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上市公司作为市场中的重要参与者之一,承载着更多的社会责任和监管要求。
监事会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监督和决策的作用,对于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监事会的职责、运作模式、工作机制以及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等方面,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的运作提供指引。
1、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是上市公司的监督机构,其职责主要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对法律法规的合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对公司决策的合理性进行监督等。
监事会需要保证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监督董事会的决策是否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
2、监事会的运作模式监事会有两种运作模式可供选择,一种是全体监事参与,另一种是由部分监事参与。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监事会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运作模式。
在选择运作模式时,应考虑到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有效决策的可行性。
3、监事会的工作机制监事会的工作应遵循以下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召开临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进行内部审计、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与独立审计师合作等。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对公司的决策进行监督。
同时,监事会还要记录会议的决议,以备查证和追溯。
4、监事会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监事会在运作过程中,需要遵守我国相关的公司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
监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经营合法合规,并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与建议。
5、监事会的角色与责任监事会的角色是履行监督职责,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应当独立、公正、勇于监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严格把关,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监事会应当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和报告,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6、监事会的改进与发展监事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发展,提高自身的监督效能。
通过加强监事会成员的培训与学习,提高专业水平和素质。
构建有效的信息沟通和协作机制,实现与董事会、独立审计师等各方的良好互动。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与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商业银行法》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与其他利益有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工作、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与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与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含股东监事、职工监事与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即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因特殊股权结构需要豁免的,应当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股东监事与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选举、罢免与更换;职工监事由商业银行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程序选举、罢免与更换。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完善监事的市场化选聘机制。
第八条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能够连选连任。
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能够提出辞职。
外部监事就职前应当向监事会发表申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与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勤奋尽职。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1. 引言监事会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治理机构,对于保障公司的利益和保护股东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高效对于公司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些指导原则和建议,以帮助上市公司监事会高效运作。
2.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督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相关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并参与内部控制的评估;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合规事务,确保公司运营风险的可控性;提供独立意见和建议,参与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决策。
3. 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的组成要合规和多元化。
建议监事会由独立监事和代表股东的监事组成,以确保独立性和监督功能的发挥。
3.1 独立监事独立监事是监事会中的独立意见代表,他们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不在公司任职,与公司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利益关系;具备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独立行使监督职责;持有足够的股份,以保持独立性。
3.2 股东监事股东监事由股东选举产生,他们应当代表股东的利益,以确保股东权益得到维护。
股东监事应当是股东的大股东或代表股东集团的代表。
4. 监事会的运作机制监事会的运作应当建立在有效的机制上,以确保其高效发挥监督职能。
4.1 定期会议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以审议公司的重大事项。
会议应当事先通知参会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资料以供审议。
4.2 关键议题审议监事会应当重点审议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公司治理相关事务,如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任职和奖酬政策等;公司的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确保其真实可靠;公司的风险管理情况,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的重大投资和并购事项。
4.3 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和监管机构提供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监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监事会对公司治理的评价;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评价;监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的评价。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

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一、总则为加强我司监事会工作,规范监事会的履职行为,根据《公司法》、《公司国有资产法》、《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属国有公司外部董事和外派监事管理暂行办法》、《**市市属国家出资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指引简介1、本指引所称监事会是指由市委推荐和委派到公司任职的监事会主席、公司外派监事与职工监事共同组成独立行使监督职责的组织机构。
2、公司向司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实行委派管理的监事,参照本工作指引执行。
(二)履职总体要求以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为依据,严格执行,自觉遵守,规范履职,寓监督于服务中,忠实勤勉,清正廉洁,认真实施过程监督,切实履行报告职责和监事会职权,积极构建制衡体系,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三)履职分工1、监事会主席统筹公司监事会全面工作,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对行使监事会职权的工作负总责。
2、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分工负责行使监督职权,对分工范围内监督事项的报告职责负直接责任。
二、监事会的履职监事会按法定程序履行监督职责,对董事会和经营班子运作及其成员履职以及公司财务、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维护相互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一)监督董事会运作1、职责权限(1)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2)在股东或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作出年度考核评价之前,根据时间安排对董事会年度运作情况向****进行年度监督报告;(3)对董事会的重大事项等情况向****进行专题监督报告。
2、程序和方法(1)行使上述第(1)项职权的程序:会前,审阅董事会议案的相关资料,对不明事项向相关部门或人员进行询问;列席或参加会议时,对会议是否按有关规则进行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临时动议等情况进行监督;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建议。
(2)行使上述第(2)项职权时,按照工作报告放责叧収的要求,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每年度对董事会运作情况进行评价,重点评价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评价意见须经监事会讨论通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施行日期】2023.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监事第二节监事会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和公告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十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修改章程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法规名称】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设立方式】设立;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营业执照号码】。
