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1. 前言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民办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法律的意义、影响和未来发展方向。
2. 法律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是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另外还包括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同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3. 法律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给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对于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将进一步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拉近了不同地区、不同裙体的教育差距;另这也将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5. 未来展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出台后,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6.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值得我们对未来充满期待。
7.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迈向了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这将对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我国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希望在政府、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主要内容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 制定目的: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
3. 方针政策: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4. 学校义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5. 学校地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6. 鼓励捐资办学: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需获取具体内容,建议查阅《民办教育促进法》原文。
民办校:新政策下的规范与监督

民办校:新政策下的规范与监督随着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在当今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的教育资源不足问题,同时也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了更多的选择空间。
民办校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办学质量不稳定等,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和监督,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
本文将从新政策下的民办教育规范和监督机制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规范在加强民办教育规范和监督的过程中,最基本的一环便是法律法规的规范。
我国出台了《民办学校管理办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有关法律法规,明确了民办学校的管理权限、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为规范民办教育提供了依据。
在新政策下,对于民办学校的审批和备案制度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向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只有经过备案并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才能获得合法办学资格,这将有力地遏制了一些非法办学行为的发生。
在新政策下,对于民办学校的办学资金管理也进行了严格规定。
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新政策规定了明确的办学费用管理和使用标准,确保民办学校的收费行为合理合法。
这样一来,就可以有效规范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师资队伍建设的规范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学校办学质量的关键所在,也是民办学校规范和监督的重点之一。
在新政策下,对师资队伍的规范和监督体系也得到了加强。
新政策对于民办学校教师资格的规定更加严格。
教师需要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这样一来,可以有效防范一些没有教育教学资质的人员进入教育领域,保障学生的教育权益。
在新政策下,对于民办学校教师的聘用和管理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民办学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师招聘和聘用,并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
教师的任职资格、录用程序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师资队伍的质量。
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教育是强国之基,是国民素质的体现,是国家赖以发展的根源性力量。
教师作为教育系统中的关键力量,承担着社会重任,引领未来之路。
在我国的教育系统中,一直存在民办代课教师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行业中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国家出台了新政策,加强了对他们的管理和保障。
一、政策背景民办代课教师作为我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员,其在学生学习中的作用不可忽视。
然而,因为其短暂的从业时间、教育背景不完整等原因,存在发生事故、学术水平低下等不利因素。
为规范民办代课教师的身份,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安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基础上,国家进一步制定出更为严格的民办代课教师新政策。
二、新政策亮点据了解,新政策有以下亮点:1. 教育经历,在挂靠教育机构上课的民办代课教师必须具有合法的教育经历。
民办代课教师的教育背景将得到更加严格的审查。
2. 证书审核,民办代课教师必须具备相关的考试证书。
政策将对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审核,防止假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
3. 年龄限制,政策规定民办代课教师年龄应在22岁到60岁之间,超出该范围将不予批准上岗。
4. 健康考察,所有通过审核的民办代课教师必须进行健康考察。
5. 缴纳社保,民办代课教师必须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
政策还规定了民办机构必须按时缴纳教师的社保。
6. 实施较好的教学方式,教学方式应当符合国家已经出台的优秀教学理念。
在课堂上,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意对学生的情感关怀。
三、建议教师作为教育行业中的关键力量,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素质,从而保证学生的教育和成长。
对于民办代课教师,政策已经规定了相关要求,但是,我们也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继续推动民办代课教师的管理和培训:1. 监管加强,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民办代课教师的监管,针对民办教育行业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 培训加强,民办代课教师应该积极参加培训,提高教学能力。
教育机构也应该为教师提供学习空间,提高其从业技能。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二篇)

2024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
受委托的民办学校,在向学生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协同相关行政部门,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以确保教师在公办与民办学校间的合理流动。
第四十四条依据民办学校章程规定,出资人有权要求合理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可从学校的办学结余中,按照既定比例提取回报。
此处的办学结余,系指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等费用后,再剔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并依照条例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提取其他必要费用后的年度净收益。
第四十五条民办学校确定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收费项目与标准、用于教育教学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比、以及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若某校收费高、用于教育教学及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占比低,且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低下,则其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回报比例,不得高于同类学校。
第四十六条在确定出资人回报比例前,民办学校需向社会公布与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相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
学校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应依据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出资人回报比例的决定。
该决定及公布的相关材料、财务状况,需自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民办学校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出资人将不得取得回报:发布虚假招生信息骗取钱财;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且情节严重;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职业资格证书;骗取或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财务管理混乱,违反会计法及国家会计制度;违反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受到税务机关处罚;校舍或教学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重大事故;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出资人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
