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合集下载

反垄断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相关问题分析思路

反垄断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相关问题分析思路

反垄断法视角下数据垄断相关问题分析思路作者:谭肖来源:《科学与财富》2019年第19期摘要:在现行的大数据时代,数据也被作为商品进行交易,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数据垄断现象也随之出现,并进而引发了一系列关于数据垄断的相关问题。

本文对学界关于此问题已有的文献进行整理研究,获知目前学界关于规制数据垄断之措施中于隐私保护、必要设施原则等方面存在争议,笔者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此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期对争议的解决有所帮助。

关键词:数据垄断;隐私;必要设施原则一、问题的提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因数据而引起的竞争愈发的激烈,最近几年因为数据而引起的纠纷不断的在增加,其中新浪微博与脉脉之间关于数据的纠纷是比较有代表性的也是国内第一起数据纠纷案。

从大数据开始进入生活到大数据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据重要地位再到大数据产生的数据垄断现象表明,数据垄断所产生的问题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竞争法所保护的数据竞争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中,从反垄断法的视角对数据垄断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是目前解决数据垄断现象的一个比较有效的途径。

到目前为止,国内相关学者们对数据垄断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能否將数据作为隐私保护纳入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之下以及欧盟必需设施原则在国内的适用等争议上。

针对上述这些学术界存在的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根据对已有研究文献的梳理和研究,进行分析和思考,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

二、数据垄断在反垄断法中存在之相关争议分析(一)关于隐私保护之争议隐私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信息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得到更多的法律保护,在众多的数据纠纷案中主要体现在对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虽然,在实践中相关法律法规对消费者的保护也较多,但是,在数据垄断这个新出现的现象中存在一定的不足。

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和整理,笔者总结出,大部分学者们主要是基于以下的理论基础将数据作为隐私的一部分而纳入反垄断法的理论框架当中进行保护的:非价格竞争作为反垄断法的一个竞争维度目前基本上已被认可,而作为非价格竞争维度的隐私基于此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保护。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

数字经济下算法价格歧视的《反垄断法》规制作者:闫沁心来源:《理论观察》2022年第10期摘要:数字经济时代,算法定价技术被越来越频繁地应用于网络交易活动中,平台经营者凭借自身掌握的海量数据,对消费者作出高精度的画像,进而对各交易对象采取差别定价以实现“歧视”。

算法价格歧视存在抑制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破坏市场公平等风险,给现有的反垄断法规制体系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动用《反垄断法》规制算法价格歧视,应以该行为具有反竞争性为逻辑前提,建议从突破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明确“正当理由”的判定标准以及拓宽消费者维权途径等方面入手对其进行规制。

关键词:算法价格歧视;算法定价;反垄断法;大数据中图分类号:D922.29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2234(2022)10 —0123 —04一、问题的缘起数字时代,数据作为“新世纪的石油”成为“商家必争之地”。

而算法其作为“新时代的引擎”,是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庞杂且灵活变化的数据资源逐渐被算法所采集与掌控,算法正悄然实现从生产机制到思维方式,乃至对物理世界的全方位控制,“算法之治”逐渐形成。

①价格歧视源于经济学,在任何时间,针对特定商品,若存在同一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以不同净价格出售给两个消费者的情况则构成价格歧视。

在数字背景下,算法价格歧视是经营者通过搜集用户的数据信息,给消费者画像,没有正当理由在定价时进行差别对待,最终造成歧视性后果的,以实施算法为手段的,一种特殊的价格歧视。

目前对于算法价格歧视的行为褒贬不一,一方面,算法价格歧视对竞争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商家利用算法定价掌握了用户的较低支付意愿后,可能会为了争夺用户降低价格,给消费者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形成了充分的竞争。

此外,算法定价节约了定价的成本,同时也便于初入市场的商家可以迅速了解整个市场目前的运作方式、降低经营者进入市场的壁垒。

另一方面,算法价格歧视也可能“形成更大的垄断”。

不同的企业获得和运用数据的能力参差不齐,当价格歧视已经常态化时,市场将集中于有着更加庞杂精细数据和更高超算法技术的企业,而这种集中可能会阻碍竞争。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独占或者有组织联合等形式,凭借经济优势或行政权力,操纵或支配市场,限制和排斥竞争的行为。

经济法所规制的垄断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一、垄断协议(一)立法定义: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二)《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协议1、横向垄断协议:一般是指同一行业或处于产业链同一环节有平行横向竞争关系的几个经营者所订立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包括:(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地域卡特尔)(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5)联合抵制交易;(6)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纵向垄断协议:指处于同一产业链由供求关系的垂直纵向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一)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1、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2、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3、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4、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5、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6、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数据垄断及其治理

