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2021考研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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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范围)【圣才出品】

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34.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范围概述1.行政赔偿范围的含义(1)行政赔偿范围包含两方面的内容:①国家对行政活动中哪些损害相对人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②国家赔偿行政相对人因违法行政而受到的哪些损害。

(本书采用此种观点)(2)确定赔偿范围的意义①行政赔偿范围决定了一个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宽窄,确定对公民救济程度的大小。

②对相对人来说,行政赔偿范围决定其行政赔偿请求权的范围。

③对法院来说,行政赔偿范围是其解决行政赔偿纠纷案件的权力界限。

2.行政赔偿范围的制约因素(1)对公民权利的重视程度。

在崇尚个人自由、重视人权的国家,公民的权利意识较强,国家注重对公民权益的保护。

相应地,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

而在实行专制、强调国家至上、轻视公民权益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通常很窄,甚至否定国家赔偿责任。

(2)对公共行政范围的界定。

不同时代,对公共行政的界定范围不同,从国家行政向服务行政蜕变。

我国《国家赔偿法》是按照传统观点界定公共行政的,因而行政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国家行政,而且是国家行政中的管制行政。

(3)政治体制的制约。

在强调主权在民、强调对行政权予以监督和制约的国家,行政赔偿的范围较宽,反之较窄。

(4)国家赔偿理论的影响。

行政赔偿范围的设定通常以一定的理论为指导,并随着理论的发展而发展。

有关行政赔偿性质和功能的研究、归责原则的理论等都影响到行政赔偿的范围。

(5)国家财力的影响。

行政赔偿作为国家赔偿的一部分,其赔偿费用来自于国库。

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直接制约着行政赔偿的范围。

3.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和设定标准(1)确定方式共有三种:①通过判例确定。

②通过成文法的规定设定。

③既有成文法的规定,又有判例的确认。

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方式是成文法的规定。

(2)设定标准行政赔偿范围除受归责原则限定外,还有两项标准:①行为标准。

指行政机关在归责范围内的哪些行为,国家予以赔偿。

②损害标准。

指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相对人造成的哪些损害,国家予以赔偿。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3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赔偿方式1.行政赔偿方式概述行政赔偿方式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的方式有三种:即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

2.支付赔偿金(1)支付赔偿金,又称金钱赔偿,是指赔偿义务机关以货币形式支付赔偿金额,补偿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方式。

赔偿金为本国货币。

(2)将支付赔偿金作为行政赔偿主要方式的原因:①支付赔偿金不影响行政管理的正常运行;②支付赔偿金具有适用性强的特点;③支付赔偿金操作性强,便于执行;④建立国家赔偿制度的国家大多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赔偿方式,而且效果较好,我国有必要借鉴。

(3)支付赔偿金的范围覆盖了行政赔偿的范围:①损害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

②损害财产权的,能够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不能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支付赔偿金。

③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3.返还财产(1)返还财产,又称返还原物,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将违法取得的财产返还受害人的赔偿方式。

返还财产一般是指原物,但是原物并非是指特定物,也包括种类物。

和支付赔偿金相比,返还财产是一种辅助性的赔偿方式,只适用于财产权损害。

(2)返还财产的具体形式,包括:①返还金钱;②返还财物。

(3)采用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①原财物仍然存在;②返还财产比金钱赔偿更为便捷;③返还财物不影响公务的实施。

4.恢复原状(1)恢复原状,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害人受损害的财产进行修复,使之恢复到受损害前的形状和性能的赔偿方式。

恢复原状不以受害人是否提出请求为限,只要赔偿义务机关认为恢复原状既有可能又有必要,就可以主动采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

(2)恢复原状的内容,包括:①恢复财产原状;②恢复职位、户口、住房等。

(3)采用恢复原状的条件:①受损害的财产或其他权利能够恢复,不能恢复的,不适用恢复原状;②恢复原状比支付赔偿金更为便捷;③恢复原状不妨碍公务的执行。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和考研真题及典型题详解(26-30章)【圣才出品】

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2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1.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2)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

(3)在行政诉讼的不同阶段中,当事人有不同的称谓:在第一审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称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称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

2.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二、行政诉讼原告1.行政诉讼原告的含义及其资格条件(1)含义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

(2)资格条件①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被定位于行政相对人。

个人主要指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组织包括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②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③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2.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在诉讼中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近亲属的范围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起诉讼。

