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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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大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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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大全范文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木材的防疫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生产、流通、进出口等环节的木材防疫管理工作。

第三条木材防疫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

第四条木材防疫管理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木材防疫工作。

第五条木材防疫工作应与相关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海关等监管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和信息共享。

第二章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第六条木材防疫管理制度包括:(一)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的组织机构;(二)木材防疫管理规范;(三)木材防疫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四)木材防疫责任和追究制度;(五)木材防疫管理信息体系;(六)木材防疫处置和应急预案;(七)木材防疫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第七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由国家林业、农业、海关等监管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协调、监督和指导木材防疫工作。

第八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应有明确的职责,承担木材防疫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能,并及时发布木材防疫相关政策和法规。

第三章木材防疫管理规范第九条木材防疫管理规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对木材防疫的监管要求和标准;(二)木材防疫工作的程序和流程;(三)木材防疫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四)木材防疫监测和检测;(五)木材防疫的装备和设施;(六)木材防疫的处置和封存;(七)木材防疫违规行为处罚和处置。

第十条木材防疫工作程序和流程应根据木材防疫的特点和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记录。

第四章木材防疫工作的执法和监督第十一条木材防疫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应健全和完善,确保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执行能力。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应依法履职,遵循程序正义,公正执法,不得徇私舞弊,保证木材防疫工作的公正和逐级上报制度的执行。

第五章木材防疫责任和追究制度第十三条木材防疫责任制度应建立和健全,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木材防疫责任,确保责任层层落实。

第十四条违反木材防疫规定的责任人,应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木业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木业公司卫生管理制度

木业公司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木业公司的卫生管理工作,保障员工健康,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木业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木业公司卫生管理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条木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机构和工作制度,明确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加强对员工的健康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木业公司应当制定卫生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定期的卫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六条木业公司应当充分做好员工卫生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的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七条木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健康状况,及时为员工提供健康检查和防病防伤服务。

第八条木业公司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卫生安全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章卫生管理机构第九条木业公司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条木业公司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委员会,由总经理担任组长,卫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部门卫生管理人员为委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

第十三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卫生知识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员工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员工健康状况,为员工提供健康检查和防第十五条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完善应急预案,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卫生管理工作第十六条木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卫生工作程序,明确卫生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木业公司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生产场所的整洁和卫生,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

第十八条木业公司应当加强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定期开展卫生检查和卫生教育,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木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木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木业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木业产品生产、加工、检验、销售、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木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由总经理担任组长,生产部、质量部、技术部、销售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各部门职责:1. 生产部:负责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确保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 质量部:负责产品质量检验,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追踪和处理。

3. 技术部:负责新产品研发和技术改进,提高产品质量。

4. 销售部:负责市场调研,收集用户反馈,提高产品适应市场的能力。

5.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和技能。

第三章产品质量要求第六条产品设计:产品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充分考虑用户需求。

第七条原材料采购:采购的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确保产品源头质量。

第八条生产过程:生产过程应严格控制,确保每道工序符合质量要求。

第九条产品检验: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和成品出厂前必须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产品不得出厂。

第十条标签标识:产品标签标识应清晰、准确,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四章质量安全管理措施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第十二条定期进行内部质量审核,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对生产设备、检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建立不合格品处理程序,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隔离、追溯和处理。

第十五条建立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和预防。

第五章培训与教育第十六条定期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质量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七条鼓励员工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对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员工给予奖励。

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规定

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规定

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制度防疫及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图奎,二、1.2. 必须通过厂检员培训及考核合格,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熟悉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木制品的检验检疫要求;3. 熟悉公司对生产、加工、存放场所防虫、防腐的规章制度,熟悉检验检疫流程,熟悉公司出口货物的预检要求。

三、厂检员工作管理要求:1.本公司指定靳军军为专职厂检员,娄岳阳、刘鑫垒为兼职厂检员。

兼职厂检员应协助专职厂检员的工作,并在厂检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全面代理厂检工作,以保持厂检工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2. 厂检员受公司防疫管理小组领导,定期接受检验检疫局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认可后方可正式上岗。

3. 厂检员应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检验检疫法规,密切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工作,有权制止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 厂检员负责对本企业的防疫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负责产品出厂前的自检工作,确保其符合防疫要求。

