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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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注销亏损企业方式的财税对比分析

三种注销亏损企业方式的财税对比分析

三种注销亏损企业方式的财税对比分析本文通过对百分之百控股的亏损子公司采取直接注销、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往来款债权转增资本后注销、吸收合并方式注销三种方式进行财、税对比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相对于直接注销亏损公司,将母公司对子公司往来款债权转增资本后注销可以减少清算所得税,但无论采用直接注销亦或是采用转增资本后注销方式,都會不同程度涉及清算所得税,对于具有房地产的企业,注销阶段因房地产产权发生转移,还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增加了资金流出企业的压力。

采用母公司吸收合并亏损子公司方式注销公司可以实现清算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减免,且吸收合并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合并,公司注销无需经过清算,从而节省了注销所用时间,节约了清算费用,但与注销直接/转增资本后注销公司相比,在合并报表层面,该交易不改变被注销公司母公司所控制的经济资源,所以吸收合并无法实现亏损出表。

本文可以为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标签:注销;吸收合并;亏损出表在企业集团多元化发展过程中,受全球行业发展周期、国家宏观政策调整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难免会导致一个或多个经营板块产生经营亏损,企业在对行业未来发展研究的基础上往往会基于自身战略发展需求,对亏损板块企业进行调整,或对亏损板块进行整体转让或直接采取注销方式来对已经产生的亏损进行剥离,并阻止亏损进一步扩大化。

企业采用不同的方式注销亏损企业所带来的税收金额、财务处理方式不同,本文结合笔者自身实际工作案例,对采用直接注销、债转股后注销及采用吸收合并注销企业的涉税、财务处理情况进行了对比分析,并得出相关结论,可以为其他有类似情况的企业提供参考,在实践上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一、亏损企业基本情况介绍A企业集团(非房地产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B 公司(本文所分析公司、非房地产企业)为A企业集团在我国某省的片区投资管理公司,C公司、D公司为B公司下属子公司,其中:C公司为B公司100%控股子公司、D公司为B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清算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问:清算应纳税所得是否可以扣除以前年度亏损(5年内未弥补)?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件规定:⼀、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结束⾃⾝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进⾏处理;(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三、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个独⽴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四、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职⼯的⼯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补偿⾦,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因此,如果以前年度亏损属于税法界定的可以弥补的亏损(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纳税年度的收⼊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免税收⼊和各项扣除后⼩于零的数额)且在5年期限内,可以弥补亏损。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

弥补亏损税务风险(一)弥补亏损相关规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就形成了企业当期税收口径上的亏损。

在以后的规定年限内,如果企业当年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大于零,可以扣除所得减免后的金额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其剩余部分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一般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2.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的规定。

(1)《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第一条规定:“《通知》第一条所称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是指当年具备资格的企业,其前5个年度无论是否具备资格,所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3)《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四条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哪些情形可以允许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

哪些情形可以允许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

哪些情形可以允许弥补以前的年度亏损?作者:曹红导师:唐素玲大家都知道,赚了钱总是要先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才交税嘛,不然岂不是血亏?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允许减除的其实是“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难道还有不允许弥补的?没错,有些亏损其实是不可以在税前弥补的。

那么,就让小编为大家梳理下哪些情形可以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而哪些情形又不允许吧:允许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情形1、变更主管税务机关前未弥补完的亏损可继续弥补公司从上海搬迁到广东,之前在上海未弥补完的100万亏损(5年内)还可以用吗?可以!因迁址变更主管税务机关仅是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不影响企业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证后承继之前未弥补完的亏损。

法规:《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2、企业清算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公司注销清算有所得300万,不管前期100万亏损直接300万全额交税?并不是,弥补100万亏损后清算所得为200万,按200万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2009]60号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可税前弥补反正都是亏损,加计扣除也没什么用,不申请了?非也,企业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是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

若2017年研发费用有50万,最后计算的会计利润有-100万,但因为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可以税前扣除75万,2017年税法认可的亏损为-125万,而不是100万啊。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果真是彻头彻尾的优惠政策。

法规: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4、政策性搬迁所得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搬迁停业几年,停业期间使得亏损超过5年?未弥补完的亏损就不能用了?非也。

若企业2010年的未弥补亏损为100万,2013年搬迁并停止经营,到2016年才完成搬迁。

那么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也就是2010年的未弥补亏损在2011年、2012年、2013年、2016年、2017年可以用。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

企业如果要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该如何处理随着经营环境恶化,经济低迷等问题,企业的营利能⼒受到很⼤的考验,有些公司会出现亏损。

如果企业在申报所得税时,要弥补前年度的亏损,这种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呢?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1、⼀般情况的亏损弥补。

⾸先要明确亏损的内涵。

税法上的“亏损”是指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3⾏“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

其次亏损的弥补期限是5年。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条明确,对企业由于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与免税项⽬之间的亏损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作的通知》规定,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减计收⼊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也不得⽤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所得抵补。

这条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应该单独核算,应税项⽬与免税项⽬不能盈亏相抵。

⽽企业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没有区分应税项⽬与免税项⽬,纳税申报表同样未单独体现应税项⽬所得与优惠项⽬所得。

因此,计算应税项⽬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减免税项⽬所得,不管免税项⽬是盈利还是亏损都要作全额调减,计算公式为:应税项⽬调整后所得=利润总额—免税项⽬所得。

