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的完善
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ubcl University of Education2021年3月第38卷第3期Mar. 2021Vol. 38 No. 3从《民法典》看我国私权保护的进阶沈永敏(福建江夏学院 法学院,福州350108)摘要:由于坚持“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我国民事法律规范立法周期长,立法步骤多,在不同历史时期,体现的立法导向和立法宗旨也略有偏差&以《民法通则》《合同法》为代表的一批法律文本,就具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难以跟上稻权保障需求。
面对不断凸显的司法困 境,只好通过频繁修订和出台司法解释的办法去矫正这种立法技术上的偏差。
随着《民法典》 编纂工作启动和《民法总则》出台,直至《民法典》面世,我国民事立法完成了从分散保护到系 统保护,从个别冲突到大一统,从司法解释占据主体地位到提升民事立法规范法律位阶的全面转变。
稻权保护这一理念随着民事立法不断强化,并在《民法典》中达到全面体现,意味着我 国牙厶权保护进入新纪元&关键词:*民法典》;稻权保护;弊端;进阶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44X ( 2021 )3-0052-05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编纂成文法,既是法律本身的发展规律决定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自我完善的必然举措。
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到2016年《民法总贝I!》出台再到2020年《民法典》面世,意味着 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带着强烈行政管理色彩的 民事基本法律逐步向回归私权、保护自由的立场 转变⑴,也意味着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的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纪元。
由于《民法总则》原本就是作为《民法典》的 组成部分编纂的,因此,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主要侧重于通过《民法通贝I!》与《民法典》的内容比较 来分析探讨私权保护发展进步的历程。
一、从法律位阶变化看私权保护进阶一个人可以一辈子不和刑法打交道,但是不可能不和民法打交道。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离不开知识的创新和传播。
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成为各国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激励创新、保护创造者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随着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也得到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所做出的贡献。
第一部分著作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民法典在著作权保护与管理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和完善。
首先,民法典对著作权的创作主体作出了明确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创作者的身份和权利地位,为其提供了法律保护。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著作权保护,保障了未成年创作者的权益。
其次,民法典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上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发布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
这一规定确保了创作者对自己作品享有的权益得到全面保护,并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惩罚。
第二部分专利权的法律制度专利权作为保护发明创造的一种形式,对创新成果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对专利权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和完善。
首先,民法典确定了专利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专利权取得的方式包括授予专利权和发明创造以外的技术秘密。
这一规定明确了专利权的产生条件和程序,为创新者获得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其次,民法典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这一规定细化了专利权的种类及其保护范围,为创新者提供了更加充分的法律保护。
第三部分商标权的法律制度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标识和品牌形象,对企业的经营和市场竞争至关重要。
(整理)从商标法的角度看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从商标法的角度看看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关键词: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
但从根本上说,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即是民商合一或民商分立的问题。
在学术上,民商分立是指民法与商法相互独立、自成体系的法律部门;民商合一则是指商法不单独构成一个法律部门,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
近年来,民法与商法的关系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富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这一争议不仅影响了我国民商法科学的发展前景,而且也决定了我国民法典制定的理念与思路。
初涉商法,甚至不能分清商标法是否属于商法的范畴。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其联系体现在基本原则、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等方面。
