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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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和改革措施【摘要】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缺乏明晰产权、土地流转难以推进和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明确土地承包期限。

只有通过这些改革措施,才能解决当前制度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们需要重视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革,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缺陷、改革措施、明晰产权、土地流转、土地承包期限、市场化、健全制度、思考、总结。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管理等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殊性,存在诸多制度缺陷,导致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不高,土地承包期限不明确,给农民权益保护造成困扰。

为了有效解决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加快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程,建立健全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推动土地流转市场化,完善流转机制,促进农村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明确土地承包期限,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提高农民的土地使用权稳定性。

只有通过不断改革完善,才能进一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增收致富,推动农村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2. 正文2.1 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现行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明晰产权。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和个人经济体制并存,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不清晰,容易导致土地流转问题和资源浪费。

土地流转难。

由于土地流转需要经过村委会、乡镇政府等多方面批准,程序繁琐,导致农民流转土地的难度较大。

土地承包期限不确定。

现行制度下,土地承包期限较短,无法保障农民长期投入和经营,影响农业生产效率和发展。

针对以上问题,改革措施建议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

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

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

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

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

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

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

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

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

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

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

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

(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近年来,国土资源部准确研判国土资源管理新形势,坚持积极主动服务和严格规范管理并举,推出一系列改革措施,开展声势浩大的“保增长保红线行动”,赢得各方面的普遍肯定。

在农村“双保行动”得到地方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地方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服务、提前介入、强化监管,对防止大规模违法用地的发生发挥积极作用,取得好的效果和经验。

在这个过程中,地方党委政府对扩内需保增长也要依法用地、严格管理土地的认识普遍增强,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揽子土地调控政策受到各地普遍欢迎,取得明显成效,政策的积聚效应正在显现。

但随着农业产业化和农村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城镇化扩张,工业集中区推进,引发深层次矛盾,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亟待关注和解决。

一、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认识上的偏差依然存在强调保增长、保发展的多,保耕地、保红线的意识弱,强调客观因素的多,检查主管因素的少,把扩大内需当成一个筐,什么项目都往里装。

一些地方出现重“增长”轻“红线”的倾向,行政违法有所抬头。

(二)农民种地矛盾日趋突出一是耕地撂荒。

一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许多农民纷纷走南闯北,涌入都市“淘金”寻求致富路。

外出务工致使承包经营土地无人耕种,在种田效益低下、土地效益徘徊不前的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农田被撂荒。

另一方面,近年来,小城镇建设呈如火如荼之势,许多乡镇城镇化面貌日新月异,千百年来农民习惯于的“乡土社会”正转型为“城镇社会”,农村“空心村”存在,农民建房弃旧建新,造成村庄渐渐向外扩张,侵占农田。

私营企业异军突起,要想建设发展,无疑要占用土地,往往征而不用,造成大量土地闲置浪费。

二是没地可种。

如今,国家对农业反哺的许多优惠政策出台,譬如减免农业税费、发放粮食直补等,粮价上涨,让农民喜上眉梢。

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土地承包政策是30年不变,村组人均耕地不均衡,加上前几年农村计划生育管理落后,超生人口在地改时未分到田。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进行了几十年,但是仍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分析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议。

一、现状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首先,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家庭承包经营土地,自主决策能力增强。

农民可以自主选择种植作物和经营方式,提高了农民家庭的收入水平。

其次,政府推出了一系列的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政策,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托管等,以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

另外,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已经初步建立,农民也开始逐步接受土地流转,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二、问题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首先,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受到影响。

由于农村地区缺乏足够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导致一些地区的土地确权登记工作进展缓慢。

同时,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的作用和重要性认识不足,也影响了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推进。

其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存在风险。

由于农民缺乏土地流转的知识和技能,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违法违规现象,甚至有些农民被骗。

在土地流转市场的监管方面也存在不足,使得农民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最后,土地托管机构不健全。

由于农民自主经营能力弱,一些农民需要将土地托管给专业化的土地经营合作社、企业等机构。

然而,目前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有待提高,影响了农民收益。

三、建议为了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登记工作。

政府应该加大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力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民对于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其次,建立健全的土地流转市场监管机制。

