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论平等权在我国的实现

论平等权在我国的实现[摘要]平等权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的请求权。
平等权是一项概括性、原则性的权利。
平等权具有相对性。
在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侵犯公民平等权的现象。
平等权的实现还需要有效的救济渠道。
针对立法侵犯公民平等权问题,主要通过宪法救济渠道予以解决;针对在法律适用和其他领域侵犯公民平等权的问题,主要通过司法和制度救济的渠道予以解决。
[关键词]平等权;宪法;救济一、平等权的涵义平等权是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一项基本权利。
平等权既是人权保护的法律起点,也是人权保护的最终目标。
早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西方的思想家们就提出了有关平等的思想,并在宪法中确认了“人人生而平等”的内容,使其正式成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
因此,平等权的产生可以看作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项重要成果。
《世界人权宣言》就明确规定:“ 人人有资格享受法律所规定的一切权利自由。
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家教、政治或其它见解、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它身份等任何区别,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和权利、平等的法律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传统观点通常认为平等权包括三个方面:“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
”〔1〕而当前我们对于平等权涵义的理解则主要是指公民为实现自身的平等,使自己与他人在相等条件下能够享受同等待遇而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一种请求权。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一)平等权是一种以公民为主体的请求权。
从内容上看,平等权的主体是公民,它表明公民地位的平等。
公民有权要求国家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出身、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宗教信仰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
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
反对歧视、反对特权,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另外,平等权权利主张的对象是国家,强调公民个体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的权利,即在同等条件下人人均应得到国家的同等对待,而并非指要求他人的平等对待。
关于平等权的学理解释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的学理解释是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歧视。
具体来说,平等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适用平等:即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对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平等地予以保护,不得有任何的歧视或特权。
法律内容平等:即法律规定的内容要平等,不能给予某些公民更多的权利和自由,或者对某些公民进行不合理的限制。
法律保护平等:即对于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都应给予平等的保护;对于受到侵害的公民,国家应给予平等的救济;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应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处罚。
平等机会:即国家应为每个公民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价值。
总之,平等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社会公正、公平、和谐稳定的基础。
国家应该通过法律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和特权,实现社会的公正、公平、和谐稳定。
专题15 平等权

意义和影响——之前的案例是对政府机构 包括公立学校的种族隔离政策被宣布为 违宪,但并未涉及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 与隔离。本案的判决,也未对私人领域 的种族歧视作出判断,但却指出维护这 种私人领域的种族隔离的法律违宪,从 而使私人领域的种族歧视失去了保护, 这使黑人民权运动获得了突破性进展。
• 将入座运动带往公路——长途公共汽车 (灰狗)上的入座运动
• 2002年初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 2003年12月芜湖“乙肝歧视”第一案(诉人事 局) • 2003年3月浙江大学毕业生周一超参加嘉兴市 秀洲区公务员考试,因在体检时被查出乙肝“ 小三阳”未被录取,周一超一怒之下将区人事 局一名工作人员杀死,刺伤一人。最终周一超 被法院判处死刑。
合理差别: ①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 差别。如选举权对年龄的要求。 ②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如妇女生理上 的特殊状况在工作中的特殊照顾和保护。 ③根据民族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异。如我国在政治、经 济、文化等领域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 ④依据经济上的能力以及所得的差异所采取的纳税上的 轻重不同的合理差别。如高收入高税收。 ⑤对从事特定职业的权利主体的特殊义务的加重(财产 状况公开)和特定权利的限制。如对国家公务人员的 隐私权以及名誉权的某种合理程度上的限制。
