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模板】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存档编号:20 年第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的管理,确保涉密数据安全,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请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申请使用单位认真阅读本责任书并签章确认。
一、本责任书保密责任单位为**省(区、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密的内容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到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提供单位为总参测绘导航局。
二、保密责任单位已被告知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总参测绘导航局提供的地名普查涉密数据有责任进行有效管理,切实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三、保密责任单位所申请使用数据的秘密等级为级。
保密责任单位声明已具备获取相应密级资料的条件,并对本单位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四、申请的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仅限于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中使用,不得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
五、地名普查涉密数据存放设施与条件应符合国家保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建立完善的保密管理制度。
六、保密责任单位向地名普查任务承担单位提供涉密数据,应比照本保密责任书与地名普查任务承担单位另行签订保密责任书。
七、保密责任单位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有关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支持、配合做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的保密检查工作。
八、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九、本责任书一式叁份,分别由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数据提供单位和保密责任单位存档备查。
申请使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20 年月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
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24
•【字号】闽政办[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2.24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
试点领导小组的通知
(闽政办〔2010〕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09〕58 号)要求,为确保地名普查试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经省政府研究,决定成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组长:马跃征省民政厅厅长
副组长:张福寿省政府副秘书长
周扬基省民政厅副厅长
黄世峰省海洋与渔业厅副厅长
成员:张洪德省公安厅副厅长
王永礼省财政厅副厅长
王天明省外办副主任
张福坤省统计局副局长
林孝文省测绘局副局长
戴滨辉省军区副参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办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厅副厅长周扬基兼任。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协议

甲方(普查机构):_________乙方(数据使用单位):_________鉴于甲方作为地名普查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地名普查数据,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对地名普查涉密数据负有保密义务。
乙方因工作需要,将使用甲方提供的地名普查涉密数据。
为明确双方在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保密责任,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1. 本协议所指地名普查涉密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普查过程中收集的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名信息;(2)普查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地名数据;(3)其他经双方确认需保密的地名信息。
二、保密义务1. 乙方承诺对甲方提供的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复制、传播、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
2. 乙方应建立健全内部保密制度,对参与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的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和培训,确保其知晓保密义务和责任。
3. 乙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篡改、损坏或丢失。
三、保密期限1. 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期限届满之日止。
2. 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期限届满后,乙方应立即将相关数据销毁或退还甲方。
四、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泄露、复制、传播、公开或用于其他目的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约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1.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普查机构):_________乙方(数据使用单位):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福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

福建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公报来源:国家统计局普查中心发布时间:2002-12-26 14:21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二〇〇二年十二月)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于2001年进行了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
此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1年12月31日,普查对象为全省境内除城乡住户和个体户以外的所有的法人单位及其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经过全省各级普查机构的精心组织和广大普查人员的共同努力,普查登记和数据处理主要阶段的工作已完成,并顺利通过了国家数据质量审核验收。
现将普查的主要数据公布如下:一、单位总体状况2001年末,我省共有各类法人单位15.68万个,与1996年全省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结果相比,五年来,全省法人单位增加2.74万个,增长21.1%。
其中,单产业法人单位为13.46万个,多产业法人单位为2.22万个。
企业法人单位为9.95万个,占63.5%;事业法人单位为2.29万个,占14.6%;机关法人单位(国家机关和政党机关)为0.92万个,占5.9%;社会团体法人单位为0.56万个,占3.5%;其他法人单位为1.96万个,占12.5%。
2001年末,我省共有产业活动单位23.16万个,比1996年增加2.05万个,增长9.7%。
二、单位构成状况(一)行业结构状况1、三次产业分布状况2001年末,我省法人单位从事第一、二、三产业的单位数分别为0.35万个、5.57万个和9.76万个。
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占总法人单位的比重为62.3%,第二产业占35.5%,第一产业仅占2.2%。
与1996年相比,从事第一、二产业的法人单位分别下降12.5%和1.1%,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增长41.2%。
