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论文范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案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毒驾问题日益严重,给公共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本文以某市一起“毒驾”案件为切入点,分析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对现行法律进行反思,旨在为我国“毒驾”问题的治理提供有益借鉴。
一、引言近年来,毒驾问题在我国逐渐凸显,严重威胁着公共安全。
毒驾是指驾驶员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毒驾者由于毒品的影响,反应迟钝、判断力下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
某市一起“毒驾”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该案件为背景,探讨“毒驾”案件的法律适用及反思。
二、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某市发生一起因“毒驾”导致的重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警方迅速展开调查,将涉嫌毒驾的驾驶员李某抓获。
经检测,李某体内含有大量毒品成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
三、法律适用分析1. 刑法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李某因毒驾导致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李某被以危险驾驶罪依法提起公诉,符合刑法规定。
2. 行政处罚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前吸食毒品,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然而,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毒驾行为的处罚力度相对较弱,导致毒驾者往往只受到刑事处罚,而忽视了行政处罚。
四、反思与建议1. 完善立法(1)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
建议在刑法中增加对毒驾行为的专门规定,提高毒驾犯罪的刑罚力度,使毒驾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

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5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一、刑法案例教学法概述19世纪70年月美国哈佛高校兰德尔教授首次提出案例教学法。
我国在刑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的争论已有一段时间。
所谓刑法案例教学法,是指在刑法教学过程中,以刑事案例为依托,通过详细刑事案例将同学带入某种刑事法律情景之下,同学在法律情景之中真实感受案情甚至可以作为案例中角色进入情景,通过小组协作或者个人思索形式追寻解决案例中刑事法律问题的最佳方案。
这种教学方法具有以下特征:(一)拟真性刑法案例教学法用一个详细的案例将同学带入某个法律情景之中,此时涉及许多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同学在这种情景之下可以把课本上较为抽象的概念和理论怜悯景之中的详细情节相联系,这样就使得抽象的概念和理论以一种生活化的形式展现给同学,使得同学对学问点的理解更加真实、详细和直观。
(二)实践性案例教学法同学可以直观的感受案例,身临其境,结合理论学问,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法,在这一过程中,同学需要分析案情,动手查阅相关资料,假如是小组完成还需要和组员协作。
一个案例的完成可以让同学充分参加到刑法学学问的探究过程之中,在学到理论学问的同时,更加能提高同学的法律实践力量。
因此,案例教学法具有较强实践性。
(三)启发性在刑法案例教学过程中同学是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从案例情节的阅读分析,到资料的查阅整理,再到小组的争论和解决方案制定这些环节老师都只是以引领的形式参加,绝大部分时间都是同学自主进行,同学是课堂的主角,具有较强的启发性。
二、案例教学法对刑法教学的意义案例教学法对于同学法律运用力量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能够充分调动同学学习热忱,相比具有自然的优势。
(一)案例教学法符合刑法学应用学科的基本定位刑法虽然在学问点上具有肯定的理论深度,但其作为应用学科的地位是无需争议的,而应用学科的最大特征就是能够解决发生在这个学科后面的详细案例。
不同应用学科面对不同的事实和大事,刑法学作为应用学科面对的基本领实和大事就是每日每时地发生在刑法适用过程中的详细案件之中。
法律经典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案为例,分析了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探讨了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通过对该案例的深入剖析,本文旨在提高人们对法律的认识,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一、引言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涉及的法律原则、法律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具有很高的研究价值。
本文以张三案为切入点,探讨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借鉴。
二、张三案的基本案情张三,男,25岁,某市某公司员工。
2017年,张三因涉嫌贪污罪被该公司举报。
经调查,张三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张三被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法律原则(1)公平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了公平原则。
首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的证据和意见,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其次,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张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进行了合理的刑罚。
(2)平等原则。
张三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给予了平等对待。
无论是原告公司还是被告张三,法院都给予了充分的发言权和辩论权,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法律程序(1)侦查程序。
张三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2)审判程序。
张三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进行了审判。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
3.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
张三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这是对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
(2)民事责任。
张三侵占的公司公款,应依法返还给公司。
这是对其侵占行为的民事制裁。
四、结论张三案是我国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个典型案例。
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实践中的运用具有很高的价值。
首先,法律原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其次,法律程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严格执行;最后,法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到了有效落实。
运用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案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条文的解读以及相关法学理论的探讨,分析了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
旨在为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考,并对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理论研究提出建议。
关键词:故意杀人案;刑法;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刑事责任一、引言故意杀人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罪名,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故意杀人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以“张某故意杀人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犯罪形态以及刑事责任承担等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二、案例事实2019年4月,张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心生怨恨。
