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介绍
经济适用房出售法律(2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经济适用房的销售行为,保障经济适用房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适用房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律。
第二条本法律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面向中低收入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出售、转让经济适用房。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经济适用房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房出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第五条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房屋建设已经完成,并经验收合格;(二)房屋所有权已经登记,且不存在权属争议;(三)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四)房屋价格符合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五)购买者符合政府规定的购买条件。
第六条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包括:(一)具有本市(县、区)户籍,家庭年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二)无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的标准;(三)首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四)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应当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销售程序第八条经济适用房的销售程序如下:(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经济适用房销售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销售对象、销售条件、销售价格、申请时间等;(二)符合条件的购买者按照公告要求提交申请;(三)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申请者进行审核,确定购买名单;(四)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与购买者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五)购买者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六)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九条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应当实行公开摇号或者竞价方式,确保销售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十条经济适用房的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同类商品住房的价格,并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销售监管第十一条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房销售的监管,主要监管内容包括:(一)销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条件;(二)销售价格是否符合规定标准;(三)销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四)房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法律规定经济适用房交易(3篇)

第1篇一、引言经济适用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然而,随着房价的上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房的交易问题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对经济适用房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经济适用房的定义及性质1. 定义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家规定,在规定的地点、面积、价格范围内,由政府或者政府指定的单位建设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 性质经济适用房具有以下性质:(1)政策性:经济适用房的建设、分配、交易等环节均受到国家政策的严格调控。
(2)保障性:经济适用房主要用于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3)商品性:经济适用房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交易,具有一定的商品属性。
三、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法律规定1. 交易主体经济适用房交易的主体包括:(1)出卖人:指拥有经济适用房产权的居民。
(2)买受人:指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2. 交易条件(1)交易主体资格:出卖人和买受人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经济适用房交易主体资格。
(2)房屋产权清晰:出卖人必须拥有经济适用房的完全产权,无任何权属纠纷。
(3)交易价格:经济适用房交易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格。
(4)交易手续:经济适用房交易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房屋产权过户、契税缴纳等。
3. 交易程序(1)申请批准:出卖人和买受人向相关部门提交经济适用房交易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交易。
(2)签订合同:出卖人和买受人签订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办理过户手续:出卖人和买受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4)缴纳契税:买受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契税。
4. 交易限制(1)交易时间限制:经济适用房自购买之日起,未满5年的,不得转让。
(2)交易对象限制:经济适用房转让对象限于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居民。
(3)交易价格限制:经济适用房转让价格不得高于同地段同类住房的市场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简称经适房)是指为满足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而建设的、价格相对较低的住房。
为了规范经适房销售管理,保障购房人的权益,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本文将围绕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展开论述。
一、背景介绍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是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住房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特别是一线、热门城市的住房价格高涨,普通家庭难以承受。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成为缓解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条件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其房屋建筑面积、租赁情况、购房资格等都有相关规定和限制,以确保资源合理配置和购房人的真实需求。
2.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方式一般采取公开摇号、竞争性招标等方式,确保销售公开、公平、公正。
购房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缴纳一定购房保证金。
3.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相对低廉。
根据城市的不同,价格一般按照一定的政策确定,并通过政府购房补贴等方式减轻购房人的经济压力。
4.经济适用住房的限售期限为了防止投机炒作和房价过快上涨,经济适用住房一般设定限售期限,购房人在该期限内不得将其出售、转让。
同时,也规定购房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将该住房出租给非本人所使用。
5.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与监督为了保障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办法中规定了相关的管理与监督措施。
各级政府、开发商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形成联动机制,确保销售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三、实施效果自《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逐渐趋于规范。
这不仅为低收入家庭提供了一种较为合适的住房选择,也有效缓解了城市住房供求矛盾,并稳定了房价。
天津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是什么?