第四十八条除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本条例规定的扶持与奖励措施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202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研究生院和成人教育等各类教育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推动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协调发展,满足人民对教育的多样需求。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教育规划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设立并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育活动。
第二章设立和变更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经营地点,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设立机构的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建设条件、经费来源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设立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发给《民办教育机构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符合原因。
第七条民办教育机构变更其名称、教育层次、办学规模、经营地点等重要事项的,应当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变更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办教育机构变更证书》。
第八条民办教育机构发起或者变更的股权和合伙人份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教育质量和管理第九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定期对教学、管理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第十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招聘具有相应教育教学资格的教职工,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税收优惠等方面的义务。
第十二条民办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学生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变更进行审查和备案,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 办 6333 5637 29765 7657 3924 891 1073 3720 1865
243 139
61247
民办占辖 区所有小
学比例 12.7% 11.4% 33.2% 18.0% 22.9% 3.9% 10.4% 32.2% 29.2%
1.9% 0.7%
12.6%
民 办
11824 4847 10953 4937 5637 764 2129 711 3003
*
土地使用
土地 使用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划拨(划拨方式) 其他优惠方式 挂牌出让(有偿方式)
*
收费标准
收费
¥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政府定价 市场调节 自主定价 社会公示
*
过渡规定
过渡
*
终止办学
补偿奖励
地
非营利性
方
修改章程
政
府
确
继续办学
定 营利性
结余(非营利性) 重新登记
财务清算
明确财产权属
缴纳税费
五、《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与教师有 关的内容
幼儿园(人)
小学(人)
初中(人)
高中(人)
中职(人)
民 办
14831 13607 33166 17465 6696 7363 3365 4105 3318 3605 6424 2798 6693 1346 10685 6369 9973 6196 158005
民办占辖 区所有幼 儿园比例
60.0% 66.5% 82.6% 72.7% 75.8% 66.9% 84.7% 84.7% 84.8% 42.6% 58.0% 68.3% 76.8% 50.9% 78.5% 63.0% 63.3% 71.3% 70.2%
完善民办 学校党组 织设置
民办学校 党组织要 发挥政治 核心作用
党建带群 建
第九条解读
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 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
把思想政治队伍建设纳入 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
全面提升思 想政治教育 工作水平
第十九条解读
分类管理 依法办学
分类扶持 依法管理
分类改革的显著特点
•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 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 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 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第九条解读
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思想建设、组 织建设、作风 建设、反腐倡 廉建设、制度 建设、政治意 识、大局意识、 看齐意识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唐丕权 | 昆明市人才服务中心教育分中心主任
昆明市民办教育服务中心主任 昆明市教师资格认定中心主任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
一、民办教育发展历程 二、民办教育立法过程 三、《新民促法》的内容 四、《新民促法》的核心 五、《新民促法》中与教师有关的内容 六、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旧)
•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应当依 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 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 保险费。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新)
• 第三十一条 民办学校应当 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 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 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障费。
• 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 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 保险。
四、《新民促法》的修改核心
第九条
•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 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九条
•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 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 学校。
•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 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用于办学。
社会保 险分类
生育保 险
养老保 险
社会 保险
基本医 疗保险
失业保 险
工伤保 险
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为本企 业职工建立的附加养老保
险。
民办学校学生数量
2017年昆明市民办在校生数量统计表
层次 县市区
五华 盘龙 官渡 西山 呈贡 安宁 高新 经开 度假 石林 宜良 富民 晋宁 阳宗海 嵩明 禄劝 寻甸 东川 合计
奖 出租、转 分 购买 助学 学 让闲置国 政府 基金 类 服务 贷款 金 有资产 补贴 奖励
捐资 助学
其他
非 营
√
√√
√
利
性
营 利
√
√√
√
性
√√ √ ×× ×
积极鼓励和大力 支持社会力量兴
办
*
税收优惠
税收 优惠
非营利性 营利性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 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
三、《新民促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设 立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 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 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1164 218 471
1640
1449 49747
民办占辖 区所有初
中比例 55.2% 28.3% 39.1% 28.7% 65.0% 6.5% 48.6% 20.9% 68.1%
显著特点
非营利性
营利性
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 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办学期间举办者不能取得办学收益 办学终止时不能分配财产,只能继
续用于办学
办学期间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
办学终止时,举办者可以分配财产。
分类改革的显著特点
*
分类改革的登记
登记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民政
事业法人 非营利性法人
工商 企业法人
*
扶持政策
二、民办教育立法过程
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法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对民办教育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规范,使民 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纳入了法治的轨道。 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基础上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一次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民办教育进行规范。
2013年6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改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民办教育发展历程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民办 教育发展从无到有、从小 到大、从弱到强、从一元 到多元,办学条件不断改 善,办学行为不断规范, 办学层次不断提升,办学 质量不断提高,逐步发展 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 组成部分。
1、萌芽阶段(1977-1982年) 2、发展阶段(1983-1992年) 3、繁荣阶段(1993-2002年) 4、调整阶段(2003-2016年) 5、分管阶段(2017年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