• 1954年布朗诉堪萨斯州托皮卡教育局案 堪萨斯州托皮卡镇的黑人学生家长布朗夫妇要求当地学 校当局允许他们的孩子在专为白人子弟开办的学校上 学,但被拒绝。布朗夫妇遂根据第14条宪法修正案关 于平等保护的原则,向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地区法院 以“隔离但平等”原则为依据,判决布朗夫妇败诉。 1954年布朗夫妇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堪萨斯州 托皮卡教育局在学校实行公开隔离的种族歧视的做法 违宪。 类似的案件在另外四个州都有所发生,因为这些案件涉 及到一个共同的法律问题:黑白分校能否维持教育机 会的平等,是否与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相违背,所以 联邦最高法院将这些案件合并考虑,并作出判决:公 立学校黑白隔离违宪。
平等权的内容

平等权的内容平等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是指每个人在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平等权的内容涵盖了很多方面,本文将从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来探讨平等权的内容。
一、法律方面的平等权法律是保障平等权的重要手段,法律的平等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在法律方面,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平等的法律地位: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如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等。
2. 平等的司法保障:司法机关应该对每个人都平等对待,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司法机关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公正审判权和合法权益,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3. 平等的法律程序:每个人在法律程序中都应该平等,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法律程序应该公正、透明、公开,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二、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政治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政治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政治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选举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选举权,并严格执行选举法规。
2. 平等的参政权:每个公民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参政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参政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政治机会。
3. 平等的表达权: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表达权,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政府应该保障每个人的表达权,并且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的表达机会。
三、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经济方面的平等权是指每个人在经济生活中都应该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限制。
经济方面的平等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的就业机会:每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受种族、性别、宗教、地域等因素的影响。
平等权重新认识平等权

平等权重新认识平等权一、平等权的内容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初涉法律对平等权的表面的看法和了解,但平等权作为统领各法律条款的主要原则和精神,其实质的内涵,远远比我们了解的要深刻得多。
我们知道不论男女、宗教、种族、阶级、党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这种列举本身是有问题的,这种列举在性质上是举其样样大者示例规定,并不具有排他的意义,也不能穷尽所有情况。
而“社会常有因外观之美丑、身体机能之障碍、学历之高低、年龄之老幼等而受到不平等的差别待遇。
”从更加广泛的意义上理解平等,是我们讨论的目的。
在这里我想举一个简单而事例加以阐释。
比如外国人的平等权的保护,即外国人能否像本国人一样能够享受所有的平等权的内容?不可否认的是大多数国家都承认外国人的人格上的平等,但是对是否有选举权的问题争议很大,这牵涉到一个国家的主权问题。
笔者赞同主权大于外国人的选举权,但是其他的平等权需要得到有效和广泛的保护。
但是,外国人如果是国民收入的重要的贡献者,总数占居民总数的10-20%(比如瑞士),如果不对其给予选举权的话,则是对平等权和民主的价值的否定。
因此,我们日常所讨论和具有的平等权远非我们所渴望的那么宽阔而圆满。
平等权到底是一项权利还是一个原则?日本学者芦布信喜认为它既是个人权利同时又兼具人权总则性意义的重要的原则。
同时他认为平等与自由由来尊重个人的思想,常常被视为最高的目的。
二者的理念深切结合,成为打破身份等级制社会、确立近代立宪注意的推动力。
我比较赞同上述的观点,在宪法、民法、刑法等诸法中无不在基本原则部分贯穿着平等的原则,在具体的发条规定中无不贯穿着宪法的精神实质。
因此,平等权既是一个原则,又是一项基本的权利。
二、平等权和自由的关系平等和自由在我们的印象中总是作为一个相关或者相近的概念而存在着,平等的原则确立的很早,美国独立宣言1776年即规定:人类平等被创造乃自明之理;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规定:人生而自由、并与权利上平等。
平等权的内涵探讨

平等权的内涵探讨[摘要]平等以及平等权的思想源远流长,在今天看来,平等权的内涵是人权,即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为了实现平等权,应在机会平等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原则,法律应该为所有参与市场竞争者创造最基本的平等机会,并给予弱势群体一定的差别对待。
