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的缝隙,洒在我的书桌上,那些关于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的想法,就像晨曦中的露珠,一颗颗晶莹剔透。
我沉浸在思考的海洋里,让思绪自由流淌,用文字捕捉每一个灵感。
一、项目背景公共租赁住房作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
然而,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房源分配不公、租金管理不规范、物业服务质量低下等。
为此,我们需要一套科学、合理、高效的运营管理方案。
二、运营目标1.确保房源公平分配,让每一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都有机会享受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福利。
2.规范租金管理,确保租金合理、透明,让住户满意。
3.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为住户提供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三、运营策略1.建立健全房源分配制度(1)制定明确的分配标准,确保房源分配公平、公正。
(2)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申请方式,简化申请流程,提高申请效率。
(3)建立房源分配监督机制,确保分配过程公开透明。
2.规范租金管理(1)根据市场行情和住户承受能力,合理制定租金标准。
(2)建立租金调整机制,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合理。
(3)公开租金收取和使用情况,让住户明白消费。
3.提升物业服务质量(1)招聘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团队,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2)建立物业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3)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提高住户满意度。
四、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房源分配制度(1)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办法》,明确分配原则、标准和程序。
(2)设立房源分配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分配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3)定期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规范租金管理(1)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明确租金标准、调整机制和使用规定。
(2)设立租金管理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租金收取和使用情况。
(3)定期对租金进行调整,确保租金合理。
3.提升物业服务质量(1)招聘具有丰富经验的物业管理团队,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有住房管理办法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是一项相当重要的社会保障举措,主要是为了帮助那些中低收入的家庭找到合适的居所,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让这些住房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管理方案无疑是非常关键的。
下面我就来聊聊这个运营管理方案,确保它能得到有效实施和长期保持活力。
目标和范围我们的目标是提高住房的使用效率,提升住户的满意度,同时降低管理成本,确保住房资源的合理分配。
这个方案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 住房分配机制2. 运营维护管理3. 租户服务与关系管理4. 监督与评估体系组织现状与需求分析在动手制定方案之前,得先搞清楚当前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情况。
很多地方都存在住房资源浪费、管理不善,以及租户满意度不高的问题。
比如说,有数据显示:- 住房空置率:一些城市的公共租赁住房空置率竟然超过了10%。
- 租户满意度调查:在某个城市的调查中,租户对管理服务的满意度居然只有60%。
- 运营成本:管理费用占总运营成本的30%以上。
这些信息清楚地表明,现行的管理模式亟待改善,我们必须设计一个更高效的运营管理方案。
具体实施步骤住房分配机制首先,我们得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住房分配机制。
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申请审核系统:搭建一个线上申请平台,简化申请流程,确保信息透明。
申请人需要提交收入证明和家庭成员信息等材料。
- 积分制分配:根据家庭的实际情况、居住时长和租金缴纳情况,设计一个积分分配制度,以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
运营维护管理运营维护是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运作的基础。
以下措施可以帮助改善管理:- 定期巡查:组建专业的物业管理团队,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居住环境良好。
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房屋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 维修响应机制:对租户提出的维修需求,要建立快速响应机制,确保在24小时内给予反馈,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
租户服务与关系管理良好的租户服务是提升满意度的关键。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加强与租户的关系:- 租户满意度调查:每年进行一次满意度调查,了解租户对管理和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管理策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4.07.29•【字号】津政发[1984]141号•【施行日期】1984.07.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1984年7月29日津政发〔1984〕141号)各区、县、局,各委、办,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制定的《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和《天津市公有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即按照执行。
天津市公用公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用公房的经营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所属机关、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驻津部队使用的相沿接管、政府拨给、单位自购、筹资自建和社会主义改造中归公的房屋,以及由国家(地方)财政投资,单位自建的房屋,均属国家财产,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公用公房的使用要贯彻合理、节约的原则。
办公用房使用控制标准按使用单位的级别和上级批准的编制人数核定。
市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八平方米;区、县、局级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七平方米;区、县、局所属单位平均每人使用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六平方米。
超过控制标准的,由房管部门统一进行调整。
试验室、法庭、教室等专业性用房标准,另作规定。
第四条公用公房由房管部门负责调整和分配,使用单位或个人无权调整分配。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房。
使用单位因机构精简、合并、撤销、迁移以及部队换防等腾出的房屋,应交还房管部门,使用单位不得互换,变相买卖、转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使用权。
第五条各单位使用公房,必须按照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审核批准后,发给《国有房产使用证》,凭证用房。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方案旨在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健康发展。
租赁管理和物业管理的结合,即运营管理,旨在提供高质量的管理和服务。
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节:运营管理的意义租赁管理的内容包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物业管理则由市住房保障机构组建或选聘的专业物业服务公司承担。
以上两者在经营理念、工作要求上具有共同特性,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侧重管理与服务。
两者结合,可以更好地起到工作衔接有效,避免工作内容单一,工作量不足问题。
如果物业管理做到“全封闭”运作,只做公租房,这样可以有效控制亏损。
第二节:运营管理的机制经营租赁管理人员(经租管理人员)既承担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又承担物业管理的部分工作分工。
要求掌握保障房与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及行业服务规范标准,要求人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沟通能力、处理突发事件能力,对物业管理中出现的矛盾可以及时化解,对上级有关工作精神准确做到上通下达。
具体讲经租管理人员是运营管理之中的核心管理人员,既为政府管理好房子又为住户提供各种物业服务。
工程设备管理人员(工管人员)既是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大管家又是维修工,负责小区内(楼宇)设施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对公共区域内的设备定期巡检及时维修,对承租户提报的维修提供无偿或者有偿的服务。
要求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团队合作精神,熟悉房地产开发建设流程,掌握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负责项目后期内部资料、各类工程档案资料归档整理,所有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根据工种分为:工程师、水电维修工、特种设备(电梯)维护、消防监控、特种岗位值班。
另外,还应包括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等。
具体操作部分需要秩序维护(保安)人员、保洁绿化人员等。
第三节:运营管理的机制设置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机制应该合理设置,包括经营租赁管理人员、工程设备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前期专门人员、秩序维护人员和保洁绿化人员等。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本市住房保障体系,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201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申请准入、经营管理、使用退出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及外地来津就业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指导、推动、监督和协调。
