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主体 第二章 职权性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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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行政法主体
2.1 行政法主体概述
2.1.1 行政法主体的涵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 加人——组织和个人。 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 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以及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 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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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概念和特点 是指依具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 非国家机关的组织。特点: (1)是非国家机关的组织; (2)行使的是特定行政职能而非一般行政职能 ; (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所授,而非 行政组织法所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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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行政委托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 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 政事务。 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 行使一定行政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 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Page152.1.4 本讲总结
本讲重点理解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 的涵义和相互关系。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是 不同的,前者可以以自己名义行使权力并承担相应 后果,而后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一定行政 职权,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由实行委托的行政机 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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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2.1.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主要类型 (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 (2)社会团体与行业组织:如工会、妇联、文联 、律师协会。 (3)事业与企业组织:如学校、烟草局。 (4)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公安派 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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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行政委托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1. 行政法主体1.1 行政法主体的概念行政法主体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法定机关或组织。

在我国,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其中国家机关是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行政法主体。

1.2 行政法主体的分类按照行政区划可分为中央行政法主体和地方行政法主体。

按照职能可分为行政机关和行政实体两类。

行政机关是行政法主体的典型代表,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

行政实体是行政法主体的另一种表现形态,是指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并不属于国家机关的组织或个人,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2. 行政主体2.1 行政主体的概念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具体单位,是行政法主体的具体化和实现。

行政主体通常由行政机关、行政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构成。

2.2 行政主体的职能行政主体的职能包括制定和执行政策、执法、调查、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主要责任是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经济发展、保证公民权利等。

2.3 行政主体的分类按照行划区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按照属性可分为政府行政主体和社会行政主体。

按照职能可分为监管行政主体和服务行政主体。

3.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3.1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互为关系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互为关系的。

行政法主体规定了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律基础,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管理职权的实际行使者。

3.2 行政法主体制约行政主体行政法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随意行使职权。

行政主体必须受行政法主体的指导和监督,在行使职权时要遵循法律法规和行政法主体的指示。

3.3 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是维护行政法制的基础,是实现社会管理法制化的关键,促进了行政管理的规范化和民主化。

4. 总结总体而言,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是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概念,彼此互为前置和实现。

行政法主体制约行政主体,使其更加规范、透明和民主化,促进了行政管理的优质发展。

行政法整理

行政法整理

第一章行政法的概述1、行政:国家行政机关和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为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处理的活动。

2、我国的行政属于公共行政。

3、行政权:国家行政机关或者特定的社会公共组织执行法律,对行政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利。

4、行政权的特点:直接性与主动性、强制性与不可处分性、优先性与受益性。

其中优先性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

体现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的关系。

包括推定有效权、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

受益性体现为行政权主体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各种物质条件。

5、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往往以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决定权(如行政许可权、政处分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奖励权、强制权)、行政司法权6、行政法:是有关公共行政的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规范和控制行政权为价值取向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7、行政法的特点:①形式上的特征:行政法缺乏统一完整的行政法典;行政法律规范数量庞大、表现形式多样②内容上的特征:行政法内容广泛、变动性较强;行政法中的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

8、职权法定原则的内涵:指任何行政权的来源和行使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否则,行政主体不能行使行政权来影响公民权利。

行政职权的来源有两种情形:一是职权来自宪法与行政组织法的设定;二是职权来自单行法律法规的授予。

行政权利来自法律,由法律设定或授予,也要服从法律。

9、行政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法律解释和国际条约与协定。

10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律规范对行政权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第一,性质不同。

行政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而行政关系是一种非法律关系的事实关系。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一、行政法主体的概念与特点在行政法中,行政法主体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具体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政府部门、公共企事业单位、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拥有行政权力的行政机关等。

行政法主体的特点是具备行使行政权力的资格和能力,以及对行政法律规范具有执行和遵守的要求。

二、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种类行政主体是指在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是行政法主体中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行政主体的性质、组织形式和行政职能等多个维度,可以将行政主体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指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中行使行政职能的具体组织单位。

在我国,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等。

行政机关作为最具代表性的行政主体,承担着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解决行政争议等重要职责。

2. 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共企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并提供公共服务的经济实体。

这类行政主体包括公安机关、医院、学校、邮政、电力等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在行政法活动中享有特殊地位和权力,同时也承担着对社会公众的服务和管理责任。

3. 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具备行政职能的社会组织是指在特定范围内承担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形式。

例如,由政府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社会组织、行政区域内的行业协会以及代表特定利益群体的社会组织等。

这些组织在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要遵守行政法律规范和履行相应的行政职责。

三、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法主体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是指具备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个人;而行政主体则是行政活动中具体承担行政职能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法主体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行政主体则是在行政法主体范畴内做了更具体的划分。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行政法主体通过行政主体实施政府职能,行政主体则通过行使行政权力来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行政目标。

