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A款 版 利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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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特别约定(201109新)

职业特别约定(201109新)

特别约定第一条、本合同《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约定的交通工具包括: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第二条、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及有关约定计算的给付金额的50%承担保险责任:砍伐业运材车辆驾驶及押运,砍伐业起重机操作,木材搬运,非坑道内的采石、采矿作业,油矿、钻勘作业,油井钻探,石油、天然气开采,其他勘探及矿物开采,拖拉机驾驶,工程卡车驾驶,铁路修建及维护,航运客货轮一般作业,码头作业,缉私,建筑公司钢骨结构作业,高处(2m以上)作业(焊接、木工、油漆、清洁、安装、维修、装璜、广告招牌架设安装),电线架设及维护,地下水电作业,管道铺设及维护,山地铺设作业,港口工程作业,水坝工程作业,桥梁工程作业,隧道作业,采掘船作业,液化气体制造,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武打演艺,危险动物饲养,燃料仓库保管,运钞押运,足球运动,冰上曲棍球运动,柔道运动,空手道运动,跆拳道运动,摔跤运动。

2、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及有关约定计算的给付金额的25%承担保险责任:森林防火,伐木,砍伐业装运,机动三轮车驾驶,摩托车驾驶及乘座,乘坐非法商业营运汽车、船泊,长途客货运输(从始发地至目的地50KM以上),砂石运输,液化、汽化油罐运输,航运救难,直升机飞行,国际航线空运,建筑公司钢架架设,楼宇拆除,造船修船作业,有关高压电作业,高难度动作杂技,刑警,消防,橄榄球运动,拳击运动。

3、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从事下列活动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条款及有关约定计算的给付金额的10%承担保险责任:矿业采石业坑道内作业,海上作业,飞行训练,潜水,爆破,火药、炸药制造,硝酸、盐酸、硫酸制造,火药爆竹制造及处理,火工品制造,雷管制造,爆破器材制造及实验,战地记者,特技训练及表演,训兽、空中飞人,走钢丝,保镖,炸药处理,防暴,赛车,骑师,滑翔机具教练及驾驶,跳伞,登山,军事单位武器,弹药研究、制作及使用,伞兵,特种兵,军事航空及航海。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无论一次或多次遭受交通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或《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见附表二)确定的残疾程度,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程度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安心意外A\安心意外B,各自累计最高保 额100万元;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保 额,累计最高保额不能超过主险50%;绿 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累计最高日给付 金额不超过100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意外医疗责 任累计最高保额30万元。
意外责任累计最高100万元;全家福及绿 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两个险种意 外医疗责任累计保额最高30万元。
不接受五类以上(含)职业类别 的人群购买。需与其他一年期意 外责任险种共同累计意外保额, 且客户在我公司意外责任累计超 过100万元者,需填写《补充告 知问卷》经人工核保决定是否承 保
学生儿童意外伤害,成年被保险人累计 保额不能超过30万元;附加学生儿童意 外费用补偿医疗A款,累计最高保额1万 元
6
英才卡
学生类
C款
全国 全国
全国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所有学龄儿童、 在校学生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款)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款)
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重大疾病保险
国寿附加学生儿童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A 所有学龄儿童、 款)
全体人员或育龄 国寿母婴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家庭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需节育人群 出境人员
国寿计划生育手术安康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境外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意外伤害保险
全体人员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各款卡折详细核保规则 累计最高保额100万元。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短险投保单责任列表

短险投保单责任列表

280
2
0.76712
180
2
0.49315
198
2
0.54247
150
1
0.41096
198
1
0.54247
358
1

0.98082
轮船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额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残疾、Ⅲ度烧伤 自驾车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40以下有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 乘坐营运汽车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吉祥 社保,1-3 12 飞机、火车、轮船意外伤害保额增加 国寿附加指定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 年年 类职业类 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别 住院医疗费用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住院津贴 国寿附加绿舟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0—65岁, 意外身故 患有精神 意外残疾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病、弱智 意外Ⅲ度烧伤 者、双目 国寿 救护车费用及车上医疗费用 失明及聋 120 门诊医疗费用 哑者,本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13 意外 住院医疗费用 救援 公司不承 自驾车意外伤害 卡 担保险责 任。被保 注:1、意外医疗责任免赔额为0元、赔付比率为100% 人职业类 2、自驾车责任为被保险人如已参加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额外增加。本公司 别为1—4 凭客户有效证明(如《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进行理赔。 类 0—60岁, 意外身故 不享有公 费医疗、 国寿绿舟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残疾 社会医疗 国寿 保险,不 意外Ⅲ度烧伤 120 可以作为 14 急症 被保险人 国寿附加绿舟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意外门诊医疗费用 救援 参加本保 卡 救护车费用及车上医疗费用 险。 被保 国寿神州紧急救援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人职业类 别为1—4 住院医疗费用 类