各区房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等管理部门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收购、改建、长期租赁、社会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外地来津就业人员较为集中的区域,其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集宿舍型住房等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多渠道筹集。
第七条投资建设、运营公共租赁住房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建设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依据市建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投资计划进行建设,享受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地、建设优惠政策。
(二)税收优惠。
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三)资金支持。
人民政府可按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予垫息,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等,垫息资金由住房保障资金垫付。
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实现资金平衡。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任务目标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实行集中建设与分散配建相结合,同步配套建设教育、社区服务、商业金融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方案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非营利组织建设、运营并管理的租赁住房。
它是保障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基本居住权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为了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的有效运营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和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方案势在必行。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与规划1.明确建设目标。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目标,明确租赁住房的类型、数量、面积、布局等。
2.科学选址。
选择适宜的土地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考虑到公共设施、交通便利等因素。
3.合理规划。
制定完善的规划方案,包括住房的楼层、户型、配套设施等,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符合居住者的实际需求。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1.租赁程序。
建立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和租赁程序,确保租赁过程的透明、公正。
2.租赁条件。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的条件和标准,包括收入、家庭成员等方面的条件,以便确定租赁对象。
3.租金管理。
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考虑到租赁人群的经济状况,让低收入和中等收入群体能够负担得起。
4.租赁期限。
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可以选择长期租赁或短期租赁的方式,根据不同租赁对象的需求。
5.违约管理。
建立健全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违约管理制度,对租赁人员的违约行为进行处理,维护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秩序。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1.物业管理。
选择专业的物业管理机构进行公共租赁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运营有序。
2.维修管理。
建立健全的住房维修管理制度,及时维修和更换住房设施设备,保证租赁人员的安全和舒适。
四、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管理1.监督机构。
建立统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
2.监督制度。
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督制度,明确监督的目标和范围,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运营。
3.监督措施。
采取多种监督措施,包括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处理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进行监督。
公租房后续管理方案

公租房后续管理方案
公租房后续管理方案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租金管理:建立公租房租金调整机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和房屋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租金。
同时加强租金收缴和监管工作,确保居民按时足额缴纳租金。
2.维修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维修管理制度,定期对公租房进行维护和修缮,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居住环境的良好。
同时,加强居民对公租房维修的监督和参与,形成共建共享的管理模式。
3.安全管理:加强公租房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房屋和居住环境的安全。
加强居民的安全教育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社区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社区管理机制,加强社区服务和管理工作。
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制度,加强居民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
同时,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居民所需的各类服务和便利设施。
5.居民培训与教育:开展居民培训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的法律法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开展居民素质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居民的就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帮助居民融入社会。
6.投诉处理:建立健全公租房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和意见,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投诉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居民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
以上是公租房后续管理的一些建议方案,具体的管理措施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同时,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加强合作,共同努力推进公租房后续管理工作,提高公租房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居住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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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市市公共租赁住房后期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2012〕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建保〔2016〕209号)、《常德市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常建通〔2015〕51号)等文件精神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本文中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赁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分配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原则上做到应保尽保。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第六条市住建局是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具体事务。
发改、监察、财政、自然资源、人社、民政、公安、税务、住房公积金、市监、统计、街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供资格审核所需的比对信息支持,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保障资格的审核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应当设专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及分配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第七条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分配和定向集中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定向集中安置主要解决政府重点工程建设、土地储备、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产业园区建设、引进人才等专项工作和特定区域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且急需救助的特定群体。