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A. 原料经验收入库后,抽查原料是否经过防腐防虫处理,原料坯板是否无活虫、无树皮、无虫孔、无泥土,无霉变,水份在11%以下,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将检查情况向防疫管理小组汇报。

并监督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不合格原料的处置,确保所有投入生产的原料符合公司采购要求。

监督入库后的原料进行批号管控,原料的出入都须注明批次号,以便实施追溯。

B. 负责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等重要原辅材料的验收及使用核销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送样至官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C. 负责对生产、加工各环节的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对各环节半成品的标识状况;地面整洁情况;防疫设施运行情况;边角料定期的清理状况等。

对违规现象,可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期,违规部门不得作业;D. 负责对成品库防疫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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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范文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木材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和控制疫源的传播,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森林法》、《植物检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及木材运输、贸易、储存、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基本原则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 综合治理,协同联动;3. 控制风险,防控并重;4. 明确责任,严格执法;5. 动态管理,科学决策。

第二章木材防疫工作机构第四条木材防疫工作领导机构1. 森林公安局、植物检验检疫局、森林植物检疫站等相关部门是木材防疫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一协调全市木材防疫工作。

2. 木材防疫领导机构的职责包括制定防疫工作计划、发布防疫政策、组织防疫培训、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木材防疫工作责任人1. 木材防疫工作责任人由森林公安局、植物检验检疫局、森林植物检疫站等相关部门指派,并确保其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符合要求。

2. 木材防疫工作责任人的职责包括指导和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防疫工作制度、报告防疫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检查和评估等。

第三章木材防疫工作流程第六条木材流向调查与报备1. 木材运输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的森林公安局或植物检验检疫局进行流向报备,包括木材来源、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信息。

2. 森林公安局和植物检验检疫局应当加强对企业流向报备信息的审核和管理,确保木材流向信息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七条木材检疫与检验1. 进口木材应当按照植物检验检疫法的规定进行检疫和检验,确保木材不带有疫源。

2. 国内运输的木材应当根据需要进行抽检和检疫核查,及时发现和控制疫源的传播。

第八条木材处理与消毒1. 发现有疫源的木材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包括封存、销毁等措施。

2. 对于存在疫源风险的木材应当进行消毒处理,确保疫源得到有效控制。

第九条木材防疫记录与报告1. 木材防疫工作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工作记录,包括运输车辆、进出口木材、处理和消毒情况等。

木业质量管理制度

木业质量管理制度

木业质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木业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提高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相关人员及部门,在生产、销售、服务全过程中贯彻执行。

二、质量管理责任1.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2. 生产管理部门要组织实施质量管理制度,负责产品质量控制、监督和检测;3. 质量检测部门要制定相应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产品进行质量把关;4. 所有生产人员都要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在生产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生产过程控制1. 原材料采购:原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严格按照采购合同要求进行检验验收;2. 生产工艺: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3. 生产设备: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持设备的正常运转;4. 产品检测:对每一批次产品进行全面检测,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5. 不合格品处理:一旦发现产品不合格,要及时停产处理,查明原因并做好记录,同时立即着手改正。

四、质量检验标准1. 木材:必须符合国家木材质量标准,无虫蛀、龟裂等现象;2. 木制品:外表光滑无瑕疵,结构牢固,符合设计要求;3. 油漆涂装:涂装均匀、无气泡、无砂眼、无色差。

五、质量管理改进1. 定期召开质量管理会议,就产品质量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2. 对产品不合格及时进行追踪处理,找出问题根源并做好记录;3. 接受客户的反馈意见,不断改进,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4. 加强员工质量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质量意识。

六、质量保证1. 全员参与:公司内所有员工都要对产品质量负责,每个人都应该具备产品质量检测的能力;2. 追溯管理:建立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具有可追溯性;3. 客户满意度:不断了解客户需求,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客户满意度。

七、质量管理制度评估1. 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改进;2.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确保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3. 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认证,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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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木材防疫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木材生产、流通、加工等环节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外所有涉及木材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相关企业和机构,以及木材防疫管理相关人员。

第三条木材防疫管理应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全面管理的原则,强化防疫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木材防疫管理水平,保障木材安全。

