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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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题库()把公共机构碳排放纳入管控。

A、全国碳市场B、上海试点碳市场C、北京试点碳市场D、深圳试点碳市场参考答案:C()家中央国家机关列为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率先实施部门?A、3B、4C、5D、6参考答案:C()利用先进的通信、量测、控制技术和软件系统,实现对分布式电源、储能、可控负荷、电动汽车等的集群聚合与优化控制,作为一个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网调度运行。

A、线上电厂B、专有电厂C、无线电厂D、虚拟电厂参考答案:D()年10月26日,国务院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聚焦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对推进碳达峰工作作出总体部署,并提出“碳达峰十大行动”。

A、2020B、2021C、2022D、2019参考答案:B()年3月,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方案》?A、2018B、2019C、2020D、2021参考答案:C()是利用市场机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

A、建设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B、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C、建设“碳中和”智慧城市监测管理平台D、建设智慧能源双碳云平台参考答案:B()指特定区域(或组织)年二氧化碳排放在一段时间内达到峰值,之后在一定范围内波动,然后进入平稳下降阶段A、碳中和B、碳达峰C、碳汇D、碳减排参考答案:B“十四五”时期,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面临以下()形势。

A、党中央、国务院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B、贯彻落实中央过紧日子要求C、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范围不断拓展D、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涉及的部门越来越多E、各地区、各类型、各层级公共机构之间的节能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问题参考答案:ABCDE“十四五”时期,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新局面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A、坚持绿色转型、创新驱动B、坚持系统观念、重点推进C、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同D、坚持总体部署、因地制宜E、坚持分类施策、因地制宜参考答案:ABCE“十四五”时期,实施以下()行动助力全国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转型。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电力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3.18•【文号】电计[1994]160号•【施行日期】199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核能及核工业正文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94年3月18日电计[1994]160号)各有关电力集团公司、省(直辖市)电力公司、电力设计院:根据核电站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部规划计划司,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公正、合理、高质量的经济评价,既为国家综合管理部门批准项目提供依据,又为项目投资者提供投资效益依据。

为做好核电站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统一评价的内容和深度,提高评价的质量,给国家能源建设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特制定《核电站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是根据国家计委制定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参照原能源部电规院(89)电规经字第002号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精神,以及财政部1992年4号令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5号令《企业会计准则》及《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结合核电工程的特点而编制的。

《细则》用于核电站新建工程项目的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的中期评估及后评估,也可参照执行。

《细则》的使用对象为核电站的业主和投资者、工程设计部门、审查部门、研究机构以及其他有关单位。

核电站建设项目应分别进行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

当两种评价的结论发生矛盾时,应以国民经济评价的结论选择方案和取舍项目。

对某些国计民生急需的项目,如国民经济评价合理、而财务评价不可行,应重新考虑方案,必要时也可向主管部门提出采取相应经济优惠措施的建议,使项目具有财务上的生存能力。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6
•【字号】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施行日期】2019.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

豫发改法规〔2019〕737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委机关各处(室、局),委属有关单位:
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决定》(豫法政办〔2019〕20号)要求,我委对2019年9月30日之前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510号)等27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
〔2016〕1119号)等28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75件)
2.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8件)
2019年11月26日附件1。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字第18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建施字第18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1992年4月3日建设部建施字第189号文发布)根据一九八九年建设部二号令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们对全国施工企业进行了资质认证工作,将现有的施工企业划分为具有独立承包资格的施工企业和只能提供工程分包和劳务的非等级施工企业,实现了企业组织结构宏观调整的第一步目标。

目前,随着施工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许多企业增强了工程设计、施工管理、材料设备采购能力,并总承包了一批建设项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以实现工程项目总承包为宗旨的企业集团也相应地发展起来,并已开拓了国内外市场。

为适应这类企业的发展,加快改革步伐,实现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第二步目标--就位一批工程总承包企业,特制定《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请试行。

本规定只适用于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由于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经验,请你们在试行中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本《规定》。

附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的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

本规定所称企业资质,是指企业的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承包能力和建设业绩。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条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资质条件分为三级。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7.12.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65号
•【施行日期】2017.12.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1765号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本部门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9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宣布失效。