[关键词]平等;平等权;内涵一、平等权的起源及其发展(一)西方平等权的发展西方的平等观念源于古希腊,当时智者派根据自然法则,首先提出了平等的思想。
斯多葛学派将理性(reason)与平等结合起来为平等奠定了自然法(law of nature)基础,西塞罗则继承并超越了斯多葛学派的思想,他把平等原则的主体范围拓宽至奴隶和被罗马征服地区的各民族的人们。
斯多葛学派的平等思想对当时罗马的具体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罗马法的诸多立法都体现了这样的平等思想,如意思自治、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及具体制度的确立。
同时这种思想也蕴含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个重要的层面,平等理念由此开始普及并被越来越多的人信仰。
14至16世纪相继在欧洲大陆国家出现的文艺复兴(Renaissance)、宗教改革(Religion Reform)和罗马法复兴(Recovery of Roman Law)的“三R”现象标志着人文主义取得了巨大的胜利,人们开始承认并解放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人的尊严和价值。
托马斯·霍布斯第一次对这种平等观从哲学上作出了系统的表述。
他认为自然法,是理性所发现的诫条或一般法则。
这种诫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的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
霍布斯通过个人利益把平等的基础从外在的客观法则转移到了人的身上。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此基础上提出“天赋人权”的学说,并对此作出了更为精辟和深入的分析和论述。
洛克在《政府论》中指出,“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1]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2]孟德斯鸠认为“爱民主政治就是爱平等。
浅析平等权的内涵

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4,2005 (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Vol.7.No.4)理论探讨浅析平等权的内涵张 瑜 钟菁华(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
[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
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的意译,简称“等”。
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
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
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之意。
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
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
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

浅谈平等权及其保障【摘要】现代社会中发生的诸多案例,无论是四川的身高歧视案,或者是安徽的乙肝案,无不牵扯到一个平等权的问题。
我们心中有了这样一个疑问:我们每天高呼平等,到底什么是平等?我们为什么要平等?平等权该如何保障?本文也主要从这传统的三段式结构进行探讨。
【关键词】平等权;含义;保障一、平等权的含义界定平等的观念自有社会以来一直环绕着人类,是人类所希冀却又难以达到的一种美好,其渊源可追溯至古亚里士多德的平等正义和分配正义。
卢梭指出:平等绝不是权力与财富的程度应当绝对得相等,就权力而言,它应该不能为任何暴力并且只有凭职位与法律才能加以行使;就财富而言,则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的足以购买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
从卢梭的解释中,只能知道哪些是不平等。
经过发展演变,各国将平等权通过法律予以实证化,平等权是法治国家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纵观国外,对平等权含义的理解不尽相同,但具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美德均将平等权的基本含义理解为“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
”即所谓的“同同,异异。
”二、平等的意义1、平等权对国家和社会存在和稳定发展的价值。
(1)平等对社会影响重大。
勒鲁指出:“平等是社会的基础。
” 托克维尔认为平等能带来观念的变化。
因为随着等级的消失,各阶级的接近和人们的日益混合,人是有能力完善自己的。
受挫的认为,任何人不可以自吹达到绝对的善;成功的人在兴奋之余继续努力。
人人都咋不断追求,跌倒后再爬起来,但不绝望,不停止得沿着尚待跋涉的漫长人生道路,走到他们只能渺茫地看到终点的伟大目标。
这说明平等是我们追求理想的巨大精神动力。
(2)平等权有助于拓宽政权合法性基础。
合法性是国家权力的根本属性,它不同于合法化,这里的法不是指法律,而是指公理,正义等。
合法化来自于上层,而合法性则是下层的馈赠。
这说明合法性的基础是同意,源于人们深层次内在的价值观和服从认同的情感。
如何让才能获得这种认同,服从和同意呢?这就需要找到能触及人们内在深层的情感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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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第4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No.4,2005 (第7卷第4期) Journal of L iaoning Adm inistrati on College(Vol.7.No.4)理论探讨浅析平等权的内涵张 瑜 钟菁华(四川大学,四川成都610067)[摘 要] 平等价值理念必然导致权利上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了平等权内涵的确定问题,本文旨在阐明平等既是原则又是基本权利,平等权的本质是权利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以及平等权与特权和歧视的关系。