第四条木材防疫管理应坚持改革创新、精细化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木材防疫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第五条木材防疫管理应坚持注重实效、服务为先,积极引导木材企业和机构依法诚信经营,提高品质。

第六条木材防疫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员工培训,加强道德建设,完善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第二章木材防疫管理机构第七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木材防疫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编制并实施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木材防疫工作的执行情况、协调处理木材防疫事务等。

第九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包括:指导和协调木材防疫工作、制定木材防疫管理标准、开展木材防疫技术和经验的交流和培训等。

第十条木材防疫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确保木材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木材防疫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木材防疫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木材防疫管理制度,忠诚履行职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木材防疫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

第十三条木材防疫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本职工作,保持工作状态,不得漠视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对木材防疫企业和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第十四条木材防疫管理制度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确保木材防疫管理工作的法制化。

第十五条木材防疫管理制度应当与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相衔接,确保木材防疫管理工作的规范化。

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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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材防疫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利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木材采伐、运输、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木材防疫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的原则,加强防疫检查和监督,保障木材质量安全。

第二章木材防疫管理责任第四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木材防疫管理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木材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木材加工企业应设立专门的木材防疫管理部门,制定并严格执行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确保木材来源合法,并符合国家防疫要求。

第六条木材销售企业应建立木材防疫检测机构,对进货的木材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木材质量安全,防止传播有害病虫害。

第七条木材采伐企业应制定木材采伐计划,严格遵守采伐管理规定,防止病虫害的传播和扩散。

第八条各级防疫部门应加强对木材防疫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处置木材防疫问题。

第九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木材防疫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木材防疫意识和能力。

第三章木材防疫管理措施第十条加强木材来源管理,严格把关木材采购渠道,确保木材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加强木材检疫检验工作,对进口木材进行严格检疫,防止引入有害病虫害。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木材检疫制度,对木材运输车辆、包装容器等进行检疫,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第十三条建立木材病虫害防控预警机制,及时发布病虫害防控信息,开展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木材防疫监测和信息交流,及时发现木材病虫害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传播。

第十五条加强木材防疫技术研究和推广,培训木材防疫技术人员,提高木材防疫技术水平。

第四章木材防疫管理制度的执行第十六条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确保木材防疫管理工作有效实施。

第十七条木材加工企业、销售企业等相关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制度,确保木材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木材采伐企业应在采伐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做好木材来源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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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制度木业公司防疫与质量管理制度防疫及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图附防疫及质量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名单:组长:黄健祥(副总)副组长:靳军军(经理)物控部负责人:靳军军,生产部负责人:张君,品管部负责人:任银奎,仓库管理负责人:孔恩德,人事部负责人:杨晖,业务部:徐晓芬。

防疫消毒专员:叶开蒋余良第一章厂检员管理制度及职责一、目的:为了加强我公司出口产品管理,有效对生产、加工、存放环节的防虫、防腐处理进行监督,做好每一批出货前的自身预检工作及协助检验检疫部门的下厂核查抽检工作,从本司的实际出发,特制定厂检员管理制度。

二、厂检员的任职条件:1. 厂检员必须工作积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办事公正;2. 必须通过厂检员培训及考核合格,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熟悉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口木制品的检验检疫要求;3. 熟悉公司对生产、加工、存放场所防虫、防腐的规章制度,熟悉检验检疫流程,熟悉公司出口货物的预检要求。

三、厂检员工作管理要求:1.本公司指定靳军军为专职厂检员,娄岳阳、刘鑫垒为兼职厂检员。

兼职厂检员应协助专职厂检员的工作,并在厂检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全面代理厂检工作,以保持厂检工作的连续性与完整性。

2. 厂检员受公司防疫管理小组领导,定期接受检验检疫局的培训。

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认可后方可正式上岗。

3. 厂检员应积极宣传和模范执行检验检疫法规,密切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开展工作,有权制止违反检验检疫法规的行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 厂检员负责对本企业的防疫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并负责产品出厂前的自检工作,确保其符合防疫要求。

其主要工作职责如下:A. 原料经验收入库后,抽查原料是否经过防腐防虫处理,原料坯板是否无活虫、无树皮、无虫孔、无泥土,无霉变,水份在11%以下,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将检查情况向防疫管理小组汇报。