其区别体现在立法价值取向、调整对象、主体范围、法律责任制度、性质与特征等方面,具体规定也多有不同。
商法具有营利性、契约自由、崇尚简易迅速、个性的丧失、定型化、公示主义、外观主义、责任的加重、技术性、二元性、稳定性等特性。
和民法比较,商法具有进步的倾向、世界化的倾向、由习惯演化为法律的倾向。
我们知道,知识产权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知识表达形式而产生的以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民法则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称。
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真包含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其外延小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表现为:1、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在哲学上,整体与部分是标志客观事物的可分性与统一性的一对哲学范畴。
整体是构成事物的诸要素的有机统一,部分是整体中的某个或某些要素。
整体是部分的有机统一、集合。
集合中的各个部分以一定的结构形式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从而使事物的整体具有某种新的属性和规律。
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和物权法、债法、侵权法、亲属法等一同集合成民法。
同时,知识产权法作为子法律部门,其中的一些法律规范受到民法的影响。
有时候,在知识产权法自身出现法律漏洞时,或许可以参照民法的规范和原理。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法律保障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专利、商标与著作权的法律保障知识产权在现代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涵盖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方面。
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实施,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本文将就专利、商标和著作权三个方面,探讨其在民法典中的法律保障。
一、专利的法律保障专利是一种保护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它能够保护发明人的权益,鼓励创新发展。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实施该专利的任何权利。
这一规定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充分发挥其技术创新的优势。
专利的法律保护也体现在对侵权行为的处罚上。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此外,对于恶意侵权行为,还可以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追究。
这种法律保护为专利权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有效地打击了侵权行为。
二、商标的法律保障商标是一种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它的注册和使用受到法律的保护。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擅自使用。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公正性。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民法典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以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恶意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责任,保护商标权人的权益。
这一法律保障有效地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维护了市场的公正和秩序。
三、著作权的法律保障著作权是保护作家、艺术家等创作成果的权利,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权利,并可以要求保护自己作品的完整性和名誉权。
对于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民法典也给予了相应的法律保护。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其作品,否则将面临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

民法典的知识产权法解释和适用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高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2020年10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成为我国现行的最高法律。
这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系进一步完善,并将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维护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知识产权法进行解释和适用,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保护原则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是指对作品、发明、商标、商号、地理标志等在法律上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原则性保护、平等保护、保护期限和权利归属等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享有知识产权的个人或组织,应当依法享有其产权所规定的权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二、著作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形式,涵盖了文学、艺术、科学及其他知识创作领域的作品。
