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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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4.28•【字号】苏卫医[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的通知(苏卫医〔2008〕20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工作,规范医院输血科(血库)建设,强化临床用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暂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认真组织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将其作为保障输血安全的重要措施,加强检查指导,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血液安全。

各医疗机构要重视和加强输血科(血库)建设与管理,改善业务用房和硬件设施,加强技术人员配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业务管理,确保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达到规范要求;要大力推行科学用血、合理用血,规范临床用血,严禁将输血科(血库)业务收入与个人奖金收入挂钩。

承担储血点职能的输血科(血库),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临床用血的指导,完善基层供血网络建设,保证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

我厅将适时组织对全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及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检查,并公布检查情况。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临床输血管理,规范输血科(血库)建设,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及《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范。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4.04•【字号】苏卫疾控[2006]22号•【施行日期】2006.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和医院感染监测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6〕22号)各市卫生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消毒质量的监测、医院感染控制和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保健机构、采供血单位及个体诊所等的消毒质量和感染危险因素,不断提高消毒质量,减少医源性感染的发生,请各地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附件1)的要求,在辖区内开展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请南通、无锡、连云港市省级医院感染监测哨点按照《江苏省医院感染控制监测方案》(附件2)的要求,开展医院感染监测工作。

并请按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总结。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四月四日附件1:江苏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方案为加强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工作,掌握消毒质量和感染危险因素,进一步提高消毒质量,有效地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对可能引起感染的重点部门或环节开展监测工作。

为确保监测工作科学、规范、统一,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项目及方法依据1、室内空气(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治疗室、换药室、血液透析室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溶血性链球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2、使用中消毒液(内窥镜室、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传染病门诊与病房、检验科与血库、口腔科)(1)监测项目:有效成份含量、污染菌量(2)采样数量:3~6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3、医护人员手(手术室、监护室、烧伤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注射室、治疗室、检验科、供应室无菌区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4、环境物体表面(层流病房、产房与母婴同室的护理台面、传染病房与门诊、检验室、监护室、治疗室、换药室、手术室等)(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5、灭菌物品(1)监测项目:无菌试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6、紫外线杀菌灯(1)监测项目:紫外线辐照强度(2)采样数量:5~20份(3)方法依据:GB15981-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7、灭菌器(1)监测项目:生物监测、化学监测(2)采样数量:1份以上(3)方法依据:GB15981-1995及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8、医疗器械(内窥镜、口腔科器械等医疗器械)(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2)采样数量:5~10份(3)方法依据:GB15982-19959、透析液(1)监测项目:细菌总数及致病菌(2)采样数量:2~5份(3)方法依据:《医院感染管理规范》10、医院污水(根据情况决定)(1)监测项目:粪大肠菌群、总余氯(2)采样数量:1份以上(3)方法依据:《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二、检测评价依据1、《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2、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2年版3、《医院感染管理规范》2000.114、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2004年版)5、《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三、职责分工1、省级:制定全省监测工作方案,对江苏省人民医院和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进行消毒质量监测,一年两次,并及时反馈监测结果;督查全省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情况,汇总统计全省的监测资料,分析危险因素,提出控制措施,指导下级工作。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苏卫办医[2011]96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办医〔2011〕9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控制细菌耐药,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全国抗菌药物联合整治工作方案》(卫医政发﹝2010﹞11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要求,我厅决定自2011年至2013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2011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市卫生局将制定的本市工作方案和工作情况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2011年江苏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56号)和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促进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有效遏制细菌耐药,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2011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和我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卫生系统深入开展“三好一满意”窗口服务单位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医〔2011〕23号),结合我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现状,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和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要求,以促进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为目标,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作为“医疗质量万里行”和“三好一满意”活动的重要内容,坚持标本兼治,以强意识、建机制、制度化、严考核为重点抓手,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集中时间精力,统一组织实施,在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重点是二级以上医院组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临床抗菌药物应用行为,努力提升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苏政办发〔2021〕85号•【施行日期】2021.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30日江苏省“十四五”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江苏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践行“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新使命新要求的重要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篇章的关键阶段,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整合型智慧化卫生健康服务体系、高标准推进健康江苏建设,促进全民健康,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的关键时期。

按照新时期卫生健康工作方针和健康中国建设总体部署,根据《“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背景“十三五”时期,我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健康江苏建设为统领,大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持续提升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重要贡献。

健康江苏建设迈上新台阶。

省委、省政府印发《“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建立健康江苏建设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纳入党委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深入开展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全省13个设区市和21个县级市全部建成国家卫生城市,3个设区市和7个县级市入选首批全国健康城市建设示范市。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卫医〔2009〕31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了全面加强全省医院药事管理,提升医院药事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我厅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江苏省医院药事工作评价标准(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医院药事管理。

医院药事管理是医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人民健康、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药事管理工作的方式和水平直接影响到整个医院的医疗安全、质量和水平。

同时,全面提高医院药事管理水平,大力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也是医院管理年活动的重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事管理,充分发挥药事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临床药学为基础,协调药学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等部门,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促进临床安全合理用药和相关药品管理工作科学规范。

二、认真开展医务人员培训。

医院药事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集中精力组织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培训,督促广大医务人员认真学习《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标准的相关规定,使每位医务人员切实掌握和遵守药品科学、合理、安全使用的各项要求,切实履行药品使用环节管理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
医疗机构感染管理是保证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的重要环节。

针对医疗机构感染
管理,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
1.环境清洁
•所有医疗机构应保证环境清洁,定期进行消毒、通风。

