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对于修订后的《民促法》,一位民办学校办学者有三个问题要问

对于修订后的《民促法》,⼀位民办学校办学者有三个问题要问图⽚来源:pixabay2016年11⽉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予以修订。
为了深⼊了解⼀线民办学校办学者们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后所⾯临的新挑战,北京⼤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的研究⼈员为此专门进⾏了实地调研。
在调研中,某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发⾔颇为典型。
本⽂对其发⾔的主要内容整理如下:不允许义务教育阶段设置营利性学校是否会挫伤民间资本投⼊的积极性?⽬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者⼤多是以经营企业的思维在办学,以营利为⽬的,只有少数办学者是以反哺社会、做公益的⼼态经营学校。
她认为,造成我国办学者⼤多是以营利性为办学⽬的的原因有两个:⼀是我国办学者的社会公益意识普遍不如欧美社会。
在欧美国家,各式各样的教会组织构成了绝⼤多数民办教育办学⼒量,这是历史所遗留下的财富。
根据她的个⼈经验,国外以教会组织举办的民办学校⼤约占到民办学校总量的90%,其余的10%才是追求营利的民办教育组织。
⼆是在此次修改以前,《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允许办学者(出资⼈)营利的。
2002年12⽉18⽇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条指出:“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后,出资⼈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通过允许办学者以营利为⽬的办学[2],⿎励社会⼒量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学位。
因此,她提出,在她⾝边的⼤部分办学者是响应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号召才出资投⼊学校的兴办。
⽽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仓促出台忽略了此前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教育者的努⼒。
相关配套和扶持政策的缺失,以及⼀⼑切的做法造成了民办教育办学者们对未来的国家政策态度感到不安。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背景下民办幼儿园法律问题初探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背景下民办幼儿园法律问题初探作者:唐婉贞来源:《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7年第06期[摘要]民办幼儿园是我国学前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促进作用,如何确保适龄儿童接受公平的学前教育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主要结合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之处,拟从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执法方面提出建议,期以加强民办幼儿园的有关法律保障。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法律问题;立法建议[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918(2017)06-0063-02一、研究意义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以下简称《修订案》),该法将于2017年9月1日生效。
修订案对我国民办教育做出了新的定位,但笔者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文献资料后,认为关于在民办幼儿园的规范上仍然存在不完善之处,部分法律问题仍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修订案》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根据《修订案》新法条规定,可按照幼儿园的性质将其划分为三类:一是公办幼儿园、二是民办非营利幼儿园、三是民办营利幼儿园。
二、民办幼儿园现状分析近年民办幼儿园快速发展,不断增加了学前教育来自各方的资本投入,缓解了入园难等问题,较大的提升了入园率。
虽在一定程度满足了众多家庭对学前教育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也带动了公办幼儿园的发展,整体提升了学前教育质量。
目前民办幼儿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除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外,公立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就师资力量而言,根据有关民办幼儿园所进行的调查显示:民办幼儿园教师中拥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人数极少,而多数教师没有教师资格;拥有职称的教师占比极少,绝大部分民办幼儿园教师处于无职称状态。
就办学条件来说,办园标准不统一、注册机构五花八门、具体设立标准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解读王烽: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调整:一是以负面清单的方式开放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二是取消了原法中没有成为政策的”合理回报”条款,三是对现有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和劳动采取了权益保障措施。
记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这一规定备受关注。
在您看来,这主要是针对现实的哪些问题而出台?王烽:被炒得很热的这一问题,实际上确实存在很大炒作成分。
因为即使开放举办营利性义务教育学校,由于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成本较高,也不会有太多学校选择。
而试图进入义务教育领域的举办者,往往需要大投入,需要有大资本背景,具有很强的逐利取向。
市场从来就不是解决教育问题的灵丹妙药,纵观世界范围内的教育,主要提供者是政府,其次是民间非营利组织,营利性学校是极少数。
这一条款引起舆论炒作到如此之热,是不正常的。
如果营利性学校有市场,说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有问题,说明我们的教育体系有问题。
新政是民办教育发展的利好记者:目前争论的最大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民办学校,在您看来,应如何区分?王烽:营利性组织与非营利性组织的区分,在国际和国内都有共识,非营利学校就是捐资举办的学校。
只是由于我国民办教育发展有特殊的历史背景,民办教育领域的利益诉求模糊了区分界限。
其实修正案草案已经提出了非营利性学校的标准:学校存在期间不分配办学结余,学校终止办学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归社会所有。
为照顾历史、保护举办者权益,这次修改采取了一个折中,明确现有学校办学终止清偿后的剩余资产可以以补偿和奖励的方式返还举办者。
学费高不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特征,国外一些贵族学校也是非营利性的。
记者:有人担心,此次新政的某些规定会造成民办教育的倒退,既使得其对优质教育资源的重要补充受到影响,也造成目前差异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得不到满足。
您怎么看待这样的疑虑?王烽:这种说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提出这种看法的人基于对修法的不信任,片面解读了法律条款。
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

