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论——证据——举证时限与开庭期日、证据交换时间的关系及其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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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

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稳固试题解析及答案(卷三)第1题关于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的表述,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证据交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实施B.民事诉讼案件在开庭审理前,法院必须组织进行证据交换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但只能申请延长一次D.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的,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权再提交证据参考答案:A o考点:举证时限的适用;证据交换的期间和时间参考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37条规定,A项说法正确,应选,B项说法错误。

不应选。

第36条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C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41条第(1)项规定,D项说法错误,不应选。

故此题正确答案为A。

第2题张明户口在北京市海淀区,近3年来,一直居住在宣武区。

2007年5月,张明与华强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该公司在丰台区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中的三居室现房一套。

华强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营业地在西城区。

入住后,张明发现该房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要求退房,而开发商只同意维修,双方难以经协商达成一致。

张明遂决定向法院起诉,以下法院中有管辖权的是哪一个?()海淀区法院B.宣武区法院C.丰台区法院D.西城区法院参考答案:C此题考查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此题中,张明与华强公司的纠纷是由商品房这一不动产引起的,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答案为C。

第3题张某发现自己的工资卡上多出2厅元,便将其中1万元借给郭某,约定利息500元;另外1万元投入股市。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一、引言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在法学领域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以法学专业视角,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问题。

二、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对于举证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状或者补正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应当在案件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

被告在答辩状中所陈述的抗辩事实和理由,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

三、民事诉讼举证期限设定的原则1. 公平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确保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够全面提供相关证据。

只有当双方在同等的举证期限内进行提供证据的机会,才能实现公正的审判。

2. 权益平衡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应当兼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原、被告在相应的期限内能够充分了解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有效的筹备和辩论。

同时,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复杂性、证据的获取难度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举证期限,确保当事人能够有足够的准备时间。

3. 迅速审理原则举证期限的设定也应当考虑到法院审理案件的流程和效率,避免因为证据的拖延而导致案件无法迅速审理。

在一定程度上,举证期限的合理设计能够促使当事人及时提供证据,推动案件的快速审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对当前民事诉讼举证期限的评价在当前的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期限的设定受到了广泛争议。

一方面,认为过于宽松的举证期限容易滋生恶意诉讼、拖延诉讼等不良行为;另一方面,举证期限过于严格则可能给当事人提供足够的时间去寻找证据和筹备辩护。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尝试对不同类型的案件进行相应的分类,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来确定举证期限,以达到更好的司法效果。

同时,可以鼓励当事人在诉讼前期加强证据收集和保存,以免到了诉讼过程中才开始寻找证据。

五、结论民事诉讼举证期限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法学课题。

电大证据学形考1题目和答案

电大证据学形考1题目和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40分,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1.法定的证据种类是法律按照证据事实的,( )对证据所作的具体分类。

A 特点B.来源C 表现形式D.本质属性2.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

A 物证、书证B .证人证言C 鉴定结论D.当事人陈述3.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 )。

A 工具B .痕迹C 票证D.枪支4.诉讼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

A.全面性 B 客观性C 相关性 C 法律性5.对被告人的口供不能轻信,但经过查证属实后,( )成为定案的根据。

A 可以B.一律不能C 有的能,有的不能D —般不能6.常见的鉴定结论有( )。

A.法医鉴定 B .刑事技术鉴定C 司法精神病鉴定D.其它技术鉴定7.根据诉讼证据的( ),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A 存在B 表现形式C 来源D.证明方向8.在理论上,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证据可分为( )。

A 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B .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C 物证和书证D.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9.被告人供述一般都是( )。

A.传来证据B.间接证据C 直接证据D·辩护证据10.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有( )。

A 证人B 侦查人员C 检察人员D.审判人员1L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和书证是( )。

