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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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

加强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实施方案各相关医疗机构为切实加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保障母婴健康和安全。

根据《江苏省助产技术服务评审标准》、《2011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以及《全国县级妇幼卫生工作绩效考核标准》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集中治理、健全机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思路,将产科质量提升作为我市助产技术服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统一部署、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围绕产科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集中治理,务求实效。

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8/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3‰以下,非医学指征剖宫产率控制在8%以下,实现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的目标。

力争三年内使我市产科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二、具体任务1.加强队伍建设,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医护人员总数与床位数之比达到1.5:1。

2.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产科质量,降低母婴死亡率。

3.严格执行剖宫产审批制度,剖宫产率三年内稳步下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4.提高产科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水平,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和用药安全。

三、工作措施(一)加强组织建设,明确各级责任市卫生局将聘请市产科技术服务(围产保健协作组)、产科管理专家成员成立“市产科技术指导专家小组”,结合助产技术年度校验工作,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活动,及时发现我市产科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对全市的产科服务进行个性化的指导和督察,切实提高我市助产技术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负责人是产科质量提升的第一责任人。

医院应成立产科安全领导小组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应急小组,由分管院长、医教科、产科、新生儿科、内科、麻醉科、ICU、检验科等专家组成,完善产科安全预案,定期考核产科安全情况。

医疗机构要与产科负责人签订责任状,把围产儿死亡率、剖宫产率的控制以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情况作为科室主任综合目标考核以及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确保产科质量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

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

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概述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是确保高质量、安全和可靠的产科护理的关键。

为了有效管理助产技术服务,以下是一些管理措施的建议。

培训和认证为了提供优质的助产技术服务,需要确保助产人员接受全面的培训和认证。

培训应包括基本的助产技术、妇产科疾病和并发症的识别与处理、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内容。

助产人员还应定期接受进修培训,以更新知识和技能。

标准化操作程序制定和实施标准化操作程序是确保助产技术服务一致性和质量的重要步骤。

标准化操作程序应包括助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如初诊、产前检查、分娩过程、产后护理等。

这些程序应明确具体的操作步骤、责任分工和质量控制要求。

质量管理和监测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测机制可以帮助提高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性。

这可以包括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外部质量审核和不断改进。

监测机制可以通过记录和分析产科护理的关键指标,如分娩并发症率、死亡率和满意度等来评估助产技术服务的表现。

资源管理有效的资源管理对助产技术服务的提供至关重要。

这包括合理规划和配置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满足助产技术服务的需求。

同时,要确保设备和药品的充足供应,并进行有效的库存管理和设备维护。

患者安全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还应重视患者安全。

这可以通过制定和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安全培训、建立安全文化等措施来实现。

此外,要积极管理和应对潜在的风险和错误,并建立报告和改进机制。

信息管理建立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可以支持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

这包括记录和管理患者的基本信息、诊断和治疗过程、医疗事件等。

信息管理系统应具备安全性和隐私保护机制,并能够提供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支持决策和评估。

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持续的绩效评估和改进是提高助产技术服务的关键。

通过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可以识别问题、发现改进机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进。

同时,要鼓励和支持助产人员参与研究和专业发展,以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以上是对助产技术服务的管理措施的建议,通过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提供安全、可靠和高质量的助产技术服务,为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提供保障。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管理与审批第五条助产技术服务实行分级管理,分为三级。

一级助产技术服务指正常分娩服务;二级助产技术服务指除开展正常分娩外所开展的手术助产、一般异常情况的处理及产科抢救;三级助产技术服务指在二级助产技术服务基础上所开展的孕产妇和新生儿危重症抢救、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处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按照审批确定的助产技术服务级别提供服务。

除紧急情况无法转诊外,医疗保健机构不得超越级别开展助产技术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明显的位置悬挂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公布本机构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级别的基本项目。

第十五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范。

严格执行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规定,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要建立新生儿身份识别、交接制度和流程,强化产房、病房等关键区安全防范制度和措施,建立严格的24小时监控和管理,确保母婴人身安全。

第十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如实、及时履行告知义务。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严禁泄露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快速、高效的孕产妇及新生儿急救网络和转诊制度,完善服务设施,合理配置资源。

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原则,应及时发现、救治和转诊危重孕产妇和围产儿,提高产科、儿科急救水平。

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一级助产技术服务基本要求(一)技术服务内容1.产前检查:规范进行产前检查,给予保健指导,及时筛查高危孕妇并及时转诊;2.产程中母婴监测技术:提供全程护理、监测产程进展、正确绘制产程图、母婴生命体征检查、胎心听诊、羊水异常的识别等;3.正常分娩、产后2小时的观察处理,以及新生儿常规处理;4.常用助产相关技术:包括常规阴道分娩助产、人工破膜术、人工剥离胎盘术、胎盘残留刮宫术、会阴侧切和裂伤缝合术、子宫按摩、宫缩剂的正确使用、宫腔填塞等;5.孕产妇及胎婴儿危险因素识别、紧急处理及转诊,转诊途中的处理;6.新生儿复苏技术;7.基础心肺复苏技术;8.正确的消毒和隔离技术;9.母乳喂养适宜技术;10.健康教育及咨询指导技术。