刍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对民办学校的影响作者:颜景瑞来源:《新教育时代·学生版》2016年第14期摘要:最新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确定了对民办教育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了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将有效激发投资办学的市场活力,促进教育事业多元化发展,并有效提高教育资源使用的效率。
从保障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均衡发展角度出发,义务教育阶段禁止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2017年9月1日起民办教育将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现有民办学校可以重新选择是否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登记,但是义务教育阶段仍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1]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在校生达4570.42万。
其中民办幼儿园14.64万所,民办小学5859所,民办初中4876所,民办普通高中2585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2225所,民办高校734所。
另外,还有其他民办培训机构2.01万所。
此次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可谓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2]一、实施分类管理对民办学校的促进作用1. 明确民办学校的身份定位此前的民办学校主要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既不是企业,也不是事业单位,这种“非驴非马”式的定位导致民办学校无法享受企业法人应有的办学自主权,也不能享受政府对事业单位提供的政策待遇。
分类管理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事业单位,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政府补贴、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扶持措施。
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为企业,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自主定价,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通过民办学校身份认定,明确了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支持措施,也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提供了充分自主的发展空间。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思考与解析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的思考与解析20XX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 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可以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XX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值得进一步思考。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关注,该条规定: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XX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将产生什么作用? 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顺利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

---------------------------------------------------------------最新资料推荐------------------------------------------------------《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给民办高职院校带来的发展契机基于财务融资视角 The Opportunity Brought by the Amendment of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to Non-st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ng 作者:刘江红作者简介:刘江红(1978-),男,硕士,惠州经济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系讲师,会计师,研究方向为高职教育、财务管理,广东惠州 516057 原文出处:《职业教育研究》(津)2019 年第 20191 期第 32-36 页内容提要:2019 年 9 月 1 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案对民办院校进行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划分,进一步明确了两类民办院校的性质、权利、组织、扶持与奖励、责任等,为民办院校发展清除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
修订案的出台对缓解民办高职院校发展融资方面的压力有着积极的意义。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019 Revision),which was formally1 / 13implemented on September 1st,2019.has carried out the division of for-profit and non-profit in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further clarifies the nature,rights,organization, support and reward, responsibility of the two types of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solving a lot of legal obstacles to the development of non-state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The introduction of the amendment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in alleviating the pressure of financing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on-stat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期刊名称:《职业技术教育》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高职教育/融资 Non-state Education Promotion Law/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financing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9)01-0032-05 2019 年,我国通过了首部《民办教育促迚法》(以下简称《民促法》),自此,民办高职院校步入了快速发展的阶段。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7.02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黄恩平【摘 要】在2016年,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给当前我国民办教育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在本文中,笔者就将针对新《民办教育促进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进行阐述,希望以此对我国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 机遇 挑战伴随着现代教育的不断发展,当前除了公立学校以外,民办教育也有了较为迅速的发展。
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与公里学校一样,民办教育也是当前我国教育事业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时对于现代教育的改革也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加快,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民办教育存在的一些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而针对这一问题,在2016年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就会《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出新的调整和改善。
而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我国的民办教育也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给民办教育带来的机遇(一)建立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于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公正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在2002年出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当中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分别是捐资办学、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以及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虽然这一政策的本意是想要帮助我国民办教育更好的发展。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从目前我国民办教育的办学情况来看,基本属于投资办学。
而在投资办学当中,自然也会要求盈利。
而在法律条文中却禁止学校获取盈利,这样一来,不仅会影响民办教育的积极性,同时也给民办教育带来了极为不良的影响。
譬如说由于取得合理回报的方式较难也较为繁琐,因此学校为了获取“合理回报”,往往会出现财务造假的情况出现。
同时,由于虚假民办学校的存在,导致民办教育中出现了许多不公平竞争的情况。
部分民办学校甚至为了谋求当地的财政支持和拨款,出现了长期占用公共设施以及在变老师的情况。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共九章六十八条。
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民办学校的设立方面,《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条例》还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在教师与受教育者方面,根据《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时,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而在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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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分析报告
2016年6月
目录
一、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5)
二、《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 (6)
三、分析教育类资产的三个核心点:税收、土地、预留发展基金 (9)
1、民办教育机构税收或将规范化,但仍有望享受优惠 (10)
2、剩余财产分配,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 (11)
3、预留发展基金继续上缴 (13)
四、重点关注方向:培训服务类、民办幼儿园、新设学校 (14)
1、培训服务行业 (17)
2、民办幼儿园 (19)
3、新设学校 (21)
五、在目前民促法未完全修订完成的大背景下,收购教育类资产公司如何合并报表 (22)
民办教育发展受限,《民促法》修订势在必行。
民办教育是我国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由社会个人力量投资办学的比例占全部学校约54%。
在目前民促法框架下,行业发展瓶颈凸显,急需修订:一方面,民办教育难以得到公办教育同等财政补贴、政策优惠及制度红利;另一方面,收费受限导致民办学校收入来源有限。
《民促法》修订最重要一条,即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机制,并实施分类管理。
修法有望解决行业发展瓶颈,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民促法》修订可能分层通过+区域差异对待,修法历程有望稳步推进。
从法律角度出发,《民促法》修订真正落实到位,并逐步完成全部细则制定,需要通过逐层讨论制定、审核及批准,如包括人大、国务院及教育部三个层次批准。
整体修法历程并非一蹴而就,或在3~5 年以上,并且区域差异对待。
目前修法进展到第一阶段,既人大常委会层面,有望6 月进行三审,无论本次结果如何,稳步推进民促法修订是大势所趋。
行业修法亟待解决三大问题,学历制阻碍较大。
我们认为民促法修订三个核心问题在于:税收、剩余财产分配(土地)、预留发展基金问题。
①税收主要涉及学历制教育,未来如果学历制教育登陆A 股市场,税收成本或将增加,且是否需要追缴过往税收存在争议;②剩余财产分配,包括社会捐赠,土地优惠、资产增值,学历制学校受限较多;③我们预计即使《民促法》修订通过,民办学校可能仍需每年提取25%净收益作为发展基金。
不必过分担忧修法通过时点,行业趋势已在悄悄演绎。
受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