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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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3.04•【字号】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为进一步提高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水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6]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即: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28•【字号】闽国税发[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发〔2006〕214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的精神,提高我省个体税收的征管质量,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认识,以科学的税收观统筹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

各级税务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依法行政的科学理念,按照总局《办法》规定的要求,加强和改进个体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对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要以“依法治税,应收尽收”为原则,努力营造公平的税收发展环境,促进多种经济成分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绝不能以个体税收税源小、矛盾多而放松甚至放弃管理。

二、强化管理,不断增强对个体税源的监控能力,提高征管效率。

强化户籍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户籍管理制度。

坚持属地管征原则,对分支机构、仓库等都要严格列入管理范围;同时,认真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按行业或按街道、乡村落实征管范围,以明确工作责任、强化业务考核,切实把各项征管工作落实到位。

三、突出典型调查,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精细化管理。

各级国税机关要对不同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分类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办税指南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指南

办税指南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指南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指南
一、业务名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分月汇总申报
二、业务概述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三、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1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2006〕119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提供资料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X税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
五、办理程序
纳税人如实填写《《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XXX税纳税分月汇
总申报表》,在法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六、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七、注意事项及温馨提示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
局〔2006〕16号)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
额缴纳税款。

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第八条的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
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
税款。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湘地税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地税发〔2007〕6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现将《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二○○七年一月十八日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地方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上述所称“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湖南省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地方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期定额户的应纳税定额。

第五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辖区内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

对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定期定额户,其应纳税定额原则上参照国税机关核定的定额。

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定国税机关核定定额明显不实的,可以采用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定额。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附填表说明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附填表说明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附填表说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附填表说明一、填表说明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时,需要填写相应的表格。

下面是填写表格的详细说明:表格名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表表格内容: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经营收入、纳税情况等内容。

填写要求:务必如实填写各项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表格样式:根据附件提供的表格格式填写,确保整个表格的规范和一致性。

填写方式:请使用黑色或蓝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确保字迹清晰可辨。

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表填写要点1. 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在此部分填写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注册号、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等相关信息。

确保填写的信息与工商登记资料一致。

2. 经营收入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收入情况,包括销售额、服务收入等。

请根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确保数字的准确性。

3. 税务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的纳税情况,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各项税种的纳税金额。

请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填写,并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

4. 公示期限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的时间段,通常为一个会计年度。

确保填写的公示期限与实际公示时间一致。

三、注意事项1. 如实填写信息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是为了公示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所以务必如实填写各项信息,不能夸大和隐瞒实际情况。

2. 保护机密信息在填写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表时,要注意保护个体工商户的机密信息,如银行账号、纳税识别号等。

确保这些信息不被泄露。

3. 提交材料要齐全在进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时,还需要提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等。

请确保所需材料齐全,以便顺利完成公示手续。

四、结语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是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的公示,是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

通过填写准确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公示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有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纳税诚信,促进个体工商户的健康发展。

大家在填写表格时务必仔细、认真,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表格的规范性。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INDIVIDUAL INOUSTRIAL AND COMMERCIALHOUSEHOLD INCOME TAX MONTHLY RETURN纳税年度: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Taxable month:From____date____month____year Date of filling:____date____month_____year金额单位:人民币元Monetary unit :RMB Yuan月生产经营所得应在次月七日内预缴税款,并向当地机关报送本表。

The return is desig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9 0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 C OF CHINA. The tax payers should turn tax over to the State Treasury, and file the return with the local tax authorities within sever days after the end of the taxable month . 代理申报人(签字): 纳税人签字:Agm(Signature) Tax payer(Signature or seal)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所得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可填报此表。

个体工商税务申报

个体工商税务申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个体工商税务申报篇一: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汇总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单位:人、元填表说明:1、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应纳税经营额”3、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篇二: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定期定额征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案例5: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核定的销售额为11600元/月,20XX年第四季度发生了如下业务:(1)10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10000元(票面金额合计10300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2)11月发生了货物及劳务不含税销售额21600元(票面金额合计22248元),已自行开具普通发票;(3)12月在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为3000元(票面金额合计3090元),代开发票预缴税额为90元。

说明:1.申报表中“销售额”按开票销售额与核定销售额孰高值填写。

所以,10、12月份“销售额”栏应填写11600元。

2.合计第1列“销售额”不超过9万,本季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12月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入,要按规定缴纳税款。

3.申报表中本季度第三月第6栏“减免税额”=本季度第三月第4栏“本期应纳税额”-代开发票预缴税额申报表填写如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双定户纳税人)。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无。

七、申请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

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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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纳税分月(季)汇总申报表
A 06118
<纳税人盖公章区>
备注:本表一式一联。

【表单说明】
1、本表由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根据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分月如实填写,并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进行申报。

2、应纳税额:当“实际月(季)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季)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实际月(季)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当“实际月(季)应纳税经营额”〈“核定月(季)应纳税经营额”时,应纳税额=核定月(季)应纳税经营额×税率(征收率)。

3、减免税额:是指纳税人本次申报按规定可享受的各类税收减免金额。

4、已申报纳税额:是指纳税人每月(季)实际已申报纳税的数额,包括核定的纳税人应纳税额和代开发票金额超过核定的应纳税经营额所缴纳的税额。

5、应补税额=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已申报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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