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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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1.10.21•【文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商务部关于“十四五”时期促进药品流通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药品流通行业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行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全面提升药品流通现代化水平,完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提高药品流通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国家相关规划以及《“十四五”商务发展规划》有关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以数字化、智能化、集约化、国际化为发展方向,着力破除药品流通体制机制障碍,提升药品供应保障服务能力、流通效率和质量安全,为服务医疗卫生事业和满足人民健康需要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基本原则。

——创新发展、提质增效。

增强创新能力,促进发展平衡,推动药品流通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需求导向、提升能级。

牢固树立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发展目标,不断增强药品流通服务民生能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深化改革、优化结构。

进一步优化行业结构,持续提升行业集中度,加强药品流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破除制约药品流通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

——系统谋划、完善功能。

优化城乡流通网络布局,健全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运行规范、安全高效的现代药品流通体系,提升药品供应的安全性、可及性、便利性。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旨在促进北京市医药流通行业的现代化和规范化,提高医药物流效率和降低物流成本,保障药品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一些主要内容的解读,仅供参考:1. 建设现代医药物流中心指导意见鼓励北京市内的医药企业建设和改造现代医药物流中心,采用先进的物流技术和设备,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成本。

同时,指导意见还要求物流中心应当具备完善的仓储、配送、追溯等功能,确保药品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2. 推广智能化和信息化技术指导意见提倡医药企业推广智能化和信息化技术,如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以提高医药物流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

通过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可以实现药品追溯、库存管理、智能调度等方面的优化,提高物流效率和准确性。

3. 促进医药流通行业的整合与升级指导意见认为,目前北京市医药流通行业存在企业数量多、规模小、运营成本高等问题,因此应当促进医药流通行业的整合与升级。

通过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和人才等方式,提高整个行业的集中度和专业化水平。

4. 加强药品监管和质量控制指导意见强调,现代医药物流中心应当加强药品的监管和质量控制,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医药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药品的检验和追溯,同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5. 推动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为了响应国家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的号召,指导意见鼓励医药企业采用环保材料和绿色包装,推动医药物流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医药企业还应当积极探索节能减排的措施和技术,降低医药物流对环境的影响。

总之,《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旨在推动北京市医药流通行业的现代化和规范化发展,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成本,保障药品供应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通过推广智能化和信息化技术、促进整合与升级、加强药品监管和质量控制以及推动绿色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措施的实施,有望提升北京市医药物流行业的整体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广大患者和社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正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对于我国应对经济全球化的形势,提高我国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竞争力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现代物流的发展,在全国范围内尽快形成物畅其流、快捷准时、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社会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2004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强调:对促进现代物流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努力探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发展药品现代物流,是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药品经营企业规模化、规范化和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的重要措施。

对促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结构调整,提高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效益,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我国的药品监管水平。

为推进这项工作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和发展药品现代物流的认识,要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与建设的角度来认识加强药品监管、促进药品现代物流的重要性。

近几年我局通过严格控制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和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等工作,淘汰了一部分条件差、水平低的药品经营企业,促进了一批药品经营企业扩大发展。

但是规范化、规模化的现代药品大流通体系还未真正形成。

关于促进药品物流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药品物流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药品物流发展的意见为促进我区药品物流发展,降低药品物流成本,引导药品物流企业做大做强,更好地保障药品供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药品物流是指依托一定的物流设备、技术和物流管理信息系统,有效整合营销渠道上下游资源,通过优化药品供销配运环节中的验收、存储、分拣、配送等作业过程,提高订单处理能力,降低货物分拣差错,缩短库存及配送时间,减少物流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自动化、信息化和效益化。

随着新版GSP 标准的实施,我区药品物流仓储和运输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但从整体上看,我区药品物流仍存在散、乱、小等特点,专业化、标准化水平较低,药品物流企业运作成本居高不下、效率偏低。

促进药品物流发展,对于降低药品物流成本、提高药品物流效率、繁荣药品市场,有效提升我区药品流通行业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加强药品物流配送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将药品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大物流发展规划,推动建设设施完善、功能完备、符合新版GSP标准的药品仓储、运输功能区,吸引和鼓励药品物流企业入驻物流园区,形成产业集聚。

大力促进药品物流向现代物流发展,引导药品物流企业进行物流基础设施改造和技术设备升级,充分发挥现代物流设备和资源在药品物流中的作用,强化资源的高效利用。

监管部门要对药品物流企业进行必要的引导,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食品药品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三、提高药品物流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

鼓励和支持药品物流企业开展“智慧物流”建设,引导药品物流企业、医院、零售网点、供应商之间实现信息共享,提高药品物流企业科学决策水平,实现快速准确配送,降低运营成本。

鼓励和支持药品物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促进药品物流企业的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建立健全信息化监管体系,利用云计算、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对第三方药品物流公司、药品批发商、药品生产企业的仓储、物流车辆等进行动态实时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药品物流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与其他货物混装、物流车辆不符合药品运输标准等问题。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以及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申请须知一、办事项目: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储存、配送业务的许可事项;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申请委托上海市药品批发企业、非药品批发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申请接受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许可事项。

