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尽其用与物权法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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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宪忠:关于在《民法典物权编》增加“物尽其用”原则的议案

孙宪忠:关于在《民法典物权编》增加“物尽其用”原则的议案

孙宪忠:关于在《民法典物权编》增加“物尽其用”原则的议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法学会命名的“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享受国务院特殊贡献专家津贴,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编者按依照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除参加会议行使选举权、审议以及表决权、监督权之外,还有领衔提出立法议案和立法建议的职权。

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研究员在任职期间领衔提出的立法议案已超过10件,立法建议超过20件。

基于爱惜民力物力的治国理念,为保持物的经济效能,做到珍惜资源,物尽其用,避免糟蹋浪费,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即将召开之际,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孙宪忠研究员提出将“物尽其用原则”写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总则部分的议案,特在中国法学网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共同支持科学立法。

您可发送电子邮件至******************.cn(邮件主题为“议案提案反馈意见-物尽其用原则”),也可直接向“中国法学网”微信公众号留言。

期待您宝贵的意见和建议!案由自古以来,我国社会就有爱惜民力物力的治国理念,这一点应该在我国当前的民法典编纂,尤其是在物权编的编纂中得到吸收和采纳。

爱惜民力物力,就是要求国家的治理者能够认识到社会物质财富不论是自然资源的还是人工造物,都是非常宝贵的,因此在制定法律和政策、贯彻法律和政策时,比如司法和执法时,都应该尽可能地保持物的经济效能,做到物尽其用,不随意毁灭已经存在的物品,以免造成糟蹋浪费。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成为世界上的经济大国,但是从各方面来看还是一个发展不足的国家,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自然资源显得很不丰富;人们也就是这些年才逐渐解决了温饱问题。

因此对于既有的物质资源就更应该珍惜,从立法和决策的角度看,这一点应该成为社会通识。

在法律贯彻过程中,即使面对物品的形成有可能违法、但是通过其他方法可以弥补救助的情形下,执法者、司法者应该从珍惜资源的角度,尽力保持物品的使用状态,不使其随意贬损甚至毁灭,造成社会物质财富的浪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完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制定物权法最直接的目的是可以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定纷止争。

依靠物权法确定的规则能够明确归属,定纷止争,稳定经济秩序。

(2)物尽其用。

物权法不仅有物的所有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规定,也有他人利用物的权利的规定,如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同时,从基本法的层面作出明确规定,切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激发人们创造财富的活力,促进社会和谐也是物权法的目的之一。

[参见]《民法通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担保法》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和排他(对世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物权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物的归属是指物的所有人是谁,这是对物进行利用的前提。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但是,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也就是“民事关系”。

而在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纵向关系,虽然也涉及财产的归属和利用问题,但此类关系主要是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不属于物权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内容提要: 《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在《物权法》颁行之后深具意义,“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在各种解释方法中,《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应当得到优先运用,法官应尽可能地按照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合宪解释、比较法解释等方法来进行法律适用。

在承认法律漏洞的前提下,应当允许法官借助一定的解释方法弥补法律漏洞。

关键词: 民法解释学/狭义解释方法/法律漏洞/漏洞填补法谚有云:“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

”德国民法解释学的创始人萨维尼也曾有言:“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之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1]《物权法》公布实施之后,我们研究的重心主要不是“应然”的问题,而是“实然”的问题,也就是说,要研究《物权法》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物权的争议以及保护问题,《物权法》的解释方法也就显得越发重要。

物权法的解释有所谓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物权法解释,是指在法律文义范围之内,采用文义解释、论理解释等方法来确定物权法规范的含义[2];广义的物权法解释,除了狭义的物权法解释之外,还包括漏洞填补。

本文拟就在这两个层面上对《物权法》的解释方法谈几点看法。

一、《物权法》的狭义解释方法(一)文义解释。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文意及通常的使用方法来进行解释,或者说是按照一般语言习惯中的含义或者该法条的特定含义进行阐释,一般仅限于对法律用语中字面上的含义进行解释[3]。

