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17•【字号】琼办发〔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41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17日海南省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高标准高质量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为重点,以落实产权主体为关键,以调查监测和确权登记为基础,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促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保护修复。
到2022年,全面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基本构建自然资源资产“权、责、利”关系;到2025年,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体系,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体系1.健全土地资源产权体系。
落实承包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开展经营权入股、抵押,完善转包、出租、互换、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
在海口、文昌实施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退出和流转机制。
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

审查内容:
(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
(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
(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
(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
(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
(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
(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 发证。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五条 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 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修订)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9修订)【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9.09.24【实施日期】1999.09.24【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修正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划拨、租赁、转让、承包、抵押和继承。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让、转让或者承包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也可以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用于非农业建设。
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抵押、继承。
第三条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实行占补平衡,对生态公益林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四条省、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管理工作,其派出机构的职责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市辖区或者乡镇设立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负责市辖区或者乡镇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登记第五条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他项权受法律保护。
本条例所称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包括抵押权、承租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19•【字号】琼府办[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1〕6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快全省土地确权工作,全面规范土地开发与管理,省政府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力争“十五”期间基本完成。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一)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化经济体制改革,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加快我省土地法制化建设的迫切要求,是依法保护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二)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基本保证。
我省土地权属管理现状已滞后于改革发展的要求,一是土地权属不清限制了我省农村土地的流转,制约了规模性农业综合开发,严重阻碍了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二是我省部分重点项目因土地权属不清、土地纠纷而受阻;三是国有农林牧渔盐场等国有企业的改革改制工作受到土地纠纷的严重干扰。
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依法确定土地产权,是规范土地流转、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是加快我省经济建设步伐和依法推行各项改革措施的前提。
(三)全面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是维护我省社会安全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农村土地纠纷问题严重,其主要根源是土地权属长期混乱不明。
依法开展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是解决土地纠纷,维护社会安定,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决策。
二、工作范围、目标与时间(一)工作范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公布日期】2021.12.1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自印发实施以来,有效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
根据国家和我省法规、规章、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我厅对《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以下简称《指引》),以指导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规范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同时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地者参考。
本《指引》印发后,《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琼自然资改〔2020〕311号)同时废止,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与本《指引》及其引用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我厅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对《指引》进行更新和修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2021年12月1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第三章产业用地审批第四章土地供应基本规定第五章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第六章产业用地管理要求(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产业用地政策含义)本指引所称的产业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要求的各类产业项目,不包括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市场化商品住宅项目的用地政策按照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产业用地涉及的内容)本指引重点对产业项目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利用计划安排、土地供应、土地利用、不动产登记等涉及的政策要点予以归纳说明。
2023年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最新

(2023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六件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三章土地权属的确定第四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确定土地权属,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权属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归属。
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土地权属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处理。
第四条确定土地权属和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原则,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尊重历史和现实,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土地权属第五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一)城市市区的土地;(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三)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四)江河、湖泊和海洋冲刷、淤积形成的土地和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五)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和土地都已经实际并入国有农、林、牧、茶、渔、盐场(以下统称国有农场)后,原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七)政府和军队接收的敌伪地产;(八)经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划拨的军事用地;(九)1962年9月27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十)《六十条》公布时起至1982年5月14日《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以下简称《征用土地条例》)实施以前,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和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1.签订过土地转移等有关协议的土地;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土地;3.进行过补偿或劳动力安置的土地;4.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土地;(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9•【字号】琼府〔2015〕9号•【施行日期】2015.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已经六届省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5年1月29日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海域使用管理,规范海域使用权审批和出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内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的审批出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及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者的项目海域使用权,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同意,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前款规定以外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海域使用金出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职责。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受理是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审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供用海受理有关事项的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未按规定提交的,不予受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向社会公开海域使用申请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并向申请人提供标准申请材料模板。
第七条海域使用申请,由用海项目所在市、县、自治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跨市、县、自治县的海域使用申请,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2023简版
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海南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海南土地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对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包括管理办法的背景、法规内容、执行机构等内容。
二、背景海南是中国的重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土地资源在海南的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海南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海南土地管理办法于年正式实施。
三、法规内容1.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海南土地管理办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包括招标、拍卖、协议转让等方式。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政策,还需要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 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土地管理办法,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
不同类型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不同,一般为20年至70年不等。
超出期限后,需要重新申请土地使用权。
3. 土地征收和补偿: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征收和补偿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当国家需要征收土地时,必须事先进行公告,并进行合理的补偿。
,征收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划用途进行开发和利用。
