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

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9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1.23•【字号】•【施行日期】1990.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辽宁省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1986年5月17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990年11月23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改)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到2000年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制订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年制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含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下同)两个阶段。
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必须在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使儿童、少年在思想、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使适龄儿童从现行七周岁过渡到六周岁入学。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举办特殊教育学校(班),使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接受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师资、经费等方面,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学校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七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抚养或监护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免于入学的,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简版

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标准1. 引言教育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之一,公平而高质量的教育资源分配对于保障每个孩子的教育权益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在资源配置上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制定本标准。
2. 背景义务教育学校是国家为了保障每个孩子接受良好教育而设立的。
然而,由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政策等因素的不同,义务教育学校在资源配置上存在差异,导致教育质量与公平性存在较大差异。
3. 标准内容为了统一义务教育学校资源配置,保障教育公平,制定以下标准:3.1 师资- 每个学校至少配备一名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校长;- 根据学生数量和年级情况,每个学校应配备合理数量和资质的教师,确保教学质量;- 结合学校的特点,配备专业的特殊教育教师和心理辅导师。
3.2 教学设施- 学校应配备标准教室,满足学生和教师的教学需求;- 配备适当数量的实验室、图书馆、计算机室等特殊教室,提高学校教学水平;- 提供齐全的体育设施,包括操场、足球场、篮球场等,保障学生体育锻炼的需求;- 配备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浴室、饮水设备等,确保学生身体健康。
3.3 学习资源- 提供教材、参考书、习题集等基本学习资源;- 配备电教设备,包括多媒体投影仪、电子白板等,提供多样化的教学方式;- 提供学生用具,包括文具、图书袋等,保障学生学习需要;- 提供多样的学习活动和课外活动资源,丰富学生的学习生活。
3.4 资金支持- 政府应加大对义务教育学校的财政投入,保障学校日常运营所需的基本经费;- 配备专项经费,用于更新教学设施、购买学习资源等;- 支持学校开展各类教育改革试验和特色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
4. 实施与监督4.1 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对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资源配置的检查和评估;- 学校应按照要求,合理配置资源,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
4.2 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将建立监督机制,对学校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学校应接受上级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资源配置符合标准要求。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

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试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二О一О年一月1重庆市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基本配备标准编制说明一、本配备标准依据教育部(JY/T 0386—2006)《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初中理科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数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小学科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等四个行业标准;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实验室规程》的通知(教基二【2009】11号);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体艺〔2008〕5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的通知》(教体艺〔2002〕17号);教育部《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教基〔2003〕5号);教育部《关于在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通知》(教基〔2000〕33号);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校园网建设的指导意见》(教基〔2001〕1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7】68号)等有关文件和标准制定。
二、本标准所涉及的各功能用房面积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执行。
2三、本配备标准是保障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设备的基本配置标准。
遵循“分级管理、分类实施、分步推进、区域统筹、动态配置”的原则,既注重城乡差别,又注重区域内学校均衡发展和布局结构的调整。
在配置过程中要根据课程改革和教学的需要,探索实验教学模式,有利于学生主动实践、学习和个性化教育,同时要优化资源配置,体现资源共享,并注重环保、节能、安全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四、为了保证配备标准的顺利实施,根据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设备配备的实际情况,针对义务教育学校信息技术教学设备、初中理化生、小学科学、各类学校的音乐美术、体育、卫生、综合实践(劳技)、科技活动仪器设备制定了相应的配备目录(具体要求详见有关配备目录),按照学校办学规模的大小,分成了初中二种类别,小学三种类别配备,有条件的学校根据教育教学的需要应增加选配数量。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

