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案例分析1
旅游法律真实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7月,我国某市居民李先生通过某知名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7天的泰国普吉岛旅游团。
在行程中,李先生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住宿条件不达标、导游服务质量差、行程安排不合理等。
李先生与旅行社协商未果,遂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李先生在投诉中提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实际入住的酒店设施陈旧,卫生条件差;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误导,如减少游览时间、强制购物等;此外,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对游客提出的问题置之不理。
2. 旅行社回应:旅行社在接到投诉后,对李先生的投诉进行了调查。
旅行社承认在住宿安排上存在失误,并表示愿意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住宿条件。
但对于导游的服务质量问题,旅行社认为导游已按照行程安排提供服务,且导游的行为并未违反旅行社的规定。
3. 调解过程:消费者协会在接到投诉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改进导游服务质量。
三、案件分析1. 旅行社违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八条,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服务信息。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住宿安排上存在误导,未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构成违约。
2. 导游服务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七条,导游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的服务态度恶劣,未履行其服务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在本案中,李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处理结果在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退还李先生部分费用,并承诺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服务质量。
同时,旅行社表示将加强对旅游服务的监管,确保服务质量。
近年旅游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旅行社违约赔偿纠纷案例简介:某旅游团于2019年7月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泰国五日游。
在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错误。
游客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但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游客因此遭受的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损失5000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70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赔偿纠纷案例简介:2020年8月,某游客在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不慎从山体滑落,导致腿部骨折。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游客在参加旅游活动时遭受意外伤害,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5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旅游者发生意外伤害。
旅行社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三:旅游购物欺诈纠纷案例简介:2021年5月,某游客在某旅行社组织的购物活动中,购买了一款标价1万元的玉器。
回家后,游客发现该玉器为假冒伪劣产品。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退货责任,但旅行社以购物活动非其组织为由拒绝处理。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购物活动中,未尽到对游客的告知义务,存在欺诈行为。
法律法规旅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夏季,我国某知名景区因连续降雨导致山洪暴发,景区内道路被阻断,游客被困。
事发后,景区管理部门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导致被困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此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游客及其家属纷纷要求景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 景区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在暴雨天气下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游客安全,导致游客被困,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救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发现他人处于危险状态,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景区管理部门在游客被困后,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救援措施,导致游客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存在未尽救助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的法律责任(1)游客自身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二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身生命财产安全。
本案中,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应充分了解景区天气状况,关注景区管理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被困。
(2)游客对景区管理部门的投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九条,游客有权对旅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