需要定向集中安置的,有关单位可代表特定保障群体统一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第八条每个家庭应当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每个家庭只限申请1套公共租赁住房。
本条前款所称家庭是指由父母、未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或其他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的人员组成。
第九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一)城镇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城镇常住户口2年以上,共同申请人达到1年以上;2.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已享受公租房租赁补贴(租金核减补差)1年以上;4.市城区无房或现人均居住面积低于本市住房困难标准,有房屋交易的时间需满5年(含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交易的需提供相关证明;5.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直系亲属及同户册家庭成员在城区无住房资助能力;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中低家庭收入标准为申请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的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收入线,由市民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7.已享受棚户区改造安置、征收、拆迁货币补偿安置或农村有宅基地的家庭不再享受;8.申请以家庭为单位, 28岁以上单身人员(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除外)或已婚未分户家庭可单独申请,但必须查实同户册家庭成员有无住房资助能力;60岁以上的需有子女或监护人(是否有配偶)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在城区地实际居住。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全日制大学毕业未满10年)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在申请地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连续缴纳社保一年以上;3.市城区无房;4.申请人为本市城区户籍的需核查直系亲属的住房资助能力(已婚者除外),核查标准及要求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本办法住房资助能力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在申请地有二套50平方米以上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含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30平方米以上。
第十条申请及审核程序:(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等家庭成员信息证明、收入证明、住房状况、符合优先分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同意核查申请家庭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据实填写《津市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二)社区在接到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同时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经核实符合收入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
(三)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人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社区核实过程、申请人家庭收入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将通过审查的符合政务下沉要求的申请人材料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四)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采取部门联审、信息比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
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媒体以及市政府网站上公示7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核准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期满后,由办事处统一分配公租房,如暂无空房,通知轮候人进入轮候,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分配管理第十一条市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统一进行分配;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和政府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提供给该企业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职工租住。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街道办发出入住通知后15日内,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住手续,未按期办理入住手续的,如无正当理由视为自动放弃,2年之内不再受理。
第十三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转借、转租、转卖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
承租人应当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
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确需装修的应取得产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同意,退房时不得拆除、损毁所装修的设施,装修费用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换房规定:对于未经允许退出私自换房行为,一经发现,按租赁合同约定,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有权单方面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需限期一月内退出公租房;直系亲属(外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原则上可以换房,但必须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换房;非直系亲属(除外祖父母、祖父母、父母、子女之外的亲属关系),无论何种理由,一律不允许换房;同父母的兄弟姐妹之间如因子女就学或因病需要,可以协商互换房源,需上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供相关资料,由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置换。
不属于上述情况下,一律不得私自允许换房。
第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发改部门确定,按照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
租金标准分特困人员、低保、低收入、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5个档次。
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按照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六条多部门配合,健全租金收缴机制。
对于取消低保、三无、低收入标准等家庭收入状况发生改变的租户,应由市政务中心提供系统端口,方便住保办人员查询人员的家庭收入状况。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转让等经纪业务。
第十八条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应每年对公租房租户的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摸底核查,对于不再符合公租房入住条件的租户及时清退。
第四章退出管理第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转让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六)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续租申请。
经审核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双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腾空期,腾空期不得超过6个月。
腾空期内,按原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腾空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租赁期未满但承租人自愿提前退出保障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结算手续。
第二十一条对入住前由建设单位已经统一装修,退房不再进行补偿。
未经允许或未按约定程序要求装修的,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承租人限期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对于拒不恢复的情况,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限期承租人1月内退出房屋,并赔偿相关费用。
对入住前未经建设单位统一装修的公租房,承租人入住时自行承担装修费用进行装修的,退出公租房时,由专业的评估公司,对房屋基本居住装修进行评估,按评估价格补装修费,该标准不得超过新建公租房项目精装修的费用标准且每户不得超过2万元;对于退出时需要进行装修评估的承租人,应在物业公司委托的专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下对现时装修费用进行评估,如有异议,可自行选择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自理。
第二十二条腾退房源面向社会公示后,由街道办重新进行分配,腾退房源优先安置轮候家庭。
第五章运营管理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责任主体为产权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的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政府和企业联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政府按产权比例提取租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售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二十七条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一)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