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人的义务与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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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发布日期:2013-06-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2024年动迁房安置协议书范文(4篇)

2024年动迁房安置协议书范文(4篇)

2024年动迁房安置协议书范文协议书编号:2024-XXXXX协议签订日期:XXXX年XX月XX日甲方:动迁安置工作组地址:XXXXXX乙方:被安置户身份证号码:XXXXXX地址:XXXXXX鉴于: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有责任组织并推进动迁工作,确保被安置户的合法权益。

2.乙方作为被动迁户,同意接受甲方的安置安排。

就甲乙双方在动迁房安置事宜上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动迁房安置1.1 甲方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乙方的住房需求列入动迁安置计划,并按照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动迁房。

1.2 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动迁房,根据甲方的安排协助完成相关手续和手续办理。

1.3 动迁房的选址,将尽量考虑乙方的就业、子女教育、社会交通等因素,以满足乙方的基本居住需求。

第二条:动迁房交付和产权登记2.1 动迁房的交付:(1)甲方将在动迁房竣工验收后,将动迁房交付给乙方。

乙方应当配合甲方的现场验收工作。

(2)乙方应当尽快将自己的住所搬迁至动迁房中。

2.2 动迁房的产权登记:(1)动迁房的产权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享有相应的产权权益。

(2)乙方应当在收到动迁房之时,尽快办理动迁房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条:动迁补偿3.1 动迁补偿的方式:(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将给予乙方合理的动迁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补偿、安置房等。

(2)动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和方式,将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双方将根据最新政策予以执行。

3.2 动迁补偿的支付:(1)甲方将在乙方搬迁至动迁房之前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动迁补偿款项。

(2)乙方应当在收到动迁补偿款项之后向甲方签署动迁房安置验收单,并确认动迁补偿款项已经到账。

第四条:居住权保障4.1 乙方搬迁至动迁房后,享有和普通居民相同的居住权利。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相关的基础配套设施和服务。

4.2 乙方不得将动迁房用于非居住目的,不得转让、出租或改变动迁房的用途。

国务院305号令

国务院305号令

国务院305号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征收员岗位职责

房屋征收员岗位职责

房屋征收员岗位职责房屋征收员是指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岗位职责。

以下是房屋征收员的岗位职责:1. 收集资料:房屋征收员需要负责收集相关的征收资料,包括有关房屋产权、居民身份、房屋评估等方面的资料。

他们需要了解征收范围、征收目的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为征收工作做好准备。

2. 与居民沟通: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员需要与居民进行有效的沟通,了解居民的诉求和需求,耐心解答居民的疑问,使居民理解政府的政策和立场。

对于不同的个案,征收员需要有针对性地制定沟通策略,维护良好的社会关系。

3. 房屋评估及物价测算:房屋征收的核心环节是房屋评估,征收员需要具备相关的房屋评估技能。

他们需要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征收价格,并在征收过程中参与物价的测算工作。

征收员需要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良好的工作经验。

4. 征收程序管理:房屋征收过程中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征收员需要负责管理征收程序。

他们需要协调各个相关方的工作,确保各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征收员要注意与相关政府部门的配合,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征收工作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5. 纠纷处理: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纠纷和冲突,征收员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

他们需要持中立的立场,处理好征收过程中的各类纠纷,避免因此导致工作滞后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征收员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纠纷处理能力和协调能力,保护被征收居民的合法权益。

6. 档案管理:房屋征收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征收档案和相关资料,征收员需要负责对这些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妥善保存。

他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征收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询性,以便日后的备查和参考。

7. 宣传工作:房屋征收是一项复杂的工作,需要及时宣传政府的政策和立场。

征收员在征收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进行宣传工作,向居民解释政府的征收政策和征收目的,化解居民的疑虑和抵触情绪,争取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8. 监督检查:在房屋征收工作中,征收员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征收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

权力、权利和利益的博弈——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与经济分析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房屋拆迁问题频繁出现,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

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同群体的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复杂博弈。

本文将从法律和经济的角度对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权力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执行的不均衡,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优势。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强制拆迁,而拥有房屋的居民在面对拆迁时往往无法获得公正的对待。

此外,拆迁过程中往往涉及到地方政府、开发商和相关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权力被滥用或借用,给居民带来了困难和不公平待遇。

其次,权利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基础。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公民的财产权利受到保护。

但是,在房屋拆迁中,一些居民的合法权益经常被忽视或侵犯。

例如,居民往往没有获得充分的补偿,或者被迫接受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此外,一些合法居住权被无故剥夺,居民被强制搬迁,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不稳定。

最后,利益是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驱动力。

城市房屋拆迁往往涉及到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政府来说,拆迁能够释放土地资源,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对于开发商来说,拆迁能够提供新的土地资源,推动项目的开展。

然而,对拆迁的居民来说,面对拆迁后的安置问题和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合理的补偿。

这种利益的不均衡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针对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

首先,需要完善法律体系,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管控,防止权力的滥用。

其次,应该建立公正的补偿机制,确保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同时,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切实负起社会责任,提供足够的安置解决方案,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此外,应该加强舆论监督和信息公开,促进公众参与,确保拆迁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总之,权力、权利和利益之间的博弈是我国当前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核心。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第四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国家规定的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拆迁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房屋拆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必须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规定的拆迁期限。

