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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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

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随着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峻,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各国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重要议题。

在这个背景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将从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出发,探讨公众参与机制在其中的作用和影响,最后提出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第一部分是生态环境保护的现状分析。

当前,全球面临的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资源短缺等,这些问题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在中国,生态环境问题也是十分严重的,土壤污染、水源污染、空气质量下降等问题层出不穷。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人民的生活质量,也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第二部分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研究。

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是一种新型的环保理念,其核心是通过增加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参与度,促进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环保行动。

在中国,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机制主要包括宣传教育、法制建设、组织协作等方面。

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识和关注度,促进环保行动的落实。

第三部分是公众参与机制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和影响分析。

公众参与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影响在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

首先,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保意识的普及和提高,激发社会各界的环保热情。

其次,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保的制定和执行,促使相关部门和企业更加重视环保问题。

最后,公众参与可以促进环境监督和评估工作的开展,促进环境问题的及时发现和解决。

第四部分是建议和对策。

为了更好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相关部门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度。

其次,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保制度和监管机制。

最后,要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综上所述,生态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机制研究是一项重要的课题,对于促进环保工作的进展和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至关重要。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可以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共同推动环保事业取得更好的成果。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n l s so h e a e y t m o h a o n b o d a d p t o wa d t e m e s r s o p o i g p b i a y i ft e r lt d s s e b t th me a d a r a n u s f r r h a u e fi r v n u l m c
Ab ta t n e io m e a r e to oc s , blcpa tcpa i n i e ts g iia e Any na ur lp r s r c :I nv r n nt lp ot c i n pr e s pu i r i i to sofgr a i n fc nc 。 t a e — s n,e a r on a he s c a r nia i s s a l a e t i t hr gh e t i o e r s o y t o l g lpe s nd t o il o ga z ton h l h v he rgh t ou c r an pr c du e r wa s o t ke p r n a lt c i te e a e o t e e io a a t i l he a tvii s r l t d t h nv r nme t lp o e to nd t a u e t tt s c i iis n a r t c i n a o m ke s r ha he e a tv te ar n ln t he i t r s ft e r lpub i.Thi p rus s t e c nt a tpe s c i e t ke t — e i i e wih t n e e to he g ne a lc spa e e h o r s r pe tv o ma he a

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380—节能与环保引言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的基础,绿水青山是实现美好生活的保障。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在逐步提速。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

作为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治理的转型以及制度的优化必将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议题。

1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1环境保护责任落实亟待加强一些基层地区管理者,对生态文明思想学习贯彻不够,缺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绿色发展观树立不牢,仍存在“重经济发展、轻生态保护,重应付检查、轻问题整改,重工作安排、轻检查落实”等现象,生态文明各项改革任务落地不够,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落实不到位,没有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对环保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认识不足。

1.2公众参与层次较低生态环境治理与社会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他们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受益者,更应该是且必须是环境治理的参与者,生态环境治理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公众参与程度的影响。

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公众参与层次低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公众的被动参与。

由于受到“大政府,小社会”的观念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仍然是“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

在这种模式下,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程度会受到行政主管部门的态度偏好的限制,而轻视社会公众力量的现象普遍存在,弱化了公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

二是公众参与主要停留在观念性参与层次。

我国的社会公众对生态文明的总体认识呈现出“高认同、低认知、践行度不够”的特点。

1.3流域环境综合治理模式目前,流域环境治理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型或市场主导型的治理模式,但是这两种模式都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参与,都需要协同社会公众对流域环境进行综合治理。

