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我省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间借贷,是指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劳务)。
第三条凡在我省范围内有偿提供民间借贷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我省取得利息收入的外国企业或个人(非居民),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其中:营业税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个人所得税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
第五条纳税人应纳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包括加息、罚息、逾期偿还利息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六条纳税人的计税营业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应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不得变更。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党的十六大提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提出:“要增强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加强我国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尤为重要。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制度和完善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必然要求。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积极有效地组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于健全完善我省依法纳税信用评价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提高依法纳税业户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有效扼制税收违法违章行为,建立合作、共赢、互信的新型征纳关系,促进全社会依法纳税意识提高,推进税务机关规范执法和优化服务,不断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都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此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办法》的首次试行,也是国、地税两部门首次在全省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统一程序、共同协作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评定工作。各级一定要统一思想,从聚财为国、执法为民、改善征纳关系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高度来认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切实将其摆到税收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办法》推行及首次评定工作的健康、有序、顺利开展。要积极取得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密切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
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4]34号2004年3月12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社会提高诚信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税务机关纳税服务层次,增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税收环境,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省委省府关于建设“诚信山东”的规定和要求,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通过《大众日报》、“诚信山东网站”、“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全省范围内联合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契税详细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方法的打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2023年第23号),现将我省契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政策适用对象为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的使用权人、全部权人。
二、纳税人土地、房屋被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征用公告后(含公告当日)签订的购置协议、补偿或安置协议。
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补偿标准,以补偿或安置协议为准。
税务机关在办理征收、征用契税优待时,应当在征收、征用补偿或安置协议原件上注明当次业务纳税人承受的土地、房屋坐落、享受优待的抵扣金额、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住房查询信息与征收补偿协议、安置协议中被征收住房的基本信息全都的,不计入计征契税的住房套数。
四、纳税人因不行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申报享受契税优待政策的,应当供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托付的其他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及重新承受住房的合同(协议)。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重新承受的住房价值及契税适用税率计算减免税金额。
税务机关在办理不行抗力契税优待时,应当在住房灭失相关材料原件上注明该次业务办理日期并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
五、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
税务机关应当准时将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相关部门应当准时将有关信息传递给税务机关,详细包括:财政部门的与土地契税相关的非税收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土地出让、转让、征收补偿、不动产权属登记、规划及规划用途转变等相关信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信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信息。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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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标 签】个人所得税核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个人所得税核定,临时取得收入,自然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颁布单位】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6-08-03
【实施时间】2016-08-0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 根据及其、
法》
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6年8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2日。
特此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3日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山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117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山东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第2号公告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第一次修改)进行修改。
具体修改内容如下:一、第四条第一款删除“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计算”,修改为:“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纳税额为计税依据乘以单位税额”。
二、第四条第(一)项“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增加“《山东省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将应税大气污染物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分为“ 1.部分小型第三产业”和“ 2.施工扬尘”,增加“施工扬尘”计税依据计算方法。
三、第四条第(二)项删除“分四种情况”,修改为:“应税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和《山东省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计算”。
四、第四条第(二)项第1目,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
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五、第四条第(二)项第3目,“禽畜养殖业”计算公式中增加“特征指标数量”的计算方法,修改为:“计税依据=特征指标数量÷污染当量值=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污染当量值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税收管理员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落实税收管理员的管户责任,切实解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征管责任区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地税机关负有直接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设臵税收管理员,落实管户责任制应遵循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户与管事相结合原则;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片区管理与能级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税收管理员应具备的基本业务素质:(一)能够掌握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能够掌握相关的会计核算业务和财务管理知识;(三)熟悉各项工作规程、手续制度和岗位职责;(四)具有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一定能力和经验;(五)具有一定的查账技能;(六)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计算机从事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全面掌握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户源结构、税源分布、纳税申报、生产经营以及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级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调查核实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认定事项的真实性,并依法核定纳税人适用税种、税目、申报方式、使用发票种类等事项。
第七条依法对注销户进行清理检查,重点监控纳税人关、停、并、转、歇业、复业等情况,清理辖区内漏征漏管户。
第八条对未按期申报和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催报催缴。
第九条依法对外地到本地从事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进行登记查验、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理等工作。
第十条对纳税人使用发票和税控装臵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并负责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第十一条依法提请并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措施。
第十二条对纳税人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减免税、税前扣除等事项以及欠缴税款、税款核定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报告。
第十三条依法对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委托代征税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定期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纳税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核算情况,进行税源分析和预测,并形成税源调查报告。
山东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三、
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1.填写项目不齐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第(四)项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罚:
1、限改期内改正的,可不予处罚;
2、逾期仍未改正或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纳
税
申
报
类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造成税款流失的,处2000元罚款;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鲁地税发[1999]150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1999.11.04
【实施日期】1999.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省
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150号1999年11月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山东)各市、地中心支行,各市、地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已经以鲁国税发(1998)108号文转发各地。
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管理及有关税收会计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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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5.12.22
•【字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1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对2012年1月1日以前制定的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2日
附件。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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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的
通知
【标 签】调整
【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鲁财税﹝2013﹞19号
【发文日期】2013-05-14
【实施时间】2013-05-1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契税
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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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函[2005]4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税局要加强对本市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指导,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核定征收程序,统一核定征收比例,确保核定征收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的运用、分析和处理功能,提高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三、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办法》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妥善解决并上报省局。
二00五年三月十四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征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印花税条例施行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现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印花税条例》所列举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三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花税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四条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登记内容包括:应税凭证种类、
凭证书立双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税凭证金额和凭证号等,具体项目及登记簿式样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五条纳税人内部由多个部门对外签订、保管应税凭证的,各部门应定期把本部门合同、书据、证照的发生情况(合同号、金额等)传递到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统一按规定汇总登记,并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报送、接受检查和妥善保存。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指导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订应税凭证的单位,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全部、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
第六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加强对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纳税资料管理办法。
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10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各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对各行业、各类应税合同签订情况、合同金额占该类业务总金额比重、不同行业及不同类型应税项目印花税收入情况及其他印花税涉税因素进行统计、测算,评估各行业印花税纳税状况及税负水平。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纳税人印花税涉税业务发生情况、印花税完税情况、应税凭证登记簿登记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征收薄弱环节及纳税疑点户,并实施重点核查。
第八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九条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
第十条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3、商业零售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
额的2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4、建设施工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5、外贸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7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不低于加工、承揽金额的6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五)财产租赁合同
按不低于租赁金额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六)货物运输合同
按不低于运输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七)仓储保管合同
按不低于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以上项目作适当细化。
第十一条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设置印花税核定征收台账,分单位记载核定比例、计税依据等,方便核查。
第十二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第十三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已被代征的印花税款,应主动出示完税凭证及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无误后,可从以后期间同类应税凭证应缴印花税款中抵扣。
第十四条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第十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的纳税人核定的印花税征收比例一经确定,一般一年内不得变更。
已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
或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由纳税人填报《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重新确定其核定征收比例或征收方式。
第十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印花税的监督检查,凡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纳期限不缴税款、不如实提供当期应税收入、费用或合同金额等少缴税款的,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
附件:
印花税 ( 变更 )核定征收通知书纳税人名称:注册类型:
纳税人意见:
经办人:(公章)
年月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意见:
审核人:(公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片管员归档;
2、核定年度指核定征收的起始时间。
变更核定时间是指变更核定比例的起始时间;
3、纳税人按核定的计征比例缴纳后,其它没有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按规定据实缴纳印花税;
主题词: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通知
抄报: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5年3月16日印发
校对:陈磊印2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