4. 土地污染治理:为了保障土地资源的健康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海南土地管理办法对土地污染治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对于因土地利用导致的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必须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确保土地资源的健康使用。
5. 违规行为处罚:土地管理办法对违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一旦发现有单位或个人违反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工整改、吊销土地使用权等。
四、执行机构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执行机构主要由海南省土地管理局负责。
该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和实施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还负责土地资源的调查、储备、规划等工作。
五、结论海南土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保护海南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规范土地使用、加强土地管理和保护,可以保障海南的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必须加强对土地管理办法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其有效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琼府[2006]26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琼府〔2006〕2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全省土地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一)明确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
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含各类开发区管委会)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支持财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
(二)严格履行土地出让合同,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
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印发用地批准文件和办理土地使用证书,并按照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
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
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2.13•【字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海南省土地管理办法(1988年2月13日海南建省筹备组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保护土地资源,适应海南对外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海南范围内的土地,包括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耕地、林地、水面、滩涂、荒山、荒地、建设用地等土地,均由海南、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全面规划、综合开发、进行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和开发建设需要,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
被征地单位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三条海南、市、县国土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职能部门,是国有土地产权的代表机关。
乡(镇)行政区域区的土地管理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土地使用权可以有偿出让、转让和抵押。
允许外国和港澳台公司、企业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境外客商)参加土地开发、经营、承包。
对已用的国有土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政府有计划地开发土地市场。
第二章土地的权属管理第五条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
海南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未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用途。
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拥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单位,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证,明确其所有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局申请、登记,并领取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证,明确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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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3002【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89-06-08【生效日期】1989-06-0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海南省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1989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建立健全城镇地籍管理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依法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发的《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范围:全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建成区、独立的工矿区、农、林、牧、渔场场部建成区(包括已办妥征地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及其他企事业用地、军队用地。
上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也一并申报登记。
申报对象:申报范围内一切拥有地上附着物的产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且有法人资格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租用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者申报,房主或者收房租的单位放弃申报登记的,由用房户申报登记。
在非农建设用地清查工作中已建立用地资料档案的城镇,由于清查的标准和现在申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用地单位和个人都要重新申报登记。
第二条第二条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应当由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申报,业务主管部门不能代替申报登记。
铁路线路用地由铁路分局到线路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公路线路用地由交通部门向所在地的市、县国土局申报;军队经常换防的哨所,营房用地,以一宗地为单位,由部队团级(含独立营)以上机关办理申报手续。
上述铁路、公路、军事单位使用的其他土地,一律由用地单位申报。
第三条第三条凡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者,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按本办法登记手续。
逾期或者拒不申报登记的,按收费标准加倍罚款或者当作违法占地处理。
第四条第四条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以市、县为单位组织进行,由市、县国土局承办。
市、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工作的意义、程序及有关政策,以取得用地单位和广大群众对这项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五条第五条省、市、县要成立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民政府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国土、建委、财政、税务、司法等部门领导成员,负责解释土地申报中的重大的问题。
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镇一级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由镇国土管理所办理申报登记业务。
第六条第六条市、县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申报登记工作计划。
划分登记区,组织力量,办好试点,培训干部,在取得经验后,全面铺开。
凡参加申报登记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土地登记业务的培训。
第七条第七条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的各种卡、簿、证、表的格式,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样式,由市、县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簿、证、表包括:(一)土地登记通知单;(二)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审批表;(三)土地登记收件簿;(四)土地登记卡;(五)土地证书;(六)土地证书签收簿;(七)土地登记费、土地证书费、土地勘测丈量费的收据。
第八条第八条申报及登榜公布。
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期限携带填写好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及其他规定权属证明文件到指定地点进行申报。
申报的内容、办法按《全国土地登记规则》及市、县国土局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市、县国土局要以街坊为单位,将申报后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者,张榜公布,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异议的,再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
张榜公布的主要内容:(一)土地使用者单位或者个人名称、地址;(二)土地权属性质、面积、位置、四至用途;(三)对公榜提出异议的期限、受理机关、地址。
土地使用者因历史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权源证明的,个人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其房产权证明或可由四邻认可,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单位使用的土地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开具证明,由县、市国土局签证认可,确认其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今后发证的权源证明。
第九条第九条审查。
市、县国土局对用地户的申报进行实地调查、审核。
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在公榜后二十日内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者,准予登记注册。
审查内容:(一)申请登记的用地权属性质是否正确,土地来源是否合法;(二)权属界线是否清楚、有无争议;(三)申报面积和地类面积是否准确,与依法批准面积是否相符;(四)实际用途和批准用途是否一致;(五)涉及土地的他项权利(如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合法性。
对于在申报中和地籍调查中虽经协商仍未解决的土地纠纷,可以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范围登记,并在备注栏加以说明;对双方均无权源证明而又有争议的土地,由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仲裁。
第十条第十条登记。
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登记审批表》一式三份,经审查合格盖章后,一份存镇国土所或者镇人民政府,一份归档存市、县国土局,一份交税务机关,作为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
同时向用地户发送准予登记注册,领取土地证书通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登记发证:(一)房屋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未解决者;(二)非法占地和违章建筑未经处理者;(三)房屋产权和用地来源不明,一时无法确定者;(四)属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者。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发证。
经申请、调查、审核、批准登记注册的土地,以地宗为单位发给土地使用证书。
土地使用证书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二种。
土地使用证书须盖市、县人民政府证明专用章才能生效,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证书按国家土地管理局样本,由省国土局统一印制,供应各市、县,收回工本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汇总建档。
国土部门对申报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书,权属证明文件,宗地图等图件资料,处理权属纠纷意见、裁决书等)要及时分类汇总建档,每宗地设一个档案袋,长期保存。
各类土地面积汇总结果须逐级上报省国土局。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土地申报登记工作需要的费用,向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一)调查、确权、丈量(测量)以地宗为单位,五十平方米以内收费十五元;五十平方米至一百平方米收费二十元;一百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收费一角三分〔其中确权每平方米五分、丈量(测量)每平方米八分〕。
(二)土地证,以地宗为单位发证,用地单位每本证收费十五元,居民户每本证收费五元。
(三)土地调查、确权、丈量,下列单位只收确权费;(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4)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室)、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
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业务培训,印刷表册图件、土地申报、权属调查、地籍测量、登记发证、购置仪器设备的开支以及工作人员补贴和交通费用等,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土地申报登记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者侵害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市、县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市、县《城镇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证实施办法》,报省国土局备案。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国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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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两汉:诸葛亮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