凡宣布失效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自本公告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附件
决定失效的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国家能源局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42件,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序号
文件名称
1 国家能源局关于发布核电工程建设报告制度和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的通知
2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关于下发《国家储备石油委托采购收储暂行办法》的通知
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能源领域标准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9
87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煤制油、煤制天然气产业科学有序发展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4]339号
88 国家能源局关于缓解东北地区电力供需矛盾的意见
国能电力[2014]350号
8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4]545号
9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分解落实煤电节能减排升级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
9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开发与电网接入和运行管理协调工作的通知
10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划》和《煤田灭火工程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
11 国家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1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能科技[2013]227号
55 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西藏地区电网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331号
56 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交流电网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能电力[2013]430号
8
57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工程定额与造价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58 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煤矿充填开采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59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 60 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 61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示范城市有关工作的通知 6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风电清洁供暖工作的通知 6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验收指南》的通知 6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水电工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65 国家能源局 中国气象局关于做好风能资源详查和评价资料共享使用的通知 66 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水电健康有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 67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风电产业监测和评价体系建设的通知 68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抽水蓄能电站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69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新能源发电工程资料信息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0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地热能应用技术导则的通知 71 国家能源局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金融服务的意见 72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抽水蓄能电站调度运行导则的通知 73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分布式发电若干意见的通知 75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76 国家能源局关于生物质发电统计监测体系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77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生物质能供热项目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78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79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用户受电工程市场的通知 80 国家能源局关于防范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的指导意见 81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工作的通知 82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调整电力企业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试点及确认工作机制的通知 83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已取消电力安全监管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84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单一供电城市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85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网安全风险管控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86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加强煤炭深加工技术装备自主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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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文件中能建股发企管〔2017〕122号关于印发《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公司所属(管理)单位,总部各部门:现将《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0日-1 --2 -文档说明-3 -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有效组织开展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规范合同全过程统计管理,确保合同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合同统计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支撑和促进作用,依据《中国能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特指股份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工程、货物、服务的提供商,承揽的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的经营合同,主要包括:(一)勘测设计及咨询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地形地貌测绘,地质资源普查与勘探,工程规划,工程设计、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工程技术咨询和项目管理,工程项目的可行性考察、研究和评估,工程监理,设备监理、技术指导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二)工程建设业务经营合同,包括:工程总承包,工程施工,工程调试、试验检测、项目运维和项目检修,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租赁、材料租赁、劳务服务等业务的经营合同。

-4 -(三)装备制造销售业务经营合同,包括: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线路器材和金属结构等制造、安装、销售业务的经营合同。

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合同,不在本细则所称合同之列。

第三条合同统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全周期、系统化、规范化、信息化;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第四条合同统计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的总体要求,落实以下基本要求:(一)合同统计内容:实事求是,如实上报。

合同统计应以实际发生的合同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合同的名称、内容、金额、时间、履约情况、类别、状态等事项,保证合同信息质量。

(二)合同统计主体:谁签约谁统计,谁实施谁统计。

当合同签约主体与实施主体不完全一致,或签约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或实施主体不是单个企业时,按照合同签约、实施的实质内容确定合同统计主体,本细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合同统计数据:谨慎稳健,不漏不重。

合同新签、完成、储备等金额应当谨慎、稳健、可靠地进行计量和确认,不得高估虚增,不得漏报瞒报;各级合同统计主体在合并其内部合同数据时应如实、充分、规范地抵消剔除合同重复部分。

(四)合同统计周期:有序衔接、闭环管理。

-5 -每项合同一旦进入合同新签统计,即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和合同收尾情况统计,保证每项合同在股份公司统计系统中有序衔接、有进有出,实现合同统计闭环管理。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股份公司。

第二章合同统计管理体系第六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结构的目标模式是“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数据贯通”。

股份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对本单位合同统计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其直接下级单位的合同数据,管理和分析、应用本单位范围内的合同数据。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责任链条为“股份公司——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包括三级企业、事业部、业务部等)(如有)——四级及以下单位(如有)——项目部”。

合同统计管理基本结构图见附件1。

现阶段,股份公司通过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数据“贯通企业”,即由三级单位负责合同新签和实施数据的核算、统计、分析、应用,向二级单位和股份公司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数据。

中长期,股份公司通过加强基础管理、推行项目核算、提升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合同数据“贯通项目、自动流转、信息共享”,即各级合同新签主体负责向其以上各级单位同时直接报送合同新签数据,合同实施数据在基层项目部履约过程中即时生成并向基-6 -层项目部以上各级单位自动推送,各级单位合同数据在其内部各相关应用部门(单位)之间自动流转、充分共享。

第七条股份公司企业管理部门作为综合统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统计的统筹管理;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合同新签、实施、储备的综合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综合统计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协调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相应合同统计模块数据的衔接。

第八条股份公司国内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分别负责股份公司国内、国际新签合同统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汇总、审核、编制、提供新签合同数据及资料;负责股份公司计划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新签合同相关的模块、报表、数据的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股份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部门职责负责合同统计相关工作。

第十条所属单位应加强对合同统计工作的管理,明确合同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合同统计管理工作体系,加强合同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保证合同统计工作有序、有效运转。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应切实履行汇总、审核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的职责,保证其合同合并数据及其下级单位合同数据符合股份公司合同统计“一套制度、一套标准、一个口径”。