文义解释原则上应受法律文本的束缚,要依循法律规则的字面含义,不可对含义随意延伸而使解释的含义与法律规则的含义相冲突。

《物权法》中的不少条款需要借助文义解释来防止歧义。

例如,《物权法》第93 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

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此处使用的是“包括”,而不是“分为”,这就意味着,共有包括了这两种类型,但又不限于这两种类型,区分所有中的共有即为上述两种类型共有中的例外。

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

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

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
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是指在物权法中,应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使其达到最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具体来说,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物权类型和内容,确定了物的权
利归属和行使方式。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物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行使,从而保证物的效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2.物权公示原则:物权公示是指物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
公开,以便人们了解和信任。

通过公示,物的权利状态得到了明确的标识,有助于减少交易风险和成本,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3.物权自由原则:物权自由是指物的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
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权利,不受其他人的干涉。

这一原则鼓励物的权利人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发掘物的潜在价值,从而实现物的最大效用。

4.物权保护原则:物权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物的权利进行保护,
防止他人的侵害。

这一原则保障了物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物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从而促进了物的效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物尽其用的立法原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物的权利得到充分保护和行使,提高物的利用效率,实现最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总结4篇)总结精选(1):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务必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透过必须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明白物权变动的状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交付。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资料应由法律直接设定,不允许当事人基于其自由意志协商创设和确立。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资料,由法律规定。

(3)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总结精选(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所直接或者间接确立的、贯穿于物权制度中的法律实施之根本准则,包括守法准则、司法准则、执法准则和法律监督准则。

由于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由物权法所确立,所以笔者不赞同将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时表述为物权立法的根本准则,在没有透过立法确立其基本原则之前,只能说有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却不能说已经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意识范畴,是对客观存在的物质在人脑中的反映,它可能会在立法过程中得到确立或者在立法之后得到总结,但不可能在立法之前就先予确立,物权法也不例外。

但是,物权立法的指导思想中,就应对确立什么样的物权法基本原则,有一个大体的轮廓,以有针对性地指导立法行为。

从法理上来说,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讨论已久。

但至今尚未构成统一认识,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1)六原则说,即物权法定主义原则、一物一权主义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物权无因性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物权确定原则。

(2)五原则说,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绝对原则、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特定原则和物权抽象原则。

物尽其用:《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

物尽其用:《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

物尽其用:《民法典》物权编亮点解析作者:尹飞来源:《人民论坛》2020年第18期【关键词】民法典 ;物权编 ;居住权 ;土地经营权【中图分类号】D923 ; ;【文献标识码】A《物权法》历经八次审议,自2007年施行以来,切实维护了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效发挥了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物权的功能。

《民法典》物权编在全面吸收《物权法》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经济社會发展实际情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

在这些创新中,一以贯之的是“物尽其用”的原则。

《民法典》物权编调整的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虽然作为商品的物的价格由其价值决定,但不可否认,对物效用的评判具有浓厚的主观色彩。

这就要求物以及建构在其上的权利能够进入市场流转,从而通过竞争实现价格发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

因此,所谓物尽其用,就是在物权法定原则之下,通过物权类型的设定、物权内容的规范、物权行使方式的完善等一系列手段,为作为生产要素的各类不动产和动产进入市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创造条件,从而充分发挥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从《民法典》物权编来看,其一系列制度创新,都是围绕“物尽其用”这一目标来展开的。

居住权是为满足生活居住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占有、使用他人住宅的用益物权。

这一权利具有专属性,不能继承、转让,如无特别约定不得出租,在权利人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自动消灭。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是否应当规定居住权,就曾发生过激烈的争论。