治理模式可以细分为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和合作型治理模式。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 1 3 7 ・
环境保护 公众参 与制 度研究
高东升
f 哈 尔滨 市 阿城 区 环境 监 察 大 队, 黑龙 江 哈 尔滨 1 5 0 3 0 0 )
摘 要: 单纯依 靠环保部 门的环保制度在我 国已经推行 了多年 , 但是 收效甚微 , 污染仍在 加剧 。公众 的参与权 、 知情权是 宪法赋 予公 民的神 圣使命 , 我 国的公 民也不例外 。实行环保的全 民参与可以加强、 弥补 、 监督环保 部 门的工作 。 关键词 : 环境保护 ; 环境权 参与权 ; 环保的公众参与 ; 制度研 究 环境 污染 的 日趋严重 , 环境保护部 门的监察无力使 我们 的生存 利 ,并且 负有保护 和改 善这一代和将来世 世代代 的环 境 的庄严 责 环境从来没有像现 阶段这样令人担忧 。 各地频发 的严重 的环境污染 任 。 事件使环境 问题成 了一个必须全 民参 与的问题 , 因为环境 与全民利 2国 外 环 境 保 护 公 众 参 与 制 度 的 立 法特 点 益、 全 民健康息息 相关 , 任何 普通 民众都有 参与环境 保护全过程 的 西方发达 国家在此方 面 , 立法起步 比较早 , 制度 比较 健全 , 公 众 权利与 义务 。一个 国家 的环境保护 的好 坏 , 不取决 于其工业 经济的 参与制度在国家环保工作 中的地位也更加重要。 发 达与否 , 也不取决 于其在环境部 门投入资金 的多寡 , 更 不取决 于 通过立法将公 民环境权细化 , 具体化 和制度 化 。西方各 国不 仅 环境部 门人员编制 的扩大 , 其实一个 国家 的环境保护 的好坏 取决于 明确规定 环境权是公 民的实体性权利 , 而且为保 障公众参 与真正得 这个 国家 的所有 民众 的品格 。环境保护 提倡 全民参与 , 可以促成 我 以实现 , 往往还将其细化为一些程序性环境权 , 如获得司法救济权 、 国的全体 民众产 生这样 的意识 : 原来 环境也有我 的一份 , 所 以我 也 参与决策权 、 知情权等等 。 要投入到保护我 的环境 中来。 这是污境保护全 民参与制度的高明之 3我 国 环 境保 护公 众参 与制 度 的立 法 现 状 与 问 题 处也是其关键所在 , 另一个好 处就是全 民的参与可 以对环境监察 部 《 宪法》 第 2条 明确规定 : “ 人 民依 照法律规定 , 通过各种途径 和 门的执 法进行监 督 : 以前 那种收 了罚 款就听之任 之 、 任 由其 自由排 形 式 , 管理 国家事务 , 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 管理社会事务” 。 放污染 的情况将不复存在 了, 因为有 了民众 的监督 。必须实行 民众 3 . 1 立法指导思想滞后 , 公众参与权利基础不明确 的否决权 , 某一地方性 的环境保护不 力 , 当地民众有权让 整个环 境 参 与权 实际上是公 民环境权的一项子权利。西方发达国家早 已 保护部 门内的全体有编制人员一次性全体下 岗 , 只有这样才 能真 正 将公 民环境权在宪法上给予 了普遍承认。 调动起 环境保 护部门的积极性 , 推 而广之 , 我国的所有个 机构与 部 3 . 2公众参与的方式和内容在立法 中过 于抽象 , 缺乏可操作性 门只要都实行 了这种机制 ,这个 国家的面貌 必将 从此焕然 一新 , 而 纵 观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 除了与《 环境 影响评价法 》 配套 不是只将政府无力保护的环境推给 民众 , 更不是只将与权力无关 的 的《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与暂行办法》 外, 绝大多数 的单行法仅仅规定 环境推 给民众 。 了事后救济如检举 和控告相关污染的权利。 1 环 境 保 护公 众参 与 制 度 的 理 论 基 础 3 . 3公众意见很难得到合 理的听取 与表达 1 . 1 环境保护公众参 与的社会基础 我国现行的规章 中对于如何确定公众 范围 , 仅 有一些原则性规 环境保 护的 的公众参 与制度在我 国的特殊 社会环境 中是有一 定 , 使得公众范围具有相当的不确定性 。 t 定 的社 会基础 的 , 我 国的民众 比较看 凑热闹 , 比较有参 与意识 。同 3 . 4公众参与不够广泛 , 权利意识淡薄 时, 这种参与意识也是民主意识 的萌芽 。