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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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作者:徐春阳来源:《知识窗·教师版》2011年第03期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等方法逼取口供的行为。

刑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背道而驰,为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界有识之士所深恶痛绝。

尽管刑讯逼供早已被法律明文禁止,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屡禁不止。

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现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1.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是刑讯逼供产生的直接原因(1)我国一直未承认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受刑事控告者,在被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条尽管吸收了无罪推定的合理内核,但还不能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

也就是说,我国立法并未真正确认无罪推定原则,从而为刑讯逼供留下了隐患。

(2)我国尚未确立沉默权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如实回答”的法定义务,是对被告人沉默权的一种绝对排斥。

这一立法上的矛盾,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也给了侦查人员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的权力,从而诱发刑讯逼供的发生。

(3)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尚无完善的犯罪嫌疑人保障与证人保护制度犯罪嫌疑人经拘留依法逮捕后,一直处于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制之下,甚至有些案件律师会见嫌疑人也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这就使得他们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现行法律有关证人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强的保护措施。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原则性地规定保障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安全,却没有详尽地规定保护证人的具体措施和经费来源,可操作性一般。

3.实践中刑讯逼供难以认定,使这一行为有了存在的空间虽说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一种犯罪来调整,但在实践中查证困难。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对策一、刑讯逼供的含义关于刑讯逼供的概念,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识不同,表述不尽一致。

笔者择其要者略加评析。

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剥削阶级国家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时,对人犯进行人身摧残和折磨,逼取口供,搜集‘证据’的一种野蛮、残酷的审讯方法。

”笔者认为,此概念只适用于对剥削阶级国家的司法官吏,有失片面。

有的理论工作者和司法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人员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等进行讯问时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以及精神折磨逼取口供的审讯方法”。

还有的学者认为,刑讯逼供,是指“办案人员,在审讯活动中,对被告人、嫌疑人、证人施行肉刑或变相肉刑以逼取口供的非法行为”。

笔者认为,这两个概念中,将证人也当作刑讯逼供的对象是错误的。

因为,按照原刑法第136条和现刑法第274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对象,专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不包括证人。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说,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对刑讯时采用的方法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

有的同志讲,刑讯逼供,是“指用摧残肉体或精神折磨的方法在审讯时强制逼迫被告人供述并套取虚假口供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此概念有两点之不足:其一,刑讯的方法中缺少“变相肉刑”这一种;其二,说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不符合客观实际。

因为,办案人员采用刑讯行为逼供,从其主观愿望而言,是为了逼出真供,而不是假供,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刑讯过程中供出假供,还不是办案人员所希望获取的。

有鉴于此,不能认为刑讯的目的之一是为了“套取虚假口供”。

有的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认为“所谓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笔者认为,这种界定比较正确。

但是,还应当在刑讯方式中将“精神折磨”纳入。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的概念,其内容,既应适用于古代,又应适用于现代,既应适用于外国,又应适用于中国;要有理论上的根据,又应符合司法实践。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现状、原因及对策【内容提要】刑讯逼供是一种野蛮的取证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却时有发生。

刑讯逼供违反人道主义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后果严重。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法律体制等原因。

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刑讯逼供,必须针对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采取相应的对策,方能奏效。

【关键词】刑讯逼供原因对策非法证据无罪推定【正文】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当前执法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行为屡禁不止,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时有发生。

近来,随着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监督力度的加大,特别是随着近几年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和警务公开制度的贯彻,一系列司法机关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的事件被公开曝光。

如: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民警在审讯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肖某时,竟将其裸体反铐,用电棒电击其阴茎,致其疼痛昏死。

肖阴茎被击伤后做了手术,但排尿困难,构成轻伤。

办案民警为防暴行败露,还恐吓他不准举报。

据调查,肖被施暴后关在株洲市第二看守所一个多月都无他人知晓此事,直到2003年4月11日,肖受伤的阴茎部位因发炎溃烂不堪,疼痛难忍,被迫向看守所民警要消炎药时,此事才露出端倪。

看守所民警见事态严重,马上将情况反映至株洲市荷塘区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

荷塘区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此事,并于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鉴定书》,肖被施暴一事才真相大白。