《民法典》则将之纳入物权编专设一章加以规定。

反对规定居住权的主要理由是,认为这一制度在我国没有适用空间。

但这一认识显然低估了居住权的制度价值。

我国正经历着长期的、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以及随之而来的居住难题。

我国在居住问题上一度片面强调“居者有其屋”,试图完全通过房屋所有权包括商品房所有权以及经济适用房所有权来解决居住问题。

民法典物尽其用 发条

民法典物尽其用 发条

民法典物尽其用发条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物尽其用的理念也被更广泛地关注和应用。

物尽其用,是指将物品充分利用,发挥出其最大效益的精神,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一种理念。

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可以从各个方面落实物尽其用的理念。

首先,物尽其用离不开环保意识的支持。

传统观念认为,物品过期损坏后自然淘汰是理所应当的事情。

但现代人应该更注重环保,提倡减少浪费,延长物品的使用寿命,以达到物尽其用的目的。

比如将过期的食品利用起来,作为酱料或者饲料,能够减少浪费并通过有机肥料的形式回归大地。

此外,对于衣物等耐用品,定期的洗涤、保养也能有效地延长它们的使用寿命,且减少浪费。

其次,物尽其用的理念也需要我们关注自我内心素质。

如何从日常生活中落实物尽其用的理念?首先要有意识。

要时刻提醒自己:寡欲少私,珍惜生命;自律勇毅,突破毒瘤。

每一位有意识的人都应该时刻关注自身行为,努力做到一言一行都能够充分利用自身资源,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也可以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技能和能力,让自己在处理生活中的事情时,更加得心应手,发挥出自己最大的潜力。

最后,物尽其用也需要我们发挥创造力。

在生活中,创造力的发挥不仅能够落实物尽其用的理念,还能够创造更多的价值,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比如,在农村地区,农村大妈们善于用破布、烂布缝制床套,或者利用床上四角绕织绳或皮筋,把床单、被面等固定好,这样即节省了资源,也能为自己创造不少收入。

总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始终牢记物尽其用的理念,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自我,发挥出自身的潜力,为自己、家庭、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

让我们一起为建设节约型、环保型、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而努力。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

物权法的立法背景、内容、意义

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物权的发生: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 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 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 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 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 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或抛 弃而消灭。
物权的法律上分类
所有权:民事主体对自己的不动产
或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 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
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 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民事主体依
法享有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 草地等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等农业生产为内容而进行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
准物权
采矿权、渔权等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对自己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所有权。
他物权: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 享有的支配权,如用益物权。
物权学理上的分类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以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如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
不动产物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物权。 如土地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地上权, 永佃权,抵押权,典权等。
物权的效力
(2)物权请求权 其四,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
关系。此处所要区别的主要是物权请求 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当物 被他人侵害造成损失的时候,物权人对 侵权行为人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此种 请求权系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 请求权,两者具有根本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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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尽其用与物权法的立法目标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物尽其用/立法目标/草案/规则设计exhausttheuseofproperty;legislationaim;draft;designationofr ules内容提要: 物尽其用作为现代物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日益得到肯定和重视。

以物尽其用的立法目标观察我国当下的物权立法,可知物权法草案在立法原则、具体制度和规则等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偏差。

为充分实现物权法的作用,物权法草案必须全面体现物尽其用。

As one of thel egislation aim of modern property law,exhaust the useof property is more and more approved andvalued. It can be understoodth atthe draft of property law of China is not good enough in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specific system and rules.Inordertorealizethefunctionofpropertylawintheconstruc tionsocialistmarketeconomyandstateruledbylaw,propertylawofChinashouldreflectthe principleof exhausttheuseofproperty.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所谓“物尽其用”,即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发挥物的最大效用与最大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物权法作为一种解决因资源的有限性与需求的无限性而引发的紧张关系的法律手段,其功能不仅仅在于界定财产归属,明晰产权而达到定分止争、实现社会秩序的效果,更在于使有限的自然资源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从而更好地满足人类的需求。

