根据《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和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优先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极,切实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一)加快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以《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为指导,大力实施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工程,在光机电一体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技术等重点领域,每年组织实施30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努力形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科技局、市信息办)。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引导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和“五个一批”企业加快发展,积极开展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力争每年培育5家以上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省级高新技术企业、20家以上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年销售额超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市经贸委、市科技局)。
(三)加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库建设。
建立全市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库,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技术水平高、产业关联强、带动作用明显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各局(室)、街道、企事业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浙南沿海先进装备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2019年10月20日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入园企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洋科技创新园(以下简称“海创园”)的发展,提升园区的运营管理效率,汇聚科技人才、集聚科创资源、培育科技企业,尽快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赋能区域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海创园重点打造以“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科研院所”为载体的双创平台。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以科技创业者和初创型科技企业作为主要孵化对象,加速器以高成长型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园区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提供针对性的服务,提高企业(项目)孵化与接力成长效率。
第二章入驻条件与流程第三条海创园企业(项目)入驻条件。
(一)众创空间入驻条件:1.创业项目构建清晰,形成较为完整的项目商业计划书。
2.创业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与创新创业总体要求。
3.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优势与市场发展潜力。
4.申请入孵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5.企业(项目)注册地应在海创园众创空间内。
6.优先支持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入园创业。
(二)孵化器入驻条件:1.申请进驻的企业(项目)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省、市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项目技术水平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孵化项目产业领域为先进装备制造、生命健康、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服务业等,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类项目优先考虑。
3.企业注册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应在海创园孵化器内,税收属于开发区征管。
4.申请入孵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
5.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温政办[2006]206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11.28【实施日期】200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温政办〔2006〕20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为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临港产业、装备制造业、传统优势产业和循环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进行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及《浙江省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重点领域关键技术及产品导向目录(2005-2007年)》、《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温州市“十一五”工业结构升级规划》,结合我市工业经济的实际情况、工业结构升级的发展方向和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要求,在2004年产业导向目录的基础上,修订了《温州市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产业导向目录(2006年本)》。
一、高新技术产业(一)电子信息1.大规模集成电路的设计、生产、封装和测试及其装备制造2.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3.高密度印刷电路板、柔性电路板生产4.液晶、等离子、电子纸等新型显示设备的制造及技术开发5.高性能微型电子计算机生产(笔记本电脑、网络计算机等)6.大中型电子计算机、工作站及高性能服务器设备、配件制造7.打印机、储存器、不间断电源UPS等计算机外部设备及关键零部件制造8.路由器、网络交换机、网络接入设备等生产及技术开发9.数字用户程控交换机制造10.分组交换、异步传输交换设备和移动通信设备及关键配件生产11.新型光缆、光综合传输系统及其他光通信器件的开发生产12.数字音视频录放机及关键零部件生产13.CD、DVD、HDVD及机芯生产14.数码相机、摄像机生产15.数字广播电视接收及传输设备等产品生产16.数据库系统软件、工具类软件、智能软件、管理软件、系统集成软件开发17.网络应用软件(如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开发18.金融证券、交通、医疗、教育等应用软件开发19.智能化设备、嵌入式计算机应用产品生产20.PLC应用产品生产及其应用21.GPS定位系统生产22.智能IC卡及应用系统生产23.指纹识别、电子防伪系统及其他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生产开发(二)生物与医药1.基因治疗药品开发及生产2.新型疫苗开发及生产3.治疗性疫苗开发及生产4.免疫制剂开发及生产5.多肽类药品开发及生产6.新型肿瘤治疗药品开发及生产7.新型血液制品开发及生产8.高效抗病毒药品开发及生产9.新型医用辅料生产10.关键医药中间体开发及生产11.国外专利到期的仿制药品生产12.国家一、二、三类新药开发及生产13.