早在 l 9世纪的中后期 , 西 从 当代 环境立法 的趋势来看 , 公 众参与 的范 围无论 是在深度 上 方 国家就 已经开 始了政府职能 的改革 , 将 政府从僵化 、 官僚 的腐 败 还是在广度上 , 都得到 了逐步的扩展 。 中挽救 了出来 , 不仅实现了公众利益 的最大化而且还实现 了公共 权 3 . 5缺乏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 力 的最 大化 ; 不仅使得公 众可 以参与公 共事务 的管理 与参 与 , 而且 为更好 的保 护环境公 共利益 免受 损害 ,从 发达 国家 的立法来 还将政府 的权力全部还于 民众 , 使民众可 以集体投票否决 当地 的政 看 , 大都赋予 了个人 提起 环境公益诉讼 的资格与权利 , 规定 了公益 府, 因此 , 这样 的政府会为 了保住其地位 , 更重要 的是为 了保住其 面 诉讼 制度 。 4我 国 环 境 保 护公 众参 与 法律 制 度 的 健 全 与 完 善 子 与荣誉而在施政时尽全力讨好 民众 ,甚 至民众还没有想到 的, 政 府都替你们想到 了 , 比如供暖问题 , 不等你去找政府 , 政府会 派专人 4 . 1 构筑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立法体 系 , 创设权利来源 主动挨家挨户测试温度 、 解决 问题 , 只为了获取一个民众的满意度 。 确立公 民环境权 的宪法地位 , 不仅是理论 和实 践发展的必然趋 在环境保护 方面更是如此 , 民众选出来 的政府会为 了民众 的福祉而 势 , 也为公 民环境权在其他法律中的规定有 了明确 的宪法依据。 竭尽全 力。 4 . 2保障公众意见表达及被听取 4 . 2 . 1 细化并公示确定公众范 围的规则及 确定的公众 范围 , 确定 1 . 2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法理基础 参与某环境事项公众 的范 围。细 化法律法 规规 章中的指导性 原则 , 1 . 2 . 1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在2 0世 纪 6 0年代 ,一位美 国教授提 出了一个 看似芒唐的 想 任务在收集 、 听取单位 , 关键是如何细化。 法, 这位教授认 为水也好 , 空气也好 , 阳光也好 , 这些 人类生 活必须 4 . 2 . 2设定对公众意见的处理 程序 。如何处理公众意见 , 必须 有 收集 , 听取单位不仅要对意见进行 归类整理 , 而且要将 的环境要素 是城市全体公 民的“ 公共 财产” , 每一个 人都有 份 , 每一 明确的规定 。 个 人都有权 不允许这些公共 财产被任何人 以任何 目的对其进行 侵 处理结果以书面形 式公 之于众 。 4 . 3 拓宽公众参与 的途径与范围 , 使之具体化 , 制度化 , 法律化 害。这 种提法 对于全 民参 与环境保护是一个福音 。 我 国 目前公众参 与积极性不 高的一个 主要原 因是公众 没有 参 1 . 2 . 2公共委托理论 而环境立 法中关 于公众 参 与上述理论 不谋而合 的是公 共委托理 论也认 为环境是公共 财 与的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参与的范围很 小 , 产, 每一位公 民都是信托人 , 全 体公 民可 以将环境委托给政府 , 做为 与的规定 也大多是 原则性 的规定 , 缺乏可操作性 。 4 . 4确立公 民独立 的环境诉讼资格 ,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 制度 受托人的政府必须以全体公 民的意志行事 , 不得允 许任何人 以任何 目的损 害委 托人的集体 利益 , 必须 对受托 的环境 善加看管 、 善 加治 西方各 国的环境法 中的环境公 益诉 讼制度 , 立足于环境权 益不 而是属 于全体社会及其 成员的 理、 善加维护 。环境问题并非看似 的那么简单 , 由于环境 的复杂性 , 仅仅属于某一个个 人或法人 的利 益 , 政府受托人可以在受托的权力 内行使一定 的 自由裁量权 。 这个 自由 公共利益 。 裁 量权必须 在 民众 的监督 之 内而且必须经 民众 的同意之后方 可施 结束语 估且不论西方 国家如 何 , 仅就我 国的严重 污染有增无减 的严峻 行。 1 . 2 . 3公 民环 境 权 理 论 现实 ,实行环境保 护的公众参 与制度 就是 十分必要且 必须施行 的。 其最初的法律依据是 1 9 7 2年的《 人类环境宣言》 。 宣言提出 , 全 公众不仅 有权参与 , 而且环境属 于全体公众 , 因此全体 公众也必 须 体社会成员 都享有在健 康 ,安全和舒适 的环境 中生活和工 作的权 为 自己的公共财产而参与。