因此,物权法应以“物尽其用”作为其追求的立法目标之一。

[1](P72)一、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法的一个立法目标物权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历经长期的演变发展,形成了两个各具特色的物权体系,代表两个不同的法律倾向,即以“所有”为中心的罗马法物权体系和以“利用”为中心的日尔曼法物权体系。

[1]日尔曼物权体系以追求物的利用为目标,自不待言。

作为简单商品经济法律表现的罗马物权制度,虽然形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的物权法体系,但是,通过他物权制度以实现所有权以及实现物的所有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冲突,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体现着发挥物的效用的思想。

正如郑玉波先生所言:物权法“在使其利用,而不在使其所有,亦即法律所以保护所有权者,乃期其充分利用,以发挥物之效能,而裕社会之公共福利。

” [2](P17)我们知道,罗马法上的用益物权包括役权、地上权和永佃权。

在优士丁尼法中,役权这个词是从整体上指对他人物的最古老的古典权利。

它的基本规则是:役权不适用于任何自己的物,役权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表现为要求作为,不能对役权行使役权。

[3](P251—252)概言之,役权是为特定的土地或特定的人的便利和收益而利用他人之物的权利。

[4](P360)罗马最早产生的役权是耕作地役权,到共和国末年又形成了人役权。

可见,罗马法上物尽其用思想已经十分明显。

一般而言,他物权对所有权实现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所有权人通过设置他物权,在不丧失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对因设置他物权产生利益的所有权。

第二,他物权人通过在他人物上设置他物权,在无所有权的情况下,获得利用物的使用价值创造利益的机会,对所产生的利益享有所有权。

第三,他物权的设置,使非所有权人的私人劳动力(包括智慧创造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等),得以转化成所有权的客体,从而成为所有权人。

如地上权、用益权、地役权等,都是使非所有权人利用他人之物,创造出新的财富,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此种情形下“非所有权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所有权人”。

[5](P7)近代物权法尽管承继和弘扬了罗马法所有权中心主义的思想,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可侵的”、“自由的”所有权观念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社会需要。

团体的、社会的所有权观念逐渐被人们所倡导和接受。

“迄今为止,一直存在着一种不可动摇的趋势,这就是对所有权人随心所欲处分其财产的自由,加强法律上的限制。

” [6](P189)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第32项的规定,“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有权附有义务,对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极有代表性地体现了这一思想。

由于生产和社会化使人类无限需求与有限资源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瞩目,而以所有权绝对性为基点的近代物权理论客观上可能阻碍了资源最大限度地自由运动,因此,物权理论不可逆转地从以所有为中心向以利用为中心转变。

[7](P25)故而,近代物权法的用益物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为适应自由资本主义的需要,较之罗马法已有了极大的发展。

在现代法中,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财产法,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念都在法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以物的“所有”为中心的物权观点,已经被以物的“利用”为中心的物权观点所取代。

现代物权法对于物尽其用的贯彻具有如下鲜明的特色:其一,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设立为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创造了立法条件和前提。

这反映在19世纪末叶各国的法律和判例中。

如《德国民法典》第226条的规定和《日本民法典》第1条第1款的规定。

其二,他物权的地位日益突出。

首先,他物权的排他性不断增强。

其次,用益物权成为他物权乃至整个物权法的重心。

[2]以不动产利用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得到强化。

再次,担保物权的地位日益重要。

其三,物权客体范围有所扩展,物权种类增多。

“物权客体为有体物”被突破,空间、信息、声、光、电等亦成为物权的标的。

物权种类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空间使用权,最高额抵押权等新型物权。

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说明,在物权法的基本功能中,定分止争是必要的,“物尽其用”则更能使财产走向流转,寻找最能利用该资源的主体。

在财产所有权人与他物权人呈高度分离状态的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现代物权制度的理论以及立法应该为物的效益的充分发挥、资源的优化配置提供可靠的基础和前提。