行政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关系紧密联系,彼此密不可分。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一、行政权:行政权是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进行国家行政事务管理和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权力。

首先,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国家权力,其次,行政权是一种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

二、行政权的特征:1、行政权的公益性;行政权的存在与行使,主要是为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行政权的主动性;行政主体主动处理行政事务,提公共服务。

3、行政权的并不可自由处置性;必须由相应的行政主体行使,不得被随意放弃或抛弃。

4、行政权的命令性与强制性;可以直接强制行政相对人。

5、行政权的执行性;行政权力的最终保障力量在于执行。

三、行政法的特点:1、形式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的法典;②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数量庞大;2、内容特点:①内容非常广泛;②规范具有易变形;③实体法规范和程序规范并存于法律文件之中;四、行政法的作用:①保障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我国行政法的法源:①宪法典(是我国行政法最基本的渊源)②法律(狭义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③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④地方性法规(特定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⑤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地方规章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特别地方的人民政府制定)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⑦法律解释(指的是正式的法律解释)⑧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A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和行政活动有关的条文是行政法的渊源。

a.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b.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c.关于国家行政区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

d.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e.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f.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贸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g.关于国家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行政法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行政法 第二编行政法主体

案例:1997年3月25日下午1时许,原告何某在某区百灵商
场被黄建兴殴打,致头部轻微外伤。为此,原告自案发之 日起至1998年5月一直要求某区公安机关对黄建兴的上述 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某区公安局所属的华坪路派出所也曾 于1998年7月28日和8月3日两次组织原告和黄建兴就经济损 失问题进行调解,因调解未成,遂告知双方到法院解决。 1998年8月28日,何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 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被告于1998年9月25日对黄建兴作 出治安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 问:公安机关是否行使了职权? 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四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机关
案例:
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将原有的办公楼修葺一新,并 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于1993年6月与该县居美家具公司签 订了一份关于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 公司按照合同规定送货上门。县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 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 认为家具完全符合合同约定,县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 款。双方争执不下。县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 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7000元。居美家具公司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是要求县工商局履行合同,并偿付违约金;二是请求撤销 县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问:县工商局有哪些行为?在实施各种行为时又具体以何种身 份?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职责
一般职责 主要职权
保障国家安全 维护社会秩序
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 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 福利 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 生态环境
行政立法权 行政命令权
行政处理权 行政监督权 行政裁决权 行政强制权与行政处罚权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行政法学 第二章 行政主体

Hale Waihona Puke (二)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必须是承担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必须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活 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必须是能够承担行政活动的法律效 果(主要是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4.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组织。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 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 (二)行政主体与公务员 行政主体必须是组织并且是以自己 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公务员只 能是自然人,并且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 义才能对外行使行政权。 (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
一、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一)行政授权 (二)行政委托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将其职 权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给其他组织 或个人来行使的法律行为。 (三)行政委托与行政授权的区别
(一)行政授权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直接 规定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一 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或者法律、 法规规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通过法定 方式,将某项或某一方面的行政职权的 一部分或全部授予某个组织的法律行为。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 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 机关。 二、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一)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各部委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 4.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 5.国务院的办公和办事机构
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第二节 国家行政机关 第三节 被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 第四节 公务员 复习思考题
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三、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四、确立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行为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从形式上分,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体如下:一、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负责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管理、监督和指挥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关属于国家机关(包括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根据职权管辖范围,可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中央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要注意的是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此外,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并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履行着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在一定区域内依法行使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权,能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因而它们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可分为:1、行政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因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具体处理和承办各项行政事务的内部组织、派出组织和临时组织。

(1)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在得到法律、法规授权情况下,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如工商总局内设的商标局(《商标法》授权)、国家专利局内设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法》授权)等。

(2)派出机构:是指政府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内设置的,代表该职能部门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派出工作机构。

如审计署驻各地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财政所等。

(3)临时机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设立的,协助其处理某项临时性行政工作的组织。

如国务院就曾设有国家防汛救灾指挥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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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性行政主体
一、行政机关的概念
行政机关:是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行政权,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国家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关的基本特征:
1、高度的权威性;
2、执行性和从属法律性;
3、相对的独立性。

二、我国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现行地方行政机关:
⑴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⑶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

3、派出机关
⑴派出机关,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经有权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

⑵法律依据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县、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
三、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一般属于内部行政关系或行政组织关系,主要由宪法和有关行政组织法调整。

这种内部行政关系主要分为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两大类。

1、纵向关系
⑴领导关系: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命令与服从关系。

⑵指导关系:即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一种行业或业务上的指导与监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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