特别是手术室、急诊室、重症监护室等高风险部门要加强清洁消毒频率。

2.医护人员手卫生
•医护人员应定期进行手卫生培训,掌握正确的洗手方法。

在接触患者前后、进行手术前后、处理感染性物品后等关键时刻必须进行手卫生。

3.医疗器械消毒
•医疗机构要严格遵守医疗器械消毒灭菌的规范流程,确保医疗器械的安全性和无菌状态。

患者一人一用一清洁原则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4.感染控制措施
•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感染监测、报告和控制制度,对疑似感染病例及时进行隔离和处置,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5.规范使用抗生素
•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抗生素使用指南使用抗生素,防止滥用导致耐药菌株的产生,从而降低感染控制的难度。

6.定期培训
•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感染管理方面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感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是医疗机构感染管理的基本要求,医疗机构需要将这些要求贯彻到每个细
节中,以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患者安全。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3〕23号)各市卫生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要求,加强护士队伍科学管理,促进护理服务质量和水平持续提高,根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卫医政发〔2012〕3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联系电话:************。

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3、江苏省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6月6日附件1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2013版)岗位类型部门岗位名称备注护理管理岗位院部护理副院长督导员具备副高以上护理专业技术职称,从事20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护理部护理部主任护理部副主任行政干事质控干事教育干事大科科护士长3个护理单元以上可设科护士长1名病区(单元)护士长5人以上的护理单元可设护士长1名15人以上可加设1名护士长助理或副护士长临床护理岗位急诊科预分诊护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观察室护士抢救室护士急诊病房护士普通病房专科护士N4,可全院共享一线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组长N3责任护士N2责任护士N1危重症病室(ICU)危重症护士N1~N4血液净化室血液净化室护士N1~N4手术室手术护士N1~N4产房产房护士N1~N4导管室导管室护士门诊部一站式服务非一线临床护理岗位协诊护士换药室护士治疗室护士注射室护士门诊手术室护士计划生育室计划生育护士内窥镜室内窥镜室护士核医学科核医学护士医学影像科影像护士高压氧科高压氧护士体检中心体检护士社区医疗社区护士其他护理岗位预防保健护士营养科营养科护士供应室供应室护士静脉输液配置中心静脉输液配置护士感染管理科感染管理护士附件2医院各科护士基数配置参考标准(试行)类别科室名称配置比例备注A类综合ICU1∶2.5~3护士:专科护士=5:1专科ICU>1:1.5手术室1∶2.5~3护士:专科护士=10∶1~2急诊观察室护士与患者比≥0.4∶1护士:专科护士=10:1急诊抢救室护士与抢救床比≥2∶1神经外科神经内科新生儿科1:0.6儿科PICU护士:专科护士=10∶1~1.5 器官移植中心血液科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心胸外科骨科护士:专科护士=6:1产科1:0.6母婴同室B类呼吸内科消化内科心血管内科护士:专科护士=5∶1CCU护士:专科护士=3∶1(三级医院)肾脏内科内分泌科三级医院每1000张床位可配糖尿病专科护士2~3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9.30•【字号】苏卫规[医政][2010]6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政)〔2010〕6号2010年9月30日)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医政处。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于依法取得医师资格(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经注册后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两年及以上的医师。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五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11~12月进行。

第六条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各级医师协会(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各级医师协会。

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各级医师协会可向所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级医院院内感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院内感染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开展感染防控工作。

2. 感染管理办公室负责院内感染监测、调查、报告、分析和处置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建立健全院内感染监控网,以医院住院患者和工作人员为监测对象,统计住院患者感染率。

(2)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科病房及重点科室,进行空气、物体表面、工作人员手的微生物学监测,督促检查预防院内感染工作执行情况。

(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院内感染漏报率的调查,督促病房如实登记院内感染病例,杜绝漏报。

(4)分析评价监测资料,并及时向有关科室和人员反馈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种感染的危险因素,降低感染率。

(5)与检验科细菌室保持联系,了解微生物学的检验结果及抗生素耐药等情况,为采取相应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6)加强院内感染管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医护人员的监控水平。

三、预防与控制措施1.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加强手卫生管理,防止交叉感染。

2. 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定期进行消毒、清洁,保持环境整洁。

3.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对感染患者实行隔离治疗。

4. 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分类收集、处理。

5. 加强药品、器械管理,确保医疗安全。

6. 加强医务人员培训,提高感染防控意识和能力。

四、监测与报告1. 定期对住院患者、医务人员进行感染监测,了解感染情况。

2. 及时发现、报告院内感染病例,按规定程序上报。

3. 对疑似感染病例,应及时开展调查、分析,找出感染源,采取措施。

五、监督检查1. 院内感染控制委员会定期对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2.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院内感染防控工作负总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3. 对违反院内感染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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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
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苏卫医[2009]5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07.22
【实施日期】2009.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下发《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的通

(苏卫医〔2009〕50号)
各市卫生局:
为加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切实保障医疗安全和质量,我厅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了《江苏省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感染管理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机构院感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把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管理放在医院工作特别突出的位置,高度重视医院感染预防控制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基层医疗机构要设立流程合理的建筑布局,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
全面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防治的各项措施,严格遵守标准预防的原则,加强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和隔离防护工作,消除危险因素,实现院感防控的无缝衔接。

二、认真组织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培训。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要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基本要求》,结合国家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范,就消毒灭菌技术、隔离防护、手卫生、医疗废物管理等重点内容开展全员培训,掌握医院感染预防控制的基本知识,提高医务人员的感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督促相关人员做好规范化管理,把医院感染等医疗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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