本案中,游客被困后,应及时向景区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案例处理结果1. 景区管理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1)赔偿游客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景区管理部门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和救助义务,导致游客被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接受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景区管理部门在旅游活动中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 游客合法权益得到保障(1)游客获得赔偿通过法律途径,游客获得了景区管理部门的赔偿,弥补了损失。
旅游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服务质量问题日益凸显,旅游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本案例以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为背景,通过分析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以期为旅游行业提供有益的启示。
二、案例描述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公司组织20名员工于2019年7月1日至7月5日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五日游。
合同约定,旅游费用为每人5000元,包括住宿、交通、门票、导游服务、保险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旅行社按照约定为乙公司安排了旅游行程。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以下服务:1. 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实际住宿环境较差;2. 导游服务质量不高,未能按照行程安排提供优质服务;3. 交通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实际乘坐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
乙公司认为甲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遂要求甲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甲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下降,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法律关系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包括: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旅游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
本案中,甲旅行社与乙公司签订了旅游合同,明确了旅游行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事项,双方形成了旅游合同关系。
2. 游客与旅行社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住宿、导游、交通工具等服务,构成违约行为。
3. 游客与旅游服务提供者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旅游行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其中旅游法律责任问题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桂林漓江游船事故”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以期对旅游行业的发展起到警示作用。
二、案例背景2018年7月,桂林漓江游船发生一起事故,导致游客伤亡。
事故发生后,游客家属对旅行社、游船公司等相关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该案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成为旅游法律责任典型案例。
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行社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组织者,有以下法律责任:(1)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旅行社未向游客充分告知漓江游船的安全风险,存在过失。
(2)选择合格的游船公司。
旅行社未能对游船公司的资质、安全状况等进行严格审查,导致游客在游船事故中遭受损失。
(3)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应积极协助游客进行维权。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2. 游船公司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游船公司应当依法对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责。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有以下法律责任:(1)保障游船安全。
游船公司在事故发生前,未能对游船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存在安全隐患。
(2)事故发生后,游船公司应积极配合游客维权。
在本案中,游船公司未能及时履行这一义务,存在责任。
3. 游客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游客应当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本案中,游客有以下法律责任:(1)遵守游船安全规定。
游客在游船事故中,未能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存在一定责任。
(2)事故发生后,游客应积极配合调查。
在本案中,游客未能积极配合调查,存在一定责任。
四、案例分析总结1. 旅游法律责任涉及多个主体,包括旅行社、游船公司、游客等。
各方在旅游活动中,应依法履行自己的责任,确保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旅游的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已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类纠纷也时有发生,涉及合同、侵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分享法律知识,提高旅游者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市场的和谐发展。
案例一: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游客要求赔偿案情简介:某旅行社向游客王某承诺,为其提供包含机票、酒店、门票在内的五日游服务。
然而,在实际行程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如机票延误、酒店房间不符合标准、景点门票未包含等。