一天,张某在家中趁妻子熟睡之际,用刀将其杀害。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
经审理,法院认定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三、法律分析(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故意杀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2. 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3. 客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 主观要件:故意杀人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1. 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形态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 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故意杀人罪的加重形态包括故意杀人罪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故意杀人罪集团犯罪等。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承担1. 刑事责任:故意杀人罪的责任承担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刑罚裁量: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法律案例分析型毕业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合同违约作为合同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其法律责任的认定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旨在为我国合同违约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
关键词:合同违约;法律责任;房地产开发;案例分析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形式,合同违约行为不仅损害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正确认定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约案为例,分析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二、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与王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开发商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王某。
然而,开发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王某无法入住。
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1)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继续履行。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采取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判决其采取补救措施。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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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范文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摘要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社会反响强烈的,多数人认为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各种疏忽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儿童福利体系社区照顾强制举报制度无论是对未成年人或成年人,我国监护制度皆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公权力介入力度不足、剥夺监护权利实行困难等,但受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熏陶——“鸦有反哺,羊知跪乳”之“孝”的影响,即使在监护体制极度缺乏完善的今天,我国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接受的照顾也远好于未成年人,就如很多情况下,“一人弃父母不赡养”会被编排成一部家庭伦理剧,而“一人弃婴”只能作为一条社会新闻播放。
但随着二代独生子女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成年人保护有了更多的感同身受,近几年出现的一些由于监护制度缺陷而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案例,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监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案例回顾一南京两姐妹家中饿死①2021年6月21日,由于母亲乐燕长期不归家,李氏两姐妹一名3岁、一名1岁饿死在反锁的家中。
事发时,两姐妹的父亲因涉毒还在服刑期,乐燕作为两姐妹唯一法定监护人,并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对女儿放任不管,甚至将家中门反锁,这是致使两姐妹死亡的最根本原因。
此外,好心邻居与亲属都曾经为两女孩提供过帮助,但都因负担过重而放弃;邻居和社区都曾考虑过送两姐妹到儿童福利机构,由于条件不符,孤儿院与儿童福利院无法接收;事发3个月前,因为长期无人照顾,姐姐曾经逃出家门一次,但被办事民警遇到后返还给其母。
事发前的种种他救与自救,没能使两姐妹逃离死亡。
二吸毒母亲被羁押三岁幼女饿死家中②早在2021年曾经发生过与上一案例相似的事件,成都一名母亲李桂芳在超市行窃时被办案民警发现吸毒史,民警将其送往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3岁幼女饿死在反锁的家中。
与上案也有不同,此案中,李桂芳曾告知办案人员家有幼女,并要求其通知自己二姐照顾孩子,但工作人员最终并未联系到李的家人,照顾孩子的事情被忽视。
三母亲虐杀亲生女儿③2021年11月2日,阿英将自己八岁女儿欣欣杀死,并放火焚尸。
阿英女儿6岁前一直与外婆生活,她平日十分宠爱4岁的儿子,对女儿漠不关心,杀害女儿后,怕自己丈夫与母亲责怪,所以选择焚尸。
二、从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监护制度中,缺乏公权力的介入。
从人情习惯来讲,受几千年来大家长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监护是“家事”,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是由于这种思想,邻居等“旁人”显然会选择袖手旁观。
这些正反应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案例1与案例3中,两位母亲因为吸毒与偏爱,根本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办案民警更是忽视孩子的个人安全,只以办结案为目标。
虽然我国法律也有一些零散的关于儿童权益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在判决离婚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应以子女权益为原则判决。
但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没有被明确写入到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在特定情况下才意识到儿童利益显然是不够的,这种保护应该是时时刻刻的,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二国家应以公权力介入监护制度《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
可以看出,我国的监护制度还比较被动:对于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剥夺需要“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且规定模糊,提交申请者无明确指向与范围。
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然应该从被动变为主动,若有邻居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提出儿童被虐待的可能,公权力应毫不犹豫的介入调查,案例1中,如果邻居和社区的反映能被重视,也许悲剧不会发生。
德国联邦法院在1960年的判决中就明确表示:监护制度乃国家执行其对国民之公法上的保护任务;《法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监护是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
”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危害到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做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三未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撤销监护权不应该只是响应问题,后续还应解决问题,但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监护体系,导致处理监护案件陷入瓶颈。