①1996年2月,河南叶县发生一起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迅即“破案”。

6 名无辜者被抓,2 人因不堪忍受审讯人员采用三角带、木棍、皮带、电警棍以及手摇电话的电击,只好按审讯人员的意图招供。

“人证”、“物证”俱在,冤案遂成铁案。

辩护律师据理力争,真凶突然现出原形,才把这些无辜平民从死亡线上拉回来。

②1998年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某县公安派出所将涉嫌盗窃的一对夫妇抓获,稍后将女人放出,继续审讯其夫。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

论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一)内容摘要]: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虽然我国法律已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相当程度的存在。

刑讯逼供不仅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

鉴于此,探讨刑讯逼供的存在原因和遏制方法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在此,笔者就刑讯逼供存在的思想、制度、经济等方面的原因以及针对这些原因如何遏制刑讯逼供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刑讯逼供,思想,制度,经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审讯方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普遍存在。

这是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

笔者以为,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

受封建专制思想的影响,官重民轻、权力本位的思想仍深置与人们的脑海中,左右着人们的道德标准。

1.刑讯逼供在中国古来有之。

我国是世界上封建社会存续时间最长的国家,在封建社会里,采用的是纠问式的诉讼结构,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证据之王,有时甚至还规定没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不能定罪、结案。

在一系列的证据已经证明该犯罪嫌疑人有罪时,为获取其供述而实施刑讯逼供是在自然不过的事情了(除非其主动承认)。

于是刑讯逼供也就被公然的写进当时的律法。

2.封建的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

在封建社会,皇帝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拥有者,国家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维护皇帝的绝对统治地位,因此当时的刑事诉讼的唯一目的就是惩罚犯罪,而对犯罪嫌疑人则没有丝毫的权力可言。

