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精算监管,完善人身保险监管指标体系,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人身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式(见附件1),计算责任准备金覆盖率。
《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公司<精算报告>编报规则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45号)中“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的计算公式不再执行。
二、保险公司用于分红保险利益演示的红利不得超过按以下公式计算的上限:(V0 + P)×利差水平×红利分配比例其中:V0指本保单年度期初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不包括该时点的生存给付金金额);P指按红利计算基础对应的准备金评估基础计算的本保单年度净保费;红利分配比例统一为70%。
三、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人身保险业有关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保监人身险〔2017〕263号)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时,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表样(见附件2)进行填报并发送至我会联系人邮箱,其他填报要求保持不变。
四、保险公司新开发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在本通知印发前已审批或备案的分红型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可以继续使用。
五、2020年4月1日起,保险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填报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
2020年7月1日起,保险公司报送人身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最近季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同时,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产品分红型人身保险说明书不得继续使用。
六、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人:杨娉010-66286501联系邮箱:*****************.cn附件:1.关于责任准备金覆盖率计算公式的说明2.季度负债业务信息表2020年1月21日。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

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强化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保监寿险〔2016〕199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做好新形势下人身保险产品监管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提高人身保险产品核心竞争力,防范人身保险产品风险,推进人身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对人身保险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和事后抽查管理。
保险公司开发设计的人身保险产品,除明确要求需事前审批的外,均实行事后备案,即在产品销售之后的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中国保监会在收到保险公司产品备案材料后即反馈产品收文回执(备案材料清单表)。
保险公司收到产品收文回执,仅代表相关备案材料报送齐全。
中国保监会将根据监管职责,依法对已收到产品进行事后抽查。
二、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退出机制。
中国保监会经抽查发现并认定保险公司备案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违规产品、公开披露产品停售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备案产品的经营管理,对于消费者认可度不高、销量不佳的产品,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对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违法违规或不公平、不合理等情形的,应当主动退出市场,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三、中国保监会建立人身保险产品问责机制。
保险公司对备案产品负有主体责任。
保险公司总经理对产品开发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并对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报告审核、签发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对产品负有精算审核职责,并对产品设计分类和费率厘定的合理性、充足性、适当性和公平性等负有直接责任;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对产品负有法律审核职责,并对条款的公平性、合理性、合规性,条款表述的准确性、严谨性负有直接责任。
A10人身保险监管练习题1102

中国人身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CICE)A10《人身保险监管》练习题1102单选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
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或最合适的。
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均得0分。
请考生最好在试卷上也填写或标出答案,以备存档及查询。
1.我国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不包括()。
A.保护消费者利益 B. 保护保险公司投资人利益 C.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D.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答案:B. 保护保险公司投资人利益;第19页第16-17行)2.监管机构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经营分红保险产品,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A.30% B.50% C.70% D.80% (答案:C.70%;第103页第14-15行)3.人身保险公司的绝大部分负债体现为准备金。
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为()。
A.未决赔款准备金 B.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C.再保险准备金 D.寿险责任准备金(答案:A.未决赔款准备金;第208页第8-9行)4.实行准入退出制度的保险组织机构包括():①保险公司;②保险资产管理公司;③保险经纪机构;④保险代理机构。
A.①③④ B. ①②③④ C.①④ D. ①②(答案:B. ①②③④;第9页第23-24行)第5—8题为套题:2010年,中国保监会在总结近年来对保险信息披露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第7号)(简称《管理办法》),根据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全面、系统的规范了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5.《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之外,还应包括():①风险管理状况信息;②重大关联交易信息;③偿付能力信息;④重大事项信息;⑤经营信息。
A.①②③⑤ B. ②③④⑤ C.①③⑤ D. ①②③④⑤(答案:D. ①②③④⑤;第313页第7-10行)6.《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基本信息应包括():①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和投诉电话;②保险公司各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姓名、地址、联系电话;③所经营的保险产品目录和条款;④公司部门的设置状况;⑤总精算师的简历和其履职情况。
保险监管规定

手续费和佣金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 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 的经办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团体人身 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 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除向代理人、经纪人支付手续费和佣金以外,保险公司不得向投 保人或其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手 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 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 保险公司应当制定适当措施,在已经支付了佣金或手续费而后又 发生保单退保的情况下,相应调整对承揽该笔业务的代理人、经 纪人的佣金或手续费支出。