A.言词证据B.实物证据C 直接证据D .间接证据12.我国司法认知的范围有( )。

A.众所周知的事实B.自然科学定律C 当事人成认的事实D.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1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区分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 )A 证人B 被害人C 被告人D.当事人14.可以成为被害人陈述的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 .法人C 成年人D 未成年人15.以下关于证明对象的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C 刑事诉讼中排除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D.证明对象与实体法标准无关三、案例分析(40分)1.(15分)某市居民张三在本市永久商亭购置一箱啤酒招待朋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专业证据法之司法证明的环节
勘验、检查
主体:侦查、检察、审判人员、行政执法人 员
对象:现场、物证、实体、活体 勘查、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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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调查实验
模拟实验 解Biblioteka 的问题感知能力 行为能力 物质属性 事件发生的条件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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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
概念
用适当的方式和手段将已经发现或提取的证 据固定下来,妥善保管,以便司法人员、执 法人员、当事人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证明或 认定案件事实时使用。
权利型取证
案件当事人及其律师开展的非强制性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依据事务是否经过委托
本调查
由承担取证义务的主体收集与保全证据的做法。
受托调查
某人本来不承担取证义务,在接受他人的委托后而收集和保全 证据的做法。
依据法律规定不同
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施、鉴定 以及保全方法等
从举证责任角度 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官的指定,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或者向对 方当事人提出证据,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的时限制度。
从比较民事诉讼角度 因为法律规定当事人须在一定阶段或一定期间内提出证据,而 没有法定的阶段或者期间内提出证据,当事人便丧失提出证据 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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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 期限内提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 则承担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
实物证据的举证与质证,与此略有不同。
补充问题:在交叉询问中能否使用“诱 导性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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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五、认证
认证的概念
认证主体:法官(其他司法人员;合议庭?) 认证对象:证据(案件事实?) 认证内容:可采性与证明力
认证方式
当庭认证与庭后认证(庭前认证) 个人认证与合议认证 直接认证与间接认证 单一认证与综合认证 口头认证与书面认证 一步认证与两步认证

《证据学》机考试题库

《证据学》机考试题库

《证据学》机考试题库(一)判断题: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这是一种法律推定。

(错)被害人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不管是什么样的权益。

(错)本案的鉴定人如果在诉讼开始之前就知道案件情况的,优先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对)本证是用以肯定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 对)辨认和对质都属于证据审查判断的方法。

(对)传闻证据规则最早产生于法国。

(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对抗式审判制度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

(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可以对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主义原则主要盛行于大陆法系国家。

(错)当事人自认的效力包括对当事人和对法院两方面的拘束力。

( 对)对神宣誓是神示证据制度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对)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

(对)法定证据制度是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否定,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

(错)法律推定降低了举证的难度.(对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并有作证能力的成年人才能做证人.(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的例外情形就是贪污贿赂案件。

(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行为,也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错)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故意还是过失属于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对)非法证据规则有利于防止或减少冤假错案。

(对)公证文书属于鉴定意见。

(错)国家机关制作的文书作为证据使用一定是公文书证。

(错)行政诉讼的证明对象仅包括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包括合理性有关的事实。

(错)行政诉讼实行证明责任倒置的原则.(对)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所以原告可以不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

(错 )婚姻关系案件不适用自认.(对)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证明过程是比较简单的。

(错 )鉴定人必须接受委托的鉴定工作,不能拒绝。

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

法学评论(双月刊)2010年第4期(总第162期)也论美国的审前证据开示制度乔雄兵*内容提要:审前证据开示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审前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的一种制度。

审前证据开示在美国运用最为普遍。

美国单方面实行域外审前证据开示遭到其他国家的普遍反对,为了对抗美国式的审前证据开示,许多国家制定了障碍立法或保密立法。

为减少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 海牙取证公约 对审前证据开示作了规定,公约第23条允许缔约国对审前证据开示予以保留。

但是,公约制定后,美国与其他国家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依然存在。

为解决各国之间在审前证据开示方面的冲突,国际社会还需进一步努力。

主题词:审前 证据开示 海牙取证公约一、美国审前证据开示的历史沿革审前证据开示(pre-trial discovery),又被译为 审前证据发现 或 审判前取证 , 是民事诉讼的一种审前程序,主要指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该程序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与信息,以助于准备庭审。

审前证据开示程序起源于英国衡平法实践,它通过允许当事人在审前阶段向对方索要文件来弥补普通法中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毋须作证而使对方无法获得证据的不足。

历史上,英美普通法系仅通过诉答程序对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进行整理。

证据准备完全是当事双方各自的活动,法律并没有为当事人从对方或第三人处收集证据提供什么手段,各方只能凭借自己的力量获取审理所需的证据,因此,诉讼当事人很容易遭到对方提出证据的突然袭击。

一个勤勉的律师在开庭时可能对自己一方的案情准备相当充分,但对对方真实情况经常是一无所知,也就不能准备应对。

突袭乃合法的诉讼策略,诉讼被称为一场比赛或斗争,双方律师都极力为本方当事人争取,直到法庭上决出胜负。

其结果是判决往往取决于律师的辩论技巧,而非案件的是非曲直。

同时,在当时,陪审团主要由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人组成,案件起诉之后,证据开示显得并不重要,因为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把案件集中到争议问题并依法作出裁决。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适用