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教育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省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包括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含教学点)、初级中学和九年制学校。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另行规定。
第二章办学条件第三条学校有独立的校园。
学校生均用地面积,小学(含九年制学校小学阶段,下同)不低于18 m2,初中(含九年制学校中学阶段,下同)不低于23 m2。
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 m2,初中不低于10.1 m2。
第四条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的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学校严禁建设在地震、地质塌裂、暗河、洪涝等自然灾害及人为风险高的地段和污染超标的地段。
校园及校内建筑与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对各类污染源实施控制的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严禁穿越或跨越学校;当在学校周边敷设时,安全防护距离及防护措施应符合相关规定。
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
学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
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不得有游戏机室、歌舞厅、桌球室、网吧等经营性场所。
教学区的环境噪声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2010)的要求。
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学校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理项目审批(备案)手续。
第五条小学和初级中学规模一般不少于6班、不超过36班,九年制学校不超过54班。
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六条完全小学、初级中学及九年制学校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校舍、运动场地、体育设施及仪器设备、图书。
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终稿]
![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终稿]](https://img.taocdn.com/s3/m/0c53d198d5d8d15abe23482fb4daa58da0111c38.png)
附件4三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编制说明受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委托,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承担了义务教育阶段盲校、聋校和培智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配备标准(以下简称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的编写工作。
为此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组,领导小组负责编写工作中关于政策、方向和时间进度等重要问题的整体把握,由教育部基础司李天顺副司长、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刘诗海副所长以及教育部基础司特教处、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科研处和综合室等部门的领导组成;工作组承担具体编写任务,由教育部教学仪器研究所综合室4位研究人员组成。
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编写工作的基本进程、编写思路和一些技术问题的处理方法如下。
一、基本进程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初稿的形成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调研阶段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编写人员认真学习了党中央关于发展教育、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各项文件,认真学习我国最新发布的有关发展教育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利的各项法规、制度,领会其精神实质,从以人为本出发,用科学发展观统领三类特殊学校配备标准的编写工作。
在此期间,工作组先后在北京市、上海市、吉林省、辽宁省、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等地,与特殊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教研人员座谈,参观考察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发放调查问卷,走访特殊教育研究专家,查阅特殊教育理论书籍以及国内外特殊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资料,调研特殊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市场现状。
在本阶段,我们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各种途径从不同角度了解了我国各类特殊教育教学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了特殊教育学校在仪器设备配备方面的基本需求、装备现状和发展方向,了解了特殊教育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市场供应现状、近几年出现的新产品,从而使编写工作建立在正确理解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基本功能和基本教育教学任务的基础上,建立在准确了解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基本内容和基本形式的基础上,建立在明确当前我国各类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训练仪器设备基本配备要求和较高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在准确判断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仪器设备配备现状与特殊教育先进的国家、地区的主要差距的基础上。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一.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二.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2、九年制学校: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3、初级中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实验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地理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及辅助用房;合班教室、图书馆、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三、办公用房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教学办公室、行政办公室、社团办公室、档案室及广播室,会议接待室、德育展览室、卫生保健室、传达值宿室等管理用房。
小学设置少先队室;初中设置共青团室。
四、生活服务用房普通中小学校应根据办学的实际需要设置教工单身宿舍、教工与学生食堂、开水房、汽车库、配电室、教工与学生厕所等用房;可设置学生宿舍、锅炉房、浴室、自行车库等用房。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

辽宁省九年义务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改建、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注①、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
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
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第五条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同时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建设标准和建筑法规的要求注②。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第六条学校建设规模一、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
二、学校规模和班额人数1、完全小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45人。
2、九年制学校:18班、27班、36班、45班,小学阶段每班45人、中学阶段每班45人。
3、初级中学:12班、18班、24班、30班,每班50人。
4、农村宜建九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5、逐渐实现小班化,小学阶段每班30人,中学阶段每班40人。
6、每个县(区)建一所素质教育综合实践学校,能满足10个教学班(500 名)以上学生住宿、生活和教学、实践活动的要求。
第七条校舍用房的组成一、普通中小学校校舍由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三部分组成。
二、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1、完全小学:设置普通教室(多媒体);科学教室、音乐教室、美术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计算机网络教室、综合活动教室等专用教室和辅助用房;多功能教室、图书室、心理咨询室、体育活动室等公共教学用房及其辅助用房。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 (2)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促进特殊教育的科学发展,坚持以人为本,实现教育公平,满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活动和师生生活的基本需求,合理确定校园建设用地面积与校舍建筑面积指标和建筑标准,全面提升学校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规划用地的依据,也是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所称特殊教育学校是指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招收盲、聋、智障学生的学校。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阶段的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新建项目,改建和扩建项目参照执行。
第五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必须确保师生安全和使用功能,学校的建筑及设施应具有防御各类重大意外灾害的能力和应对措施。
应执行“环保、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无障碍”的基本规定,注重技术、经济对比分析。
第六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先规划后建设。
本建设标准将各类校舍面积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必备指标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校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分为Ⅰ类和Ⅱ类。
新建学校应按必备指标加选配指标进行校园总体规划。
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
建在县级城镇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一级指标,建在地(州)、市及以上的特殊教育学校首期建设的校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二级指标。
第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相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建筑项目构成第八条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校舍建筑面积指标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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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0
2.3
32班
-
≥2.88
2.7
36班
-
≥3.24
3.0
40班
-
≥3.60
3.3
(2)小学
表8-3小学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小学
15班
-
≥1.69
1.0
●
15班用地面积25平方米/座,20班用地面积22平方米/座,25班用地面积20平方米/座,30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
45班
-
≥4.05
1.8
54班
-
≥4.86
2.1
63班
―
≥5.67
2.5
1.9
35班
-
≥2.84
2.3
40班
-
≥3.24
2.6
(3)九年一贯制学校
表8-4 九年一贯制学校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
(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九年制
34
○
○
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
新建地区在用地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考虑小学与初中合并,建设九年一贯制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宜设36、45、54班,每班50座。学校的服务半径宜控制在1000m范围内。
3、九年义务教育设施(含特殊教育设施)配置标准
(1)初中
表8-2 初中调整配置标准
项目名称
一般规模(万平方米/处)
服务规模(万人)
配置级别及要求
配置说明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居住区
居住小区
初中
24班
-
≥2.40
2.0
●
○
24班以下用地面积23平方米/座。24班、28班用地面积20平方米/座,32班及以上用地面积18平方米/座。初中宜设32、40班,每班50座。初中应按服务半径均匀布置,市区范围内初中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小学宜设20班、30班、40班,每班45座。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小学的设置应避免学生上学穿越城市干道和铁路,不宜与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医院太平间等场所毗邻。小学的运动场与邻近住宅宜保留一定的间隔。
20班
-
≥1.98
1.3
25班
-
≥2.25
1.6
30班
-
≥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