3.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若干问题的探讨(1)认定标准《行政诉讼法》在修改过程中纳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同时,删去了“法律上”利害关系的限制,表述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相对人)【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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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行政相对人8.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相对人概述1.行政相对人的概念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其含义包括:(1)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

(2)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组织。

(3)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

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影响包括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2.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划分标准: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

①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主要是指公民。

②作为行政相对人的组织主要是指各种具有法人地位的企业组织、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此外,还包括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机关行使相应国家职权时不能成为行政相对人。

但国家机关实施非职权行为或处在非行使职权的场合、领域,则同样要接受相应行政主体的管理,国家机关是作为行政相对人。

(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划分标准: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

①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②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间接影响。

(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划分标准:影响其权益的行政行为的方式。

①行政相对人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不作为方式影响的称为“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

(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是否产生实际效果。

①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尚未产生实际影响而仅仅具有潜在影响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抽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抽象相对人。

②行政行为对其权益已产生实际影响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是具体相对人。

某些抽象行政行为也可能产生和形成具体相对人。

(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划分标准: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性质,即取决于行政行为对具体当事人的实际影响—有利还是不利。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复议的程序)【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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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

(1)申请复议的条件①申请人合格。

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指明被申请人,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

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复议请求是申请人申请复议所要达到的目的。

它主要有四种情况:a.请求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b.请求变更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c.请求责成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d.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损失。

④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申请人必须向有法定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复议机关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复议案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复议的期限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这一法定期限的计算分别是:①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②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③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④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⑤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⑥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3)复议申请书的内容与方式①形式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申请。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行政指导行为1.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基于国家的法律、政策的规定而作出的,旨在引导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一定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种非职权的行为。

(2)特征①行政性a.行政指导行为是发生在行政领域中的一种法律现象,是基于行政职能作出的行政活动,实施者仍是行政主体,其承受人是行政相对人。

b.行政指导的目的是通过一种非行政职权性的行为,与实施行政职权行为达到殊途同归的目的,并可能降低行政成本。

c.行政指导行为仍是以调整行政关系为其基本内容的一种与行政相关的行为。

②多样性。

行政指导行为的多样性是指法律对行政指导行为的具体方法没有作出明确的羁束性规定,而是由行政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③自愿性。

行政指导的本质是一种非行政权的行为,承受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相对人是否接受指导取决于其自由意志。

2.行政指导的原则(1)正当性原则正当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必须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的可接受性。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指导行为的正当性必须以合法性为前提。

②正当性体现了行政指导行为是一种以理服人的“软性”行政活动,行政指导行为过程本身也应当是一个说理的过程。

③正当性可约束行政主体实施行政指导行为过程中滥用行政裁量权。

(2)自愿性原则自愿性原则是指行政指导行为应为行政相对人自愿接受,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指导行为完全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受他人意志支配下作出的“接受”。

②行政相对人对是否接受行政指导具有选择权。

③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指导后产生的不利后果,只能自己承担而不能归咎于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

(3)必要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行为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那么行政机关应当优先选择行政指导行为。

这一原则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必要性”是一种客观状态在人们主观上的反映,指导人们去认识这种客观状态的方法是否正确,直接影响到人们能否认识必要性这种客观状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及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具体行政行为)【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1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它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行政权能的存在(1)权能与权限的区别①权能指的是权利能力或资格,往往与组织的成立同时产生;权限是指行为能力,既可以随组织的成立而产生,也可以在组织成立后而赋予。

②权能说明权力(利)的性质;权限说明权力(利)的限度或范围。

(2)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资格。

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才能实施法律、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作出的行为才可能是具体行政行为。

(3)行为主体是否具有行政权能的认定①看该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

②看是否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

③看是否具有事实上的行政权能。

④看是否具有行政委托。

(4)行政权能与行政主体并不完全等同,具备行政权能的组织(如行政机构)如果并不具备行政主体的其他资格不是行政主体,但其所作的行为却可以构成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1)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

运用行政权是以享有行政权能为前提的。

凡是享有行政权能并实际上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没有运用行政权所作出的行为,即使实施者是享有行政权的组织,也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可以称为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权力要件。

(2)行政权的实际运用通过公务员的行为来实现。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和职责权限内、以所在行政主体的名义、体现所在行政主体的意志及追求公共利益的行为,是公务行为。

