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协会章程精编WORD版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XX市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协会旨在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1.3 法律依据:本协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
1.4 地址:协会的注册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二、组织架构2.1 会员大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由协会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行使选举、决议、监督等职权。
2.2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2.3 秘书处:协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和事务处理。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资格:凡年满60周岁的自愿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经协会审核通过,可成为协会会员。
3.2 会员权益:协会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的权利,有权参与协会的决策和监督,享受协会提供的相关服务和福利。
3.3 会费管理:协会会员每年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具体标准由会员大会决定,并及时公示。
四、协会活动4.1 活动内容:协会定期组织老年人文化、体育、健康等方面的活动,如书法、舞蹈、健身等。
4.2 活动安排:协会根据会员的需求和意愿,合理安排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提供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3 活动经费:协会通过会费、捐赠等方式筹集活动经费,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财务管理5.1 资金来源:协会的资金来源包括会费收入、捐赠收入、政府补助等。
5.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5.3 财务报告:协会每年度结束后,应编制财务报告,报经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大会汇报。
六、章程修改6.1 修改程序:对本章程的修改,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6.2 修改通知:协会应提前15天公告本次会员大会的议程和章程修改的内容,以便会员进行准备和参与。
七、解散与清算7.1 解散程序:协会解散需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本协会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1.2 目的:本协会旨在为老年人提供社交、文化、健康等方面的支持与服务,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增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1.3 法律依据:本协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
1.4 地址:本协会的注册地址为XX市XX区XX街XX号。
二、组织结构2.1 会员:协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两类。
2.1.1 普通会员: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且允许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申请成为普通会员。
2.1.2 荣誉会员:对协会事业有杰出贡献的老年人,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2.2 理事会:协会设立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协会的决策与管理。
2.2.1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长等职务组成,具体职责由理事会根据需要设定。
2.2.2 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三年,连任不限次数。
2.3 专业委员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内特定领域的研究、交流和服务工作。
2.3.1 专业委员会由协会会员自愿组成,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2.3.2 专业委员会的具体职责和组织形式由理事会根据需要制定。
三、会费与财务管理3.1 会费:协会会员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的数额由理事会根据需要确定,并向会员大会报备。
3.2 财务管理:协会设立财务部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会费的收缴、支出的审批等。
3.2.1 财务部门由理事会委派专人负责,定期向理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3.2.2 协会的财务收支必须合法、合规,接受财务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4.1 会员权益:4.1.1 享有参预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
4.1.2 享有协会提供的各类服务的权利,如健康咨询、文化活动、社交聚会等。
4.1.3 享有参预协会决策的权利,包括选举理事会成员、提出建议和意见等。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老年人协会是一个自愿组织,依法注册成立的社会团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老年人的利益为宗旨,开展各项服务和活动。
第三条老年人协会的名称为“XX老年人协会”,下称“协会”。
第四条协会的宗旨是:团结老年人,关注老年人的需求和权益,提供各类服务和支持,促进老年人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公开透明,民主管理。
第六条协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老年人福利事业的推进,老年人权益的维护,老年人健康的促进,老年人文化娱乐的丰富,老年人社交交流的组织。
第七条协会的章程是协会的基本组织规范,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
第二章会员第八条任何符合以下条件的老年人都可以申请成为协会会员:1. 年满60周岁的中国公民;2. 自愿加入协会,并认同协会的宗旨和章程;3. 具备一定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
第九条会员有权享受以下权益:1. 参预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服务;2. 参预协会的决策和管理,有表达意见的权利;3. 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资讯;4. 受到协会的关心和匡助。
第十条会员有义务履行以下责任:1. 遵守协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预协会的各项活动和服务;3. 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形象;4. 支持协会的工作和发展。
第十一条会员的加入和退出:1. 申请加入协会的老年人需要填写入会申请表,并经过协会审查批准;2. 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协会,需书面通知协会,并注销会员身份。
第三章组织结构第十二条协会的组织结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秘书处。
第十三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的职责包括:1. 审议和决定协会的重要事项;2. 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3. 讨论和通过协会的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4. 审核和批准协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服务,促进老年人健康、幸福、有尊严地生活,营造老年人团结、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依法组织老年人开展自身事业的志愿组织,命名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宗旨是:以老年人为主体,加强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老年人的思想进步和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三条协会的工作原则是:为老年人服务,发挥老年人的积极作用,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是:组织老年人进行文化、体育、健康、娱乐等各项活动,组织老年人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协助政府和社会力量关心关爱老年人,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
第五条协会的管理方式是:民主、自主、自治、自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协会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理事会是协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协会的日常事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九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执行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条秘书处是协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章会员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协会的会员有权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十二条协会的会员有义务遵守章程和协会的规章制度,参与协会的活动,支持协会的工作,维护协会的声誉。
第十三条协会不收取会费,但会员应按规定定期参加协会的活动。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补助、社会捐赠和会员自愿缴纳。
第十五条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财务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审计。
第十六条协会应定期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并向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情况。
第五章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七条对章程的修改和解散,需由会员大会以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协会成立时,根据全体会员选举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人员,协会的具体组织机构和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本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弘扬尊老爱老传统美德,为养老院内的老年人提供交流平台,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第二条名称:养老院老年人协会第三条性质:本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由养老院内的老年人在自愿基础上组成。
第四条业务范围:1. 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等活动;2. 促进老年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与友谊;3. 为老年人提供咨询服务,解决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问题;4. 宣传普及老年保健知识,提高老年人的健康意识;5. 反映老年人的意见和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会员第五条会员资格:凡在养老院居住的老年人,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者,经协会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2.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 优先享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会员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3.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4.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八条组织形式: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1. 制定和修改章程;2.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3.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十条会长: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协会全面工作,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一条理事会职责:1. 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的决议;2. 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3. 管理协会的经费和资产;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经费第十二条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经费管理: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老年人协会章程