数据垄断及其治理

本,随之而来的 是 数 据 壁 垒 的 进 一 步 强 化. 该 社 交
地实施统一定价,与同业达成“算法共谋”,损害消费
娱乐类平台的行为可能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
拒绝交易,
2018 年腾讯屏蔽抖音 等 字 节 跳 动 系 短 视
频就属于这种做法 [12].
差别待遇
3.
差别 待 遇 是 指 无 正 当 理 由,对 条 件 相 同 的 交 易
市场监督 管 理 总 局 先 后 就 阿 里 巴 巴 和 美 团 实 施 的
[ ]
“二 选 一 ”垄 断 行 为 分 别 处 以 182.
28 亿 元 10 和
[ ]
34
42 亿元的罚款 11 .阿里巴巴和美团在相关市场
均具有支配地位,它 们 拥 有 海 量 的 交 易、支 付、用 户
析的切入点,从 而 得 出 数 据 不 会 被 垄 断 的 结 论. 数
广泛用于获 客 营 销、信 贷 评 分、确 定 贷 款 利 率 等 场
乐 服 务. 它 们 拥 有 大 量 用 户 和 海 量、多 维、实 时 数
景,第三方支付平 台 逐 步 切 入 信 贷、理 财、保 险 等 金
据,数据资源优势又 进 一 步 强 化 其 算 法 或 数 据 处 理
融领域.海量、多源、实时的数据以及算法优势可使
反竞争行为.
具体 来 看,学 界 主 要 将 数 据 本 身 的 特 性 作 为 分
限定交易
1.
限定交易是指无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的交
易对象 [8].例如,享 有 市 场 支 配 地 位 的 互 联 网 平 台
要求 平 台 内 经 营 者 在 竞 争 性 平 台 间 进 行 “二 选
一”[9],就属于典型的限 定 交 易 行 为.2021 年,国 家

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互联网平台的反垄断规制

THANKS
感谢观看
案例五: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
总结词
多个国家共同参与国际合作,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竞争秩序。
详细描述
不同国家的互联网市场存在类似垄断行为,对全球经济和消费者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各国政府积极参与国 际合作,共同制定反垄断法规和执法标准;同时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调查,严厉打击跨境互联网垄断行为。这些 举措有助于维护全球互联网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同制定国际规则,形成协同效应。
06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规 制的例分析
案例一:某互联网平台的垄断行为及其影响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该互联网平台通过数据独占、无正当理由的屏蔽和限 制等手段,在特定领域形成了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 秩序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损害。
该平台利用其数据优势,限制了其他平台与其进行数 据交互,导致其他平台无法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同 时,该平台还无正当理由地屏蔽了一些竞争对手的广 告和链接,进一步削弱了市场竞争。这些行为导致了 消费者无法获得更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影响了市场经 济的正常运转。
禁止不正当竞争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其他互联网平台 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阻碍、影响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
防止拒绝交易和限制交易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以拒绝交易、限制交易 等方式,阻碍其他经营者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禁止达成垄断协议
禁止合谋
互联网平台经营者不得与其他经 营者合谋,通过达成垄断协议等 方式,排除、限制竞争,损害其 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禁止价格同盟
具有竞争关系的互联网平台经营 者不得通过达成价格同盟、固定 价格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 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

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类型提要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它的出现填补了我国在相关领域立法的空白,更是完善我国在经济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又一力措。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关键词:反垄断法;垄断类型市场经济是一个有着众多利益纷争的经济体制,在任何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不可能不进行反垄断,进行反垄断就不可能不颁布、实施反垄断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的出台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本文仅从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类型角度对我国的反垄断法展开讨论。

一、垄断协议协议垄断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最常见的垄断类型之一,典型的行为方式就是协议垄断或者说是联合限制竞争。

所谓协议垄断就是企业之间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或者协同行动,相互约束各自的经济活动,违反公共利益,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内限制或妨碍竞争。

首先,限制竞争的类型有横向联合限制竞争和纵向联合限制竞争。

每一种都有主要的代表,反垄断法并没有对垄断协议作出一个普遍的规定,而是直接采取了列举的方式,把主要的垄断类型展现了出来。

其次,反垄断法关于垄断协议的定义基本反映了现实的客观要求。

如“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全面地反映了客观现实的要求,但是美中不足,定义中的“决定”、“协同行为”满足哪些要件并没有涉及,还有“决定”的主体有没有特殊的要求,内容有没有特别的限定也没有论及,如何界定行为的“协同性”以及构成垄断协议“协同行为”是否以“意思联络”为要件,更是让人不得而知。