如果居民法律意识提高,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太多的监护权质疑的申请,法院是否可以及时处理;即使剥夺了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又由谁来照顾,具体有怎样的操作程序,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一些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一多方合作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机制1.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纵观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有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问题。
德国有监护法院负责监护人的选定,在无合适监护人时,有青少年局作为监护机构行使监护责任;在日本,家庭法院专门负责监护人的选任;法国的监护人由亲属会议选定,监护人以亲属或有姻亲关系的人为首选,这些人必须接受监护任务,而且有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监护法官负责管辖。
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被各方认同,我国也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监护人的选任、监督等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福利体系我国目前的孤儿院,儿童福利机构都只接收孤残儿、弃儿、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于服刑期、重残导致无能力监护、失踪,由于监护关系仍然存在,这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会被福利机构接收,这就是案例1中,无法将两姐妹送入福利机构的原因。
儿童福利机构也确实有其压力,以武汉市儿童福利院为例,252名员工要照顾600多名孤残儿童其中95%是残疾儿童④,残疾儿童更需要专业和耐心的护理,显然福利院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已缺乏能力。
所以,应该建立全面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扩大未成年人的救助范围,或者扩大目前儿童福利院职能,对福利院规模、数量、工作人员进行扩充,或者可以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建立专门儿童福利机构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
3.赋权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生活情况进行监督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没有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在基层自治组织与社区工作的实践中,一名社区工作者大概服务400名居民,包括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完成上级交付的行政工作,单位更是有其专业职能或经营目的。
无论是父母单位还是基层组织,由于职能定位所限,即使真正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也不能做到事无巨细,反而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成长。
鉴于此类问题,可以将基层组织的监护责任改为授予其监护监督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照顾,一方面可以扩大监督范围,对家庭监护问题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可以减轻监护机构压力,降低成本。
二完善监护法律体制1.细化监护制度法规从未成年人何时需要变更监护人到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后续处理程序,包括父母应尽的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监护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都需要加以细化。
例如2021年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冷漠令人心惊,但父母的大意照顾也使人沉思,小悦悦离家半小时未能引起父母的注意,这种忽视,普遍存在与我国家长的子女照顾中,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立法上未对父母责任和义务进行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看管只停留在家庭自理层面。
2.完善《收养法》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在接收到流浪乞讨、被遗弃或因家庭暴力等等原因离家的儿童时,普遍做法是等候或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并将孩子返回家中,甚至有“只要找到父母,不会追究其丢失孩子的责任”的心态,但我们应认识到,有些时候,“逃家”反而是孩子聪明的选择,像案例1中的姐姐,她意识到了危险,曾经自救过,而正是抱着“回家才好”的这种心态,民警将女孩儿送返,从而将其推向最终悲剧。
但另一方面,虽然可以建立专门机构对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儿童的健康成长始终离不开家庭,家庭的温暖氛围是机构所不能模拟的。
所以,应当鼓励有能力的家庭对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进行收养,完善我国现行《收养法》:降低收养条件,破除儿童收养垄断、扩大未成年人收养范围,保护收养人的权益,让更多有能力的家庭为这些儿童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同时减轻福利机构负担。
3.增加强制举报制度诚然,在案例1中,邻居确实没有照顾女童的责任,社区也没有专项资金支持此类困难家庭,但可以建立强制举报制度,将邻居、相关工作人员的举报责任法定化。
这样也可以避免案例2中出现的女童被忽视的情况发生:如果警方、工作人员皆以“已经联系过家属但未联系上,其他工作不属于自己职责”为由进行推脱,至少还有强制举报制度进行托底。
总之,未成年人的成长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发展,未成年人保护在世界各国立法体系上都处在重要位置,且极尽详细,我国也应该尽快完善监护及其监督制度,建立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避免更多悲剧的发生。
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家庭问题,更是社会的责任,国家的职责。
参考文献:[1]王竹青,杨科.监护制度比较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1.[2]尚晓援,王小林.中国儿童福利前沿2021.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3]陈苇,谢京杰.论“儿童最大利益优先原则”在我国的确立——兼论《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的不足及其完善.法商研究.20215.[4]朱千里.论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法制与社会.20212上.[5]赵霖.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思考——以监护的公法化为视角.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11.[6]陈斌.破除儿童收养垄断,回归自由收养制度.新华月报.20215上.浅谈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应用【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与传统的教育模式互为补充,对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乃至中国教育体制建设都产生了巨大的作用。
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课的教学提供借鉴。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法律课应用案例教学,是教师引用具体案例组织教学,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法。
在法律教学中,案例教学是一种常用的方法,它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被介绍到中国,是法学专业教育中一种不可缺少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
本文就案例教学法之于法律课的意义以及应用进行探讨,并指出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以期对法律教育提供借鉴。
一、运用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上的意义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学习过程不是一种被动或者简单的认知活动,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或才能实现。
当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
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