-7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在统计上将合同生命周期划分为合同新签、合同实施、合同收尾三个阶段。

股份公司合同统计管理周期图、合同统计管理基本流程图见附件2、附件3。

在统计上,合同实施阶段划分为合同执行状态(包括在执行、已完工、已竣工、已停工、其他等状态)和合同未执行状态(包括待生效、待执行、已失效等状态)。

第十三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基本等式为:期间新签合同额=期间合同完成营业额+期间新增合同储备额+期间新增失效合同额-期间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合同统计基本等式表示合同在其生命周期内基本的转化逻辑和数量关系。

合同在新签之后,其初始的新签合同额进入合同实施阶段,或者转化为营业额,或者构成合同储备额,如合同失效则转化为失效合同额;合同在实施阶段的实际完成营业额大于或小于初始新签合同额时,为保持合同金额的勾稽关系,相应扣减合同增减变化金额。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合同统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一)合同新签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国际新签合同预留统计表,工程总承包合同费用明细表等。

本细则规定的除投融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新签合同,在国内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

投融资建-8 -设项目的新签合同,在国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分别进行统计。

(二)合同实施情况统计报表,包括合同执行情况统计表、合同未执行情况统计表等。

(三)合同储备情况统计核对表。

(四)合同收尾情况统计表。

(五)合同统计分析应用相关报表。

第三章合同新签情况统计第十五条新签合同是指股份公司或所属单位在报告期内与发包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其合同金额为新签合同额。

未签订合法有效文件或仅签订战略框架协议、合作协议、项目意向书、谅解备忘录等文件的,不得作为新签合同统计。

除本细则和股份公司其他统计管理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新签合同额应以合法有效的文件及其载明的金额为准。

合同若为单价合同或者概算下浮合同,其新签合同额按稳健合理的估算数填报,其新签合同额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变动在合同增减变化中反映。

新签合同的时间为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相对人的正式约定,合同生效条件达成之时。

第十六条所属单位应根据合同统计管理的原则和要求,针对合同签约主体、实施主体及实施方式的不同实际情况,采取真-9 -实可信的方式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谨慎稳健如实统计新签合同额。

第十七条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外部单位以联营体或联合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所属单位按本单位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不得填报全部合同金额。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与股份公司内部单位以联合体或联营体方式合作开发承揽的合同,参与各方按各自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填报新签合同额。

股份公司参与各方填报的新签合同名称,应与正式合同上载明的合同名称保持一致,同时外加本方具体实施的合同内容。

并在相关统计表备注栏中填报整体承揽项目的合同总金额和其他合作单位的规范简称和其相应的合同金额。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通过分包形式从股份公司内部其他的发包单位(内部发包单位与内部分包单位之间无母子企业关系)承揽的分包合同,经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管理责任部门审核确认后,视为分包单位的新签合同,以分包合同金额作为其新签合同额。

第二十条股份公司内部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区别不同情况确定新签合同统计主体和新签合同额:(一)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一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合同。

由负责实施的子企业填报新签合同,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合同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二)以母企业名义签约,全部委托多家子企业履约实施的-10 -合同。

由负责实施的各子企业按实际获得的合同比例分别计算和填报各自新签合同额,母企业不填报新签合同,该合同不视为统计意义上的分包合同。

(三)由母企业签约并组建项目管理机构实施管理,全部或部分通过分包形式由一个或多个子企业参与实施的合同。

由母企业填报全部新签合同;参与实施的各子企业按从母企业分包获取的合同比例计算和填报新签合同额。

本条涉及的母、子企业新签合同额重复部分在统计母企业合并的新签合同额时进行抵消,重复部分的核定和合并抵消由市场开发部门、国际业务部门负责。

本条所称母企业、子企业,指股份公司内部有母子企业关系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股份公司内部协同项目的新签合同统计主体、新签合同额、协同额的处理、认定、统计应同时执行本细则及股份公司内部协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PPP、BOT等投融资建设项目,根据其实施特点,采取“两次统计、合并抵消”的方式统计其新签合同。

第一次,在正式签订投融资建设合同时,由投融资建设主体单位,在国内、国际投融资建设项目情况统计表中将投融资建设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投融资建设合同全部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

投融资建设项目签约情况统计表中包含投融资建设合同金额的构成分解情况,为预计投融资建设项目带动的勘测设计及咨询、-11 -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业务收入提供初步依据。

投融资建设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股份公司投资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二次,在投融资项目主体单位组建投融资项目公司,并将勘测设计及咨询、工程建设、装备制造销售等业务发包给股份公司内部单位时,由股份公司内部承包单位作为承包合同的新签情况统计主体,根据承包合同内容在国内、国际新签情况统计表中将承包合同统计为新签合同,按承包合同的金额填报新签合同额。

此类承包合同的后续实施情况,按本细则规定进行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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