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著作权人应当享有对其作品的署名权、发表权等权益。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作品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差异,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逝世后的50年。
此外,《民法典》对于著作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三、专利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发明者对其发明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35条,发明人对于其发明享有专利权,并可以依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维权。
民法典规定了专利权的获取条件、保护期限和权利范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专利制度。
四、商标权的法律规定和适用商标权是保护商标所有人对商标使用的独占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1247条,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享有排他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商标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追究和民事赔偿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及民商法立法模式探究民法和商法是两个独立但相互关联的法律领域。
民法是规范个体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而商法是专门规范商业活动中的法律体系。
虽然民法和商法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立法目的、适用对象和法律规定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民法主要是关于个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债务关系、房地产等等。
而商法则聚焦在商业交易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上,如合同、公司、商标、专利等等。
尽管两种法律领域之间存在重叠,但商法的重点是承认和规范商业活动中的各种协商和实践活动,而民法则关注与个人和家庭生活有关的事宜。
民法与商法之间的关系是互动的。
它们可以互相补充和重叠。
在实践中,商法中的企业合同、商标法、专利法等内容,通常和民法关系紧密。
例如,当考虑规定商标注册的实现形式时,就需要考虑民法中的财产权等相关规定。
随着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商业活动的迅速增长以及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深化,中国也逐渐完善起商法体系。
从1980年代开始,商法逐渐与民法逐渐区分开来,独立的商法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商业领域内切实的法律保障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由于民法和商法之间存在的区别,民商法立法时,制定了不同的立法模式。
这两个法律领域各有不同的立法模式,分别是集中式和分散式。
集中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制定机关为了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将相类似的法律规定归纳在一个法律文件中,例如民法典。
而分散式的立法模式是指法律制定机关将相类似的内容分别分散在多个法律文件中,例如我国商法制度便是采用了分散式的立法模式。
集中式的立法模式在发展历程中处于普遍的位置,是20世纪以来全部法律制定方式的共性特点,具有统一标准、容易操作、能够进行系统、注重规范、有资讯的好处。
但它也存在局限,对实际情况限制大,只适用于一时之需,满足不了市场和法律进步的需要。
分散式的立法模式的优势在于能根据不同领域、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法律文件,更加灵活和适应多变的商业环境。
商标法修改应立足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
Vol.33No.4Apr.2012第33卷第4期2012年4月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 (Soc.Sci )2011年9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
征求意见稿以国家商标局在2007年8月提出的《商标法修改草稿》为基础,在商标注册条件、商标确权程序、异议程序、商标侵权行为处罚等方面做了重大的修改,其主要亮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声音”商标首次出现,实现商标注册要素多元化;商标侵权形式细化,提高法定赔偿标准;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限制异议申请主体,减少恶意异议。
虽然征求意见稿不乏亮点,也存在一些缺憾,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和研究。
商标权的本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任何一个民事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需要使用注册商标的,只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向商标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只要符合法定的商标注册条件,都可以获得商标权。
日本著名知识产权学家田村善之教授指出,商标是支援型权利,注册保护不过是对商标在市场中识别功能的一种支援,而不是创设权利[1]。
因此在商标权的取得过程中,行政部门主要的作用在于确权,而商标申请程序的作用主要在于公示和公信即将使用的商标。
在商标法修改过程中,应当以此作为出发点,以商标注册申请人为核心,简化和优化商标注册程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由“授权”到“确权”,指导商标程序的简化和优化,提高商标注册效率目前商标注册程序运行不畅,已经成为商标确权制度面临的突出问题。
由于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商标注册申请量近年来大幅度提高,而商标审查能力没有得到同步提升,导致商标确权时间过长,个别商标确权时间长达28个月[2]。
