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例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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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论文范文

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

摘要近几年,出现了很多社会反响强烈的,多数人认为完全可以避免的,因为各种

疏忽而导致的未成年人死亡案例,本文通过对此类案例进行分析,提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

监护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未成年人剥夺监护权儿童福利体系社区照顾强制举报制度无论是对未成

年人或成年人,我国监护制度皆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公权力介入力度不足、剥夺监护权利

实行困难等,但受几千年来儒家文化的熏陶——“鸦有反哺,羊知跪乳”之“孝”的影响,即使在监护体制极度缺乏完善的今天,我国成年人尤其是老年人接受的照顾也远好于未成

年人,就如很多情况下,“一人弃父母不赡养”会被编排成一部家庭伦理剧,而“一人弃婴”只能作为一条社会新闻播放。但随着二代独生子女的出现,越来越多的父母对未成年

人保护有了更多的感同身受,近几年出现的一些由于监护制度缺陷而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

全的案例,受到了更多人的关注,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尤其是监护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一、案例回顾

一南京两姐妹家中饿死①

2021年6月21日,由于母亲乐燕长期不归家,李氏两姐妹一名3岁、一名1岁饿死

在反锁的家中。事发时,两姐妹的父亲因涉毒还在服刑期,乐燕作为两姐妹唯一法定监护人,并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但对女儿放任不管,甚至将家中门反锁,这是致使两姐

妹死亡的最根本原因。此外,好心邻居与亲属都曾经为两女孩提供过帮助,但都因负担过

重而放弃;邻居和社区都曾考虑过送两姐妹到儿童福利机构,由于条件不符,孤儿院与儿

童福利院无法接收;事发3个月前,因为长期无人照顾,姐姐曾经逃出家门一次,但被办

事民警遇到后返还给其母。事发前的种种他救与自救,没能使两姐妹逃离死亡。

二吸毒母亲被羁押三岁幼女饿死家中②

早在2021年曾经发生过与上一案例相似的事件,成都一名母亲李桂芳在超市行窃时

被办案民警发现吸毒史,民警将其送往戒毒所进行强制戒毒,3岁幼女饿死在反锁的家中。与上案也有不同,此案中,李桂芳曾告知办案人员家有幼女,并要求其通知自己二姐照顾

孩子,但工作人员最终并未联系到李的家人,照顾孩子的事情被忽视。

三母亲虐杀亲生女儿③

2021年11月2日,阿英将自己八岁女儿欣欣杀死,并放火焚尸。阿英女儿6岁前一

直与外婆生活,她平日十分宠爱4岁的儿子,对女儿漠不关心,杀害女儿后,怕自己丈夫

与母亲责怪,所以选择焚尸。

二、从案例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从法律层面来说,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在监护制度中,缺乏公权力的介入。从人情习惯来讲,受几千年来大家长思想的影响,人们普遍认为监护

是“家事”,甚至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是由于这种思想,邻居等“旁人”显然会选

择袖手旁观。这些正反应了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没有明确确立“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

案例1与案例3中,两位母亲因为吸毒与偏爱,根本没有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

办案民警更是忽视孩子的个人安全,只以办结案为目标。虽然我国法律也有一些零散的关

于儿童权益的规定,例如《婚姻法》在判决离婚时,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应以子女权益为原

则判决。但由于“儿童最大利益化原则”没有被明确写入到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只在

特定情况下才意识到儿童利益显然是不够的,这种保护应该是时时刻刻的,上升到立法层面,才能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

二国家应以公权力介入监护制度

《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都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不合格监护人的资格。可以看出,我国的监护制度

还比较被动:对于监护人监护资格的剥夺需要“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的申请”,且规定模糊,提交申请者无明确指向与范围。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显然应该从被动变为主动,若

有邻居或者社区工作人员提出儿童被虐待的可能,公权力应毫不犹豫的介入调查,案例1中,如果邻居和社区的反映能被重视,也许悲剧不会发生。德国联邦法院在1960年的判

决中就明确表示:监护制度乃国家执行其对国民之公法上的保护任务;《法国民法典》第427条规定:“监护是对儿童的保护,属于公共性质的责任。”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危

害到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不良因素做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等待。

三未建立完整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

撤销监护权不应该只是响应问题,后续还应解决问题,但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监护体系,导致处理监护案件陷入瓶颈。如果居民法律意识提高,树立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太多

的监护权质疑的申请,法院是否可以及时处理;即使剥夺了不合格父母的监护权,没有监

护人的未成年人又由谁来照顾,具体有怎样的操作程序,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一些完善监护制度的建议

一多方合作建立未成年人监护机制

1.设立专门机构处理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纵观各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有专门机构来处理此类问题。德国有监护法院负责

监护人的选定,在无合适监护人时,有青少年局作为监护机构行使监护责任;在日本,家

庭法院专门负责监护人的选任;法国的监护人由亲属会议选定,监护人以亲属或有姻亲关

系的人为首选,这些人必须接受监护任务,而且有未成年人住所所在地的监护法官负责管辖。随着未成年人保护被各方认同,我国也应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监护人的选任、监督等工作。

2.建立未成年人福利体系

我国目前的孤儿院,儿童福利机构都只接收孤残儿、弃儿、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如

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处于服刑期、重残导致无能力监护、失踪,由于监护关系仍然存在,

这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会被福利机构接收,这就是案例1中,无法将两姐妹送入福利机

构的原因。儿童福利机构也确实有其压力,以武汉市儿童福利院为例,252名员工要照顾600多名孤残儿童其中95%是残疾儿童④,残疾儿童更需要专业和耐心的护理,显然福利

院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已缺乏能力。所以,应该建立全面的未成年人福利体系,扩大未成

年人的救助范围,或者扩大目前儿童福利院职能,对福利院规模、数量、工作人员进行扩充,或者可以以街道或乡镇为单位,建立专门儿童福利机构接收事实无抚养儿童。

3.赋权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生活情况进行监督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如果没有监护人,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

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基层自治组织与社区工作

的实践中,一名社区工作者大概服务400名居民,包括组织居民的自治活动、完成上级交

付的行政工作,单位更是有其专业职能或经营目的。无论是父母单位还是基层组织,由于

职能定位所限,即使真正承担未成年人的监护工作,也不能做到事无巨细,反而不利于未

成年人的教育与成长。鉴于此类问题,可以将基层组织的监护责任改为授予其监护监督权,对未成年人进行社区照顾,一方面可以扩大监督范围,对家庭监护问题防患于未然;另一

方面,可以减轻监护机构压力,降低成本。

二完善监护法律体制

1.细化监护制度法规

从未成年人何时需要变更监护人到撤销父母监护权的后续处理程序,包括父母应尽的

义务与享有的权利、监护权人的权利与义务等规定都需要加以细化。例如2021年轰动一

时的“小悦悦事件”,路人的冷漠令人心惊,但父母的大意照顾也使人沉思,小悦悦离家

半小时未能引起父母的注意,这种忽视,普遍存在与我国家长的子女照顾中,究其原因,

还是由于立法上未对父母责任和义务进行限制,对未成年人的看管只停留在家庭自理层面。

2.完善《收养法》

目前我国儿童福利院在接收到流浪乞讨、被遗弃或因家庭暴力等等原因离家的儿童时,普遍做法是等候或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并将孩子返回家中,甚至有“只要找到父母,不

会追究其丢失孩子的责任”的心态,但我们应认识到,有些时候,“逃家”反而是孩子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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