试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试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试论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的任务也变得愈加紧迫。

为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各国都开展了一系列的环保行动和制度建设,其中之一便是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旨在深入分析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研究的意义和影响,探究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运行及发展。

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意义和影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政府在环保工作中实行开放、透明和民主的决策过程,使公众团体和个人能够参与环保决策、监督环保状况和参与环保监测,以实现公众的环境权益保障。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意义和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增强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通过公众参与环保决策和监督环境状况,让公众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环境保护意识和环保素质。

(二)形成广泛、多元的环保主体。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可以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环保主体,包括政府、专家、环保组织、公众等,形成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有效监督的环保体系。

(三)促进环境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

公众参与可使环保决策的制定更加科学、规范,使环保工作的开展能够更好地符合科学方法和环保法规,从而推动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

二、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要建立需要关注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政府领导、机构设置、法规制度等等。

(一)加强政府领导。

必须强化政府的环境保护意识,取得政府的支持和保障,加强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宣传和普及,开展各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环保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二)建立合适的机构设置。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机构体系,是保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实施的关键问题。

需要建要建立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环保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把握好环境保护的政策方向和目标,确保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

(三)建立完善的法规制度。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离不开完善的法律法规。

要建立以法律法规为指导的环保决策机制和机构,在制定环境保护决策时,充分考虑公众的声音和意见。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1. 简介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而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众参与可以增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持续性,提升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理解,促使政府和企业更加负责任地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本文将探讨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情况,分析其中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

2.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工作的力度,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了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管和治理。

然而,由于经济发展速度快、资源消耗大、环境压力大等因素,环境问题依然存在,并且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和趋势。

3. 公众参与的意义公众参与是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公众参与可以让公众了解环境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发表意见和建议,参与决策过程,有效监督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

公众参与不仅可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还可以促进公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4.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现状我国在环境保护中加强了公众参与的意识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不完善,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其次,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公众参与的态度不积极,缺乏对公众意见的认真倾听和采纳。

再次,一些环境保护决策缺乏科学性和民主性,公众的参与仅仅是一种形式上的“表决”,缺乏实质性的影响力。

5. 解决问题的措施为了改善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情况,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应完善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建立健全公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机制。

其次,需要加强公众参与的培训和意识提升,提高公众对环境问题的认知和参与意愿。

再次,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监督和约束,确保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后,应倡导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理念,保障公众参与对决策结果的影响力。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论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引言一、公众参与制度的定义公众参与制度是指在环境保护决策中,政府和相关利益方与公众之间建立的一种机制。

通过这种机制,公众可以参与环境政策制定、项目评估及决策等环节,对环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发挥监督作用,保障环境保护决策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重要性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民主性:公众参与制度提供了一种民主参与的平台,实现了公众对环境保护事务的直接参与和监督。

2. 知情权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获得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信息,增强环境意识和责任意识。

3. 合法性保障:公众参与制度可以使环境保护决策合法化,避免因缺乏公众参与而引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

三、公众参与制度的实施问题及对策虽然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下所述,并提出相应的对策:1. 信息不对称: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缺乏相关的信息,影响了其参与度和质量。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信息公开和传播,提供相关培训和教育,增强公众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 利益冲突:公众参与制度涉及多方利益,可能引发利益冲突。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多方合作机制,明确各方的权责,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争议。

3. 决策效果不理想:公众参与制度在实施中,决策效果不尽如人意。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建立科学、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加强评估和监督。

公众参与制度在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信息公开、解决利益冲突以及提高决策效果等措施来完善制度,推动环境保护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国家环境保护领 域立法的趋 势, 也是构建新型环保社会模式的一个方向 。然而我 国环境保护无论是在立法 . 还是在 实行等 方面在存
在 着一 定的缺陷。本文在 立足我 国国情 的基础上 , 分析 了我 国环境保护 中公众参与制度的缺 陷与不足 . 并就如何建 立完善 的环境保
护 中的公众参与机制提 出对策建议 , 以期 完善我 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有效性。
于我 国民主法治的实施 。
律的建立 到具体 环境 问题 的解 决都 是政府 相关 职能部 门完成 的, 其 中很少涉及公众 的参 与 , 公众 自发 的参 与基本不存在 , 很 大程度上打击 了公众 的积极性 , 使公众参与制度形 同摆设 。 1 . 3 公 众的环保意识不够 。现实生活 中, 人们确 实开始关 心环境污染问题 , 但是还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与个人 的关系 , 对 于环境保 护的认 知 比较浅薄 , 并没有形成深入 的思考 , 了解相关
2 . 4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机制 我 国 目前环境保护 中公益诉讼 是滞后的环节 , 我 国应该 向
人人平等。这里的公众既可以是个人 , 也可 以是 团体 , 参与的过
程应该贯穿于环境法律所实施 的所 有的过程 中 . 包括决策 . 也包
括实践 。
1 我 国环境保护中的公 众参与 制度的不足
关键词 : 中国; 环境保护 ; 公众参与; 制度 ; 研 究; 完善 中图分类号: X 3 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 0 0 3 — 5 1 6 8 ( 2 0 1 4 ) 0 3 — 0 2 5 8 一 O 1
公众 参与思想 的起 源较早 . 但是作 为一 种社会行为而应用
4 5 0 0 0 7 )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 步, 科学技 术飞速发展 , 在给我 国经济发展 带来机遇 的同时, 也 为环境保护带来 了挑 战。 近年来 , 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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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研究
【摘要】公众参与制度是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各国基于国情而建立了不同的机制,在对各国公众参与机制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我国借鉴各国的有益经验,应当明确公众范围,确定公众参与的内容,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公众参与方式,并设计合理的公众参与程序。

