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稿-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版20161229)

合集下载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1.07•【字号】綦江府办发〔2019〕2号•【施行日期】2019.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綦江府办发〔2019〕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办发〔2018〕135号)已于2018年9月13日印发实施,为深入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实现在土地出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维护等全过程闭合管理,全面推进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是“十三五”期间国务院重点督办事项之一。

市政府明确指出区县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请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结合本单位职能职责深入研究《管理办法》,梳理本单位、本行业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认真贯彻《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二、明确目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文件要求,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根据《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目标,2020年綦江区海绵城市建设面积需达4.4平方公里,以部分北部组团、东部新城组团为近期重点建设区域,确保2020年底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任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积极落实新型城镇化和水安全战略有关要求,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水安全,切实担负起改善三峡库区水体水质及保障库区水体安全的重任。

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让群众切身感受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效果。

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雨水资源的有效利用,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降雨、洪涝、排水、水系、径流、土壤、植物等因素,因地施策,合理确定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科学布局和建设低影响开发设施。

规划引领。

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领作用。

生态优先。

重点保护河流、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加强源头控制,实现可持续水循环,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海绵城市技术导则
4.1 一般规定 ..................................................................................................................................... 14 4.2 降雨参数 ..................................................................................................................................... 15 4.3 技术措施 ..................................................................................................................................... 18 4.4 设施计算 ..................................................................................................................................... 21 4.5 建筑与小区 ................................................................................................................................. 25
主要起草人: 赵乐军、王秀朵、孙杰、刘建华、梁佳斌、高斌、王洪成、白繁义、田乃婷、 周玉明、王卫红 主要审查人: 赵世明、曾捷、阚薇莉、贾海峰、杨宪云、郁片红、王和祥、辛玮光、赵 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渝北府办发〔2019〕12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国有公司,有关单位:《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十八届第5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14日重庆市渝北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渝北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办法》(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试行)》、《重庆市主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在城市建设中,充分保护、修复和恢复城市水生态系统,统筹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城市雨水管渠系统、超标雨水排放系统,实现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和利用,并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的城市开发建设方式。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落实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各项设施。

本办法所称低影响开发,是指在城市开发过程中采用源头、分散的小型雨水控制设施,维持场地开发前后水文特征基本不变,有效缓解因不透水地面增加而导致的径流总量、径流污染、径流峰值等增加对环境造成的不利影响,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要途径之一。

低影响开发设施是指实现低影响开发目标的各项设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6.03.11•【文号】建规[2016]50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规[2016]50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我部研究制定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按照《规定》要求,结合实际,抓紧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于2016年10月底前完成设市城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按程序报批。

《规定》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告我部城乡规划司和城市建设司。

联系人:城乡规划司王武科和朝东电话:************,58933414(传真)城市建设司徐慧纬牛璋彬电话:************(兼传真)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3月11日附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做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是建设海绵城市的重要依据,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

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2016年版)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C ode f or d esign of u rban r oad e ngineering(2016年版)2012-01-11发布2012-05-01实施中华⼈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6年⼯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5]274号)的要求,由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道路⼯程设计规范》CJJ37-2012进⾏修订⽽成。

本次局部修订依据海绵城市建设对城市道路提出的相关要求,对原有条⽂中道路分隔带及绿化带宽度、道路横坡坡向、路缘⽯形式、道路路⾯以及绿化带⼊渗及调蓄要求、道路⾬⽔排除原则等相应修改或补充规定。

本次局部修订条⽂合计9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补充了需要在道路绿化带或分隔带中设置低影响开发设施时,绿化带或分隔带的宽度要求,以及各种设施间的设计要求。