先进农业技术在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中的应用14.中药有效成份的提取、纯化、质量控制新技术开发和应用15.中药现代剂型的工艺技术、生产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的开发与应用16.中药饮片创新技术开发和产业化17.氨基酸、酶制剂、食品添加剂等生产技术开发及生产18.应用高新技术如激光、微电子、计算机等新型医用诊断及治疗仪器设备生产(三)新材料1.纳米材料开发、生产及应用2.半导体微电子材料生产3.激光晶体为代表的光电子材料生产4.介质陶瓷和热敏陶瓷为代表的电子陶瓷材料生产5.钕铁硼(NdFeB)永磁材料为代表的磁性材料生产6.光纤通信材料生产7.用于磁存储和光盘存储的存储材料生产8.压电。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26•【字号】温政办函〔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布局,细化产业准入与土地开发利用要求,强化项目用地供后管理,推动创新型产业健康发展和经济新动能转换,加快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创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创新型产业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一)明确产业范围。
本实施意见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是指为适应创新型企业发展和创新人才的空间需求,用于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检测、检验、认证等具有显著创新特征的产业功能及其配套设施用地和总部用地。
相关产业具体见《温州市区重点发展创新型产业目录》。
(二)优化区域布局。
在现有温州高新区(浙南科技城)、浙南产业集聚区、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温州市大学科技园、生命健康小镇等五大创新型产业重点平台的基础上,可进一步在炬光园工业区、鞋都三期、高新区农业示范单元等产业片区范围内集中成片布局一定量的创新型产业用地,比例控制在各区片工业用地总面积的30%以内。
二、进一步细化创新型产业用地开发利用管理(三)实施项目遴选。
创新型产业用地出让前,属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按照“标准地”的要求,明确用地的产业类型及用地标准,并组织对申请用地的创新型产业项目进行准入遴选,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土地竞买。
申请用地50亩以上(或计划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创新型产业项目,纳入重大产业项目“过堂制”机制进行遴选。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温政办〔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2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30日温州市工业企业市域内跨行政区域迁移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关于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建设全国民营经济示范城市的决定》(温委发〔2020〕21号),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破除我市工业企业正常跨区域迁移(以下简称企业迁移)的行政障碍,建立常态化企业有序流动全域协同机制,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迁移的相关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企业是除个体工商户外各类纳税的企业,包括非公司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私营独资企业和私营合伙企业。
第四条坚持企业自主自愿与政府规范引导相结合原则,依法依规解决企业迁移问题。
坚持全市“一盘棋”思想,遵循协助共赢、包容开放理念,优化服务环境。
各县(市、区)政府、省级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以产业链现代化、产业基础高级化为导向,系统谋划区域产业布局,动态掌握企业迁移需求,主动提供资源对接,及时办理相关注册、变更登记等手续。
第五条建立温州市工业企业跨行政区域迁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分管工业副市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副召集人,成员由市府办、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税务局等组成。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宏观经济体制改革【发文字号】温政发[2008]77号【发布部门】温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0.23【实施日期】2008.10.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08〕77号)为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激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强化体制机制保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浙政函〔2008〕102号)和《温州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市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第一阶段(2008年-2009年)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推进民营经济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体制机制创新,建设机制体制更活、创新能力更强、发展环境更优的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
--突出重点,整体推进。
围绕民营经济创新发展涉及的要素供给、市场准入、发展环境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突出重点,选准改革试点项目。
围绕沿海产业带建设优势特色产业集中的强镇,选准改革试点区域。
同时兼顾面上改革推进,形成全市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综合配套改革重点突破、以点带面的工作格局。
--创新方法,科学推进。
注重自行突破与争取省、国家层面支持同步开展,改革试点以自行突破为主,同时积极争取上级在政策和工作方面的支持,形成上下互动的良好态势,推动我市试点工作,努力取得现实成效。
注重全面推进和局部突破相结合,比较成熟的改革项目在全市范围内推开,其他改革项目选择若干县、镇、企业开展试点。
注重有计划统一组织实施和各地、各部门自主开展相结合,重点项目统一部署实施,一般项目由各地、各部门按照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7.02•【字号】温财企〔2019〕491 号•【施行日期】2019.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正文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温财企〔2019〕491 号各区(功能区)财政局,市财务开发公司、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2019年7月2日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财政鼓励政策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政府产业基金与优质基金机构合作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加快推进政府产业基金落地,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对象注册地在市区(功能区),与温州市政府产业基金(含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以及今后经市政府同意新设立的其他政府产业基金)的合作对象,具体包括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个机构给予不超过3个名额)、子基金合伙人。