明确公众参与具有决定性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主体;被动式行政性参与;公益诉讼
世界环保事业的最初推动力量就来自公众,没有公众的参与就没有环境保护运动[1]。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最初主要采取集会、游行、抗议、请愿等方式,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公众参与形成政治力量,并逐渐法律化、制度化[2]。

一般认为,美国《环境法》首先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以后为各国环境法所推崇,成为环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从而形成了制度内和制度外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制度外的参与主要是环境抗议活动,制度内的参与就是人们是日常所言的公众参与制度。

其中以制度内公众参与为主流。

但在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尚不完善,因此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界定
公众参与之主体即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所谓公众参与,指的是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3]。

因此,公众是与政府和建设单位相对应的社会民众,其具体范围指:(1)自然人,公众主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的集合体,自然人是公众的主要
部分;(2)法人,是指受环境影响的法人组织,在环境保护中法人也应当作为公众参与其中;(3)社会团体,是指人们基于共同利益或者兴趣与爱好而自愿组成的一种非营利社会组织,国外称之为非政府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社会学使用中介组织,经济学常用非营利组织,政治学称之为第三部门[2]。

明确特定环境事务公众参与的公众范围才能确保公众参与的实质实现,如果没有明确的界定,那么公众相对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在公众参与制度中可能利用其不明确性而达到自己的目的。

比如一个建设项目可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一般而言,最靠近项目的环境破坏最严重,从里向外扩散,受破坏的程度逐渐减轻,如果相对人、政府选取最边沿的公众参与,那么当然会得到同意。

因此,我们应当通过立法方式明确特定环境事务参与的公众范围,可以以环境事务所在地点为中心,沿着环境受影响的扩散方向,确定一定区域内的公众即是该环境事务的公众参与主体,进而以中心为基点,按影响环境的因素的衰减率,划分不同区域,并确定不同区域的公众参与的权重,受环境影响越大的区域内的公众参与的权重也越大。

二、公众参与的内容
关于公众参与的内容,一直有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是参与决策活动[4];有的学者认为是参与有关环境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与法律监督事务决策活动;有的学者认为公众参与包括立法参与、决策参与及执法参与[5]。

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环境决策力主政府主导,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质量标准由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没有规定公众参与决策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只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执法,而对参与环境法律救济则仅规定了个人权利受到侵犯时通过诉讼救济自己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公益诉讼制度。

这种不全面的参与实质排斥和限制了公众参与,因为如果仅仅是某一方面的参与,结果可能将其参与空化,必然打击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成熟的制度建设,建立公众全方位参与决策、监督、执法和法律救济的制度。

执法参与,即参与到政府相关机关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贯彻活动中。

任何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规范无论有多完美,对公众的环境利益确认和保护如何周到,如果没有得到执行,那么只能是美好的画饼。

执行的参与可以确保公众决策的落实,从而实现公众的环境利益。

公众参与监督即公众参与对所有有环境保护义务的人监督其是否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以及其行为是否符合环境政策。

这种监督是一种社会性监督。

公众参与法律救济,即公众对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致环境受到损害或可能致环境受到损害的行为,通过法律途径使受到损害的环境得到恢复,或可能受到损害的环境免受破坏。