注释: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说明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
第三条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于【批/核准/注册日期】经【批/核准/注册机关全称】批/核准,发行优先股【股份数额】股,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并且在境内上市的境内上市外资股为【股份数额】,于【上市日期】在【证券交易所全称】上市。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2024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讲解(一)引言: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作为上市公司管理者或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运作的规范要求和标准。
1. 公司治理1.1. 明确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角色和职责。
1.2. 有效的董事会运作:确保董事会成员独立性、多样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1.3. 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公司业务运作的监督和管理。
1.4. 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公司治理相关信息,提高信息透明度和投资者知情权。
2. 财务管理2.1. 健全的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流程,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2. 规范的财务报告:按照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确保报告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3. 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建立内部审计机构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识别和控制风险。
2.4. 财务信息披露:按照规定披露财务信息,提高投资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的了解。
3. 经营管理3.1. 健全的经营决策机制:建立科学的经营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3.2. 市场竞争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自由。
3.3. 人力资源管理: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和工作效率。
3.4. 企业社会责任: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关注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
4. 资本运作4.1. 资本市场运作合规:遵守股票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保障股东权益和市场秩序。
4.2. 上市与退市规范: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定程序进行上市,严格执行退市制度。
4.3. 资本运作风险防范:加强对股权分置改革、重大资产重组等关键环节的风险管理和防范。
4.4. 投资者关系管理:建立健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和增进投资者信任。
上市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规程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规程PPO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日常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PPO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确保监事会有效行使监督职权,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PPO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监事会日常工作主要指监事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督、检查董事会、董事、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执行本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工作的活动。
第二章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程序第三条监事会应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列席经营管理层会议,监督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经营管理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情况。
第四条经营管理层应根据监事会主席的要求,抄送相关文件、资料。
第五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及相关资料抄送监事会和监事。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监事会要求向监事会主席汇报相关情况,回答有关问询。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对董事会、董事、经营管理层的履职情况和履职过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对存在不合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监事会主席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重大风险的经营事项进行风险提示。
第八条本《工作规程》中第九条中所述重大事项包括并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关联交易;(二)高风险投资项目;(三)大额固定资产采购;(四)重大资产处置;(五)对外担保及其他或有负债项目;(六)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七)其他第九条监事会主席可授权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第九、十条所列事项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监事会主席组织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与变更情况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事项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监事及监事会主席、公司审计部门对监管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得到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三章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及职权第十二条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授权下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协助监事会主席管理日常工作档案文件。
第十三条监事会主席根据监事会授权,行使下列职权:(一)出席和列席所有对工作必要的会议,接受相关资料和文件;(二)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三)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四)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五)参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六)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七)质询公司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八)检查、监督公司的财务活动;(九)组织监事会对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发表意见;(十)接受监管部门下达的有关工作任务并组织完成;(十一)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交所2006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第一章宗旨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七、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五章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监事会运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意向目标本指引的意向目标是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监事会机构的设置,有效落实监事会受股东委托的监督职责,帮助上市公司设立一个称职、高效、公正、对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负责的监事会组织,建立一套有效的监事会工作机制,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他员工的配合、支持下,顺利完成监督评价功能,一方面促进企业目标的达成,另一方面提振资本市场投资者信心。
每个公司的情况千差万别,并不能指望本指引给出一个适合所有公司的解决方案,意向目标表达了本指引的指导思想,各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制定监事会运作方案。
第二条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下简称《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三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受聘于股东大会,对投资人负责,是专司监督的机构。
其职责主要是评价报告董事会和经理层完成股东确定的经营目标的程度、公司资源使用的效率和效果、公司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公司编报的投资人据以决策的包括财务报告在内的各类报告的可靠性,同时评价报告为实现所有者确定的企业目标所建立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
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必须履行一些法定的、例行监督职责,主要包括:一是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监事会会议,如因故不能按期召开,要公告说明原因;二是出席股东大会向全体股东报告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三是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由于监事疏于执行职务导致公司的财产受到损失时,监事应该对公司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对监事会的管控目标监事会必须建立有效的控制系统,以保证:1、监事会职责得以高效履行;2、监事会监督评价报告的公正、可靠;可用性3、履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手册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手册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手册是指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所需遵循的工作指南和规定。
它包含了监事会的组织、职责、工作程序、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帮助监事会成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手册的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监事会的组织和职责:包括监事会的设置、组成、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等,明确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 监事会的工作程序:包括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策程序、投票程序和决议公告程序等,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有序、高效。