王某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遂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若旅行社未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游客遭受经济损失,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提供服务,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游客王某有权要求旅行社赔偿其经济损失。
处理结果:在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的调解下,旅行社同意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并向王某道歉。
案例二:游客在景区内受伤,景区是否承担责任案情简介:游客李某在参观某著名景区时,不慎从景区观景台上坠落受伤。
景区管理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
事后,李某要求景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有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然而,由于景区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李某受伤。
因此,景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处理结果: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景区承认自身存在过错,并同意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案例三:游客购买假冒伪劣旅游商品,要求商家赔偿案情简介:游客张某在某旅游纪念品商店购买了一款所谓的“正宗特产”。
然而,回家后发现该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
张某遂要求商家赔偿其经济损失。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游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暑假期间,张先生与家人一同参加了一次由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张先生及其家人遭遇了强制消费的现象,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张先生在事后向旅行社提出投诉,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件事实张先生参加的旅游团为云南五日游,报名时旅行社承诺将游览云南的著名景点,包括大理、丽江、玉龙雪山等。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以“增加景点”、“提升服务质量”为由,强制游客参加自费项目,如骑马、坐热气球等,并收取高额费用。
张先生及其家人对此表示不满,但导游以不参加就无法游览其他景点相威胁。
最终,张先生及其家人无奈之下参加了自费项目,花费了数千元。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利用虚假宣传、强制消费等不正当手段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构旅游服务的内容、价格、行程等。
”第六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强制消费的行为。
”3. 旅行社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旅行社在宣传中未明确告知游客将强制消费,导致游客产生误解。
(2)强制消费:导游以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游客参加自费项目,侵害了游客的自主选择权。
(3)服务不到位:旅行社未履行告知义务,未向游客提供真实、准确的旅游信息。
4. 张先生维权过程(1)与旅行社协商:张先生在旅游结束后,向旅行社提出退款要求,但旅行社以各种理由推脱。
(2)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张先生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提供了相关证据。
(3)旅游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立即进行调查,核实了张先生的投诉情况。
(4)旅行社整改:在旅游管理部门的介入下,旅行社对导游进行了处罚,并退还了张先生的部分费用。
三、案件总结本案中,旅行社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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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家九口旅游开一间房休息 遭店主辱骂殴打 • 10月5日16时,到内蒙古旅游的一家老幼9口人准备
在内蒙古牙克石转车去大连,在火车站对面的燕西旅店开 了临时房间休息,他们对接待的服务员称只留两个人住并 存放些东西,旅店服务员将他们安排到1号房间。随后, 有两名游客留在房间看东西,其余的人外出吃饭,大约晚 上19时50分,外出的游客回到旅店。这期间燕西旅店老板 娘李英来到旅店看到房间里住了这么多人便破口大骂。 听到老板娘大骂,游客吴纯勇便质问她为什么骂人, 二人争吵起来。在他们离开旅店时,有一名男子冲上去踹 了吴纯勇一脚,二人发生撕扯,随后旅店老板李英的儿子 李中信手持电棍,和另外一名男子也冲过来殴打对方。殴 打过后,吴纯勇多处受伤,他的姐姐昏迷。 据当地警方称,吴纯勇所讲述的被殴打详情属实;案 发后打人者都逃离了现场,现在当地正抓紧组织警力查找 当事人展开更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必将依法对案件进行处 理。
• 《旅游法》首张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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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扬子晚报》报道1日,上海 市一家旅行社带团女导游赵某,手持假导游证带团到苏州 游玩,被苏州市旅游执法支队当场查获。赵某因持假证被 依法罚款1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这是《旅游法》实施 首日,全国开出的第一张罚单。 1日中午,旅游执法人员在狮子林风景区发现,上海 市欢天喜地旅行社组织的来苏旅游团队,带团女导游赵某 用的是一张假导游证,当即进行查处。30多岁的赵某很快 坦白,假导游证是自己从淘宝网上花300多元买的。她说, 因为家庭经济困难,父亲患重病在家,想在国庆节兼职做 导游,赚点钱补贴家用。鉴于赵某认错态度端正,家庭确 有困难,执法人员按《旅游法》第102条规定,从轻对其 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 随后,苏州旅游执法部门联系上海这家旅行社,让其 重新安排导游带团。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继续追查 网上制售假导游证的问题。
• 中新网桂林10月12日电(杨陈)近日,网上有媒体报道称