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土地流转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依法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最后,加强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政府应该加快完善土地托管机构的组织和管理体系,提高土地托管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农民托管土地的权益。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

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

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

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

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

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

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

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

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

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现状及今后改革方向探讨一、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演变与现状井田制:商周时期实行井田制,这是一种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土地名义上为国家所有,实际上由统治者分封给各级贵族。

土地私有制:春秋战国时期开始,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井田制崩溃,各个诸侯国进行变法,对土地私有制给予了肯定。

均田制:隋唐时期实施均田制,政府按户数人口给予土地,农民每年向政府交纳赋税,农民获得土地,有了生活来源。

土地兼并与地主私有: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地主对土地的追求增强,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

土地集体所有制:随后,通过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所有权收归集体所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后,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这一制度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土地征收制度:国家倾向于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并建立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的机制,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这些改革旨在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首要目标是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侵害。

通过改革,可以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建立合理、规范、多元化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确保农民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获得应有的补偿和保障。

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例如,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可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_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_尚利娜

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_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_尚利娜

现代经济信息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及改革思路尚利娜 贵州大学经济学院摘要: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农业中最重要的制度,同时也是经济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对农民的收入和预期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因此,认真分析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面临的困境,进而为土地制度改革提出新的思路,这对不断推进农村现代化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土地制度;家庭联产责任制;土地制度改革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166-02一、当前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1.产权不清晰——农民权益难保障,不利于土地的保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采取所有权与使用权双向分离的方式,很大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也导致了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不清、集体所有权的实际空缺,为国家的干涉与官僚的腐败留下了漏洞。

村队在治理结构上存在扭曲,导致农民个人的土地所有权利益难以得到保障。

同时,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土地的承包调整频繁、使用权的不稳定导致农民无法形成长期的理性预期,对耕地的使用存在掠夺式经营的问题,不利于土地的保护。

2.土地经营规模偏小——农业的规模化与集约化受制约土地的经营规模偏小且细碎化,不利于大规模的农业机械的使用,农民自身即使有投资的意愿,也缺乏投资对象和支撑力量,无法形成规模效应。

农业生产仍然停留在低效,粗放状态,同时,农村劳动力转移,耕地抛荒现象严重,影响了耕地的使用效率。

3.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农村土地流转缓慢实行家庭承包制后,为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提高农业产出,中央曾提出土地政策三十年不变。

然而,这种稳定的政策往往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土地的合理流动。

土地流转缓慢,土地集中停滞不前,这严重违背了现代化经济发展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要得到优化配置。

农村土地具有有限性和不可再生性,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需要有一个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但是目前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谢正秀摘要:我国的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我国各个领域的发展和增长带来了巨大的机遇。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大国,土地规划管理机构在农业和农民收入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土地规划和管理方面,每个人都有非常重要的责任。

但是,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的土地规划管理工作仍然存在很多问题,这是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严重障碍,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主要针对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我国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发挥良好作用。

关键词:农村土地规划;管理;问题;对策为了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有必要有效优化和创新土地规划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社会包容性发展问题,鼓励全面实施土地规划管理。

由于土地规划工作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息息相关,因此有必要解决土地规划问题,以确保科学规范的土地管理目标,为农业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不断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当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有效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农村地方政府必须积极鼓励农村社区发挥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解决土地规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土地规划与管理原则(一)确保农村土地质量和数量的原则由于我国是农业大国,确保耕地质量和数量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目前我国已成为国际社会的“第二大经济体系”,但我国的农民人数占人口比例的大部分,在某种程度上需要确保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能够满足生活条件,并使农民和我们国家的土地收益最大化。

规划和管理土地时要遵循的原则是确保土地安全、土地使用的质量和数量,使农产品的收益稳定,维持社会稳定。

(二)节约土地原则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将大大提高,人们对生活条件的要求也将不断提高,房屋变大、建筑面积自然增加。

在我国,土地面积虽然很大,但由于人口众多,人均面积相对较少,如果房屋面积过多,耕地面积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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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白俊超(1979年-),男,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4级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土地制度研究。