“物尽其用”是现代物权法需着力实现的目标之一。

二、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物尽其用目标的偏差分析“物尽其用”作为现代物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是多项具体制度安排的总概括,或者说具体的制度安排应当体现“物尽其用”的目标。

但事实上,在人们论及物权法上形形色色的问题并殚精竭虑地寻求可能的答案或解释时,常常显现着不可被忽略的目标偏差。

这种偏差,最主要、影响最大的就是我国物权法立法思想的偏差。

尽管物权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第三次审议稿、第四次审议稿都在第1条中写上了“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但是,无论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从事物权法草案起草有关工作的同志以及一些学者在各种学术会议上所表露的观点方面看,还是从物权法的第三次、第四次审议稿的文本上看,都可以发现,主事者的指导思想中并没有“物尽其用”的应有地位。

比如,在讨论典权制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度的存废、居住权的创设等制度时,常见的观点就是“我国社会生活中到底有多少这样的纠纷呢”,显然,这并不是以“物尽其用”来作为衡量标准的。

“物尽其用”,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是需要界定“物”的范围,而这一点却没有为我国物权法的起草者所认同。

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社会生活日趋复杂,物的观念无形中在扩张,囿于传统、固步自封已不可能。

无形之自然力、动物、无形财产、作为公共利益的环境要素、空间甚至网络虚拟财产等等是否是物权法上的物,一直是讨论的热点。

[8](P31-32)在此前提下,界定“物”的范围,需要重视客观情况并力图避免以下倾向:第一,固守“物权的客体为有体物”的传统观念。

有学者主张,“如果坚持由德国民法设计的物权制度体系,则‘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仅为有体物’的原则就不能改变”, [9](P15)貌似反对对物的范围进行适度扩张,但同文接下来提出:这一原则仅就物权的基本设定对象而言,并不意味着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更不意味着物权法只能就有形财产的占有、支配问题作出规定。

同一作者在另一场合也更为清晰地表明了同样的观点。

[10]这仅仅是从概念的精确和体系的完整角度考虑要求保留旧有说法,不属于此处的“固守”,需加以甄别。

第二,避开“有体物”的提法,规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并无关于其他如空间的拟制性规定。

[3]这实际上等于缩小了物权法的保护范围。

“物”是物权法上的基础性概念,以空间权为例,对空间权是否是一独立的用益物权类型的讨论,首先涉及到的就是空间是否具有物格,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物的范围保持原状,不随社会发展而有所增减,则无异于物权类型确认的瓶颈。

梁慧星教授主持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10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指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

能够为人力控制并具有价值的特定空间视为物。

人力控制之下的电气,视为物。

”[11](P23)充分注意到了这一问题并给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可以在物权立法中予以借鉴。

再者,对于他物权的种类设计,物权法的起草者在思想上似乎也存在偏差。

现代社会以利用为中心的物权理论的一个基本趋势是他物权的地位十分突出。

这就决定它更强调确认优位化了的他物权的财产实物状态的充分支配和利用。

他物权的这一功能与旨在实现静态控制的所有权对财产实物形态的支配各有不同,它实质上是财产动态实现的最佳方式,能使资源按照最科学、最合理的方式在市场中流动,从而实现在非所有人即他物权人控制财产实物状态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优化组合和分离,以保证财产现实运动的顺畅性。

而这种权能分离的组合方式的多样性,在实际上决定了他物权种类的多样性。

反映在物权立法上,就应当对社会上确有存在必要,符合物权特性的物权类型一一予以确认,为人们提供足够的实现“物尽其用”的制度选择和适用的空间。

如果不能如此,则会出现以下的问题:第一,不利于对物的有效利用。

对一个客观存在的物,不管是土地还是房产,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设定若干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空间权、抵押权等等,满足多个人对不动产的需求,但这是以法有明文规定为前提的,是受物权法定原则限制的,若无规定,当事人又不能自由创设,物某一方面的效用就可能得不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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