老年人协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老年人的权益保护,促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度,特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名称本组织名称为“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三、宗旨1.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地位提升;2. 开展各类文化、教育、娱乐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3. 提供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4. 建立老年人之间的友谊和互助关系;5. 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
四、会员资格1. 任何年满60周岁的公民都可以申请加入协会;2. 申请人需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协会审查通过后,缴纳会费并领取会员证。
五、组织结构协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具体设置如下:1. 理事会:由协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协会的发展方向和政策,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2. 秘书处: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六、理事会成员1.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2.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3. 会长负责召开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代表协会参加相关活动;4.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在会长无法履职时代理会长职责;5. 理事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工作,共同推动协会的发展。
七、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享有参与协会活动、享受协会提供的服务的权利;2. 会员有权参与协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3. 会员有义务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协会的声誉和利益;4.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活动开展协会将定期组织各类文化、教育、娱乐活动,包括但不限于:1. 学习交流活动:举办讲座、座谈会等,提供老年人学习和交流的平台;2. 文体娱乐活动:组织旅游、舞蹈、合唱等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生活;3. 法律咨询服务:提供老年人的法律咨询和援助服务;4. 社区参与活动:积极参与社区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
九、财务管理1. 协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拨款等;2. 协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和透明管理;3. 协会应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
老年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X村老年人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本辖区的老年人自愿组成,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非营利性老年群众组织,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规条例。
从当地老年人的需求出发,通过研究、探索村(居)委会及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组织广大老年人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有益活动,为老年人提供发挥余热的舞台,组建多种为老年人服务的志愿者队伍,以促进“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在基层的全面落实。
第四条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汉滨区老龄办,负责协会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负责解决协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登记管理机关是:汉滨区民政局,负责协会的登记、年检和监督管理。
协会接受本村(居)委会党支部、村(居)委会监督指导。
第五条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汉滨区大同镇(街道办)高楼村委会老年活动中心。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制定本辖区为老服务工作规划和每年工作重点;(二)根据老年人的需求,研究、探索基层老龄工作的原则、目标、任务、体制及运行机制;研究、探索加强本村(居)委会老龄工作的原则,研究、探索本村(居)委会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服务和“六个老有”的相关问题及措施;(三)督促、监督赡养协议的签订、落实。
开展敬老好儿媳、好公婆等评选表彰活动。
组织本村(居)委会广大群众和低龄、健康老人,对空巢、孤寡、高龄、特困等老年人开展帮扶、救助;组织开展与老年人密切相关的教育和学习活动;根据需要,对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四)协助本村(居)委会卫生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医疗、救护、康复和咨询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及健康知识普及教育工作;(五)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文娱、体育、兴趣爱好活动;。
老年协会章程

老年协会章程
第一章协会宗旨
本协会名为“老年协会”,旨在通过组织各类活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增进会员间的友谊,推广健康、积极的老年生活方式,以及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第二章会员资格
任何年满60岁的个人,认同本协会宗旨,遵守本协会章程,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会员。
申请者需填写会员申请表,经协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三章会员权利
会员有权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相应的服务。
会员有权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有权监督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
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参与协会的领导工作。
第四章会员义务
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会员应尊重其他会员,维护协会形象和声誉。
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支持协会工作。
第五章组织结构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由会员选举产生。
协会下设秘书处、活动部、财务部等部门,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六章活动安排
协会将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如健康讲座、文化娱乐、体育比赛等,以满足会员的不同需求。
协会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并向会员公布。
第七章经费管理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等。
协会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第八章章程修改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章程修改的提议,应由至少五名会员联名提出,并提交给协会秘书处。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本协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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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协会章程精编
W O R 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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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畔湾社区老年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月畔湾社区老年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办公地址:鄂州市黄龙路8号月畔湾社区
第三条本协会是由老年人自愿组成,按照本协会章程开展活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公益性老年群众组织。
本协会应该备案成立,符合条件
的可依法登记。
第四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湖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政府有关规定开
展工作。
第五条本协会的宗旨:代表老年人的利益,反映老年人的需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组织老年人开展各种文体娱乐活动和互助活动,带领广大老年人参与
经济和社会发展,为提高老年人的生活和生命质量服务。
第六条本协会在本社区党支部、居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做好老年人思想政治工作,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和引导老年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密切联系老年人,依法代表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协助上级老龄机构和社区“两委”开展老龄工作。
(四)组织开展为老服务、老年互助和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五)承担政府购买服务。
受有关机构委托,承担为老服务项目。
(六)在自愿和亮丽的情况下,组织老年人参与经济和社区会发展,开办经济实体。
(七)其他。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协会所在辖区范围内老年人,承认老年人协会章程,参加老年协会活动,均可入会。
本辖区范围内其他老年文体组织可作为团体会员加入。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支持协会工作;
(二)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四)按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本协会的最高组织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研究和决定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协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大会闭幕后的常务执行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老龄事业,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其他。
第十四条本协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工作组,按照分工,履行职责,有效的开展活动。
第五章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社会捐赠
(四)依法依规开办的协会经济实体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协会经费用途
(一)开展会员文体活动、老年教育等老年公益事业;
(二)开展敬老慰问、救助活动、表彰活动;
(三)兴办和扩大老年经济实体;
(四)协会办公、活动费用。
第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收支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定期向会员公布,并接受拨款部分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协会应设立专门的账户,应配备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第十九条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条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