* 基金项目:本项研究得到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王征兵教授主持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70273035)和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课题(NCET -05-0859)资助,特此致谢经济问题探索 2007年第7期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方案研究*白俊超(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712100)摘 要: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农民无偿或低偿使用农村土地,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弊端丛生。

就此本文提出以下改革方案: 实现农村土地国有化、赋予农民长期的农村土地使用权,废除农村土地 按人均包 ; 建立完备的农村国有土地管理体系,实行农村国有土地垂直管理; 适时开征农业土地使用税; 扩大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建立城乡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 重塑农村农民社区组织。

即,实现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土地国有化;土地垂直管理;家庭经营 我国现行的 农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赋予农民生产经营自主权,减少了不必要的劳动监督和生产组织等管理成本,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了农业生产迅速发展。

然而,伴随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任务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农村土地制度自身的不足与缺陷逐渐暴露,集中表现为: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和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农民不稳定的土地使用关系和土地资源低水平的配置。

这些问题决定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难以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持久的推动力。

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既是其自身矛盾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实现由二元经济和社会结构向一元结构转变、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

本文回顾了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分析了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在提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思路后,论述了 农村土地国有+土地垂直管理+农村农民社区组织公共管理+家庭经营 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案。

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建立过程(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大致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土地改革结束到1953年底为第一阶段,获得土地的农民组织成立农业生产互助组,在生产过程中实行互助合作,但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仍然保持农民私有私营;从1953年底到1955年6月为第二阶段,政府在部分农户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基础上,推动并将互助组及其他分散农户组织联合在一起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等生产资料入股,集体劳动、统一经营,按劳动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分配,土地所有权还是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民可以 自由退社 并在 退社 时带走入社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从1955年7月到1956年底为第三阶段,政府全面发动初级社及其他分散农户成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同时宣布土地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按劳分配;人民公社化运动为第四阶段,从此逐渐形成了 队为基础,三级所有 的农村土地产权格局。

(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建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下的农村土地制度,存在劳动管理和组织成本过高、劳动激励过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而且由于盲目追求 一大二公 ,造成农业生产效率极其低下,以致阻碍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从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我国开始对农地制度再次改革,基本做法是:把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农村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

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革,在实践中取得了极大的成效。

到1984年底,全国569万个生产队中,有99 96%的生产队全部实现了包产、包干到户。

1979-1985年间,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出现了超常规增长,1984年粮食总产量达到历史最高峰。

到1996年,我国农业生产保证有效供给的问题基本解决,农产品的供求格局,由长期短缺、供不应求转变为供求平衡、丰年有余。

农村土地采取家庭经营的方式在中外农业发展史上,多次被证明是最有效率的制度安排。

家庭经营对农业生产的适应性,以及家庭组织的稳定性和生产效率,决定了家庭经营较任何一种组织形态更适应农业生产和土地经营[1]。

改革后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雄辩地证明了土地家庭经营的正确性。

现在需要抛弃对家庭经营的认识误区,即把农业生产中的家庭经营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产业结构调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观点。

二、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土地产权归属安排不当、权责混乱近些年随着改革的深化,产权问题被推到前沿,并且由于自身的客观性而逐渐被人接受。

产权一般被界定为建立在一定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财产的归属权利和运用财产的行为权利,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即财产的最终归属权,也包括具体占有、使用、交易、收益、处置等行为权利。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对于土地产权在不同主体间的归属安排不当,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受益、责任不能明确,权责混乱,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

1、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土地的所有权,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

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央有关政策的规定和农村土地所有权演变历史可以认为:农民集体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只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尽管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及村民小组是由许多农民组成,但并不等于农民集体本身)。

农民集体 是区别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组织)、国家的一种新型的特殊民事主体[2],指一定社区范围内的全体农民,具体而言:乡(镇)农民集体指乡(镇)人民政府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体农民;村农民集体指行政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组农民集体指村民小组管辖范围内的全体农民。