对外宣传管理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全面、客观、完整、真实。保 险公司不得利用广告宣传或其他方式,对其保险条款内容、服务 质量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应当载有保险公司的名称、咨询投 诉电话及地址。 • 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宣传资料不得预测公司的盈利或红利以及保 单分红、利差返还等不确定的保单利益;对保险产品的宣传不得 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责任。 • 保险公司不得将其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或金融机 构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或利率进行部分或片面的比较。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 保险公司的产品宣传资料、投保设计和投保书等应由总公司或总 公司授权的分公司设计样式和内容,其他分支机构及其代理人不 得擅自变更或另行印制。
一、人身保险合同相关规定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2、保险合同的形式 3、保险金额的限定 4、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名 5、“犹豫期”退保 二、保险公司经营规定 三、团体保险业务规定 四、人身保险新产品信息披露规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2.30•【文号】保监发〔2016〕11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身保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6〕113号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进一步强化人身保险监管,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人身保险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保监会将建立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不同类型的保险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符合中国保监会关于产品精算、账户管理、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2017年1月1日以后开业的人身保险公司自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应开展普通型人身保险业务,开业满一年后根据公司经营管理能力逐步开展其他类型的保险业务。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人身保险公司应对精算规定及相关监管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自查和整改。
各公司应于2017年1月20日前完成自查整改工作,并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中国保监会将对公司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于自查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公司,以及违反精算规定和相关监管制度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采取禁止申报新产品、责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公司高管人员责任。
三、中国保监会将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监管,引导人身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和转型发展。
对于积极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将视情况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支持、鼓励其规范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予批准其新设分支机构:(一)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重大风险;(二)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被保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高管人员被保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三)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四)上一年度受到保监会及各保监局给予的行政处罚合计达到3次(含)以上;(五)上一年度发生非正常给付与退保事件;(六)中短存续期产品季度规模保费收入占当季总规模保费收入比例高于50%;(七)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占当季规模保费收入比例低于3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15号1999年1月15日)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
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
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示、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
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本上。
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缴费期│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险│年金和生│死亡保│年金及生││││死两全保││死两全保│险│死两全保││││险││险││险│├─────┼────┼────┼────┼────┼───┼────┤│10年以下│25%│20%│15%│10%│10%│5%│├─────┼────┼────┼────┼────┼───┼────┤│10-20│35%│30%│20%│15%│15%│10%││年│││││││├─────┼────┼────┼────┼────┼───┼────┤│20年及以│40%│35%│25%│20%│15%│10%││上│││││││└─────┴────┴────┴────┴────┴───┴────┘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
人身保险监管
03 人身保险业务
的特殊性
(1)人身保险产品复杂 (2)人身保险产品周期长
三.人身保险监管的目标
01
保证保险人 具有足够的 偿付能力
02
防止利用保 险进行欺诈
03
维护保险市场上 合理的价格和公 平的保险条件
04
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监督 管理,以确保其经营保 险业务的资格和能力
四.人身保险监管的方式
1 公告管理
2 规范管理
3 实体管理
1.2 人身保险监管的内容一 Nhomakorabea人身保险机构监管
01
人身保险公司 的市场准入
02
组织形式的 监管
03
从业人员的 资格认定
04
保险中介人的 监管
05
停业、解散 的监管
06
外资保险企业 的监管
二.人身保险业务监管
01
人身保险业务 范围监管
02
人身保险条款 监管
03
人身保险费率 监管
人身保险
1.1 人身保险监管概述
一. 人身保险监管的概念
人身保险监管是指人身保险监管部门借助于一定的权威、通过制定或采取各种有 效的规章制度和监督方法,规范和影响人身保险市场中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使人身 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人身保险监管制度由两大部分构成: 1. 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法规,对本
(2) 偿付能力额度监管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 管的总的要求
对于保险偿付能力监管 的具体要求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
人身保险
四. 偿付能力监管
02 我国现行的寿险偿付能力监管
(1)偿付能力定性监管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国银保监会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人身保险市场治乱象、防风险工作,现决定组织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乱象治理专项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围绕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对人身保险市场存在的典型问题和重点风险进行一次专项治理。
通过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贪腐问题,深入剖析问题和风险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化解风险的根本措施,在此基础上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监管制度,构建防范化解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的长效机制,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提升保险行业形象,促进人身保险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治理重点(一)销售行为。
重点治理销售过程中误导消费者、异化产品、管理失当等行为。
一是误导销售。
是否存在不如实、不准确介绍产品责任、功能和保险期间,以银行存款或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将保险产品与存款、国债、基金、信托等进行片面比较或夸大收益;通过短信、微信、朋友圈等制造、传播虚假信息;通过歪曲监管政策、炒作产品“限售、限时、限量”。
二是异化产品。
是否存在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变相突破监管规定;异化保险产品功能,将不同保险产品功能错配,进行捆绑销售。
三是管理失当。