2、行业分布状况从国民经济行业的门类分布看,我省法人单位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为4.75万个,占总法人单位数的30.3%;其次为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包括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3.15万个,占20.1%;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法人单位数为2.46万个,占15.7%,居第三位;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法人单位数为1.28万个,占8.1%,居第四位。
二普保密协议

一、协议背景为保护我国二普(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的安全和保密,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保密协议。
二、协议内容1. 定义本协议中的“二普数据”是指在我国第二次全国人口普查过程中,收集、整理、分析、处理的所有人口普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人口数量、结构、分布、迁移、生育、死亡等数据。
2. 保密义务(1)协议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保密义务。
(2)协议双方对二普数据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传播、复制、篡改、出售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3)协议双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二普数据的安全,防止数据泄露、丢失或损坏。
3. 保密措施(1)协议双方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明确保密责任,加强保密宣传教育。
(2)协议双方应加强对二普数据的存储、传输、使用等环节的保密管理,采取技术手段和物理手段,确保数据安全。
(3)协议双方应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严格控制涉密人员范围,确保涉密人员知晓并遵守保密协议。
4. 违约责任(1)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播、复制、篡改、出售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二普数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 协议期限本保密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二普数据保密期限。
6. 争议解决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三、附则1.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3.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协议签署甲方(普查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普查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24•【字号】闽政办[2009]136号•【施行日期】2009.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闽政办〔2009〕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统计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关于开展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通知(省统计局、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财政厅二○○九年八月)为全面掌握我国R&D(即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情况,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宏观管理的需求,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决定联合开展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防科工局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R&D 资源清查的通知》(国统字〔2009〕57号)精神,为确保我省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查的目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R&D资源清查的目的是全面调查了解我省R&D活动的总体规模和分布情况;研发队伍的规模和素质状况;研发资源的投入、成果及产出效益情况;政府对R&D活动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等。
通过清查,进一步规范科技统计工作,完善科技统计指标体系,夯实统计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为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科技发展规划,监测和评估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进程提供依据。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以下简称“地名普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名普查档案是指各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地名普查办”)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以下简称“地名普查”)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记录。
第三条地名普查档案工作由国务院地名普查办统一领导。
各级地名普查办分级管理,同时接受上级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规和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地名普查档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档案工作职责,对档案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普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与归档,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五条各级地名普查档案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地名普查经费预算,统筹解决。
第六条地名普查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业务类(类别代码:2DPY)。
1.地名登记表;2.同一地名的地名标志登记表;3.同一地名的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4.地名标准化处理表;5.搜集的地名相关史料、考证材料、实地调查的记录;6.其他相关材料。
(二)成果类(类别代码:2DPC)。
1.地名目录(子类别代码:2DPCA);2.地名成果表(子类别代码:2DPCB);3.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子类别代码:2DPCC);4.地名普查成果图(子类别代码:2DPCD);5.地名标志登记表(子类别代码:2DPCE);6.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子类别代码:2DPCF);7.本级国家区划地名数据库数据(子类别代码:2DPCG)。
(三)其他类(类别代码:2DPQ)。
1.地名调查目录(子类别代码:2DPQA);2.地名普查工作图(子类别代码:2DPQB);3.其他材料(子类别代码:2DPQC)。
普查保密管理制度

普查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普查工作的安全和保密,保护普查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维护国家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普查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统计机构、普查工作人员和参与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三、普查保密原则1. 保密原则:普查工作的保密原则是按照需要保密、适时公开、保护国家秘密。
2. 收集原则:普查工作的收集原则是实事求是、准确全面、科学规范。
3. 使用原则:普查工作的使用原则是规范合理、依法使用、保护隐私。
4. 管理原则:普查工作的管理原则是科学规范、精细管理、安全可控。
四、普查保密管理的责任1. 统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支持普查保密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方针和政策。
2. 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普查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严禁泄露普查信息,做到报告真实、数据准确。
3. 参与普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对普查信息进行保密管理和控制,确保普查信息的安全。
五、普查信息的分类和等级1. 普查信息按照国家秘密的分类和等级进行划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等级。