如此漫长的商标确权时间,对于处于商品经济浪潮中的商标申请人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既然商标法是民事权利保护法,当然应当把商标权人的利益放在首位,并以此为基本出发点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进行简化和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交商标使用或者意图使用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声明就其所知此商标注册申请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商标异议的立法修改与完善
之 日止大约 需要 3年时 间 , 旦审 查期间经 历异 议程序 甚至 异议 一
级司法程 序 , 即一件 商标确 权案 件需要 经过 四级 程序才 能最 终定 案 , 与一般 行政 法 中的及 时 救济 和效率 性 原则 相悖 。 这 根据 《 商 <
商标 异议 是指对 初步 审定公 告的 商标提 出反对 意见 , 求撤 求提 交相 应的 申请书 即可 , 恶意 异议 人提 供 了极大 的便 利 。 要 为 与 销初 步审 定 、 予注册 。现 行《 标法》 不 0 商 第三十 条 的明确规 定 :对 此相 对 , 论对 于商 标局 的审 查员 , “ 不 还是 商标 注册 申请 人 为应对 初步 审 定 的商 标 , 自公 告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 任何 人均可 以提 出异 这种 异议所 进行 的答辩 来说 , 均需要 投注 较长 的时 间与较 多 的精 议 。通 过 商标 异议 , 被异 议商 标进 入 二次审 查程 序 , ” 使 如果 异议 力 , 疑 是不 公平 、 无 不合 理的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e A dS cey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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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丘 1( ) 09
商掠 异 议 的 立 法 份 改 与 充 善
李 晓 霞
摘 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 人们对知识产权越 来越重视, 品牌意识逐步加强, 维权案例也 日益增多, 商 标异议 作 为一种 行 政救 济方 式 已越 来越 广 泛地被 采用 。然 而近 几年 商标异 议案 件 大量增加 , 查周期 十分 漫 长 , 而致 审 从
复 审程 序 , 则整 个周 期就会 加 倍延 长 。一般情 况下 , 从提 交异 议 标法 > 草案征 求意 见稿》 的规定 , 商标异 议 的审查 主体变 更为 商评 申请之 日起 至下 发异议 裁定 之 日止 往往 需要 4 多 时间 , 年 一件 商 委 , 异议 和异 议复 审 同时存 在彰 显繁 冗 , 以异议 程 序取 代异 议复 标 若 经过 异议 程序 , 其确 权 时间将 达到 近 8年或者 更 长 。 由上 可 造 成 了相 当严 重的 实践 困扰 , 究其 原 因, 大体 可概 括为如 下几 点 审程序 既可 以缩短 审查周 期 , 可 以更加科 学合 理地配 置审 查资 又 见 , 行实 践经验 表 明, 现 商标 异议程序 已不能满足 立法 初衷 , 同时 源 。而且 如果 当事 人在 异议 的行 政 救济 程序 中没有 获得 预 期 的 法 律后 果 , 还可 以通 过提起 行 政诉讼 进行 司法 救 济 。 标局 进行 商 其一, 商标异 议 申请 和商 标注册 申请 的审查主 体 同一 。 标 基础 注册 的 审查 , 评委进 行评 审, 民法 院进行 终极 司法 救济 , 商 商 人 3 异 议人 的主 体 资格被 限定 为在 先权 利人 或利 害 关系 人。 . 审查依 据 , 且在 实际 的维 权案 件 中, 而 只有 享有 在 先权 利的人 或 具 有利 害 关系 的人才 可 能与 被异 议人 及 其商 标存 在 权利 冲 突 。 能: 果异议 人属 于毫 无利 害关 系 的任何 人 , 会 给那 些恶 意异 如 就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填空题名词解释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 填空题1.定金的特征主要有从属性、预先给付性、担保性、定金一般为货币,不能为待定物。
2.债的转移有协议转移和法定转移两种方式。
3.招标方式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4.信托合同是委托人与行纪人之间关于行纪人以且工菌名义为委必办理购销和寄售等业务并收取报酬的协议。
5.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6.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7.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条件。
8.我国商标法规定,经核准公告的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土生,自核准注册之FI起计算。
9.继承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10.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基失形式。
11.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2.保证方式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13.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4.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15.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16.依中国专利法,专利可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7.商标权中的禁止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所享有的禁止他人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担迎的商标的权利。
18.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19.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20.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直人或者萱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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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田:民法原则与商标立法2011-9-27摘要:商标法从诞生起,历次修改虽然具体任务不同,但是方向和结果是明确的,除了商标制度本身的技术性问题外,都体现了对商标法的本性——民法的回归。