二、办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45号令);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3、《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4、《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5、《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6、《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

三、申请范围:1、上海市非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应具备《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条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并按(附件3)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药品批发企业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应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的条件。

2、药品批发、生产企业委托上海市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的,应与被委托储存、配送企业一并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并按(附件1)申报材料目录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7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通知-鲁药监规〔2020〕7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检查分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已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30日山东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实施标准第一条为推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增强药品现代物流企业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鼓励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药品现代物流是指应用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采用自动化仓储设备、技术,通过降低药品物流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实现药品物流管理和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具备适合药品储存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拣、上架、出库、配送等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覆盖企业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配送各环节以及经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信息追溯。

第三条本省药品现代物流企业适用本标准。

第四条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物流管理部门,负责物流中心的运营管理。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当分别配备2名以上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物流管理人员。

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物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物流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家认可的物流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过物流管理法律法规、物流信息化、设施设备使用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关于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精)

关于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省药品流通领域整体水平,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17〕29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严格药品现代物流准入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条件,鼓励建设高标准的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

支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和条件进行改造,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一)适用范围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及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也可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仅限与某药品生产企业共同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且委托储存配送范围仅限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但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二)有关要求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应当为全项委托,严禁储存和配送分别委托,委托企业不得自提或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委托、被委托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进行管理,双方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

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法规类别】医疗器械药品药材进出口【发文字号】川食药监发[2016]108号【发布部门】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8.26【实施日期】201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的意见(川食药监发〔2016〕108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前,药械全球采购、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模式产生了巨大的物流需求,互联网、物联网等科学技术的加速应用和电子商务的繁荣进一步推动了现代药械物流发展。

着力推进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对于发展壮大我省医药产业,保障人民群众用药(械)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总体部署和国家总局关于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及监管工作的要求,服务医改和大健康需要,进一步规范我省药械第三方物流监管和服务,促进我省药械现代物流有序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总体要求(一)明确对象范围。

省内的药品批发企业、省内外的药品生产企业、省内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批发企业、省内药品生产企业在外省设立的全资药品批发企业、省内的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企业均可委托药品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进行药品储存配送。

在成都等部分医疗器械物流量大的市(州),对部分第三类高风险医疗器械以及贮存和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先行开展第三方物流服务。

(二)科学规划实施。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及发改、经信等部门的支持,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有关要求,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建设规划、药械供应能力等实际,因地制宜地制订药械第三方物流发展规划,实现药械第三方物流的有序发展和合理布局。

通过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调控、严格监管,逐步形成布局合理,集约化程度显著提升,流通效率不断提高,市场秩序优良的药械流通体系。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苏食药监市[2005]375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苏食药监市[2005]375号2005年8月1日)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药品流通业实际,现就促进我省药品现代物流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药品现代物流对发展我省药品流通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我省医药流通产业进一步发展。

一是药品批发小、散、乱的现象得到治理。

2001年我省通过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撤销了212家委托代批企业,2003至2004年通过监督实施GSP注销了137家不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含分支机构),行业的集中度有了比较大的提高。

2004年16家药品批发企业按照新的审批标准加入了药品批发业,带动药品批发销售额增加14.1亿元。

原有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药品批发企业的格局基本被打破。

二是药品连锁和零售企业数量持续发展。

全省连锁企业数量已达117家,连锁门店数突破4000个,零售药店和连锁门点总数增加到12440个,比2001年增加了200%,群众购药更加方便;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医药流通资源得到优化。

三是药品流通的整体水平得到提高。

通过监督实施GSP企业的经营设施得以进一步改善,质量管理制度得以进一步健全,药学技术力量得以进一步加强。

新开办的药品批发企业采用计算机局域网、管理信息系统、无线射频识别系统等现代物流技术,提升了药品流通信息化管理水平,为我省药品流通的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医药行业的迅猛发展,现代医药物流也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规范北京市的现代医药物流工作,制定了《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指导意见的内容和重要性。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的首要目标是加强医药物流体系的建设,提高物流效率和服务质量。

首先,指导意见要求建立现代化的医药物流网络,包括物流中心、分销中心和药品配送中心的建设。

这些中心的建立将提高医药物流的集中度和流通速度,确保药品的及时供应和流通。

其次,指导意见强调物流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和信息平台,提高药品流通的可追溯性和透明度。

这将有助于加强药品的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提高公众对药品安全的信任。

除了加强物流体系的建设,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还注重提升物流服务水平。

指导意见要求医药物流企业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能力。

同时,鼓励物流企业开展创新服务模式,如冷链物流、即时配送等,以满足不同药品的不同物流需求。

此外,指导意见还鼓励物流企业与医疗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提供定制化的物流服务,为医疗机构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药品配送服务。

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的实施对于提升北京市医药物流的整体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指导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的流通速度和供应效率。