[关键词] 平等思想;平等权;歧视[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53(2005)04—0077—02 一、平等的理念任何一种权利的诞生和存在的背后都都一种思想和理念支撑,而且这种思想和理念往往先于权利产生并促成权利保护的实现。
要研究平等权必须先回到它的“初始”状态———平等思想。
从平等的词源上考证,“平等”一词,是梵文“UPEKS A”的意译,简称“等”。
在佛教经典中,平等作为一个术语,是指无高下浅深等级之别,即指一切现象在共性或空性、唯识性、心真如性等上没有差别。
佛教认为,宇宙本质皆同一体,一切法、一切众生本无差别,故称“平等”。
平等,在英语中用Equality表达,意为均等、等同、均一、平等。
意大利语的Equale,法语的Eqal和德语的Gle ich,不仅指“平等”,而且严格地说,它们还带有英语中的“相同”(Sa me)之意。
用意大利语、法语和德语来表达两物是平等的,就等于说它们是相同的。
在这方面,英语国家和人民比较幸运,即很少显得含糊其辞。
平等是人们普遍追求的一大理想,美国《独立宣言》宣称“所有人生而平等”为不言自明的真理。
其实,人们在许多方面,如体力、智力、道德判断、自制力和行为等方面,都是有差别,那么,“法律平等”的基础到底是什么呢?众说纷纭,没有定论。
博登海默注重平等的心理根源:如果一个群体得到了在法律上不平等的待遇时,他们就会产生一种自己的人格和共同的人性遭到贬损的感觉,于是奋起抗争,促进法律朝平等方向发展。
罗尔斯则更加注重平等的道德根源,《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强调平等的哲学基础,认为“平等的基础是人人皆同样具有自由意志”。
实际上,法律平等的基础可以是多元的,除了上面所说的心理基础、道德基础和哲学基础以外,至少还有生理基础和经济基础。
平等的生理基础就是指从人们的基本生理需求都是一样的来看,人和人是平等的。
平等的经济基础就是指商品交换的客观规律即价值规律要求人们等价交换,也就是要求人与人平等。
在“法律平等”的五大基础当中,经济基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平等主义思想家把实现平等看作是法律的主要目的之一。
他们认为,法律担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即保证所有公民得到不受歧视的同等对待,不偏袒某一些人或反对另一些人。
自由、博爱和平等是法国大革命的口号。
这些口号见诸于当时颇为浪漫主义的学说(例如卢梭学说)中。
卢梭提出了一种设想,即这种平等是能够实现的。
这一设想在许多宪法中得到了贯彻。
这些宪法宣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实是构成法治概念的基本设想之一。
然而,社会现实已经表明,思想家们所设想的平等在实践中并不总是能实现的,法令全书中不提平等。
美国宣布所有公民平等的原则已将近200年了,但南部各州的现实却是对黑人的严重歧视,直至本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才修改了某些最不公正的规定。
因此,平等的观念并不一定必然使平等权得到即时的保护,它受到历史条件和社会发展的制约。
法律上所说的人人平等中的“人”是指抽象的人。
但如果我们一旦把目光转向具体化的人具体的历史时代,人性的平等就不是那么简单了。
二、平等的性质平等的性质向来就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一些学者认为平等只是一种原则,因为平等权和其他的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
在探讨人权的体系或分类时,平等一向被认为是属于总则性人权,是与人格尊严、追求幸福一样适用人权各范畴的一般性原则;平等有其他权利所没有的“比较性”特质;平等的性质具有依附性,在没有其他权利作为对象的情况下,根本无法独立的主张平等权。
其实,平等具有双重性,它既是原则也是权利。
平等成为法律权利是现代社会走向法制的结果。
平等最初只是一个法律理念,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被人们看成是法律原则,再进而成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
平等只有作为一种法律权利时,才可能得到司法救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仅仅是实际法律的平等,还应该是立法上平等。
平等必须通过平等权的实施来实现,而这种实现的途径不能仅限于宪法的文字规范,当然,文字规范是得以实践的唯一合法根据,我们的平等需要宪法规范性文件加以载明并宣告,但不停留于此,它必须长途远行。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我国宪法学中,对于宪法的该规定,通常理解为宪法规定的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宪法》第三十三条的,既指平等权,也是指平等原则,这是学术界的通说。
平等权作为一项权利与自由权、财产权并为三大基本人权之一,与《世界人权宣言》(1948年)中之规定相一致。
例如,“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一条);“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者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平等作为原则,是指导国家权力行使的准则,即国家权力行使的指导思想。
三、平等权的分类(一)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有学者将平等的内涵划分为两点:无差别和按比例。
他认为“无差别”是不论人们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差别,但只要他是人类的一员,就应该平等的无差别的享有一些最基本的人权,这是一种绝对的平等。
而“按比例”则首先承认人是有差别的,人应该得到与自己身份相称的待遇,这是一种相对平等,这种相对平等从内容上体现差别,也就是说以一种形式上的平等来达到本质上的平等。
现代宪法或多或少的吸收了实质上平等的原理。
所谓实质上的平等,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
实际上法律中已经对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进行了一定的调和,一方面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方面也规定了一些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如《残疾人保障法》等。
(二)立法上的平等和适用法上的平等平等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可以分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立法上的平等。