100_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和续保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每次扣除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约定比例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已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本公司对剩余未获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按上述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门(急)诊治疗最长不超过十五日;住院治疗至被保险人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不超过九十日。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二、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台湾、香港或澳门地区治疗;三、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国泰安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泰安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泰安佑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12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条款中黑体或是黑体加下划线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

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重要提示】※您拥有的重要权益3申请保险金的权利 (6)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受益人有权向我们申请保险金,申请保险金时需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我们会依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退保…………………………………………………………………………………………………8.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还享有退保的权利,但退保后实际退还的数额可能小于您所交的保险费,请您慎重考虑。

※您应履行的义务如实告知…………………………………………………………………………………………‥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可能严重影响您的权益。

及时通知职业、职务、工种变更………………………………………………………………‥5.4 被保险人职业、职务、工种不同,您所应交付的保险费也不同,且部分职业、职务、工种属于我们的拒保范围。

因此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职务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影响我们对保险责任的承担。

及时通知保险事故………………………………………………………………………………‥6.1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您或受益人应及时通知我们。

若未及时通知,可能导致我们难以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并影响到您的权益。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释义………………………………………………………………………………………………‥1.1 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进行了释义,并做了显著标识,释义为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

给付比例与给付限额………………………………………………………………………………3.3 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时,有给付比例和给付限额的限制。

特别约定与除外责任

特别约定与除外责任

特别约定与除外责任特别约定1:1、本产品采用《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保险基本条款》。

2、本产品约定的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3、根据国家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之和、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均不得超过保监会规定限额。

4、国寿附加通泰交通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均为社保范围内赔付。

交通意外住院无社保免赔额500元,60%赔付,交通意外住院有社保及交通意外门诊有无社保均为免赔额100元,100%赔付。

特别约定2:1、医疗相关保障限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其中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不予理赔。

被保险人在北京平谷区所有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仍不予理赔。

同时如被保险人在以下医院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也不予理赔:天津市武清区中医医院、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河南省新乡市中医院、徐州市丰县人民医院、徐州市沛县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第一人民医院、吉林省四平市中医医院、湖南省株洲市中医院、湖南省株洲市中心医院、湖南省株洲恺德心血管医院、湖南株洲市株洲县中医院、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医院、河北省保定市雄县第三医院,建议您去往其他区域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2、本保险仅承担因搭乘飞机、轨道交通、轮船、驾驶非营运机动车与乘坐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相关医疗。

费用必须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不符合部分不在本保险保障范围内。

(详情请参照投保产品详细条款)3、本保险不承保高风险运动导致的意外伤害,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

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2篇篇1一、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保险有关的任何特别约定等构成。

本合同是保障投保人和保险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二、合同双方1. 投保人:自愿购买本保险的个人或组织;2. 保险人:承担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的保险公司。

三、保险标的本合同适用于因交通工具意外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造成的意外伤害。

四、保险责任保险人对因交通意外伤害导致的下列情形承担保险责任:1. 死亡;2. 伤残;3. 医疗费用支出;4. 误工损失;5. 丧葬费用;6. 未成年子女教育费用等。

具体赔偿标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五、投保人的义务1. 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单上的各项内容,并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2. 按约定缴纳保险费;3.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意外伤害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按照约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保险人的义务1. 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2. 接到投保人通知后,及时核实事故情况,并进行理赔;3. 对投保人提出的有关保险事宜给予必要的解答。

七、保险金额与保险费1.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选择和约定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2. 保险费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等因素确定,具体金额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为准。

八、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以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九、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至保险期满时终止;2.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同意解除的,本合同即行终止;3. 本合同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投保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保险人解除合同的;(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导致本合同终止的;(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终止后应办理相关手续并退还剩余保险费。

十、争议处理篇2一、合同双方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就甲方对乙方因交通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保险事宜,特订立本保险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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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通泰交通意外伤害保险(A款)(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出生满二十八日、身体健康者,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止,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经本公司同意后,向本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
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扣除已从该项保险金额中给付的伤残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本公司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 18667-200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2年第4号(总第40号)》)确定的伤残程度和《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1)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乘以该项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时,本公司给付对应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伤残保险金;如伤残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伤残保险金。

三、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Ⅲ度烧伤的,本
公司根据《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2)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及该项烧伤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烧伤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

本公司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的相应交通工具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猝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七、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八、被保险人参加驾乘滑翔机、赛车等高风险活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六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

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
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第九条伤残或烧伤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交通意外伤害造成身体伤残或烧伤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资料。

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伤残或烧伤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应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伤残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申请烧伤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烧伤程度的资料或身体烧伤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合同终止
本合同成立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本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如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释义
交通工具:指领有相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轨道交通工具、水上交通工具和飞机。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伤残:因意外伤害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

猝死:指由潜在疾病、身体机能障碍或其他非外来性原因所导致的、在出现急性症状后较短时间内发生的突然死亡,以医院的诊断或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为准。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

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止。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

附表1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伤残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附表2
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注:烧伤面积是指皮肤烧伤区域占全身体表面积的百分数,按《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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