二、优惠政策事项(一)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事项对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每个机构给予不超过3个名额)、子基金合伙人按照其地方综合贡献度的全额给予奖励。
地方综合贡献度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认定依据仅限于与政府产业基金合作经营、投资所产生的贡献。
(二)办公用房优惠事项对政府产业基金子基金给予房租补贴或免费自用办公用房。
1. 房租补助。
租用办公用房的,按照房屋租赁发票金额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2. 免费自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大小和子基金规模相匹配,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块发展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块发展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温州市中心城区工业区块发展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的指导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为提升204平方公里中心城区工业区块能级,建设有技术含量、有就业容量、有经济效益的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打造高水平的都市工业经济,实现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培育发展现代产业集群的战略部署,结合工业用地全域治理和城市有机更新,融合G104时尚走廊建设、工业旅游发展等重点工作,在严格执行工业红线保护的基础上,坚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经济转型升级,利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工业区块存量资源,通过“产城融合、产业提升、完善配套、优化运营、美化环境”,实现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和生产性服务业提质提速,打造一批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左右时间努力,引导中心城区范围内的16个工业区块以原有主体经济板块为依托,以产品设计、技术开发、加工制造、营销管理和技术服务为重点延伸,发展与“5+5”产业紧密联系的环保、低耗、新型都市型现代工业,打造形成具有增值快、就业广、配套强、税收高、环保好、形象优等特点,且兼顾时尚消费、工业旅游属性的现代都市工业园区。
力争到2025年底前,16个都市型现代工业园区实现“产城融合、产业高端、配套完善、管理先进、环境优美”五大特征,且工业总产值达到100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00亿元以上、税收达到60亿元以上。
(一)产城融合坚持产城融合发展理念,融入G104时尚走廊,注重与城市功能、生态环境的协调,实行“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统筹规划园区生产制造、公共配套、生活娱乐等功能布局,形成产业发展与城市有机更新之间相互促进的良性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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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布局及工业项目入园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统筹和规范温州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以下简称民科基地)开发建设和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确保招商选资项目质量和环保要求,重点倾斜科技型项目,并保证项目如期建成,实现“民营经济创新平台、传统产业提升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地、沿海产业带先行区”的战略目标,本着“优化布局、分类设定、突出核心、从严把关”的原则,特制定以下条款:第一条本导则重点对民科基地拟入驻工业项目的产业选择与布局、入园条件和管理服务做出规定。
本导则第二章的“产业布局”相关条款适用于永兴北园,对于其它部分,永兴北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导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条款,将作为民科基地工业用地项目评估和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前置规定予以执行。
第二章产业选择与布局第三条民科基地工业产业选择如下:(本条只适用于民科基地本区)(一)优先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二)鼓励发展低污染、低能耗、高效益的高端传统优势产业,以先进装备制造业为主,兼顾科技型兼环保型轻工项目,具体包括:电气、汽车配件、泵阀、模具、金融机具等装备制造业和相配套产业,以及提升后的科技型传统优势轻工产业;(三)禁止引进印染、水泥、炼钢轧钢、电镀、陶瓷、化学样品原料等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国家和我省、市产业政策禁止发展的产业以及其它工艺落后、资源浪费、效率低下的产业;(四)入驻孵化器和中试基地的工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和民科基地规划环评的要求。
第四条民科基地产业布局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和产业升级原则;(二)统筹产业现状与高标准打造核心区兼顾原则;(三)高新技术产业的孵化、中试与产业化兼顾原则;(四)注重生产与生活配套,打造现代工业新城原则。
第五条基地产业布局将与民科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道路、防洪、电力、给水、排水、燃气等市政专项规划充分衔接。
第六条要根据围垦时序逐步实现产业布局战略,按照“先两端后中间”的时序推进,在一期重点解决传统优势产业、1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部分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强工项目用地,二期重点打造核心区。
最终构建“以南北两端优势传统产业为支撑、以中部高新技术产业为高地”的产业空间格局。
第七条丁山围垦的主导产业是电子、电气、汽车配件、先进装备制造业(包括泵阀、模具、金融机具及其它机械制造业)和传统优势轻工产业中的环保及科技型项目,其中电子、电气和汽车配件产业区块靠北布置,并将一部分列入核心区;传统优势轻工产业提升区(含“退二提二”用地)布局在东南角;丁山围垦区内还将布局海城安置用标准厂房、居住用地,以及物流仓储、商业办公和教育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八条永兴围垦(南)的主导产业是生物医药和机械制造,并布局永兴安置用标准厂房和商业办公、教育科研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九条天成围垦大部分作为核心区,布局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并布局孵化器、中试基地、居住用地,以及商业办公、教育科研(含孵化)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
第十条永兴北园南部主要布局城市居住用地,商业办公等生产性服务业用地,中部布局城市建设“退二提二”用地,北部主要布局龙湾有一定产业基础的先进制造业。
永兴北园东北部布局休闲旅游用地。
具体内容根据永兴北园控规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民科基地核心区是温州沿海产业带乃至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示范区和服务平台。
(一)核心区范围:北至城中河,南至东门浦,东至民科基地(近期)东边界,西至滨海园区教育科研功能区(包含)。
(二)核心区功能:核心区包括技术研发、创业服务、产业培育、产业基地四大功能,主要布局孵化器、中试基地(标准厂房)、产业基地和配套服务区。
孵化器以项目研发小试为主;中试基地(核心区标准厂房)以15亩以下项目的中试为主;产业区为本基地培育成功的企业和外部引入企业提供生产用地,以电子信息为主导产业;配套服务区功能包括:1、生活服务配套,如居住、学校、医院等;2、生产服务配套,如金融保险、办公、商贸、商务、展示、物流等;3、技术服务配套,如各类信息和科研中介等;4、集中为留学生、博士后等高级人才提供创业和创新平台等。