天津经济适⽤房买卖政策是什么?天津经济适⽤房买卖需要满⾜:1、房屋距离上次申请或交易满5年;2、缴纳⼟地出让⾦改变房屋权属性质,由经济适⽤房转为商品房。
在进⾏经济适⽤房交易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如果交易房屋未满五年,即便签署了买卖合同,也依旧⽆效,不受法律保护。
天津政策是什么?要明确⼀点,经济适⽤住房和⼀样,都会颁发《中华⼈民共和国》,如果是,会在产权证上附注⼀栏写明是经济适⽤住房。
根据相关规定,经济适⽤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五年内不得上市出售。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收⼊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职⼯。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房,须由职⼯所在单位(⽆固定职业者有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房项⽬建设单位进⾏审核,符合条件后⽅可购买。
(三)、销售价格经济适⽤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较低基准价为每平⽅⽶1500元,根据地段等⽅⾯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和、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程费;建安⼯程费;住宅⼩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等。
(四)、房⼦什么情况才能卖经济适⽤房可以买卖。
但需分为两种,⼀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家庭取得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第1种的经济适⽤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外,不需要载缴纳销售价3%的。
第2种的经济适⽤房,由于侦测对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或⾼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超过五年出售,除了商品房交易过户费⽤以外,出售⼈按原价出售给符合经济适⽤住房的家庭且能提供由当地住房保障核⼼出具的同意其出售的证明的,免收⼟地收益⾦,该住房性质仍为经济适⽤住房;出售⼈不能提供该出售证明的,当地房地产交易管理核⼼应对其经济适⽤住房⾯积部分收取相应价款15%⼟地收益⾦,该住房取得完全产权,视为商品房。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1. 引言经济适用房是指由政府依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相对低廉的价格出售给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的房屋。
经济适用房政策是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解决广大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稳定社会和谐发展。
2. 政策背景我国城镇化进程加快,住房问题成为社会的热点关注和重要议题。
为了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我国出台了经济适用房出售政策。
经济适用房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住房资源的合理配置,降低住房市场的扭曲程度,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质。
3. 经济适用房出售对象经济适用房的出售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是经济适用房的首要购房对象。
根据国家规定,低收入家庭是指未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镇居民家庭。
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获得适合居住的房屋,减轻经济负担。
3.2 公租房租户公租房租户也是经济适用房的购房对象之一。
公租房租户在一定的租赁期限后,可以享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权利。
这种政策可以帮助租户逐步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
3.3 政府安置人员政府安置人员指的是因城市规划、城市更新或其他政府行为而被迫搬迁的居民。
政府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为这些人员提供经济适用房,并购买的优先权。
4.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4.1 家庭收入条件购房人家庭的年收入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收入标准。
通常情况下,经济适用房购房人家庭的年收入不得超过当地的平均工资的一定倍数。
4.2 家庭人口条件购房人家庭的人口数量也是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之一。
根据政策规定,购房人家庭的户籍人口数量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定范围。
4.3 房屋使用条件购房人对经济适用房的使用也有一定的规定,通常购房人需要自住使用,不得进行出租、转卖等行为。
5. 经济适用房价格经济适用房的价格相对较低,一般低于市场价。
具体价格由当地政府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要求制定,并在购房合同中明确。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申请条件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及申请条件深圳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申请人及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或有超生子女行为,但在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已接受计生部门处理满15年。
第二类申请对象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以及1983年底前集体转业到本市的原基建工程兵(以下简称工程兵),现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类申请对象的申请人应为本市参战退役人员或工程兵。
申请人应在2007年12月31日之前具有本市户籍(含当日,下同),共同申请人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应具有本市户籍,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提出本次申请时仍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已婚,且其配偶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视为本市户籍人员;现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移出本市的在读学生或者现役军人,视为本市户籍人员,但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不拥有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截至本通告发布前一日前3年内未曾转让过商品住房以及拆迁安置房、军产房、自建私房、违建住房等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和国内其它地区均未曾购买过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双限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房改住房补贴。
(四)家庭(含单身居民,下同)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011年、2012年连续两年低于33546元;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年可支配收入的总和,除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总人数计算。
2011年及之后新组建家庭的,以新家庭存续时间计算年可支配收入。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首次提出了严格控制经济适用房户型的标准: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深圳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改变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只售不租的做法,实行租售并举,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从而为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是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了更多选择。
杭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杭州经济适用房政策
杭州经济适用房政策有哪些内容?xx将简单介绍下其中两种政策mdash;销售、准入原则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的相关规定。
一、销售、准入原则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杭州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婚(含未满35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三)申请家庭(2人及以上)现有(或已有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48平方米);
(四)属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
二、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申请家庭上年度工资总收入状况,以单位或社区、街道核定盖章为准。
(一)申请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二)申请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所在单位无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家庭成员属灵活就业人员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加盖公章。