例如,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弥补应税项⽬亏损,应作全额调减(-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反过来,如果企业应税项⽬所得为70万元,免税所得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免税所得-30万元不得⽤应税项⽬所得弥补,同样是作全额调整[40-(-30)],调整后为应税项⽬的所得仍为70万元。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编者按: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文件,文件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弥补或退税。

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规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注销的,如注销当年汇算清缴出现亏损才可退税,存在重大政策变化。

房地产开发企业务必高度关注政策变化,总局岁末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福利不可不收。

案例概况北方吉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自2007年成立以来,因种种原因开发的四个项目在2016年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均亏损,在进行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税务分析一、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

二、实务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一种会计处理方法,其目的是用本年度的盈利来“抵消”之前年
度的亏损,并将剩余的盈利计入当期收益。

具体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1. 首先需要计算出之前年度亏损的金额,并将其作为当期亏损的扣除项。

2. 当期盈利减去之前年度亏损扣除项后,如果还有剩余,这部分金额可以作为弥补
以前年度亏损的金额。

3. 将剩余的金额作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净额,计入当期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公司必须已经初始化成为营业性实体,即已经开始正常经营。

2. 公司需要有足够的未分配盈余或可供分配利润,才能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操作。

在进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之前,需要先进行缩减或清算不良资产、降低成本等措施,
以避免盈利被之前的亏损消耗掉。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可以帮助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收支,增加对外信誉度,但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以免损害公司财务状况和信誉度。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可抵扣亏损及税款抵减产生的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数额,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

如果未来期间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本文举例说明企业在每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此前年度无待弥补的亏损,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该公司判断在未来弥补期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

1.2007年末,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借:递延所得税资产1650000(5000000*33%)贷:所得税费用1650000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规定,按月(季)度据实预缴所得税的预缴期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该公司2008年前两个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已预缴企业所得税25万元(100*25%),未弥补亏损。

2008年第三季度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50万元。

这时,应以第三季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150-100)弥补2007年度的亏损。

由于该公司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2007年的适用税率发生了变化,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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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作者:汤传忠
对于企业清算所得是否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认识,存在不同意见。

各地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时亦不一致,通常认为不可以弥补。

持“清算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意见的人认为:清算所得计算方法特殊,完全不同于与企业经营所得的计算,两者是完全不同的所得;另外,作为税法反映的《企业清算所得申报表》里也没有弥补亏损这一栏,所以清算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由于认为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有些到清算时尚有未弥补亏损的清算企业就进行了技术处理:在清算前把所有的资产、负债都处理掉,其产生的收益自然可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了,然后再来清算,合法且有效的避开了“清算所得不能弥补以前亏损”的禁区。

税法就这样给轻易的技术处理了吗?
什么是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真的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首先,我们来看看税法对清算所得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

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新旧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清算所得计算的表述表面上存在差矣,实际上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其含义也是基本一致的,但新法的表述更科学。

从新旧所得税实施条例可以看到,清算所得的计算方法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的计算方法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

清算所得也好,经营所得也好,都是用资产的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交易税费、经营管理费用(清算时为清算费用)等后的余额。

其次,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我们可以把企业清算看成是企业经营的延续,是最后一次经营活动,是企业所有者对企业资产进行的最后一次处置行为;相应的,
我们可以把清算所得看成是企业的最后一次资产处置所得。

既然清算所得和经营所得都是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那么用清算所得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便没有理论上的障碍了。

再次,我们来看看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由于新的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尚未发布,我们不妨一起研究原来的申报表。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新的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和旧表肯定存在差异,但原理是一样的。

从这个表里我们知道,清算所得=全部资产(财产)-各项负债-各项损失-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清算费用-实缴资本。

在这个表里我们确实没有看到“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栏。

不过请注意,表后所附的“填表须知”第八条第9款规定,“企业未分配利润”金额应“填写企业股东及投资者按其股份及投资协议应分配而尚未分配的利润额。

”既然是填未分配的利润额,那么亏损的金额便填为0了,这就是说,计算清算所得时的扣除增加了金额相当于亏损的部分,也就是说,根据此公式计算的清算所得实际上已经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举个例子,某企业清算时,资产100万元、负债80万元、实收资本50万元、亏损30万元。

现假定该企业清算时资产变现金额为110万元(不考虑相关流转税费)、清算费用5万元,按一般意义上机械套用公式计算的“清算所得”=100-80-(-30)-5-50=5万元,应申报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

但是如果严格按照清算所得税申报表规定的填表口径计算的清算所得便是110-80-0-5-50=-25万元,不需要缴纳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两者相差30万元,正是企业以前年度亏损金额。


样,我们就清楚的知道,虽然清算申报表里没有“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一栏,但是填报口径的规定,实际上让清算所得弥补了以前年度亏损。

最后,我们再来看看《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这里所说的“以后年度的所得”,有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其限定为经营所得,也没有将其限定为“经营期间的所得”,也就是并没有将“清算所得”排除在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由于企业清算期是作为独立的纳税年度,且《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将企业“清算所得”排除在“以后年度所得”之外,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清算时的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

事实上,找遍所有的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并没有“企业清算所得不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明文规定。

其实,国家税务总局曾就这个问题发过一个文件:(89)国税外字第13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深圳市××自行车有限公司进行改组清算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该文明确了深圳××自行车有限公司在计算清算所得时,可以扣除其以前年度未弥补的累计亏损。

此外,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于1998年9月21日发布的《四川省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管理暂行办法》(川地税发(1998)080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宣布解散、破产,依法进行清算后的清算所得,可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经营亏损后再征税。

”这些文件可以说是“清算所得可以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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