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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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护当事人针对土地的所有合法权益,围绕着土地所产生的生产和活动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权利人因为有了土地使用证所以相关的权益才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别看土地是作为我们赖以生存的根本自然资源的,但实际上生活中有很多普通老百姓根本就没有了解过,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相关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

办理对象主要是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企业。

房屋和土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行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一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二、申办程序(一)办理程序《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土地登记申请人(使用者)应持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土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土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土地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3)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薄。

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者应提交土地登记法人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土地登记申请人的土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国有土地使用证不是永久年限的,在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当中根据土地使用权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

最长的是70年,最短的是40年,使用年限为70年的这是居住用地,类似于商业、旅游、娱乐性质的用地,其实使用年限就是40年,然后工业用地,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年限是50年。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是永久的吗?不是,法律对土地使用权按不同的用途规定了不同的使用年限,即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我国颁布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定所有权。

2、集体土地使用证。

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4、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批准的土地他项权利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确认土地他项权利。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证,有什么用途?土地使用证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可见,土地使用证在中国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中国的土地分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国家所有土地,所以土地使用证也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内各项数据和编号,如单位名称、四至、土地数量、位置、土地变更等,必须与土地登记表相一致。

土地使用证附图可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底图或地籍图透绘获得。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内容有哪些一、土地使用证的基本概念是怎样的法律常识:土地使用证是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办理的证件,是确认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土地使用证对土地管理具有重要作用,凭借土地使用证对相应的土地享有一定的用益物权。

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

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二、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一、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人侵占的时候,业主将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购房之后不及时办理土地证将面临很大风险:虽然房产证握在自己手里,但土地使用权却不属于自己,有些单位可能会非法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使购房者蒙受不必要的损失;而另一方面,土地使用全证和房房屋产权证不齐则不能上市交易。

据了解,目前在很多地区,没有土地证的房子并不影响上市交易。

然而,尽管没有土地证不影响业主对房屋的使用,但是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将来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不齐,不得上市交易。

另外,将来如果遇到房屋毁坏或拆迁的情形,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应该分属两部分补偿,这样土地补偿部分就很难保证。

二、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一样吗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那么在该土地被被人侵占的时候,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购置房地产时只是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地使⽤证办理流程是什么房屋和⼟地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只有进⾏发证登记并且两者权利主体⼀致,房屋产权⼈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很多朋友在问《国有⼟地使⽤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下⾯店铺⼩编就为⼤家详细解答,有兴趣的朋友要注意了。

⼀、办理程序《国有⼟地使⽤证》办理程序:受理申请材料、审核材料、校准登记、颁发证书。

⼟地登记申请⼈(使⽤者)应持有关⼟地权属来源证明相关材料,向国⼟资源局提出申请。

1、⼟地登记申请(1)有关宗地来源的政府批复及批准⽂件,建设⽤地许可证。

提交国有⼟地使⽤权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形式进⾏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关⼟地权属材料。

(2)因买卖、继承、赠与等形式取得⼟地使⽤权的、提交买卖、继承、赠与⼟地使⽤权转让协议书和公证书,原⼟地使⽤的国有⼟地使⽤证书。

(3)提交⼟地登记申请⼈的⾝份证、户⼝薄。

企事业单位的⼟地使⽤者应提交⼟地登记法⼈证明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份证。

2、地籍调查对⼟地登记申请⼈的⼟地采取实地调查、核实、测量、绘制宗地草图及红线图。

查清⼟地的位置、权属性质、界线、⾯积、⽤途及⼟地使⽤者的有关情况。

并要求宗地四周邻居界线清楚,⽆争议,确认后签字盖章。

3、⼟地权属审核⼟地登记机关对⼟地使⽤者提交的⼟地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审核,决定对申请⼟地登记的使⽤者⼟地权属是否准予登记的法律程序。

4、颁发国有⼟地使⽤权证书。

⼆、评估收费根据⾏政许可收费标准收取以宗地评估报告评估基准地价的总额计算各项费⽤。

除此之外,城镇⼟地使⽤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地使⽤权发⽣转移后的变更⼟地登记,发证对象为拥有⼟地使⽤权的个⼈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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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部等四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

土地分割登记的程序(2011-04-11 13:56:27)转载▼分类:土地秘籍标签:杂谈土地分割登记工作程序可分为土地分割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五个阶段。

第一节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一、申请人土地分割登记的申请人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商,或其他需要分割转让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人。

二、申请时间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或单位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申请土地分割登记。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土地分割将原宗地分成二类,一类是按单体建筑物设宗的分割宗地,另一类是原宗地被分割后的剩余土地宗地(以下简称剩余宗地)。

早请人需提交上述二类材料,即每一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和被分割后剩余土地宗地的申请材料。

