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重点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规定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一、工程概况..….1
二、合同工期1
三、质量标准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
五、项目经理2
六、合同文件构成2
七、承诺3
八、词语含义3
九、签订时间4
十、签订地点4
十一、补充协议4
十二、合同生效4
十三、合同份数4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5. 工程质量32
5.1质量要求32
5.2质量保证措施33
5.3 隐蔽工程检查34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35
5.5 质量争议检测36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36
6.1安全文明施工36
6.2 职业健康40
6.3 环境保护41
7. 工期和进度42
7.1施工组织设计42
7.2 施工进度计划43
7.3 开工44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文本)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说 明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建部示范文本修订版)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建筑工程施工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示范文本一、合同协议书部分。
1. 工程概况。
首先呢,得把这个工程的“身份信息”搞清楚。
就像介绍一个新朋友一样,得说说这个工程叫啥名儿,在哪里盖房子(工程地点),是住宅呢,还是商业大楼(工程内容),还有这个工程的规模,是盖个小三层还是摩天大楼(工程规模)。
比如说,这是在“幸福小镇”盖一座五层的住宅,总面积是5000平方米。
这部分就像是给工程画个像,让大家一看就有个大概的印象。
2. 合同工期。
这就好比是给工程定个时间计划。
从什么时候开始破土动工(开工日期),到啥时候能把房子盖好交钥匙(竣工日期)。
就像我们计划一次旅行,得知道啥时候出发,啥时候到达目的地。
比如说,计划2023年3月1日开工,2024年10月1日竣工。
这里面还可能会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考虑,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像地震、洪水这种老天爷捣乱的情况),工期该怎么调整,这也得在合同里写清楚。
3. 质量标准。
质量就是建筑工程的生命啊。
这个部分就是规定工程要达到什么样的质量水平。
是合格就行呢,还是要达到什么优秀的标准。
比如说,要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来验收。
这就像是告诉施工的队伍,你们盖的房子得达到这个基本的“健康指标”,不能是个“病房子”。
4. 合同价款。
这可是个很实际的部分,就是说这个工程要花多少钱。
就像我们去商店买东西,得知道价格一样。
这里面要明确是固定总价呢,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的价格(比如按工程量清单计价)。
比如说,这个工程的合同价款是1000万,这个数字可是整个工程的“身价”,各方都得按照这个来盘算自己的收支。
二、通用合同条款部分。
1. 一般约定。
词语定义与解释。
这里就像是给建筑工程这个小世界里的各种“角色”和“概念”下定义。
什么叫“发包人”呢?就是掏钱让盖房子的那个人或者单位,就像是大老板。
“承包人”就是负责具体施工干活的人或者企业。
还有像“项目经理”,那就是承包人这边负责现场指挥施工的关键人物,就像战场上的指挥官。
如何修改建筑施工合同

建筑施工合同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甲方(业主)与乙方(施工方)之间签订的一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中包含了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工期、质量标准、造价等内容。
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内容可能需要进行修改。
那么,如何修改建筑施工合同呢?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明确修改原因在修改建筑施工合同前,首先要明确修改的原因。
原因可能包括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工期调整、合同条款不完善等。
明确修改原因后,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合同修改。
二、修改合同条款1. 设计变更:如因设计原因导致工程变更,需在合同中明确变更部分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标准。
2. 工程量增减: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合同中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并重新计算工程总价。
3. 工期调整:如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期调整,应在合同中明确新的工期计划,并约定工期顺延的具体条款。
4. 合同条款不完善:对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或不明确条款进行修改,使之更加完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协商一致合同修改过程中,甲方和乙方应充分沟通,就修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在修改合同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修改合同而损害对方利益。
四、签订补充协议合同修改完成后,双方应签订一份补充协议,作为原合同的附件。
补充协议应明确修改内容、修改后的合同条款以及双方的责任义务。
补充协议的签订要有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具有法律效力。
五、法律审查在签订补充协议前,甲方和乙方均应依法审查合同修改内容,确保修改后的合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如有需要,可聘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六、备案和履行合同修改完成后,双方应将修改后的合同及补充协议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合同修改后,双方应严格按照修改后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总之,在修改建筑施工合同时,要充分沟通、明确修改原因,确保修改内容符合实际情况,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步骤,可以使合同更加完善,有利于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逐条解读(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是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1年印发的版本的基础上修订,并于1999年12月24日颁布的。
示范文本在91版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合同遵循法律、促进建设监理制的全面推行、规范承发包双方行为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际惯例等原则,在文本的结构及文本的具体内容方面均有较大、较好的修改。
由于中国有关管理部门对工程合同实行强制备案制度,各方为简便起见,几乎都使用该文本,几乎不加任何改动。
所以该文本在推动我国建设工程规范管理,防止和解决纠纷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在实践中,由于我国建筑市场仍不发达,各方风险防范意识都不强,经常出现黑白合同、任意变更合同或者先施工后签合同等现象,更别提大量的内容简单,甚至条款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这些现象的产生不仅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有关,也和中国传统的重感情、和为贵的经商理念有关。
这种理念在利益不冲突时,对各方比较有利。
但商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是不可能的事。
所以,开始签合同时大家一团和气。
但到后来合同履行阶段,由于利益冲突,大家反目成仇,想主张权利,又发现合同签订的模糊不清,打官司又费时费力。
有些单位风险意识较强,签订合同时会想到让律师修改一下。
但中国目前的律师往往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来修改合同的,其收费比较低,修改合同往往是免费的;难免有些律师为了自己的利益考虑,不认真修改合同,或者故意留下一定的漏洞,为以后收取高额的律师费留下伏笔。
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根据多年的执业经验,编写本篇文章,希望能对相关单位防范风险,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所述修改意见主要借鉴了以下文件:(1)国际工程师联合会(FIDIC)制定的第四版、第五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分别简称87版FIDIC合同条件和99版FIDIC合同条件);(2)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3)国家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结算办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招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包括总包、分包、专业分包等不同类型的合同。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条框,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工程施工及相关责任。
第四条双方应本着互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自愿、平等和互利互助的原则,真实、诚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章工程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五条工程内容1. 根据工程范围和设计要求,施工方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2. 工程范围包括施工范围、施工工艺及数量、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
第六条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1. 施工方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
2. 工程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3.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保证安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七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1.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施工方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时完成工程。
3. 业主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项,提供必要的设计文件和材料。
第八条工程款项支付1. 工程款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进行支付。
2. 如发生变更或增加工程的情况,双方应协商确定相应的费用调整。
3. 工程款项支付应以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确保款项的安全和真实性。
第九条工程变更和索赔1. 工程变更应依法依规进行,变更后的费用和工期应重新协商确定。