绝密级的普查信息为最高级别,对其保密程度要求最高,一般等级的普查信息为最低级别。
2. 普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人口统计、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社会调查等各个方面的调查统计信息,根据不同分类和等级对普查信息进行管理和保护。
六、普查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1. 普查信息的收集:在收集普查信息的过程中,普查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规定的标准进行操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2. 普查信息的存储:普查信息要设立专门的存储设备和区域,进行信息的备份和加密,加强信息的安全防范措施。
3. 普查信息的传输:在普查信息传输的过程中,要采取加密、授权和安全通讯等方式,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和可控。
4. 普查信息的使用:普查信息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确保信息使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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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以下简称“涉密数据”)的管理和使用,保障涉密数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民政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福建省国家保密局关于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福建省涉密项目确认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密数据,是指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过程中,以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形式存在的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负责制作、收发、传递、使用、保存、销毁涉密数据及其载体的单位和部门(以下统称“涉密单位”)。
数据分发管理单位为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和市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级地名普查办”);数据提供单位(即普查工作图及相关数据提供、加工处理单位)为福建省地名普查办;数据使用单位为省级区划地名数据库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市级地名普查软件及相关系统建设承担单位和参与地
(五)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涉密数据。
第八条数据分发管理单位负责制定涉密数据申请、审批程序,并对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和批复;数据提供单位负责涉密数据准备、加工、分发环节的保密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数据使用单位负责涉密数据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包括环境安全管理、人员管理、数据使用管理等。
第三章涉密数据使用申请和审批
第九条市级地名普查办按下列程序向省地名普查办申请使用涉密数据。
(一)提交申请材料。
1.《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申领证明函》。
2.《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
3.《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
(二)审核与批复。
1.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2.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将审核结果批复申请使用单位。
(三)涉密数据申领。
1.市级地名普查办持福建省地名普查办审核批准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使用申请表》以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涉密数据保密责任书》向数据提供单位申领涉密数据。
2.市级地名普查办按照数据提供单位数据移交相关规定办理涉密数据交接登记。
(四)涉密数据移交。
1.数据提供单位准备涉密数据及其清单。
2.数据提供单位审验涉密数据领取人员身份。
3.数据提供单位向省级地名普查办移交涉密数据,双方现场填写涉密数据移交单。
第十条纸质军用地形图按各省辖区范围加盖“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专用图”专用章。
市级地名普查办需在纸质军用地形图上加盖流水号,并建立相关数据管理和移交档案。
第十一条涉密数据及其介质的移送应遵守国家关于涉密数据移送的相关规定,由专人执行,并按交接清单进行查验复核。
第十二条市级地名普查办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涉密数据申请、审批和移交程序。
第四章涉密环境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涉密数据应在符合防盗、防泄密等有关安全保密防范要求的环境下使用。
第十四条涉密计算机应采取以下安全保密技术手段:
(一)身份鉴别与访问控制。
能够实现身份鉴别,并可对不同角色授予不同的权限。
同时,应设置开机密码,长度不少于10位数,并根据人员使用情况定期更换。
(二)违规外联管理。
能够及时发现、记录、警告并阻断违
规外联行为。
(三)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
安装计算机病毒与恶意代码防护产品,定期进行升级,并及时更新系统补丁。
(四)终端安全审计。
能够对系统配置、账号配置、当前进程、文件操作以及输入输出设备和接口使用进行审计和控制。
(五)移动存储介质管理。
能够防止非授权移动存储介质在涉密计算机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涉密计算机等设备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随意安装或连接未经保密部门同意、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和硬件装置,禁止配用无线鼠标、无线键盘等无线外围设备。
(二)禁止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连接。
(三)打印、扫描设备(包括各种打印机、扫描仪和兼有打印、扫描、复印、电话、传真的多功能一体机等),应当与涉密计算机配套使用,不得连接其他非涉密计算机或电话传真网络。
(四)处理涉密数据的设备(包括涉密计算机和打印、扫描设备等)发生故障确需外出维修的,应当拆除存储部件。
(五)涉密设备应粘贴明显标识,标明涉密设备身份。
涉密计算机在机箱开启处应粘贴一次性标签。
第十六条涉密数据使用单位要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系统监控、管理维护,并制定应急响应预案。
第五章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地名普查办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与保密管理工作,并与涉密数据使用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要加强地名普查相关人员管理,进行岗前保密培训,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监督检查,并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保密承诺书。
涉密数据的系统管理人员要严格审查,定期考核,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九条涉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应当及时移交所保管和使用的全部涉密介质,同时取消其涉密计算机访问授权。
第六章涉密数据管理
第二十条涉密数据不得在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上存储、处理和传输。
第二十一条存储涉密数据的纸质、移动存储等介质应当按所存储涉密数据的最高密级标识密级、登记在册,并按相应密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存储涉密数据介质的登记、传递管理,防止介质被盗、被毁和被擅自复制。
未经批准,严禁将介质带离工作场所。
第二十三条纸质军用地形图不得擅自复制、损毁或转借。
工作中破损、无法使用的,由市级地名普查办统一向省地名普查办申请换领。
第二十四条要加强涉密数据的导出、打印管理,由专人负责,并做好审批,登记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存储涉密数据介质的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纸质军用地形图应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或者送到福建省地名普查办,由省地名普查办统一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地名普查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