(3)行政主体的居间调解行为本身并不是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但行政主体在调解时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违法行为作出认定的,或者强制、强迫双方达成协议的,则是行政权的运用,可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3.法律效果的存在(1)法律效果法律效果或称法律意义,是指主体通过意志所设定、变更、消灭或确认的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所期望取得的法律保护。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7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章节题库】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章节题库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第二章行政法的法源第三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行政法主体第四章行政法主体概述第五章行政机关第六章其他行政主体第七章公务员第八章行政相对人第九章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行政行为第十章行政行为概述第十一章行政立法第十二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十四章行政处理(一)——依申请行政行为第十五章行政处理(二)——依职权行政行为第十六章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七章行政程序第四编行政复议第十八章行政救济概述第十九章行政复议概述第二十章行政复议范围第二十一章行政复议法律关系主体第二十二章行政复议的程序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三章行政诉讼概述第二十四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二十五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二十六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二十七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二十八章行政诉讼程序第二十九章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三十章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三十一章涉外行政诉讼第三十二章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第六编行政赔偿第三十三章行政赔偿与国家赔偿第三十四章行政赔偿范围第三十五章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十六章行政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三十七章行政赔偿程序第三十八章行政补偿•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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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姜明安版配套2021考
研真题
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
一、概念题
1行政赔偿[华农2015年研;东财2004年研]
答: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侵权行为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是对行政过程中的国家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3)请求人是其合法权益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责任主体为国家,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致害的行政机关。

2行政诉讼参加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其特点有:①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②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③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不同。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为广泛,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

3行政法律关系[武大2010年研]
答: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是行政法,而行政法的基本任务之一即在于确立和维护一定的行政法律关系,离开了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规范及其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4行政主体[华中农业大学2014年研;汕头大学2011年研]
答: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①能依法行使行政职权;②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③能独立对自己对外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5行政规章[南开大学2010年研]
答: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6行政主体与行政法主体[华师2004年研]
相关试题:行政法主体就是行政主体,两者含义相同。

[辨析题,电子科技大学2015年研]
答:(1)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实施行政活动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并因此而承担实施行政活动所产生的责任的组织。

(3)二者的关系表现为:
①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

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②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

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

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

③行政主体,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行政法主体具有相对恒定性。

在绝大多数时候和场合,行政机关均是以行政法主体的身份参与行政法律关系。

7依法行政、行政法治与行政法定[武大2005年研]
答:(1)依法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的约束。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行政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法律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唯一标准和尺度。

任何行政机关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2)行政法治是指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是立法机关(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行政活动具有执行性、从属性。

行政机关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其遵循法律优位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3)行政法定是指基于行政权带有扩张性和侵害性,所以必须严格控制行政权的行使,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因此,行政权行使的主体、程序和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行政机关不能行使法律没有赋予它的权力。

(4)三者的区别:三个概念的所属领域及层次是不同的。

依法行政是整个行政活动的领域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指导着整个行政组织体系和全部行政活动。

其既是一项基本原则又是对行政组织的基本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主体之上。

行政法治是行政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充分体现了对行政组织的行为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要求,其着眼点在行政行为之上。

行政法定是约束行政权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控权论”的集中体现,其着眼点在约束行政权之上。

8法律保留[南开大学2005年研]
答:法律保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之一,是指宪法关于人民基本权利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任何行政行为皆必须有法律授权,否则,其合法性将受到质疑。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通常由国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确定,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等事项,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一般都确定为法律的专属立法领域。

法律专属立法领域确定的范围大,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小;反之,可由行政立法调整的范围就相对较大。

9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武大2006年研]
答: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行政机构是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内部单位,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根据行政的需要而在其内部设立的,具体承办和处理各项行政事务或机关内部事务的工作机构。

它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派出机构和临时机构等。

行政机构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两者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行政机关是连结各行政机构的综合体,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行政机构除非被授权,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

10行政行为[电子科大2011年研]
答: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事实行为。

它具有以下时代特征:
①行政行为的服务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相对人的合作下所作的公共服务行为即公务行为。

②行政行为的从属法律性。

行政权的来源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的性质是执行机关即执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从属于宪法和法律。

11行政追偿[南开大学2007年研]
答: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追偿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赔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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