1、分割宗地的申请材料⑴土地分割登记申请书⑵申请人身份证明。

包括《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等⑶原宗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⑸公安机关出具的建筑物正式公安编号证明⑹《宗地分割情况申报、调查表》实例见下页。

填写说明⒈单位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填写行政、事业。

企业单位填写国有、集体、私营、外资、港澳台、联营、股份制、个体或其他。

个人住宅填写个人。

⒉使用权类型:根据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分别填写划拨、出让、入股或租赁。

⒊终止日期: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终止时间。

未明确土地作用期限的,本栏不填。

⒋使用权面积:土地使用者在一宗地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面积,共同宗的为独用面积与共用分摊面积之各,非共用宗的为宗地面积。

⒌独用面积:土地使用者在共同宗内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

⒍共用分摊面积:共同宗时,各土地权利人在共用面积内分摊到的土地面积。

⒎建筑物类型:填写楼房,平房。

建筑物权属:填写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如:属本单位、属本人。

⒏用途:填写申请登记时的实际用途。

如商店、学校、住宅。

⒐他项权利:土地登记时已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名称、内容及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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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信息表
1、根据选择的土地登记类型不同,系统不同的申请者信息表,如选择设定登记,弹出申请者信息表单无需填写原土地使用者、原土地证号;
2、设定登记,在申请者信息中填写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关联现状建设用地信息;
3、变更登记,在申请者信息表中必须录入原土地证号,能从现状宗地中继承原土地使用者相关信息,并建立宗地变更关系;
3)应收费为1~8项的费用之和。
4)若应收费小于等于318元,则实收费等于应收费;若应收费大于318元,则实收费为318元。
5)合计栏只合计实收费。
6)打印生成的收费单共有3联。
业务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环节
角色名称
办理时限
备注
窗口受理
窗口受理人
转让审批
交易分割审批人
初审
分割登记初审人
审核
分割登记审核人
4、对于遗失土地使用证补发证登记,系统不用再入库,只需在土地登记卡续表里注明。
5、国有土地使用证是在已有空白证书上套打。
土地归户卡
把现状宗地库中该土地使用者的所有信息分条列出来,数据从库中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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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者信息表、资料清单列表、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土地登记审批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办(农工部、农委、农工委、农牧办)、财政厅(局)、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农业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二、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三、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各地应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充分利用全国土地调查等已有成果,以大比例尺地籍调查成果为基础,查清农村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地类)等,按照统一的宗地编码模式,形成完善的地籍调查成果,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请加强对土地申报登记发证工作领导的函(1988年8月27日<1988>国土(函)字第10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以及最近国务院有关会议的决定,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各项地籍管理工作。

去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土地管理局在做好地籍测量、权属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了土地登记发证试点。

试点结束后,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我局又通知各地土地管理部门,选择有条件的地方扩大试点。

为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及时提供有关地籍资料。

为此,我局已部署全面开展城镇国有土地申报工作。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对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申报和扩大地籍调查、登记发证试点做了具体部署,有的已完成试点,正在全面开展。

但各地发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行动较为迟缓,如不及时改变这种情况,势必影响国有土地使用税征收等工作的进行。

鉴于土地申报、调查、登记、发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函指你们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听取土地管理部门汇报,并建议以政府名义进行部署,明确各市、县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检查督促土地管理部门落实具体工作。

附件:1.<1987>国土<籍>字第111号2.<1987>国土<籍>字第130号3.<1988>国土<籍>字第67号4.<1988>国土<籍>字第100号5.<1988>国土<籍>字第120号(略)附1: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节录)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基础工作。

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样吗

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样吗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一、国有土地使用证怎么办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

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较低价。

第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二、土地使用证需要过户吗土地使用证需要过户。

土地使用证过户需持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移交证明(对方)、用地申请书、身世分量证和户口本提出过户申请,审核通过由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县政府批准,进行土地变更登记申请。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有哪些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使用权类型不同,使用年限不同,用途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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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特殊项目补办出让;行政划拨。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法定依据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2、2、建立电子档案;3、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5、5、分管局长审批;6、6、注册登记、缮证;7、7、窗口颁证。

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征用、划拨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等文件);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或定点通知书、规划红线图(原件)、总平面图(原件);4、建设项目批准或备案文件;5、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6、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房屋产权证;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完成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2、规划红线范围为旧城改造、涉案土地过户,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4、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事项。

2、登记范围: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企业改制土地使用权变更;竣工换发土地证;司法裁定土地过户;遗失补办土地使用证;注销土地使用证等。

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12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条;4、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5、《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6、8条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证》,转让土地批准文件,土地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3、变更地籍调查表、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4、土地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5、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限竣工换发证);6、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座落、通讯地址、土地用途、用地面积变更等有关材料;7、企业改制及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8、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限法院裁定土地过户);9、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审核表;10、契税完税凭证或缓交、免交契税材料;11、其他特殊情况材料。