并监督对不符合防疫要求的不合格原料的处置,确保所有投入生产的原料符合公司采购要求。

监督入库后的原料进行批号管控,原料的出入都须注明批次号,以便实施追溯。

B. 负责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要求的油漆、胶粘剂、人造板材等重要原辅材料的验收及使用核销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送样至官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验证。

C. 负责对生产、加工各环节的防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对各环节半成品的标识状况;地面整洁情况;防疫设施运行情况;边角料定期的清理状况等。

对违规现象,可责令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在整改期,违规部门不得作业;D. 负责对成品库防疫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主要包括检查入库单上有无注明生产批次号等可追溯记录;检查入库产品的型号是否与外箱标示一样;检查成品包装场所、成品库的玻窗、门的完好性;检查货物的摆放是否按要求摆放;检查成品库有无按要求做好消毒杀虫的工作;检查成品库是否堆放其它杂物等防疫安全措施。

如实填写检查监督记录,如有违规现象,将相应的处理意见上报管理部门审批并实施。

E.负责每年一次组织公司防疫及质量安全管理小组人员对公司的防疫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结合竹木草注册登记管理要求及分级分类管理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及整改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汇报。

F.负责对出口产品在报检前按相关检验检疫标准程序实施自检,并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厂检单。

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须的工作条件。

G. 对已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出口货物应加强批次管理,不得错发、错运、漏发致使货证不符,装箱前应检查集装箱是否清洁卫生,如有残留物应组织人员打扫干净,严禁夜间装箱作业。

H. 建立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台帐,将出口产品报检及检验检疫情况进行如实登记。

I. 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

负责对检验检疫提出的各项监管及整改要求组织实施落实。

负责对公司培训记录、检查记录、工作台账填写以及质量档案的维护。

四、厂检员奖惩规定:1. 公司防疫管理小组每半年对厂检员进行一次考核。

考核依据包括公司防疫和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厂检员职责的履行情况等。

依据考核情况分别给予厂检员奖励和惩罚。

2. 厂检员能认真履行职责,防疫监督到位,出口产品全部符合客户要求及检验检疫要求,厂检员按月工资的5%进行奖励。

3. 公司厂检工作开展出色,受到上级主管部门表彰,由防疫管理小组报请公司对厂检员给予嘉奖。

4. 厂检员未能及时对各项防疫措施进行有效监督并做好相关记录的,出现一次此类情况,批评教育;出现两次此类情况,扣除本季度奖金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再培训,培训不合格的,取消厂检员资格。

5.厂检员未能及时履行职责,因失职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或达不到检验检疫要求的,厂检员应受到警告、下岗的处罚。

受到国外客户索赔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失。

第二章合格供方评定控制规定1、目的对供方进行评定,选择确定合格的供方,保证供方具有满足本公司产品质量要求的能力。

2、适用范围适用于向本公司提供产品(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生产服务)的评价和选择。

3、工作职责3.1物控部是合格供方评定的责任部门,负责进货产品(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及提供生产服务的供方的评定和选择。

3.2业务部、品管部、生产部、研发部参加对供方的评定和选择。

3.3总经理负责审批《合格供方名单》。

3.4管理者代表负责对该程序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4.1按本公司实际需要,对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应根据进货产品的重要性分类,并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供方进行评定。

4.2供方的评价和选择准则4.2.1本公司规定,只有满足下列条款的全部规定要求时,方可成为公司的合格供方:(a)具有较可靠的技术工艺水平、生产装备能力、检测手段和质量改进能力;(b)具有稳定提供合格产品和优良服务的能力;(c)具有良好的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无被政府机构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不良记录。

(d)提供外包过程的外包供方,除应满足上述a—c款规之外,还应符合《委外加工管理办法》要求。

4.2.2对供方评价方式:本公司制订《采购分类表》,并依据采购产品的重要性,对不同的供货单位和外协单位采取不同的评价方式:(a)对重要产品的供货单位和外协单位采用对其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调查和供货实物质量抽样检验或验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b)对一般产品的供货单位和外协单位采用到货验证或样品试用的方式进行。

4.2.3对供方的评价依据;对供方的综合实力及供货质量的有关业绩进行评价,必须满足第4.2.1条规定的全部要求。

4.2.4评价步骤(a)由物控部负责对重要产品的供货单位和外协加工单位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调查。