2. 如因业主方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误或增加施工费用的,施工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第四章合同的解除和违约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解除1.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如解除本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解约。
2. 若因一方违约造成无法履行合同的,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 如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保障工程建设各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我国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了多次修订。
本文将对2013版和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对比,分析其主要修改内容。
一、合同协议书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合同协议书部分在201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和调整,对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责任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
2. 修改原因:随着建筑市场的日益成熟,合同双方对于权益保护的需求不断增强。
为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提高合同的可操作性,对合同协议书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二、通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对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等方面进行了修改。
例如,对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抵扣、退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缺陷责任期的起算及责任期内不履行修复义务的处理方式。
2. 修改原因: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的修订,对质量保证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条款进行调整,以符合最新的政策要求。
三、专用合同条款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专用合同条款部分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了合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同时,对一些特殊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如工程变更、合同价款调整、工期延误等。
2. 修改原因:由于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存在差异,为了确保合同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订是必要的。
四、附件1. 修改内容:2017版示范文本的附件部分主要对工程量清单、工程质量标准、工程验收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和调整。
例如,对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方法,完善了工程验收的程序。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2013版的差异近日,住建部官网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同时废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为《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通过比对,可以发现2017版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9处内容有了新增或变更内容,一起看看都是哪里进行了修订吧。
一、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1.4.4中: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异同点:新增说明。
二、2013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017版——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4.1 中:14.1 竣工结算申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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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注意重点一、完善合同要素结构与体系◆1999版合同要素:11个,44条177款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质量与检验、安全施工、合同价款及调整、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验收与结算、违约索赔和争议、其他◆2013版合同要素:20个117款296条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强调公平分担风险原则强调合同管理效率与程序性与99版施工合同的重要区别,强调程序与快捷,如时限、默示、商定或确定、以监理人为传递中心等二、增加八项合同管理制度◆双向担保制度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合理调价制度1、人工:按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承包人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和设备以基准价格为基数,5%。
(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原则按照省级或行业主管的编制)3、机械台班或机械使用费超过省级或行业主管部门规定范围时,从规定。
4、调价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另行约定另: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2、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缺陷责任期制度15.2.1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是关于保证金返还日期的约定。
不是保修责任期限的约定。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
◆工程系列保险制度18.1工程保险: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18.2工伤保险: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各自依法律规定办理18.3其他保险:可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是强制险。
另承包人应为施工设备办理财产保险。
◆商定与确定制度在用条款第4条监理人中4.4增加了商定与确定,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与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同,并附详细依据,没异议的应按确定执行,有异议按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索赔期限制度(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承包人索赔期限(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处理程序:(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
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另注意:(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增加发包人索赔期限制度: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双倍赔偿制度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
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审批结果◆争议评审解决制度20.1和解20.2调解20.3争议评审,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20.4仲裁或诉讼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三、强调合同履行程序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传递文件时均通过监理人来实现,确定了监理人“文件传递中心”合同地位。
并要求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如:对于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
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
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
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四、完善合同价格类型◆完善合同价格类型,适应工程计价模式发展和工程管理实践需要◆按照价格形式将合同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及其它价格形式合同,原1999版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五、注重对发承包人市场行为的引导◆体现指引和自由竞争双重目标,如在通用合同条款中配置专用合同条款的指向,以充分尊重自由约定◆体现对常见违法行为的约束,增加了防阴阳合同、违法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的内容,鉴于此,2013年版施工合同文本引入宣誓承诺条款以及合同备案条款以遏制阴阳合同的发生。
在通用条款中,通过增加限定新增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条款(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人员安排报告,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限定专业分包人及劳务分包人主要管理人员条款(承包人应向监理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工程支付账户约定等条款,保证承包人实际施工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载明的人员名单一致,有利于解决承包人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
◆体现对停工、支付、移交、保修等重要合同行为的规范,包括其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体现对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如双向担保、合理调价、不利物质条件等◆体现对争议解决的及时性,避免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细化了暂停施工条款◆更加合理平衡发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如:对发生不可抗力后,新版文本明确: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已经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六、加强了与现行法律和其他文本的衔接,保证合同的适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