药品的及时供应对于患者的治疗和康复非常重要,而现代化的医药物流体系可以更好地保证药品的及时供应。

其次,指导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物流信息化建设将提高药品流通的可追溯性,有助于加强药品的质量监控和风险防范,保障患者用药的安全性。

总而言之,北京市现代医药物流指导意见的出台是对现代医药物流工作的规范和指导,旨在加强医药物流体系的建设和提升物流服务水平。

指导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药品的供应效率和流通速度,同时提高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对于推动北京市医药行业的发展和提升患者的就医体验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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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我省药品流通领域整体水平,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77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发〔2017〕29号)、《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关于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药品现代物流准入
严格审批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当具备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基本条件,鼓励建设高标准的区域性药品物流配送中心。

支持现有药品批发企业按照药品现代物流标准和条件进行改造,促进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二、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
(一)适用范围
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省内外药品生产企业及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也可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外省药品批发企业仅限与某药品生产企业共同隶属于同一企业集团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且委托储存配送范围仅限该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

省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可不设药品仓库,委托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但配送服务仅限于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属门店配送,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配送。

(二)有关要求
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应当为全项委托,严禁储存和配送分别委托,委托企业不得自提或委托其他单位配送。

委托、被委托企业应当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在库药品进行管理,双方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委托储存配送药品范围应与委托、被委托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

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应符合新版药品GSP有关要求。

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购进已经验收入库的委托方药品的,可以免去收货验收流程,直接在
计算机系统做移库处理,但必须索取购销票据,保证票、账、货、款一致。

省内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质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之间有互相委托储存配送需求的,应到所在地市局报备,跨区域的,应同时向双方企业所在地市局报备。

(三)办理程序
申请开展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省内外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共同向省局提出申请,省内零售连锁企业与被委托企业共同向零售连锁企业所在地市局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见附件1),必要时,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批准决定在省局、市局政务网站公开并抄送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局、市局。

三、多仓及异地设库
(一)适用范围
1.多仓协同配送。

企业总部设在省内的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可使用其位于省内全资(控股)子公司仓库,开展多仓协同药品储存配送业务。

2.异地设置仓库。

省内药品批发企业,可在省内其他地级市市辖区(沈阳市除外)设置药品仓库,开展异地储存配送业务。

(二)设置条件
1.多仓协同配送
(1)仓库。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应在全资(控股)子公司库房设立专区用于储存药品,对于具备药品委托储存配送资格的现代医药物流企业,可以在多仓存储委托方的药品。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罂粟壳等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现代医药物流企业,严禁在多仓内储存上述特殊药品。

(2)计算机系统。

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与全资(控股)子公司应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对多仓药品进行管理,双方计算机系统应当对接,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2.异地设置仓库
(1)仓库。

药品批发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应为独立库区,严禁与其他单位共用仓库。

异地设置仓库不得多于2个。

仓库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设置与经营规模、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等库区。

但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罂粟壳等特殊药品经营范围的企业,严禁在异地仓库内储存上述特殊药品。

(2)人员。

企业异地设置仓库应配备仓库负责人及质量管理人员,并按GSP要求配备相关人员负责对药品的收货、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运输的管理,接受企业总部的监督与指导。

(3)计算机系统。

企业与异地库房应通过同一套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对异地仓库药品进行管理,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4)制度文件。

企业应制定异地设置仓库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定期进行内审和风险评估,确保异地仓库药品质量安全。

(5)其他。

企业应定期对异地设置仓库药品进行盘点和比对,确保票、账、货、款一致。

异地设置仓库只能储存配送药品,严禁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严禁为他人非法购销药品提供储存场所。

(三)办理程序
申请多仓协同配送、异地设置仓库的企业应向省局提出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仓库地址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新增加的仓库地址,许可决定在省局政务网站公开。

四、监管职责
1.企业是药品质量第一责任人,委托方对委托储存配送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药品批发企业对其多仓及所设置异地仓库的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

2.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及多仓协同配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仓库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日常监管工作;异地设库仓库,按照“注册地为主、仓储地为辅”原则,由注册地址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主要监管工作,侧重于检
查药品购销存行为;仓库地址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辅助监管工作,侧重于检查在库药品、仓储条件及设施设备。

五、工作要求
各市局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多仓协同配送、异地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做到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指对仓库实地检查),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信息互相通报,必要时,可联合执法。

省局将多仓协同配送、异地设置仓库的药品批发企业纳入高风险企业名单管理,适时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附件1:
开展委托、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提交材料
1.委托企业关于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正式申请;
2.被委托企业关于委托储存配送药品业务正式申请;
3.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
4.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二);
5.委托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6.被委托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复印件;
7.被委托企业具备被委托储存配送药品资质证明文件;
8.委托企业基本情况简介(总体规模、品种、销售网络等);
9.委托、被委托企业储存配送药品信息化管理情况(网络及单据处理、双方建立信息平台情况);
10.委托、被委托企业储存配送药品质量管理制度、记录目录;
11.委托、被委托企业储存配送合同、药品质量保证协议;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项目。

附表一
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附表二
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表
申请单位:(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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