第九条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者委托拆迁。

有条件的城市和城市中实行综合开发的地区,应当实施统一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应当是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条房屋拆迁许可证一经发放,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以房屋拆迁公告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一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实行征收以及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一)国防设施建设的需要;(二)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公共事业的需要;(三)国家重点扶持并纳入规划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文物保护、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为改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建设的需要;(五)为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由组织实施的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六)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的需要;(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

第二章征收程序第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乡镇旧城改造建设的需要,集体土地被大量征收或收回,由此引发的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呈明显上升的趋势,如我院2004年度受理此类纠纷案2件、2005年度5件,比增150%,农民房屋拆迁纠纷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

但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在对农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这类事关农民安身立命之本的重大事项上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亦无统一认识,造成同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往往不尽相同,这样不仅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也不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依法正确审理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不仅有利于平衡国家、集体、农民三方的利益,而且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有鉴于此,本文就集体土地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处理及防治对策等问题作如下探析,以求得同仁共识。

一、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特点(一)、拆迁主体的确定性和目的的唯一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仅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本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故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拆迁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拆迁目的是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涉诉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从司法实践看,农民房屋拆迁问题不仅具有明显的商法性质,而且还带有一定的行政强制性,与一般的房屋案件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主要表现为只有涉诉的农民宅基地被国家征收或集体经济组织收回这一行政法律关系发生,该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被确定为拆迁或已被拆迁这一客观事实,才能引起涉诉主体间相关的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因此,农民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行政和民事双重法律关系。

(三)、涉诉案件适用法律的不明确性宪法规定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和对征收或征用补偿的基本原则,但是国家立法机关至今尚未制定关于农民房屋拆迁的专门法律,以调整农民房屋拆迁法律关系。

《土地管理法》虽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规定比较明确,有具体的计算标准,但对以农民房屋为主的农民私有财产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房屋包仅含在“附着物”之中。

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

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拆迁保证书《拆迁保证书》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为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特拟定本《拆迁保证书》(以下简称“本保证书”)。

一、拆迁义务方需履行的法律责任1. 拆迁义务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的拆迁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应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财产和居住权。

2. 拆迁义务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告知被拆迁人有关拆迁的程序、方法、时间等信息,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 拆迁义务方应在拆迁前对被拆迁人现有财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并依法进行补偿。

4. 拆迁义务方应在拆迁过程中,确保被拆迁人及其家属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任何不当侵害行为的发生。

二、被拆迁人的权益保障1.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义务方提供相关合法手续和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证、评估报告、补偿协议等。

2. 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义务方充分、及时地履行拆迁补偿义务,包括合理的经济补偿、搬迁费用等。

3. 被拆迁人有权参与有关拆迁的决策和协商过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与拆迁义务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4. 被拆迁人有权拒绝非法强制拆迁行为,并有权向相关政府部门投诉、举报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三、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1. 若拆迁义务方未按照本保证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因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拆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四、其他事项1. 本保证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在拆迁工作结束后终止。

2. 本保证书的重要事项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后方可生效。

3. 本保证书的任何附件和补充协议,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附件(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拆迁义务方:被拆迁人:签署日期:签署日期:签署地点:签署地点:拆迁保证书确保拆迁权益的法律约束。

00169房地产法精简资料

填空题1.房屋方面,我国存在三种所有权,即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和(私有)。

2.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恳)”的原则。

3.房地产权属登记的功能包括产权确认功能、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4.房地产开发应当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

5.拆迁补偿的形式有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

6.房地产交易包括转让、赠与和(继承)三种形式。

7.房地产刑事法律责任是人民法院通过(刑事审判)法律程序判决的。

8.共有房产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种形式。

9.出租人出卖房屋时,应提前(3个月)承租人。

10.具体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11.按照土地资源状况和土地利用总体利用规划,将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12.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称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13.房屋共有的形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14.按房地产开发的目的不同,可分为经营性开发和(自用性开发)。

15.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寻。

16.房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与(转移),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与租赁。

17.外国人(依法)可以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

18.房地产法律责任中的刑事责任,是根据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四个要件来确定。

19.仲裁具有简便、灵活和专家办案等特点,故成为解决房地产(纠纷)的主要形式之一。

20.房地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21.房地产是土地和(房产)的总称。

22.土地法律关系调整方法包括(民事性的方法)和管理性的方法。

23.房屋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4.按房地产开发规模不同,可分为单项开发、小区开发和(成片开发)。

25.被拆迁人的基本权利有补偿和(安置)。

26.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与转移,包括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

27.具体进行物业管理的行为主体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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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被拆迁人的义务与权力 (一) 阵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① 在协议书或裁决书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② 及时提供被拆迁房厦的权属、批建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 ③ 有配合公证机关、评伪机构、拆迁单位办理证据保全、丈量 、评估的义务; ④ 对自己主张的事项负有举证的责任。

(二)在拆迁实施过程中,被拆迁人享有以下权利:
① 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② 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③ 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④ 对房屋丈量 、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 、复核的权利;
⑤ 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⑥ 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⑦ 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⑧ 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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