第十二条为确保产业集聚发展,民科基地各地块主导产业用地面积要控制在65%以上,与主导产业相关的其它项目,以及符合本基地产业选择原则的项目也可以入驻,但用地面积要控制在35%以下。
第三章入园条件第十三条民科基地入园条件应分为三类:一是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二是孵化器项目的入驻条件;三是标准厂房项目的入驻条件。
其中孵化器和标准厂房入驻条件另行制定,本章主要设置单独供地项目的入驻条件。
本章所设置的入园条件是民科基地工业项目入驻的最低条件,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各自产业提升需要将相应条件提高,但不得低于本章所设置的条件或与相关条款冲突。
第十四条单独供地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以下五项基本条件才有资格参加民科基地工业用地招拍挂。
(一)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民科基地规划环评的要求;(二)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并符合民科基地的产业选择导向;(三)入园企业拟投资项目申请用地规模应大于15亩(含),投资强度(本规定指扣除土地款后的单位面积投资)依照所在行业应符合浙土资发〔2007〕9号文件要求(见附表1),但不能低于150万/亩;由于产业类别和建设时序不同,核心区以外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500万元(含)以上,核心区内项目达产后每亩产值应达到750万元(含)以上;(四)外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25万美元(含)以上,内资项目注册资本要达到每亩150万元(含)以上;(五)对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转产项目,原投资项目的单位土地产值、单位土地税金分别不低于同行业平均值的130%、120%(租用厂房部分按同行业平均容积率折算为相应土地面积),企业年研发投入(R&D)需占当年销售总额的2%以上(含)。
第十五条初创企业用地要从严把关,在符合第十四条前四款要求的基础上,应主要选择以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初创企业(包括外商独资企业),其高新技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1,且企业具有其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2。
第十六条“退二提二”企业可以单独供地或入驻标准厂房,入园企业原则上应符合第十四条前两款的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退二提二”的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在符合第十四条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以下三类项目可以依次考虑优先入园:(一)列入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类相关计划的科技型产业化项目;(二)原投资企业年研发投入(R&D)占当年销售总额的5%以上(含),科技人员占比达到20%以上(含),且拟投资项目的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三)纳入省级相关计划的重大工业项目。
除以上三类项目外,国内外500强、跨国大公司投资项目及国内外招商选资重大项目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决1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2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自行研发的产品经过国家受理取得专利权,或企业买断他人专利获得的知识产权。
下同。
定其是否可以优先入园。
第十八条民科基地采取严格的项目用地控制条件,以促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一)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二)由于本基地地处机场控制区,厂房高度限制在50米以下,不允许配备有向高空排放烟雾的工业烟囱的企业入园;(三)工业企业内部绿化率一般不得超过20%;(四)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建议企业生活服务设施集中建设);(五)工业项目建筑系数不低于30%(工艺流程或生产安全上有特殊要求的例外);(六)容积率必须达到温市规〔2007〕88号文件要求(见附表2),但不得低于1.5(有特殊要求的除外);(七)标准厂房(孵化器)建设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严格控制单层厂房,除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外,轻型加工业标准厂房的层数原则上不低于四层。
标准厂房的容积率原则上要求在2.0及以上(安置用标准厂房按协议执行),绿地率控制在15%左右。
第十九条民科基地严格按照规划环评进行环境污染控制:(一)按照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民科基地排污专项规划要求,企业工业污水排放执行相应标准,并统一纳入排污系统处理排放;(二)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类;(三)民科基地环境噪声执行GB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二类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三类标准;建筑噪声执行GB12523-90《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四)企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五)企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
第四章管理服务第二十条若无特别声明,本章所提到的“民科基地管理部门”指龙湾区政府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民科基地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导则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入园项目的管理措施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投资合同》,并根据《项目投资合同》行使管理权。
为了保证项目落地,民科基地管理服务措施适用于工业用地招拍挂到项目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第二十一条工业项目入驻一般按照以下流程:(一)预公告。
预公告需报市发改委审核后公示,明确招拍挂土地的位置、面积、用地功能、产业选择、报名条件、投资合同具体内容和土地回购条件等内容。
(二)报名资格审查。
由市政府联席会议组织工业用地招拍挂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产业布局、入园条件,以及项目评估等相关情况进行招投标报名资格的审核。
(三)土地公开招拍挂。
具体参照《温州市市区工业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温政发〔2007〕53号)执行。
(四)签订投资合同。
取得民科基地工业用地使用权的项目投资人,必须在1个月内与民科基地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项目投资合同需明确约定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期限、土地产出率、劳动力产出率、环境产出率、能源产出率、税收、投产和达产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
(五)竣工验收。
由民科基地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时,民科基地管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按照签订的投资合同进行审核,若投资强度和建设期限等达不到合同要求,可依照投资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投资人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民科基地管理部门应积极探索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扶持基金,以民间资本为主导,支持民科基地(特别是核心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