“国庆黄金周期间,一名北京游客在广西桂林市古东瀑布 旅游时遭村民围殴,被关景区小屋5小时”。对此,桂林 市委宣传部10月12日晚间回应,事发后,当地相关部门已 及时介入进行调查处理,并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自愿调解协 议。 据悉,10月6日,来自北京的李某一家六口人在桂林 古东瀑布景区旅游,期间在景区门口花20元向当地小贩买 了6双草鞋。进入景区后得知安全帽与草鞋为捆绑销售, 便在游玩结束后找到该小贩退鞋。随后,李某的诉求不仅 遭到小贩秦某拒绝,一家人还被当地人围攻、限制人身自 由长达五个小时,并发生肢体冲突。 经过调查,12日,桂林市委宣传部回应,6日上午, 游客李某一行六人自助游进入灵川大圩古东景区游玩,在 景区大门外自愿向摊贩秦某花20元购买了6双草鞋用于攀 爬瀑布。进入景区后,李某被景区工作人员告知游玩攀爬 瀑布项目需租用亲水装备,该装备中已包含有草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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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十一黄金周旅游
长白山景区停车场爆满 景点要长时间排队
• 2013年10月3日,吉林省长白山,北景区主
峰因结冰关闭,大量游客涌往长白山西区 游览天池,景区停车场爆满,游客只能沿 路泊车,距离山门近10公里,步行前往景 区,景区内所有景点都需要长时间排队。
• 黄山商贩:景区禁售泡面为卖45元盒饭 • 黄山景区内禁售泡面,怕游客乱倒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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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中山景区 日清垃圾超60吨 • 中新网南京10月6日,根据南京市旅游局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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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统计,截至6日,南京共接待游客770万人次, 夫子庙、中山陵、玄武湖等多个免费景区日接待 游客量连创历史新高。 “十一”黄金周期间南京旅游景点人气爆棚: 10月1日中山陵迎来游客21.5万人次,夫子庙游客 达28人次,游览玄武湖游客达10.2万人次;10月2 日,中山陵游客人数达到23万人次,夫子庙达27 万人次,玄武湖则迎来宾客13万人次,至10月3 日,中山陵游客量依然高达22万人次,夫子庙人 流量达到顶峰达29万人次,15万人次游览玄武湖。 汹涌人潮对景区而言无疑是一次“大考”
景区餐饮身价暴涨
海鲜炒面一盘1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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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炒面165元,几盘简单的菜肴就要300元,从矿 泉水到冰淇淋,从中餐到西餐,十一黄金周,景区的餐饮 身价暴涨。 苏州市民周先生近日去连云港(601008,股吧)连岛旅 游。他们到了景区里的海鲜排挡。因为怕被宰,周先生和 朋友还特意提前问了价格,经过一番询价,周先生发现, 这个海鲜排档的价格并不贵。 结帐时,一盘海鲜炒面竞要价165元,周先生说他从 来没吃过这么贵的炒面。经过与排档老板的讨价还价,最 后,周先生为这份海鲜炒面支付了65元。不过,当他索要 发票时,被摊主以一个摊位一年交政府十几万、所以就没 有发票为由拒绝。
•以前,旅行社热衷于安排游
客参加自费项目,重庆游客 谭娟却遭遇怪事 • 28名游客写申请,旅行 社仍担心违规,专家称这是 误读了旅游法 • 以前参团旅游,旅行社 往往热衷于安排游客参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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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们认为,可以理解为旅客主动提出 的自费项目要求,旅行社应该予以安排和 配合。更何况,旅行团28位成员还一起确 定了24日之后需要添加的自费项目景点: 比萨斜塔、贡多拉游船、铁力士雪山、凡 尔赛宫、夜游巴黎等。 • 在游客们看来,这些由他们主动提出、 达成一致意愿、且增加在自由活动时间的 自费项目,完全符合《旅游法》的规定。 为避免领队及所属地接社因此而受到处罚, 28名旅客现场书写了一纸签名申请留给领 队,。 • 领队仍不予安排,她表示需要28名旅
贵州西江千户苗寨 游客为抢座位打 群架场面混乱
• 10月2日,贵州西江千户苗寨景点,在下午
5点多中的一场苗族风情歌舞演出,吸引了 几千人观众的观看,当演出进行到原生态 苗家歌曲演唱时,几位观众为了座位发生 口角,最后双方大打出手,场面一度混乱, 双方的打斗引起观众们的嘘声,也被及时 赶到的警察和保安及时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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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是,李某一行游完景点后,约下午15时许便找到摊贩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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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要求退补购买草鞋款10元钱,经反复讨价还价后秦某答 应退补6元钱,后因4元钱的差价款,双方协商未果。由于 双方言语过激发生了肢体冲突,造成摊贩秦某及其母秦某 某、游客李某父亲均有不同程度受伤。 据宣传部通报,事发时,古东景区工作人员一直在场 进行劝导,为了避免再次发生肢体冲突,工作人员及时向 大圩镇派出所报警,并劝说当事游客到景区办公室等待民 警处理。 大圩镇派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事发现场。大圩镇 政府得知情况后也派人立即赶到现场,与派出所民警共同 劝离围观的村民,做好双方的思想工作。警方于19时40分 将双方带回派出所调查取证做进一步的调解。 当地宣传部表示,经调查,双方均承认参与了肢体冲 突,并在派出所民警的主持调解下于6日晚21时左右达成 书面调解协议,游客李某等同意赔付1500元用于补偿秦某 母亲医药费,至此此次纠纷得到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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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日照景区餐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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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游客口音报价 1斤鱼多要40元 10月3日,济南市民张先生与家人去日照一个 渔村游玩,中午在海边一家渔家乐餐馆就餐。一 问价着实吓了一跳,一条三斤左右的石斑鱼做好 上桌将近400多块。张先生身边有个本地朋友,他 用本地口音上前问价,店主立即改口:“听你口 音本地人,石斑鱼就按80块一斤,外地人至少要 120块一斤的。” 张先生的朋友解释说,在海滩边上吃饭的多 是图省事的外地游客,很多人对海鲜的行情也不 了解,所以一些餐馆趁机涨价。
水破坏环境,但并不禁止游客吃泡面。早 报记者发现,山上吃泡面的游客非常多, 除了一些自己带上来的,有些商铺还是在 偷偷地卖。商贩们称,景区之所以出台这 个规定,是为了景区自己的盒饭生意,3菜 1汤卖45元。
• 淮安周恩来故居内展厅多块照壁遭到大面
积涂鸦,庭院内竹林的多棵竹杆上也遭 “到此一游”等刻画。 对此,我们首先表示强烈谴责!不文明 现象何时休啊!大家一定要从自己做起, 影响自己身边的朋友也行动起来,爱护文 物古迹,梳理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