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当贯彻民法原则,认真思考和解决民法与商标的关系、商标法中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关系、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的关系、商标法中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对立统一、商标注册机关的职能和法律定位等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思想民法原则商标法修改我国商标法正在进行第三次修改。
作为民事立法,本文拟就修改商标法应当注意的基本原则性问题,提出两方面的建议,供立法工作参考。
一、修订商标法在一定意义上是进一步实现对民法的回归商标法属于民法,是不争的事实。
无论我们是否意识到,商标法从诞生起,历次修改虽然具体任务不同,但是方向和结果是明确的,除了商标制度本身的技术性问题外,都体现了对商标法的本性—民法的回归。
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商标法也与时俱进,相继做了两次修改。
前两次修改的特点是,任务明确,内容具体。
第一次修改着眼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第二次修改意在克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障碍。
因此,这两次修改具有不同程度的被动性、局限性和短期的实用性。
本次修改,除了具体的目标外、更重要的应当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和一以贯之的原则。
这个思想就是法治思想,这个原则就是民法原则。
此番修改,客观上具备较大的主动性,有条件以客观、理性的态度,以商标权的私权本质为基础,以建设法治社会为目标,遵循法治的精神,放眼长远,从容设计,力所能及的将商标法修订成为一部较为完善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更好地为中国的现代化服务的民事法律制度。
为此,既要做到“入乎其内”,洞悉商标制度的特殊规律,科学的构建商标法的自身系统;又要“出乎其外”,克服部门立法造成的思维局限。
修改法律应当坚持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有效节制行政部门的权力扩张,坚持系统化方法,立足宏观大局,使商标法成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商标制度的百年历史,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走过了一个“之”字形的道路。
清末,自1904年开始施行商标制度。
其后,经济也曾一度发展,日本入侵中断了这一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颁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反映了建国初期多种经济成分并存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状况,奠定了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为基础的现代商标制度。
经过1956年经济领域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中国变为生产资料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由此建立的计划经济体制,使商标制度失去了生存的经济基础,名存实亡。
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施行商标强制注册,商标实际上被异化,成为财产的同一所有人,公有制所有权的管理人——政府,对其下属——企业实行计划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手段,商标注册人之间同属一个财产权主体,商标,失去了作为区分不同所有者来源的功能。
改革开放,逐步恢复了多元经济,我国逐步重建商标法制。
1982年颁布商标法以来,经历了大约三个不同的历史阶段,立法原则与指导思想也几经变迁。
最初立法,公有制经济基础,天经地义;计划经济体制,不可动摇。
此时思想上的最大解放,是承认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生产,商标法主要职能是服务于初期的改革开放,为商业活动提供尽可能的法律保障。
但是,商标制度之于计划经济,犹如冰火,不可同炉。
和其他法律一样,商标法不可避免地受到计划体制的制约,那种条件下有关商标的规范性文件所指的商标,严格讲,还不是今天市场经济相对发展条件下,私权意义上的商标,而是从管理手段向私权的过渡。
在计划经济的大环境下,第一部商标法为商业活动中的标记使用提供了大体的准则,为我国商标立法奠定了基础,构造了雏形。
第一轮修改,放弃了计划经济,转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商标制度开始向私权法律进行基因转变;第二轮修改,面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商标法必须适应融入全球经济体系的需要。
当时,在修改法律问题上,既有内在动力,又有外在的压力,同时也有原有体制造成的阻力。
在一定意义上,世贸组织的门槛,作为修改商标法的“外援”,成了对商标法作出重要而理性修改的推手。
纵观以往的立法与修法,多少都带有不同程度直接的、短期的功利性和被动性。
主要两个特点:(一)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根深蒂固。
商标法每次修订都有明显的进步,但计划体制作为一种基本经济制度,一种长期实实在在的存在方式,一种天经地义、神圣的、不容置疑的范式,曾经深刻而持久的影响了中国几代人的生产与生活,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活动。
也影响了公众的思维与价值判断。
计划经济作为一种制度血统,如同遗传因素,不可能短期被清除,在一定程度和范围仍然起作用。
其中既有硬件的制度规定,也包括思想、观念、和长久形成的积习直接反映到法律法规和社会生活中。
在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无论是我们几经修改的商标法,还是有关商标的管理工作,或是商标诉讼的判决,由于计划体制的思维根深蒂固,在实践中,片面、机械、僵化的理解法律法规的条文,却从根本上违反商标法制宗旨,破坏市场公平、诚信秩序的现象屡见不鲜。
究其根源,多出于计划经济的意识形态。
有理由相信,计划体制的幽灵,将长久不散。
(二)商标立法欠缺体系化。
法律,是一个不断趋于完善,这种完善又不断被打破的的规范系统。
体系化是法律永恒的追求。