2.增加⽴缘⽯的类型和布置型式。

3.细化了道路横坡的坡向规定。

4.按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补充道路⾬⽔低影响开发设计的原则和要求。

5.按《室外排⽔设计规范》GB50014修订的内容,调整了道路排⽔采⽤的暴⾬强度的重现期规定。

6.补充了低影响开发设施内植物的种植要求。

本规范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体字表⽰的条⽂为强制性条⽂,必须严格执⾏。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的解释,由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街32号3号楼(市政总院⼤厦),邮政编码:100082)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员、主要审查⼈员:主编单位:北京市市政⼯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天津市市政⼯程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设计院主要起草⼈员:和坤玲王晓华杨斌盛国荣审查⼈员:张⾠包琦玮李俊奇赵锂⽩伟岚任⼼欣5 横断⾯5.3 横断⾯组成及宽度5.3.4 路侧带可由⼈⾏道、绿化带、设施带等组成(图5.3.4),路侧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图5.3.4路侧带1 ⼈⾏道宽度必须满⾜⾏⼈安全顺畅通过的要求,并应设置⽆障碍设施。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推进两江新区海绵城市建设,指导新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促进城市建设与生态系统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等法律及相关文件,结合悦来新城海绵试点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江新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活动,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等功能的城市建设发展方式。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贯穿于项目各个阶段。

海绵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六条新建项目应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改建、扩建项目要结合现状,以问题为导向,以水环境治理、雨水收集利用、解决城市内涝为重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第七条小区与绿地等地块项目及排水分区的雨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小区等地块项目污水排出口,应当同步建设水量监测设施。

第八条建设局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

经济运行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国土房管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将海绵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总投资,运营维护费用由海绵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承担。

第十条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单位应灵活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维护管理。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

专题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中)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4.1 ⼀般规定4.1.1 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应按该区域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执⾏;条件不具备时,可按照本导则执⾏。

4.1.2 本导则中建设项⽬的低影响开发⽬标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年径流污染去除、⾬⽔径流峰值控制及⾬⽔资源化利⽤等,可通过不同LID设施的组合实现。

4.1.3 低影响开发的各类技术措施应与城市⾬⽔管渠系统合理衔接,不应降低城市⾬⽔管渠系统的设计标准。

4.1.4 项⽬总占地⾯积⼤于200公顷(含)时,应采⽤⽔⽂⽔⼒模型辅助低影响开发设计。

4.1.5 道路、硬质铺装地⾯的标⾼宜⾼于其周边绿地,并宜优先考虑在其周边绿地中就近设置LID设施。

4.1.6 LID设施内植物宜根据绿地竖向布置、⽔分条件、径流⾬⽔⽔质等进⾏选择,宜选择耐盐、耐淹、耐污等能⼒较强的本⼟植物。

4.1.7 ⾬⽔塘、⾬⽔湿地等⽔体类LID设施应采取湿地植物、⽔⽣动物、⽣态堤岸等措施提⾼⽔体的⾃净能⼒。

有条件的可采⽤⼈⼯⼟壤渗滤、增氧曝⽓、⽔泵循环等辅助设施净化⽔体。

4.1.8 有⼊渗要求的LID设施,当所处区域⼟壤下渗速率较⼩时,应采取必要的改良措施,如更换表层⼟壤、⼟壤改良、设置渗⽔导管、控制调蓄深度等。

4.1.9 当LID设施底部渗透⾯距离季节性最⾼地下⽔位或岩⽯层⼩于1m及距离建筑物基础⼩于3m(⽔平距离)的区域,应在底部设置防渗层。

4.1.10 存在特殊径流污染地区,应设置初期⾬⽔收集设施,收集的初期⾬⽔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其低影响开发措施应经专题论证。

4.1.11 设计⽔深超过1m的开敞式⽔体,应设置栏杆或警⽰标志等安全措施。

4.1.12 在⾬⽔回补地下⽔的区域,其地下空间的开发应考虑⾬⽔的渗透路径。

4.2 建设标准4.2.1年径流总量控制⽬标新建项⽬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根据⽤地类型宜按照表3.3.2-1确定。

改、扩建项⽬,可不作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但改、扩建后不透⽔硬化地⾯⾯积应⽐改扩建前减少20%以上;如有新增⽤地,其新增⽤地部分宜按新建项⽬执⾏。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试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规划局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
前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37号),加强对我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的指导工作,编制本导则。

本导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海绵城市规划篇;4:低影响开发设计篇;5:附录。

本导则的重点在于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

本导则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重庆市规划局联合组织编制和管理,由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相关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重庆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69号,电话及传真:、,邮箱:)。

本导则应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共同使用,部分内容引用自北京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11/685-2013)、深圳市《低影响开发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上海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导则》和《南宁市海绵城市规划与设计导则》。

本导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及主要审定人
主编单位: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重庆市风景园林规划研究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