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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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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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是有什么内容呢?如何理解公司法第十六条?看完店铺整理的公司法第十六条的部分内容后你就会明白了!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理解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法第十六条的法义情景解析我国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社会各界好评如潮。

然而,在针对公司法施行的各个层面、领域中,新的一些疑难问题也不断产生,着实让处理相关事项的专业机构和人员特别是承担理讼断案职责的法官们挠头;许多规则在公司法上只是极原则的理念性表述,甚至仅仅是提出了一个概念,学界的理论支持或者是隔岸观花,云雾迷离,或者是针尖麦芒,取舍困难。

在其中,就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读几乎成为了尖端的难题。

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公司法第16条的解读
根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的名称必须具备以下要求:
1. 公司的名称必须使用汉字。

2. 公司的名称必须具备真实性,不能与现有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容易引起混淆。

3. 公司的名称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4. 公司的名称不能包含虚假或者误导性的信息。

5. 公司的名称必须符合公司的实际经济活动。

这条法律规定了公司名称的使用范围和要求,旨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企业在选择公司名称时,必须遵守上述要求,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才能合法使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简介:萧云阳(196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维护投资者相关权益,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便针对第16条,提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防范因违法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16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合同稳定和交易安全,一般来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只要公司与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公司自身行为形成的内部决议在有瑕疵的情况下,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两种类型均是公司自身行为,即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过程,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经有效程序之后,公司即可提供担保。

因此,《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内部的一项管理性规定,属于非效力性法律规范,违反该规定并不会直接影响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公司章程的对世效力其次,《公司法》第16条中还规定了公司可以通过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该条款体现了民商事领域公司意思自治的立法主旨。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若公司因违反章程内容导致对外提供担保被认定为无效,便等同于让与公司订立担保合同的第三人承担了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三论——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解释

通 常来 说 , 法律 为了追求交 易安全 和交易效率 , 不 会承 认公 司决议 和章程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但是 , 新公司法 第 十六条 出于特 殊的价值衡量 , 改变 了法 律的通常做法 。从
第十六条 的立法 目的来看 , 由公 司特定机关 以特定 形式作出
力, 完善 了公 司对外担保制度 。2 0 0 5 年《 公 司法》 规定 了公 司
么, 担保 债权人是否应 当负有一定 的审查义务?
的规定 。我国 1 9 9 3 年《 公 司法》 第6 O 条第 3 款规定 : “ 董事 、 经 理 不得 以公 司资产 为本公 司的股东 或者其他个 人债务 提供 担保 。 ” 理论界 和实务界对该 条款有不 同的理解 , 在司法适用 中产生 了一些 问题 , 争议 的主要焦点是公 司有无对外担保 的 能力 。2 0 0 5 年《 公 司法 》 第1 6 条承认公 司具有对 外担保 的能
担保 决定 , 是法律 为保护 中小 股东及债 权人利益 、 防止 滥设 担保 而设置 的特别程序 , 要使 这一程序 发挥 防范 作用 , 就必 须使担保债权人 负担一定的审查义务 , 确保担保决议只有 由 特别 机关作 出才 能有效力 [ 1 1 9 - 1 0 0若担保 债权人对 公 司决 议
Vo 1 . 2 6 No . 5
Ma v. 2 01 3
公 司对 外 担 保 合 同效 力 三 论
对 《 公司法》第 十六 条的解 释
刘 文 湘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公 司对外担保合 同效力具有 以下三大法律适用 问题 :首先 ,担保 债权 人形 式审查决议 、章程 的义务 ,是影响担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

《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违反法律担保之效力探讨发表时间:2019-07-15T16:09:41.530Z 来源:《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05期作者:王棵[导读] 公司担保制度除了为企业之间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还在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信赖机制,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四川成都 610072摘要:公司担保制度除了为企业之间的债权实现提供保障,还在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信赖机制,能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交流,从而促成经济发展。

但是公司担保制度却有很大漏洞,最明显的是对公司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效力没有规定。

本文以法律法规为切入点,找出判断核心为对相对方的善意与否的分析,最终得出违反法律担保的效力如何的结论。

关键词:公司担保相对人主观善意合同效力担保制度不仅保障债权的充分实现,同时对企业之间的信赖构建机制也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

目前《公司法》仅有第十六条对公司担保做出抽象规定,该条规定的公司担保制度缺陷很明显,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司担保的效力规定存在空白点。

一、对《公司法》第十六条进行定性讨论关于定性,学界达成共识认为其属于强制性规定,但属于效力性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则众说纷纭,笔者认为,对于第十六条进行效力性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探讨没有意义。

从《公司法》第十六条字面内容分析,该条主要是通过控制决定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机关以及必须遵守的相应程序来约束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因此该条所针对的对象是程序性事实。

该调整对象说明该法条是针对公司治理的内部程序,因而其并不会影响到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只约束公司内部人员,对第三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从这点而言,对该法条的性质做效力性或管理性争论无实际意义。

既然对于该法条的性质分析无法实现确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则需要我们从其他方面来探讨如何认定效力问题。