法律救济的公众参与应当与因环境侵权而受到损害的权利人通过法律救
济而获得赔偿有所不同,应当特指我们所言之公益诉讼。

公众参与
法律救济是公众参与环境利益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公众参与模式的比较与选择
我国公众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参与意识不强,因此许多学者在探讨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或制度建设时,都特别强调要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6],但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不是短期内就能实现的,因此,我们目前迫在眉睫的是根据当前的国情建立一种适当的参与模式。

根据公众参与主体是否自觉,可分为主动式参与和被动式参与。

主动式参与即参与主体通过自己的积极行为,参与到环境保护活动中去的方式。

是主体自觉的一种行为。

被动式参与则是在环境保护活动中,参与主体基于相对人或政府的行为而参与其中,并非一种自觉的行为,如在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对组织者发放的调查表的回答、对有关问题的回答等都是被动式参与。

根据公众参与主体参与的直接目的,可分为预防性参与和救济式参与。

预防性参与是指公众参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环境事故之发生,比如参与决策多是预防性参与,一些监督、执法活动也是预防性。

救济性参与则是环境事故已经发生,公众参与是为了救济被破坏的环境和受害人,公益诉讼多是救济性的。

根据公众参与的活动性质,分为行政性参与和司法性参与。

行政性参与是公众参与至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或配合行政管理,或通过行政管理方式到达保护环境之目的。

上述单一模式进一步组合,形成主动式的预防性行政性参与模
式;主动式预防性司法性参与模式;被动式预防性的行政性参与模式;被动式的救济性司法性参与模式。

不同的模式需要不同的条件,才能发挥作用。

一般而言,主动式的模式中必须要有良好的公众环境意识,在法律上确立环境权,公众的权利意识强烈。

而被动式模式中相对对公众的环境意识、权利意识要求不高,但对法律制度要求应当更严格,相关程序保障更具体。

我国目前民众的环境保护意识较为淡薄,公众参与意识不强,公众性的社会团体较少,市民社会不成熟,而且中国环境保护主流是自上而下式的,司法的独立性仍然较为脆弱,因此,我国更应当采取一种被动式的行政性参与模式。

四、公众参与的程序保障
公众参与程序是公众参与能否实际得到实现的根本保障,任何权利或制度如果没有程序的保障,必须沦为空化,加强公众参与的程序制度建设对于确保公众真实的参与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因此,我国《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应当确保公众参与,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程序。

我们不仅应当建立相应的程序,而且程序必须公正。

公众参与的程序应当公正,程序公正是保证公众参与的公信力,使相对人和其他一般人心悦诚服的条件。

首先,必须在确保公众都有参加到环境保护中的权利,这些权利应当包括直接参加权、参加机会权、间接参加权,以及保证公众具有充分而实质性的话语权[7]。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却缺失这些权利
确认和保护。

其次,提供参加场所的便利,降低参加程序的成本。

公众的参加是否能够具有实质性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参加前提的程序进行场所,参加程序的场所的地点、距离、陈设等都可能影响到公众是否参加和参加时能否充分地表述自己的意思或反驳对方的主张[3]。

五、公众参与的法律效力
公众参与在法律上有什么效力,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等环境法律法规虽然建立了公众参与制度,但却只规定了对没有公众参与的环境评价有关单位、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规定了建设单位如果没有公众参与而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要求其补办,而没有明确规定没有公众参与的环境评价是否有法律效力,以及公众表示反对有法律效果。

更没有规定没有进行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的环境活动或环境行为的法律效力。

公众参与不是仅仅表达意见,而是要维护其环境利益,因此,公众参与如果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即不能产生阻止或同意某种环境活动或行为的效力,那么,公众的环境利益就不可能得到实现和保护,因此,我国公众参与制度建设必须明确公众参与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公众参与可以起到阻止或同意特定环境活动或行为的作用,如果没有进行法定的公众参与,那么特定的环境活动或环境行为就不能进行。

参考文献:
[1]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人民日报》,2004年07月15日第九版.
[2]李艳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p41、9-10、126、228-229.
[3]潘岳: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在科学发展观世界环境名人报告会上的演讲.
[4]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p148.
[5] 如陈泉生等:《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p162;石莎:我国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中国环境法网.
[6] [英]克里斯托弗.卢茨:《西方环境运动:地方、国家和全球向度》,徐凯译,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p40、p41.
[7](日)谷囗安平:《程序正义与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p12-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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