前者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下转第81页)[收稿日期]2005-05-12[第一作者]张 瑜(1980-),女,四川大学硕士研究生。
2005年7月第7卷第4期刘振江等:公平正义引领构建和谐社会Jal.2005Vol.7.No.4结合起来,实行公正合理的分配,从根本上破除平均主义分配方式,进一步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在初次分配基础上,政府必须出面运用税收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在全社会范围内对国民收入再次进行适度调节,对高收入者征收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通过各种转移支付项目,将一部分财政收入转移给低收入者,在一定程度上缩小贫富差距,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
同时,政府还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提倡和鼓励富裕阶层积极向社会捐助,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为弱势群体奉献爱心。
要通过舆论宣传,弘扬社会互助的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救助帮困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一个以中等收入人群占大多数的一种橄榄型的社会结构,健全生产与分配良性互动机制,在稳定社会的基础上不断扩大有效社会需求,拉动社会供给,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还要求从政治、文化、法律、道德等方面营造一种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确保每一个社会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收益分配、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法律保护的等项权利,切实保障广大国民的切身利益,协调不同利益阶层之间的关系,进而使社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使每一个人的潜能充分发挥出来,不断提升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水平,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断增强我国的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
公平正义也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接受的价值目标,更是社会主义制度先进性和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取得社会各个阶层的共识和认同,我们党和政府出台各项政策措施才能获得最广泛的社会支持,从而得以顺利实施;才能深化对体制改革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提高广大国民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创造力;才能提高党和政府在广大人民群众的地位和影响,更加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广大人民群众才能从内心深处拥护、爱戴和捍卫我们党,强化理想和信念意识,并自觉自愿地为之奋斗和献身;才能摒弃先赋性等不公正因素的影响,创造公正的竞争条件和生存环境,拓展自由创造的空间,使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能力充分发挥出来;实现社会各个阶层、各个群体之间的良性互动,缓解或消除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避免一些恶性事件和恶性冲突发生;才能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营造人能成才、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良好环境,有效地整合社会各种资源和力量,调动各个方面积极因素,推进理论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创新,把一切有利于社会财富创造的活力汇聚起来,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地发展。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从广大国民的权益保障入手,多方位、多领域且与时俱进地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
这样,才能消除各种社会矛盾,我国社会各方面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整个社会才能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才能美梦成真。
◇参考文献1 庞元正1论探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路径1《解放日报》,2005-2-28[责任编辑:正元](上接第77页)律平等,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的时候,不得区分适用于人的对象,必须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平等地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的人,即在适用法律上一视同仁。
谁也没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后者指法律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对所有的公民都平等的对待,不承认谁有优越的地位。
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种现实性的原则,而立法上的平等则是一项理想性的原则。
必须将二者结合起来考虑才能真正保证平等权的实现。
倘若一个法律规定不公平(例如采取种族歧视,男女不平等政策),那么法适用法的平等,无异于进一步与平等权保护目标背道而驰。
因此,宪法平等权不仅是适用法律的平等,而且也是指定法律的平等,即对国家立法活动也产生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