在中国,商标立法孤立于民法大系统之外,欠缺与其母体—民法的协调与整合。
这导致商标法与现代法治若即若离的不正常状态,反映了我国法治整体水平的低下。
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商标法制乃至整个知识产权法制的现代化,成为制约中国经济进一步繁荣的制度障碍。
因此,立法活动的指导思想必须明确:商标权是私权,商标法是财产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立法是民事立法。
这是商标法制的基础和出发点,不可因经济形势的起伏而改变,也不可因行政权力的强势而忽视或动摇。
事实上,每一次商标法的修改,都是商标法对民法的回归。
《商标法》此次修订的社会背景,不同以往。
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对知识产权法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物质成果不能自发的转化为精神成果。
已有制度的建立和实践的发展,还不足以改变我国知识产权理论与意识的浅陋与缺失的现实。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虽有近三十年的实践,但理论研究是相对落后的。
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靠当初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思维模式,任何人都不可能深入、准确的理解在西方工业文明社会,成熟的市场经济下的知识产权法制;靠开放之初少数人生吞活剥、囫囵吞枣引进西方的,远非体系化的知识产权理论,再照猫画虎,亦步亦趋的简单效仿西方成规的作法,不足以支撑一个大国系统化的制度建设。
更不足用以解释日益丰富、生动的、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实践。
这种理论上的浅陋与缺失,或迟或早,一定会成为实践发展的桎梏。
有关这个问题,将另文讨论。
当前,我们需要的,是一部宗旨鲜明、定性准确、定位清楚,既立足当下,又适应开放大势,具有前瞻性、纲领性,系统实用的商标法。
修订商标法,给了我们又一次回归民法和进一步推进法律系统化的机会,这对规范一个日益庞大的社会经济体的运作,价值巨大。
此外,还要看到,“财产权不只需要一部法律,还需要能执行法律的行政与司法体制。
在这方面,中国是落后的。
”【1】这是一个十分中肯的评价,也是一项极有价值的建议。
二、修订商标法应当贯彻民法原则本文以为,完善商标法制,必须贯彻民法原则,至少应当认真思考和解决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问题:(一)民法与商标法的关系。
商标法的定性、定位,是决定商标法全部面貌的基础与核心。
我们一向认为商标法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属于民事特别法,今天看来,这种表述无论是逻辑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准确的。
事实上并不存在一个作为商标法的普通法的上位法律。
商标法与民法不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商标法和物权法、债权法一样,同是民事基本法,它和民法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用民法精神统领商标立法,把完善商标法制纳入民事立法的框架之内,作为我国健全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是决定商标法制面貌与优劣的关键。
“商标权属于私权”,这是一个共识。
但是,将商标法作为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纳入民事立法统筹安排,在实践中就有可能存在歧见。
我国在商标法制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法律的逻辑理念、立法体制、法律制度、法的实施、法的适用等诸环节的非系统化,存在理论与实践的冲突。
众所周知,法律关系的属性,决定它所适用的法律的性质。
商标权的私权性质,决定了它得以栖身的法律家园只能是民法。
无论历史与人为因素导致知识产权法在形式上与民法相距多么远,他们共有的相同私权基因却是无法改变的。
因此,在立法上,必须运用民法的思想、民法的方法、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制度观照和统领商标法律制度。
遗憾的是,我国商标的立法工作,包括商标法的前两次修改,在主观上和实际操作中,基本上是游离于民法的精神、理论和体系之外进行的。
虽然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把知识产权作为单独的一节,与物权、债权并列规定,明确界定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
但是从商标立法工作的体制上,与知识产权法律自身的系统性并不一致。
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据此,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工作归于同一个部门,便于统筹安排,系统立法。
但是,这些法律的最初起草工作,却由担负具体职能工作的各政府部门启动,致使规范基本民事权利的立法工作,事实上由负责注册、登记事务的职能部门主导,造成知识产权诸项立法部门管理色彩浓重。
在国务院的法制部门和全国人大的法制工作部门,过分强调知识产权诸法各自的特殊性,抹杀了它们它们本质的共性。
从而把商标法的起草与制定工作和专利法、著作权法分别由性质有别的部门承担。
其结果是,给一个法治传统,尤其是民法传统相对落后的国度的国民,造成了对知识产权法基本属性的误解。
进而,无论在商标法律秩序的管理,还是在司法活动中,抑或在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中,对作为商标法体系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理解、贯彻都不到位,没能把商标权浸润在民事权利的体系、制度、意识、思维等民法领域中。
在观念上,迄今未能把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置于和物权、债权同等的民事财产权地位上,未能用与物权、债权本质相同的民事财产权思维,去认识有关商标的事务。
使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或私权,在一定程度上仅仅停留在无关紧要的形式法律的宣示上。
造成抽象地肯定商标权为民事权利,言必称商标权为私权,却常常否定它的民事财产权利属性的现象。
在实践中,商标的私权地位经常受到来自市场不正当势力,以及政府职能部门不当行使、甚至滥用行政权力的侵害与挑战。
我们工作中出现的大量矛盾与挑战、问题与失误,往往不是源自对商标法具体规定的不熟悉,不是对商法律条文的违反,也不是执法、司法人员的职业操守问题,而是源于对商标法宗旨意识上的模糊,源于对商标权作为私权的误读、误解。
总有观点认为,商标权与其他私权不同,它离不开行政管理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