最后,关于兜底条款的设想。

反垄断法的第十四条第三项“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何谓“其他”?一般情况下,法律做此规定是为了预防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新的垄断情形,因此而设定一项“万能条款”,但是基于第十四条的前两款规定不是非常完备(仅包括“纵向价格限制”),缺少了“纵向非价格限制”,所以笔者认为,此兜底条款应当包括“纵向非价格限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
王月
(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
摘 要:近年来,大数据“杀熟”现象屡见不鲜,其本质属于一种经营者出于逐利本性而对交易相对人实施的违
背反垄断法的价格歧视行为,亟待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我国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在规制大数据“杀熟”行为时
不太适用,使得这一领域的反垄断执法面临挑战,个人诉讼效果也不尽理想。针对这些问题,需要创新反垄断分析
其次,数字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资金壁垒和技术 壁垒。大数据“杀熟”行为以充足的用户信息和算法计算模 型作为前提,需投入大量资金和技术,这会将一部分资金技 术不到位的企业排除在市场之外。而且,正是因为数据收集 所耗费的成本高,所以数据拥有者会加强对数据的保护,毕 竟在数据平台中,数据资源就是竞争力。虽然数据具有非对 抗性和用户的多归属性,但是这并不代表每个经营者都能获 得数据,因为一些企业在获得足够多的数据并形成一定的数 据优势后,往往会采取各种限制措施阻碍其他竞争对手获得 这些数据。⑦而且由于数据信息收集的隐蔽性和不公开性,一
首先,定性的产品替代性分析法需要反垄断执法者定性 分析产品价格、产品功能、产品特性等,主观判断产品之间有 无替代关系。该方法受分析者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科学性不 高。互联网经济下产品边界较模糊,市场依托某一数字平台 提供产品和服务,双边或多边平台涉及多个相关市场,比如微 信平台不仅可以实时通讯,还可以转账、娱乐,导致认定相关 市场标准不易明确且界限模糊,产品之间的替代性难以把握。
第四,没有正当理由。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所指的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除了第一款和第七款以外,均明确 要求该种行为的实施没有正当理由。一般而言,正当理由常 见的有交易习惯、行业惯例、首次交易的合理优惠、成本抗辩、 情势变更、适应竞争等。但是,大数据“杀熟”行为并不具备这 些常见的正当理由,也不具备其他法律、行业所允许的正当理 由,因此该行为属于价格歧视,需要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 2大数据“杀熟”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困境

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7卷第1期2024年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7No.1Feb.2024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收稿日期:2022-05-07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J010)。

作者简介:丁国峰(1980—),男,湖北黄冈人,教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财税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4.01.13数据访问限制行为的反垄断规制研究丁国峰,肖本斌,孙玉洁(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 要: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与土地、技术、资本、劳动力齐名的第五大新型生产要素,被誉为当代经济发展的动力之源。

平台企业投入巨额资本获取数据优势地位之后,对同行企业及下游市场企业实施的数据封锁行为,严重损害各领域市场的竞争秩序。

为避免数据访问限制行为在我国市场的泛滥,应借鉴域外“必要设施”“数据可携带权”等规制理论,在包容审慎原则的指导下,建构符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需要的规制制度。

关 键 词:数据访问;访问限制;数据垄断;双轮垄断;必要设施;数据可携带权中图分类号:D912 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0823(2024)01-0098-05 当前,平台企业实施的数据垄断行为席卷全球,在欧盟、美国以及中国尤为明显[1]。

国内外学者倾向于将数据垄断行为解构为“双轮垄断”,其中第二轮数据垄断主要表现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例如“二选一”“掠夺性定价”等,在欧美及我国均出现了部分典型案例,在反垄断法规制的必要性上也无大的争议[2]。

而初始数据垄断行为,即数据访问限制行为,虽已经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经济市场中初见端倪,但各国在应对态度以及规制方法上仍存在较大差异[3]。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1. 引言
数据垄断是指少数企业或组织在特定领域内控制了大量数据资源,并通过垄断地位获得了市场优势。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制,以限制数据垄断行为的发生和发展。

本文将详细介绍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相关内容。

2. 数据垄断的定义和特征
数据垄断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掌握大量数据资源,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和发展。

数据垄断的特征包括:掌握大量用户数据、拥有技术壁垒、垄断市场份额、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和发展。

3. 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和原则
反垄断法规制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

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则包括: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措施
(1)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规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滥用数据垄断地位限制竞争对手的进入、限制其他企业获取数据资源、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等行为。

(2)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反垄断法规制通过限制垄断行为的发生,防止数据垄断形成和发展。

例如,禁止企业通过收购、兼并等方式获取过多数据资源,限制企业的市场份额,防止形成数据垄断。

(3)促进市场竞争
反垄断法规制通过促进市场竞争,防止数据垄断对市场竞争的不良影响。

例如,鼓励新进入者的进入,提高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减少数据垄断的可能性。

(4)保护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规制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消费者
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禁止垄断企业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价格,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等。

5.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案例
(1)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
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多次反垄断调查,认为谷歌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通
过搜索引擎排名等方式排挤竞争对手。

欧盟委员会最终对谷歌处以高额罚款,并要求其改变其搜索引擎排名策略。

(2)美国对亚马逊的反垄断调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亚马逊进行了反垄断调查,认为亚马逊通过垄断地位限
制其他卖家的进入和发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调查结果显示,亚马逊存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的挑战和展望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面临着一些挑战,例如,如何确定市场份额的界定、
如何界定数据垄断的行为等。

未来,随着数据垄断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将进一步加强对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7. 结论
数据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保护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以防止数据垄断行为对市场和消费者造成不利影响。

各国应加强对数据垄断的监管和法规制定,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