3. 监事会的工作内容:包括对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的监督内容,明确监事会应关注的重点和职责范围。
4.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包括监事会的例会制度、报告制度、听证制度和调查制度等,明确监事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确保监事会的监督工作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5. 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明确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责中应遵守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手册的编制应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公司自身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监事会成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也应根据工作手册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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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法规类别】上市公司【发布部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2015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基本职责第四条工作原则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第九条监事的免职第十条监事的培训第十一条监事的薪酬与津贴第十二条监事履职评价第十三条监事会工作机构第三章监事会的职权第一节履职保障相关职权第十四条知情权第十五条建议、质询权第十六条检查、调查权第十七条提案权第十八条报告权第十九条提名权和罢免建议权第二十条运行保障权第二十一条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主席职责第二节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监督第二十三条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进行履职监督第二十四条对董事会、董事的监督重点第二十五条对高级管理层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重点第二十六条建立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评价机制第二十七条建立履职监督档案第二十八条对监督对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三节公司财务的检查监督第二十九条对公司财务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条财务检查监督重点第三十一条对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对财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第四节公司内部控制、风险控制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第三十四条内部控制建设监督重点第三十五条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第三十六条对内部控制审核意见进行专项说明第三十七条监督公司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及其实施第三十八条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监督重点第五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原则第四十条监督信息披露的内容第四十一条监督信息披露的时效性第四十二条监督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关注信息披露情况第四十四条定期报告的审议第六节公司重大事项审议监督第四十五条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督第四十六条关联交易的监督第四十七条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名单的核实监督第四十八条公司及相关方承诺的审核监督第四十九条公司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第七节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大会第五十条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一条根据股东申请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二条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三条出席股东大会第八节召开监事会会议第五十四条会议召开第五十五条会议召开形式第五十六条定期会议提案第五十七条临时会议提议第五十八条会议通知第五十九条会议主持第六十条会议记录第六十一条会议决议第六十二条会议决议公告第六十三条会议决议的执行第六十四条会议档案的保存第四章监事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忠实勤勉义务第六十六条积极配合日常监管义务第六十七条签署声明与承诺书的义务第六十八条按规定买卖、转让本公司股票的义务第六十九条与履职相关的报告与披露义务第七十条利用职务之便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信息披露违规的连带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七十二条针对特定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七十三条自律责任及处分第七十四条指引解释及实施时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
本指引正文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倡导推荐事项是供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事项。
提醒关注事项是提醒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在工作或履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基本职责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作原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第五条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倡导推荐事项:1、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2、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
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提醒关注事项: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境外上市公司的外部监事应占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并应有两名以上的独立监事(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应具有法律或会计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以及独立、有效履职所需的判断、监督能力。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上市公司监事。
监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监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的;(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监事会应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解除其职务。
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密切关系人不担任公司监事;2、建议公司财务、资产、投资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兼任职工监事。
3、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用);4、为保障监事符合任职资格,建议公司监事会当对被提名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告知提名人,并要求其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监事的提名与选举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透明的监事选聘程序,保证监事选聘公开、公平、公正。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独立监事(如有)、外部监事(如有)可由股东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单位提名,经股东大会表决产生。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如有)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以上监事进行表决时,宜实行累积投票制。
选举一位监事,或选举两名以上监事但不能实行累积投票制的,每位监事候选人应以单项提案提出。
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提名职工代表监事时充分听取公司工会意见,或由公司工会组织进行;2、建议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对有权提出监事(含股东监事、外部监事(如有)、独立监事(如有))候选人人选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明确。
2015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2.11条规定,“鼓励公司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人选”。
2012年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六条规定“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3、为保证监事会独立、有效地发挥监督职能,在可能的情况下,建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且最好不要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4、建议公司要求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亲自列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接受质询,并提交本人以往从事监事工作的履职评价资料(如有);提醒关注事项:1、独立监事(如有)、外部监事(如有)的提名、任免和日常管理等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为保障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提名的严谨,建议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的提名人就提名人选及相关事宜进行声明;2、依据1999年国家经贸委、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以上的股东提名,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在其中明确注明辞职原因。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倡导推荐事项:1、建议公司制定相关制度,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又不连任的,向监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应解除,公司章程或公司监事会相关制度可规定监事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
提醒关注事项:1、出现本条第三款情形时,当事监事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