1、土地使用权转让,已在成都市地产交易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

2、房屋产权变更,已办过户后的房屋产权证;3、建设项目竣工换发土地证,已办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已领取房屋产权证;4、完成变更地籍调查、界址点成果表、宗地图;5、原土地证书收回、未收回原证已在《成都日报》上登报注销;6、出让合同或合同附件规定的地价款、出让金已交清、缴清契税或已办理缓交、免交契税手续。

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2、未设定抵押登记(若已设定抵押,由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变更的证明材料);3、遗失补办土地证,用地单位的《遗失公告》在《成都日报》登报30天后到服务大厅申请补办土地证手续;4、变更登记发证,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1、项目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变更)抵押登记、其他他项权利登记事项。

2、2、登记范围: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使用权抵押变更登记(土地座落地址、抵押面积、抵押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变更);出让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3、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4、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5、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证书费每本20元,川价费(2002年)93号)。

6、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7、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61条;8、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44条;9、3、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第22、32条;10、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48条;1、窗口受理申请、初审,与申请人办理《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窗口受理通知书》;2、建立电子档案;3、服务大厅经办人审查(审查为不符合登记要求的报件,2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4、服务大厅负责人审核;5、分管局长审批;6、注册登记、缮证;7、窗口颁证。

11、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明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2、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房屋产权证》(原件查验后收复印件);13、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的抵押合同、借(贷)款合同;14、4、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的土地租赁合同或租赁协议;15、5、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16、6、抵押权人对土地估价结果的确认函;17、7、《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仅限于变更抵押登记);18、8、房屋产权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等特殊情况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9、9、部分土地使用权抵押,地籍事务部《用地面积核定单》;20、1、土地估价报告先行备案;评估结果已由抵押权人认可。

21、2、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仅限于地面上有建筑物的工业、仓储、科研等生产性用地,且已预核出让金。

22、1、土地使用权未被司法机关查封。

23、2、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目前只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的抵押贷款登记,其他情况抵押贷款不予登记。

1、项目名称: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注销土地出租登记事项。

2、登记范围:债权清偿债务终止、土地租赁合同终止注销登记。

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登记窗口。

4、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1、窗口审查受理申请、建立电子档案;2、经办人查验申请材料后在原登记卡和土地证书上加盖注销抵押登记专用章;3、申请人领取注销土地抵押登记、土地出租登记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原件);3、抵押人、抵押权人注销抵押登记申请;4、承租人、承租人注销出租登记申请;5、其他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注销抵押登记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申请;或因特殊情况债务未履行完毕,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持相关材料共同申请注销抵押登记。

、项目名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2、企业范围:⑴中央在川、省属、市属、区属国有企业;⑵省属、市属、区属事业单位;⑶市属、区属集体企业;3、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利用窗口;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限);5、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6、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2、《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4、《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成委发[2003]5号);5、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资产处置、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59号)。

1、土地利用窗口受理申请、初审;2、服务大厅经办人踏勘现场、填写土地资产处置审批表;3、大厅负责人、分管局长、局长审签;4、市政府审批;5、出让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用地单位缴费,在窗口领出让合同、土地资产处置批复。

1、企业申请(原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4、部、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批复(原件);5、企业改制方案(原件);6、财政部门(限国有企业)出具的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备案表或有关部门(限集体企业)对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核准文件(原件);7、劳动部门对在职职工安置费确认文件(原件);8、社保部门对离退休人员社保费确认文件(原件);9、改制企业职代会决议(原件);10、兼并协议书(原件)(限企业兼并);11、国土资源部(中央在川企业)、省国土资源厅(省属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批复(原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部、省、市、区政府及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改制已批准;2、国土资源部(中央在川企业)、省国土资源厅(省属企业)对土地资产处置已批复;3、企业地面净资产(不含土地)已报财政部门核准备案(限国有企业)或有关部门已核准(限集体企业);4、劳动部门对企业在职职工安置费已确认;5、社保部门对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保费已确认1、项目名称:土地估价报告备案;2、办理窗口: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服务大厅土地利用窗口;3、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5、联系电话:87050020、87050021、87041892。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1、土地利用窗口受理申请;2、土地利用窗口审核后盖备案专用章;3、备案单位领取备案表1、土地估价机构备案申请;2、土地使用者备案申请;3、《土地估价报告备案表》(原件一式2份)();4、《土地估价报告》(原件1份);5、《土地估价技术报告》(原件1份)。

1、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不做评估备案,可直接以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格办理土地抵押登记;2、对企业改制涉及的土地评估报告备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通知》(川府{2001}23号),宗地评估价格只能在基准地价30%范围内上下浮动;3、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需进行土地评估备案,评估价格高于或低于基准地价30%的情况,由备案机关在备案意见栏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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