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由居住地社区、街道确认后提供给户籍所在社区、街道盖章。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介绍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介绍篇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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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介绍篇一: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建设标准:经济适用房按规定标准,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
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
购买程序:凡购买经济适用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的价格,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方面情况不同,各处的房价有所不同。
其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构成: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上4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的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等。
1、什么房子能卖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
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
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
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
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
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相关法律规定及政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负责组织实施。
篇二:《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政策》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条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的意见》已经正式出台,其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者,允许其上市进行交易。
▲▲登记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满5年需上市交易,经住房保障部门审查;对已列入3年城市旧房改造、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建设计划范围的住房,经市政府批准,按当期市场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政府不回购的住房,产权人补缴土地出让金和收益所得后可上市交易。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有关人士介绍,判断经济适用住房的房产登记时间是否已满5年,以住房产权界定卡所标注时间为准。
“2000年以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因为没有发放产权界定卡,以房产证上的办理时间为准。
”他说。
■不满5年想出售,由政府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房产登记时间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
如需出售,由政府按原出售价格扣除相关费用后回购。
回购住房用于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
■今年起,新购经适房上市需按商品房市价补差价根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购经济适用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需按上年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价格补足差价方可出售。
▲▲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根据规定,城市区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
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介绍,市区国有土地的基准地价并非一成不变,一般遵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住宅用地,目前我市执行的基准地价标准为一级每平方米2400元,二级每平方米1650元,三级每平方米1125元,四级每平方米750元,五级每平方米525元,六级每平方米375元。
如果您需要了解所住地段的具体土地级别,可以到国土资源局的土地登记中心,或者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国土资源局窗口进行咨询。
▲▲收益所得视购房时段、面积、楼层而定根据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单套面积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内部分,收益所得按购房时段对应标准收取;单套面积超过90平方米部分,收益所得按对应标准的双倍收取。
购房时段具体标准有三类:1995年至2000年购房的,收益所得按每平方米200元收取;2001年至2007年购房的,收益所得按每平方米300元收取;2007年8月以后购房的,收益所得按每年公布标准收取。
鉴于楼层不同,其差额也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浮动。
(详见下表)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所售住房楼层为高层建筑(7楼以上),则差额系数按7层楼顶层系数的80%即0.56执行,不再浮动。
▲▲具体补缴多少,您可以这样算工作人员通过实例为我们详细解释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需缴纳的具体费用。
例如,位于涧西区嵩山路附近的某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内,有一套总建筑面积95平方米,楼层为3楼(该楼共7层)的房子需要上市交易。
其住房产权界定卡标注,发卡时间为2005年8月;其土地证上标注,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5平方米。
首先,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土地出让金补缴标准为交易当年基准地价的20%”这一规定,假定土地等级为三级,按每平方米1125元收取,则应缴费用为1125元×15×20%=3375元。
其次,根据住房产权界定卡标注的时间为2005年,90平方米应缴纳的收益所得标准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执行,超出的5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600元收取;根据楼层为3楼(该楼共7层),差额系数为1.3。
据此,缴纳的收益所得共计(90×300元+5×600元)×1.3=39000元。
因此,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前需缴纳的具体费用为3375元+39000元=42375元。
▲▲办理上市交易,这些资料缺一不可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时,您需要携带下列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购房者不需要)、房产证、房屋产权界定卡。
另外,如果房屋产权界定卡上的姓名并非一人,则需全部到场才能办理。
据介绍,您可以到位于开元大道市政府西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一站式”办理交易手续。
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到市住房办窗口填写《洛阳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出具《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2.持《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分别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缴纳土地出让金、市财政局窗口缴纳收益所得款;3.持以上缴纳费用票据到房管部门窗口办理交易手续,缴纳契税、交易费等费用;4.交易成功,购房者领取户名更改后的新房产证;5.购房者持新房产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更名后的新土地证。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意见书》的有效期为30天,逾期重新申请。
另外,住房保障部门将建立住房保障管理档案,产权人若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不再具有购买此类住房资格。
经适房收益所得楼层差额系数一层二层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七层五层楼 0.91.11.310.7六层楼1 1.11.31.1 0.80.7七层楼1 1.11.31.2 0.90.80.7本文来自于篇三: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时间:2010年01月04日|投稿人:(律师)毕志荣|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浏览:3826 由于房价的上展,转让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越来越活跃,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更加的突出,本文对此类房屋的转让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成为昆明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昆明市陆续出台了《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
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
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房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