保险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存在通过指挥、决策、组织、授意他人等形式实施违法违规销售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纠正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36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为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备案保险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和批注上应加盖保险公司公章、经授权出单的分支机构公章或上述两者的合同专用章。
二、关于业务宣传材料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投保计划书、产品说明书、投保提示书等业务宣传材料应由总公司统一制定和管理,由总公司或其授权分公司印刷,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销售人员个人设计、变更业务宣传材料。
三、关于年金保险业务经营在承保年金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可以采用趸缴期领或期缴期领的方式,对于期缴期领方式,可允许被保险人选择趸领方式,但不得对同一保单采用趸缴趸领的方式承保。
四、关于犹豫期(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
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2•【文号】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施行日期】2020.07.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关于近期人身保险产品问题的通报人身险部函〔2020〕157号各人身保险公司:现将近期人身保险产品监管中发现的典型问题通报如下,请各公司对照问题认真整改,切实提高产品管理水平。
一、产品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产品材料问题。
一是报送材料不规范。
如,东吴人寿报送的2款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费改信息表无相关人员签字。
二是文件引用有误。
如,复星联合健康报送的某重大疾病保险产品,精算报告引用已废止文件。
(二)产品设计问题。
一是长险短做。
如,北京人寿、瑞泰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和平安养老报送的某万能型年金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设计不合理,存在长险短做风险隐患。
二是预定退保率畸高。
如,合众人寿报送的某两全保险,利润测试前5个保单年度退保率过高。
(三)产品条款表述问题。
一是条款表述与法律规定不符。
如,北京人寿报送的2款医疗保险产品条款中关于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约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不符。
二是责任相关判定条件约定不合理。
如,阳光人寿、恒大人寿、北大方正、瑞华健康、国宝人寿、昆仑健康、平安健康和友邦人寿等公司报送的部分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等待期、保障责任或责任免除约定的判定条件不合理,可能存在侵害消费者利益问题。
三是续保约定不合理。
如,恒安标准、东吴人寿报送的某医疗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公司如未收到不续保申请,则视同续保,侵害消费者选择权。
(四)产品费率厘定问题。
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保费比例超过监管规定。
如,德华安顾报送的某医疗保险,健康管理服务费用占比过高,不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
(五)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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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保险风险防范的五道防线。防范风险是保险业健康 发展的生命线。在“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内,构筑以 公司治理和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 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 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防范风险的五道防线,旨在建立全 过程、立体化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相结合 的风险防控长效机制。五道防线环环相扣、互为依托, 通过强化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将绝大多数风险扼杀在 萌芽之中,增强风险防范效率。通过加强偿付能力、现 场检查和资金运用监管,及时纠正和化解保险市场的不 正常和不健康因素,确保保险市场平稳运行。通过科学 规范运营保险保障基金,探索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 保险风险自救机制,在市场主体退出时最大限度保护被 保险人利益,确保保险市场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1.资本充足性的监管。保持适当的资本是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核心之一。对资 本的要求一般有两种:一种是规定保险公 司的最低资本限额,又称静态资本管理, 这是传统的资本管理方式;另一种是风险 资本管理,又称动态资本管理,是一种新 的资本管理模式。
2.对保险公司的检查。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非现场检查,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 上报的各种报告、报表和文件,检查保险 公司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另一种是 现场检查,主要是保险监管人员根据需要 对保险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以判断保 险公司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检查保险公 司的各项财务指标是否符合有关法规的规 定。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势,相互配合,使 监管更为有效。
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 司应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 能力。我国《保险法》第108条规定:“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 力监管指标体系,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 能力实施监控。”
二、偿付能力监管的手段 主要有保险公司资本充足率监管、现场 检查与非现场检查。
一、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维护保险体系的整体安全与稳定 四、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监管方式
一、国家监管 1.立法监管 2.司法监管 3.行政监管 二、保险行业自律 三、社会监管 1.保险信用评级机构 2.独立审计机构 3.社会媒体
监管的主要内容
人身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 财务监管、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中 介人的监管
一、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由于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在时间上的不对称 性,例如保险人先收保险费后支付保险赔款或给 付,而投保人是先交纳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后 再享受获得赔款或保险金的权利,所以,旦保险 人在经营过程中失去偿忖能力,而大部分保险合 同又尚未到期,被保险人将失去经济保障。因此, 各国都把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
人身保险监管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对本国保险业的监 督管理。一个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 两大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保险法 律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 理;二是国家专门的保险监管职能机构依 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 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人身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业自律组织 对从事人身保险的保险人、保险人的经营 活动及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通过制定各 种规章,采取各种有效的监管方法,影响 人身保险市场中的各个主体的行为,使经 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有稳定的偿 付能力,保证人身保险业健康稳定发展。
监管现状
以偿付能力、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市场行为 监管为主要内容的“三支柱”保险监管框架,进 一步强化了对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强化保险公司 履行赔偿和给付义务能力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 建立完善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形成合理高效 的股权结构、符合保险发展规律的经营理念,以 及适度分权、相互制约的内控机制;规范保险公 司市场行为,鼓励维护诚信合法经营,形成规范 有序而又充满活力的市场竞争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