我国现在的刑事诉讼体制大多是学习的德国的职权主义,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以惩罚犯罪为主,兼顾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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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对刑事案件侦查员的法 律监督
• 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 侦查人员, 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 平民百姓, 平民百姓,刑讯的地点是侦查机关控制之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下的办案地,比较秘密。 •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侦查手段有些 我国侦查阶段一般不公开, 还要保密,所以, 还要保密,所以,即使有刑讯逼供只要没 有致人于死地或在被刑讯者身上留下大量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伤痕,证实刑讯逼供又谈何容易? •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往往 侦查机关可能为调查设置层层障碍,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使刑讯逼供事件不了了之。
(四)加大对刑讯逼供案件查处力 度
•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查处刑讯逼供者,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行为,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构成犯罪的,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 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 •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刑法应适当放宽刑讯逼供罪的构成条件,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 适当加重对此罪的量刑幅度,使得执法者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 在刑讯之前须权衡利弊、三思而行,不敢 轻易试法。 轻易试法。
刑讯逼供图片
陕西“激动死”案图片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刑讯逼供漫画
控制刑讯逼供的几项对策
• 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客观 因素, 因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刑讯逼供合理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 存在的藉口和理由。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 不放过任何一个犯罪分子,使之受到应有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 既要实现程序的公正,使广大公民对法律 和司法机关信任, 和司法机关信任,又要实现实体上的公正 客观, 客观,使受侵害者及时地得到合理的司法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 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这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是我们始终不懈追求的理想目标。
刑讯逼供的原因及制止方法
BY402
关于刑讯逼供
• 刑讯逼供既是一种历史现象,又是一个现 刑讯逼供既是一种历史现象, 实问题, 实问题,它的寿终正寝依赖于刑事诉讼模 式的完善、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 式的完善、人们价值观念的改变、司法机 构设置的重新建构、 构设置的重新建构、人事制度的改革等一 系列综合因素。 系列综合因素。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它将继续存在。 它将继续存在。
一、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制度的 必然结果
• 由于在审问式诉讼中,审问者的角色已由消极裁 由于在审问式诉讼中, 判者转化为积极追诉者, 判者转化为积极追诉者,所以诉讼的目的就是给 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 被追诉者定罪量刑,有罪推定、疑罪从有便成为 必然的证据原则。 必然的证据原则。 • 审讯被告人的目的,就是取得其对所犯罪行的供 审讯被告人的目的, 认——即“口供”。当时的执法者认为,被告人 即 口供” 当时的执法者认为, 最了解案件情况, 最了解案件情况,被告人的口供是最可靠最完整 的证据,所以口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 的证据,所以口供是当之无愧的“证据之王”。 • 这在诉讼民主化方面无疑是一个倒退,但它确定 这在诉讼民主化方面无疑是一个倒退, 了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 了追究犯罪的职责由国家机关承担的原则,则是 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所以说, 诉讼历史发展的必然。所以说,刑讯逼供是审问 式诉讼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式诉讼产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结语
• 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 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 特定角色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 特定角色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控制刑讯 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 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 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 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 默的权利。 默的权利。 • 改革我国的公安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侦 改革我国的公安人事制度, 控完全分离的模式, 控完全分离的模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执 法监督和制约,是控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手 法监督和制约, 段。
•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抓获 侦查的任务简而言之就是查明案情、 犯罪人。言之简单, 犯罪人。言之简单,但谁都知道其中的艰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 辛。但在司法实践中,一旦发案,各级行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 政长官往往对公安机关层层加压,限期破 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 案,而无视犯罪侦查的客观性,对侦查人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 员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心理压力。加之某些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 领导好大喜功,追求破案率、抓获率,使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 得侦查人员急不择法,只得用刑讯来逼取 供述 。
二、刑讯逼供是特定角色间不可避 免的矛盾体现
•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的 以往,我们总是认为某些公安民警素质低、水平低下, 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 确,有警察素质、业务水平方面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警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 察永远是站在追诉犯罪第一线的人,他的职责、他的角色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 决定了他要承担起证明犯罪的主要责任。侦查工作是起诉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这与 、审判的基础,侦查人员的主要职责是打击犯罪 这与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法官、检察官有所不同。 • 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警方要付出大量的人力 大多数案件在艰难的侦查过程中, 物力、精力,乃至生命, 、物力、精力,乃至生命,警察与犯罪者已成为你死我活 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但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 、势不两立的对立双方,但警察一面要维护正义,收集充 分的证据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分的证据使之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一面还要告诉对方可 以保持沉默、聘请律师来与警方对抗,这是一种怎样的矛 以保持沉默、聘请律师来与警方对抗, 盾!
(三)完善证据排除制度
• 非法证据是指“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是指“ 的享有调查取证权的主体 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 序,以违法的方式取得的 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实施非法取证 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官 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员特别是侦查人员。 • 尽早系统地确立我国的证 据排除规则, 据排除规则,不仅顺应国 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际刑事立法的发展潮流, 可以理顺我国刑事诉讼法 与国际公约间的关系, 与国际公约间的关系,也 使刑讯逼供这种问案手段 丧失了赖以生存的最根本 的价值依据。 的价值依据。
产生刑讯逼供的原因
• 人们大多认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从主观上讲 人们大多认为, 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 是办案人员业务素质差、水平低,对刑讯逼供在 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并无大碍: 认识上有错误,认为刑讯逼供并无大碍:“口供 是证据之王” 是调查取证的线索, 是证据之王”,是调查取证的线索,没有口供定 案时心里不踏实。 案时心里不踏实。 • 也有人认为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某些领导 也有人认为是对刑讯逼供者处罚不力, 对刑讯逼供者非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 对刑讯逼供者非但不处罚,反而包庇放任,为调 查刑讯逼供设置重重障碍。 查刑讯逼供设置重重障碍。
(一)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告知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定有罪。 定有罪。” •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犯罪嫌疑人、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确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是一种必然。 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已是一种必然。而 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 对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犯罪嫌疑人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的修 改,使刑讯逼供丧失最后的法律倚仗 。
三、口供无法否认的重要性
• 口供的重要性主要有两点:第一,口供的 口供的重要性主要有两点:第一, 确是“证据之王” 确是“证据之王”,这一点我们不能因为 刑讯的原因就轻视了口供在定案时的重要 性。 •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证据之源”。 第二,口供是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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