调查采用寄发《供应商调查/审核表》进行,必要时还应去现场核实,形成《供应商调查笔录》。

凡由中间商代理经销的,必须由中间商提供同种产品生产厂家的质量保证能力证明文件。

(b)在初步调查的基础上,由物控部对供方进行初选并进行比较,对重要的进货产品,还应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书》。

(c)经初选后的供方,由采购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评价,并形成经分管领导批准的《供方评审表》,.经评定合格的供方,由物控部编制《合格供方名单》,经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发放给有关职能部门和仓库使用。

4.3对合格供方重新评价的准则:4.3.1对合格供方进行重新评价的时机:(a)每年年初定期复审;(b)当本公司提出对供方的供货产品品种、批量、质量技术要求等需求有重大变化时。

4.3.2对合格供方的日常控制,通过对其到货按适用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和试验或验证来进行控制。

检验或验证结果应记入《供应商档案表》,作为其进行定期重新复审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填写《质量问题报告及解决通知》,由采购课负责反馈给供方,并及时处理。

(见HS-01-QM-004《不合格品控制程序》)4.3.3对合格供方的定期重新评价,由物控部每年年初对其进行一次综合评定。

评定的内容包括:产品质量、服务、价格、交货期和信息反馈的处理情况等,评定结果应填写入《()月份供应商评审表》作为对其进行复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4.3.4由物控部负责每年年初对合格供方进行复审,复审后对供货和服务质量好的可保留其合格供方资格,对供货质量问题反馈后纠正措施不力,质量改进效果不明显或质量保证能力不足的,应取消其供方资格,复审后重新编制《合格供方名单》。

4.3.5当本公司对原合格供方的供货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物控部应依据供货产品的重要性,参照4.2.1条的评价内容对其进行重新评价。

4.4本程序有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由生技部负责妥善保存。

5、相关/支持性文件5.1《各种原物料及半成品检验规范》5.2《进料检验指导书》;6、记录《供方质量保证能力调查笔录》;《()月份供应商评审表》; 《供方评审表》;《供应商档案表》《供应商调查/审核表》《合格供方名第三章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一、本公司主要原辅料为:原料:木材坯板、胶合板、中高密度纤维板辅料:胶粘剂、油漆、纸箱二、本公司原辅料验收标准及内容:1.木材坯料:无虫眼、树皮、腐烂等现象,含水率在允许范围内;材种、等级、品质、材积应符合采购要求,含水率在允许范围内:国内南方水份11~15%,北方水份9~11%,国外依客户要求确定(均不高于15%)。

2.胶合板、中高密度纤维板:种类、等级、品质、数量应符合采购要求.用做出口的原料应符合国标GB18580-2001中规定的E1级标准。

首次采购时应经成品验证甲醛释放量符合进口国要求后方可投入批量使用。

用做内销产品用的原材料可采购符合E2级标准的产品。

但成品应符合E1级标准。

3.胶粘剂本公司采购胶种均为脲醛胶,粘剂为环保型;品种、质量应符合采购要求,首次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标GB18583-2001的检测报告。

4.油漆采购的油漆型号、品种、质量应符合采购要求;首次采购时应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国标GB18581-2001的检测报告。

用作出口产品的原料应经成品验证油漆涂层中总铅量≤600ppm 方可投入批量使用。

三、验收程序1.原辅料凭厂家的合格凭证及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首次采购时必需)进厂进行签收后转品管部。

2.品管部验收人员根据《买卖合同》及《来料检验规范》中的要求对来料进行检验。

2.1 验收合格的原辅料,在送货单上签字归还仓库管理员,做入库台帐。

2.2 验收不合格的原辅料,单独存放固定区域,坯板由统计员整理清点数量后的通知采购退回供应商,辅料由负责的仓管人员安排退货或退换手续。

3.仓库管理员与统计员对进出库的原辅料做详细的验收,如实填定进出台帐,同时注明来料的批次号,台帐符合溯源要求。

三、引用相关文件《来料检验规范》第四章生产加工管理制度1、目的对影响生产提供过程工序质量的相关因素进行控制,确保生产提供过程按规定在受控制状态下进行,使工序产品和最终成品的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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