我国把农村土地所有权赋予农民集体,农民集体要充分行使土地所有权,理论上需要成立农民大会或者农民代表大会作为农民集体的权力机构,建立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主体和相应的监督机构监督经营管理主体,并保证这些组织机构科学有效运转。

这些组织的建立和运行费用极为高昂。

我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农民集体难以充分行使土地的所有权。

长期以来,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表现为:一些国家部门和地方政府经常假 公共利益 之名凭借行政力量,从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手中取得农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些农村干部利用集体土地发包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集体所有制关系被极度扭曲;农民个体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造成土壤肥力下降,一些农民受利益诱导变相违规私下转用农地或超占宅基地。

2、对农村土地的管理,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职能,但国家却没有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

历史地看,我国在工业化进程初期和城市化起步、加速阶段,客观上只有利用工农产品交换的 剪刀差 实现对农业资源和产品的控制,利用低价征用农村土地等方式获取土地增值收益,从而实现发展。

据有关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土地的 税、租、费 等名义从农村拿走的资金大约15000亿元(迟福林)。

1987年至2002年全国非农占用耕地直接获取农民土地净收益高达30000亿元(陈锡文,韩俊,叶兴庆)[3]。

现实地看,我国用世界总量9 5%的耕地生产了养活占世界总量20%的人口的粮食 ,农民人数众多,农村土地的耕种长期处于高度紧绷的状态,农业生产回旋余地小。

因此,我国需要努力消除农地利用的外部不经济或外部有害效果,保证其符合宏观经济和总体社会发展的要求,例如:为实现保障粮食和农产品供给安全,在特定历史阶段实施近乎强制性的粮食种植计划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主导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对农地利用中出现的一些对农户来说可能是理性的,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无益的甚至有害的行为,如土地抛荒、随意建房、农地非农化等要严厉处罚。

对农村土地的这些管理,实质上体现的是国家作为全民利益的代表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职能。

对此农民也深有感触。

据一项对1080户农民所作的调查,大多数农民(占57%)认为是中央政府拥有农村土地;有些人则认为村庄拥有土地(占16%);认为是村民小组拥有的占13%;以为个人拥有的仅9%;而说乡级拥有的占2%(罗伊 曾普罗斯特曼等,1998)[4]。

然而现实中,国家应该却没有成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真正代表国家利益管理农村土地的组织体系不健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薄弱。

3、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力和义务不对称。

根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 土地管理法 、 民法通则 等,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

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兼具行政管理色彩,又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是典型的 农村版政企不分 。

在我国,集体公有制既不是 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 ,也不是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实际上成为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制度安排[5]。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三条规定了作为农村土地发包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权利,第十四条规定了发包方国土资源部公布的2005年度全国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耕地面积为18 31亿亩;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5年末全国人口为13 08亿。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F AO)提供的资料,目前全世界耕地面积约为130 64亿公顷,合1959 6亿亩;联合国人口基金会2005年的 世界人口状况报告 统计显示,目前世界总人口为64 65亿。

的义务,从法律条文上看 集体 这个 主体 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对称的。

从义务上看,这个 集体 是在代理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6],但却很少得到国家人、财、物力等的支持。

(二)与农村户籍挂钩 按人均包 的土地权益分配和调整方式,带来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合理的易位从建国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的建立过程看,农民集体的土地无非是把原本农民个体所有的土地重新 归公 ,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界限最初是明确的,即 归公 时的社区成员。

但是,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按农村户籍 按人均包 取得的,农民集体事实上被剥夺了自由选择集体成员的权力,不再成为取决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社会化的需要而形成的生产资料的联合形式。

农民集体这个土地所有权主体仅仅随着农村人口自身的变动而易位。

这种不合理的易位,弊端突出:首先,土地周期性调整导致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缺乏排他性,农民无法对特定地块的地权形成长期而又稳定的预期,不利于激发农民对土地投资的积极性,因而保护土地的意识淡薄,土地被随意侵占、抛荒、破坏的情况时有发生;其次,不利于计划生育,刺激了农村人口的增长(因为人口多的农户能获得较多数量的土地);最后,日益增加的人口与农村土地的无限和持续分割带来农业的超小规模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增加农民收入的要求之间矛盾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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