• 3、我国的证明标准规定: • 《证据规定》第73条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 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 够的依据否定对方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 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 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这是我国司 法解释首次对证明标准的明确确认。 • 该规定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高度盖然性” 证明标准。这种证明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借鉴了 英美法系的优势证据标准,但由于在规定中使 用了“明显”一词,因此又不同于优势证据, 所以一般认为仍应是“高度盖然性”标准
•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只要当事人主张的 事实需要证明,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即产生。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自当事人主张某一事 实起,直到这一事实被证明,始终存在于该当 事人。 • 3、责任转移与否不同(曾有观点认为证明责 任可以转移) • 4、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不同 • 五、“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区分的意义 • 有助于准确把握案件审理方向 • 案例:原告张某是某童装品牌A注册商标的商 标权人,同时自行建厂生产A牌童装。2002年 至2003年底,张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经销协议, 由甲公司经销张某生产的A牌童装。2005年中, 张某发现乙商场销售的童装上使用的商标与原 告商标相同,且印有“生产商张某,经销商甲 公
• 下疑点:一是该买卖纠纷审理期间恰逢“非 典”,并未开庭审理,乙公司起诉后,很快即 与丙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二是产品实物并未在 法庭出示,而是根据乙、丙公司的要求,依据 其给出的图型绘制在调解书上的;三是该买卖 纠纷恰恰发生本起诉讼期间。 • 4、公证文书的证明力。 • 对当前公证机关公证行为的评价。 • 公文书应具备与其证明效力相当的严谨的制作 过程。 • 对瑕疵公证文书的处理:区分是属于重大瑕疵 还是可以予以合理解释的瑕疵。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中的若干法理学问题[内容摘要]:我国尚无独立的证据法,但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01年出台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

根据近五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据制度中涉及的相关法理学问题值得司法实务界继续关注和研究。

如举证责任制度、证据的开示与交换制度、证据的采信规则、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等一系列的问题。

笔者拟针对最高院的《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证据制度中的若干问题加以解析,并提出自己的相应观点。

[关键词]:民事证据制度法理学前言证据制度是诉讼法中的基本制度之一。

在我国因无单独的证据法,各项证据规则散见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大诉讼法中。

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证据规则是与每个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制度,其完善与否对民商纷争的有效解决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但非常遗憾,民诉法自80年代试行起至90年代正式颁行以来一直尚未建起完备的民事证据制度。

直至2001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才公布了相应的系统性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出台的该规定中某些制度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和前瞻性,值得予以关注和研习。

该规定施行近五年来,在司法实务中存有诸多争议。

笔者试从该《规定》入手拟就对证据制度中的有关法理学问题加以探讨。

一、对举证责任制度的重新解析1、应当辩证考量“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包括法官在内的许多诉讼参加人对民诉法所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制度停留在片面和机械的理解阶段,往往将“主张”等同于诉讼请求,从而只要求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且被告也以该规则对抗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从而被不合理地免除。

笔者认为,应当重新解析该责任制度。

所谓“主张”,不应仅指“诉讼请求”,其内容应包括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对有利于自己的情形予以肯定或对不利于自己的情形予以否定的所有诉辩观点。

因此,无论原告还是被告,或者是第三人均负有举证义务。

当原告能以相对充分和合理的证据来证明其所诉的有关事实并足以达到支持其请求的程度遭到被告方否认时,应转由被告方对自己的否定性主张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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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时限与开庭期日、证据交换时间的关系及其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08-01-09 10:53:00 浏览次数:57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明确当事人逾期举证将导致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否定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适用。

因此举证期限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诉讼期间制度,直接关系到民事举证制度的确立。

结合《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第三款“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计算”,说明举证期限的确定原则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处分权,又要确保法院对民事案件审理进程的管理和监督权;举证期限的确定方式是两种,其一由当事人合意约定,其二由法院指定,同时限定法院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但同时根据《规定》的有关条款,举证期限与开庭期日、证据交换期日存在关联性。

如何理解三者的含义和关系,对于正确适用举证制度指导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举证期限与开庭期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期日应当排在被告的答辩期届满之后。

一般情形下,由于被告往往怠于提供答辩状,在五日内向原告送达答辩状副本的法定程序流于形式。

审判实践运作的常规是答辩期满后,法官根据审案的进展程度和其他工作安排,指导书记员排期开庭。

《规定》要求除当事人就举证期限进行了约定外,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应不低于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算的三十日。

结合《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供”、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