学术界对于该法条的所有的观点都有一个共同前提,即法定代表人的一切行为均应该被视为公司行为,法定代表人的具体人格被公司所吸收,并且也只有在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视为法人行为这一大前提下,对第十六条的规范性质以及违反的效力才能进行继续分析,如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非法人的行为,则对外担保的效力也就没有相应的分析价值。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

论《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规定适用的基本规则作者:钟颖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摘要】针对公司违法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有效的法律问题,实务界分歧很大。

要理顺这一问题,应从分析《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入手,然后才能明确该条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基本规则。

《公司法》第16条并不是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效力的规定,而是对公司对外担保内部程序事项进行规制。

因此,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第16条规定、越权担保订立担保合同的行为是否有效,应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相关规定来判断,而公司章程效力的判定对该担保行为的效力会产生直接的影响。

【关键词】公司对外担保;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一、《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属性《公司法》的规范依据可否由当事人意思变更或拒绝适用为标准,可分为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又可划分为效力规范和取缔规范或称管理规范。

管理性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而效力性规范则会产生否定该行为法律效力的后果。

《公司法》第16条由三款组成,第一款前半部分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部分规定并无“必须”,“应当”等代表强制性规范的字样,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权利的基础上将担保决议机关的选择权交给公司。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可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根据《公司法》的列举规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并非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意味着公司章程可以对决议机关作出规定,未规定法律也未否认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也可以授权股东(大)会决议,这体现了公司在对外担保上的意思自治,应为任意性规范。

该款的后半部分规定了公司担保数额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数额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的股东以及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这几款使用了“必须”,“不得”等模态词,否定了公司得依意思自由而更改之的权利,属于强制性规范,但这几款并未对公司违法提供担保行为导致担保合同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因此,这几款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中的取缔规范,而非效力性规范,所以,《公司法》16条是由任意性规范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组成。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

违反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的效力草色日月《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这项表决有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法》16条第1款主要涉及一下几个问题:一、该款的性质学界有三种学说:1、纯粹性的任意性规定:依据文义解释,该条尊重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体现;2、纯粹的强制性规定:法律规定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3、复合型规定:既有任意性,又有强制性,即只能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在二者之间加以选择。

对此《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第三种观点更为合理。

二、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三种观点:1、公司章程有对外效力:因为公司章程已经登记公示;2、公司章程无对外效力,因为章程仅仅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且法律明确规定章程只能约束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章程应区分不同情况来判断其有无对外效力,包括(1)原则上,公司章程仅仅是公司的内部文件,不具有对外效力;(2)在特殊情况下公司章程具有对外效力,这些情形包括:A、强制性法律规范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予以特别干预,第三人负有应知的义务;B、依契约约定获得外部效力,但这种效力仅对特定的第三人有约束力;C、一定的实时状态可以使章程获得对外效力。

对此,笔者认为公司章程主要是公司设立时股东之间的一种协议,不具有对外效力。

对于第三种观点认为的特殊情形下,公司章程的对外效力是一种误读。

所列的三种特殊情形并非公司章程对外效力的体现,而是对公司法强制性规范的违反;依契约所产生的对外效力,事实上是合同双方应当遵守自己对自己的约束;对于一定事实状态产生的对外效力,事实上亦并非如此,在此情形仅仅是第三人乃恶意第三人,法律实无保护之必要。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

对《公司法》第16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萧云阳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摘要:公司法第16条是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核心条款,也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多的条款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该条款在理解与适用上存在一定差异,往往易导致相似案情但判决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形。

本文在分析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及公司章程对世效力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公司对外担保法律制度的相关对策,以期对实践中公司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有所助益。

关键词:公司法;第16条;适用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9-0162-01作者简介:萧云阳(1964-),男,汉族,贵州贵阳人,硕士,贵州宇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公司法、合同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司民商事纠纷的增多,为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维护投资者相关权益,立法机关在对《公司法》进行修订时,便针对第16条,提出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相关要求,旨在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以防范因违法而导致担保无效的法律风险。

一、违反《公司法》第16条的法律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该条款虽明确了公司他人提供担保的决议程序,但并未列明违反《公司法》16条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合同稳定和交易安全,一般来说,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是依据《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只要公司与他人的外部行为不存在无效事由,公司自身行为形成的内部决议在有瑕疵的情况下,并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无效。

在《公司法》第16条中公司对外担保的两种类型均是公司自身行为,即公司内部意思的形成过程,当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经有效程序之后,公司即可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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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全面理解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第三,从第十六条在公司法中的设置位置分析。

对于担保,公司法并没有完全禁止,只是规定了严格的公司批准程序。

这种程序,公司法将其规定在总则部分,作为统领公司行为的特别规范而成为原则,它并不是所谓“公司内部的运行规则”。

换句话讲,担保权人有义务在签署担保合约或者担保条款时要求担保人出示公司章程及符合章程规定的决议文件;对于一项关涉超出正常经营业务范围的
交易,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安全而增做上述的工作当然是必要的。

司法机关如果不严格执行公司法的规定,以前述的错误理念运用国家权力追认越权的担保有效,势必摧毁立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的心血努力。

据上,笔者认为,针对公司法第十六条的司法解释以及法院的相关判决,必须严格符合该条的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担保权人而言,也许是恶法恶条,但它的的确确是公司股东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守护神。

在这种业务中,安全和程序的价值远高于所谓效率的价值。

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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