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的内容,一审法院受理的案件进入开庭程序,将在举证方面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应当提交证明诉请或反驳诉请事实的证据及相关的新发现的证据;2、庭审后提出的证据,如果法院认定不是新证据的,不再组织当事人双方质证。

即庭审结束后再行举证,除非符合《规定》的几种例外情形,否
则视为证据失权,当事人丧失提出证据的权利,丧失证明权。

虽然《规定》没有明确一审案件排期开庭的期日,但从上述条文暗含的内容理解看,开庭期日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能够保证当事人充分享有举证的权利和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被告的答辩期满后迳行排期开庭,往往在开庭期日,法官根据《规定》指定当事人举证期限还未届满。

庭审结束后,当事人当然享有继续举证的权利。

以这种方法排期开庭虽然未直接违反民事诉讼法和《规定》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范,但必然导致《规定》有关当事人举证权利的行使沦为空谈,法院判定当事人承担因举证不利的后果缺乏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从而动摇举证责任制度实现。

因此排期开庭应当考虑到《规定》有关条款的司法适用,注意开庭期日和举证期间相互影响关系,确保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即在当事人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三十日以后,确定开庭期日。

如果是当事人双方合意举证期限的,开庭期日应符合在答辩期满和当事人合意举证期限届满的条件。

法官如果单纯从提高案件审理效率角度,在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前提下,尽早安排开庭期日,而忽略《规定》的司法适用,其结果是适得其反。

这样庭审结束后当事人保留举证的法定理由,案件的审结尚有待于当事人举证。

当事人所举证据是否是新证据失去评判的标准和评判的价值。

为谨慎起见法官只能再次甚至多次组织当事人质证,审判经济和效率的目标难以实现。

从法律渊源上来看,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规则的司法解释,但《规则》是特别法,且就相关问题的规定并不与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相冲突,因此在司法适用的过程中,应当尽量考虑二者的全面适用,避免顾此失彼,割裂二者的协调适用。

二、举证期限和证据交换期日
《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顺延”,一方面规定证据交换期日的确定方式有二:其一由当事人确定,其二由人民法院指定。

另一方面规定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相关联,交换证据之日就是举证期限届满日,举证期限因申请顺延,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举证时效制度是为了在适当的时间内限制当事人行使提出证据的权利,证据交换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有效地整理案件的争点事实和证据,保证集中审理,强化庭审功能。

举证时效制度是证据交换制度的配套制度之一。

因此证据交换和举证时效是相互关联的具有内在联系的制度规范。

关于《规定》第三十八条“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的理解问题,存在一定的分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法官依职权组织当事人双方庭前交换证据,就意
味着当事人的举证期间结束。

举证期限因证据交换而中断。

之后当事人证据失权,法院对失权证据不再组织质证,当事人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持相反的观点的人认为,依照证据交换时间随依举证期限的顺延而顺延来判断,证据交换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

涉及法院组织当事人证据交换期日规定的第三十七条“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只明确了证据交换的截止时间应在开庭审理前,复杂疑难的案件证据交换可在答辩期满后开始。

应怎样来确定证据交换的期日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分析:首先,举证期限无论以当事人合意还是法院指定的方式确定,即具备法律效力,除有法定变更理由,不得任意改变。

举证期限应有相对的稳定性。

第二,当事人举证是进行案件争点整理的前提和基础,赋予当事人稳定、适当的举证期间,便于他们通过自身的积极努力收集充足、高质的证据材料,否则证据交换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第三,除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多次证据交换和在第一次证据交换后,对方当事人提出反驳的新证据的,证据交换直接产生确定法院审判对象的法律后果,即法官针对整理的争点事实和证据集中审理。

所以证据交换期日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审理前较为妥当。

但存在例外情况:1、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证据交换期日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

2、当事人双方明确以书面形式,申请法院在其合意或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开庭审理前组织证据交换的。

同时应注意证据交换是庭前程序,证据交换若因当事人申请举证延期而延期,但应保证在开庭审理前。

庭审后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不再进行交换,直接组织庭审质证或者根据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再审程序中,法院应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对方当事人提出意见或者举证。

总之,举证期限与开庭期日、证据交换期日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三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限制。

开庭期日应在举证期限后,证据交换期日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开庭之日前。

举证、换证和开庭,是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进程的重要程序,举证是换证充分、有效开展的重要前提,换证是提高审案效率的保障,开庭是案件审理的重心。

因此有关《规定》中在举证期间、换证、开庭的期日在司法适用中的理解和掌握,应避免单纯从文字意义上解释,同时要结合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及其立法精神,担当好管理和监督举证时效制度实现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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