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

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

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1. 简介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高助产服务的质量和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制度。

本制度旨在确保助产服务的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以保障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2. 目标本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的目标如下:- 提供高质量的助产服务,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健康与安全;- 规范助产服务的操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助产服务的信息管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促进助产服务的持续改进和创新。

3. 职责和权限3.1 助产服务团队- 提供全面的助产服务,包括孕期、分娩和产后的护理与指导;- 监测孕产妇的身体状况和胎儿发育情况;- 及时处理和解决分娩过程中的紧急情况;- 提供产后康复和母婴护理服务。

3.2 助产服务管理者- 负责编制和修订助产服务技术管理制度;- 监督和评估助产服务的执行情况;- 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术支持;- 处理助产服务中的纠纷和投诉。

4. 操作流程4.1 孕期助产服务- 孕妇登记和档案管理;- 孕期常规检查和咨询;- 孕期并发症的处理和监测;- 孕妇健康教育和营养指导。

4.2 分娩助产服务- 分娩准备和监测;- 分娩过程中的紧急情况处理;- 顺产和剖宫产的操作规范;- 分娩后的护理和康复指导。

4.3 产后助产服务- 产妇健康评估和护理;- 新生儿健康评估和护理;- 产后康复和母婴护理指导;- 心理支持和产后抑郁症筛查。

5. 信息管理- 建立助产服务的信息管理系统;- 确保孕产妇和新生儿的个人信息安全和保密;- 统计和分析助产服务数据,为决策提供依据;- 定期备份和存档助产服务数据。

6. 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建立质量控制机制,监测和评估助产服务的质量;- 定期进行内部和外部质量评审;- 鼓励助产服务团队进行学术交流和进修;- 收集用户反馈,及时改进助产服务。

7. 纠纷处理与投诉管理- 建立纠纷处理和投诉管理机制;- 及时处理和调解助产服务中的纠纷;- 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公正和客观;- 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协助。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是如何进行管理的?下文是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中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中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xx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xx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

xx市助产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障母婴健康,加强对助产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助产技术,是指医务人员协助产妇完成分娩的技术。

第三条助产技术的实施应当以支持孕产妇安全分娩为目的,按照医学指征,选择必要、适合的助产技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技术服务第五条助产技术通常包括正常产程的处理、会阴切开缝合术、胎头吸引术、产钳术、内倒转术、臀位牵引术、剖宫产术以及相关必要的技术。

第六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时,应当对孕妇和家属进行有关安全分娩知识的宣传,提供咨询服务,提倡和鼓励自然分娩。

第七条开展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执行《xx市高危孕产妇管理办法》,加强对高危孕产妇的筛查、诊治及随访工作。

第八条需要实施特殊必须的助产技术时,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产妇及其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产妇和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并由孕产妇或委托其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遇突发紧急状态时,医务人员应以抢救孕产妇和新生儿生命为原则,进行相应的救治工作。

第九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产科各项工作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第十条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施行助产技术时,应该严格按照相应的职责、技术规程操作,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加强分娩过程产科与儿科的配合。

抢救危重新生儿时应有儿科医师进产房负责抢救,助产人员协助。

第十二条建立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急救和转诊制度,建立健全转诊网络,加强转运途的抢救和处理,减少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和并发症发生。

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对实施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相应的条件、职责和任务分为三级,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院等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助产技术操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分娩损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分娩损伤发生率。

2. 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3. 规范助产技术操作,确保医疗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医疗机构助产技术操作及相关人员。

四、组织机构与职责1. 医疗机构应设立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实施、监督和评价本制度。

2. 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职责:(1)组织制定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制度;(2)监督和指导助产技术操作;(3)对助产技术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4)定期开展助产技术安全培训;(5)对助产技术操作进行质量评价。

五、助产技术操作规范1. 严格执行助产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操作过程规范、安全。

2. 对孕产妇进行全面评估,了解其健康状况,制定个性化的助产方案。

3. 加强产前教育,提高孕产妇对分娩知识的认知,增强分娩信心。

4. 对高危妊娠进行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产程中的异常情况。

5. 对可能产生难产的病例进行讨论,制定应急预案。

6. 在产程中充分评估母婴情况,掌握分娩机制和助产技术。

7. 注意产程中的体位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损伤。

8. 加强产房环境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六、质量控制与管理1. 医疗机构应建立助产技术操作质量评价体系,定期对助产技术操作进行评价。

2. 对助产技术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总结经验教训。

3. 定期对助产技术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

七、奖励与惩罚1.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在助产技术操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母婴损伤的责任人进行处罚。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助产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实施本制度,旨在规范助产技术操作,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助产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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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提高助产技术人员业务水平,依法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省内所有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助产技术的人员。

第三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助产技术的人员实行执行许可制度。

省卫生厅负责制定“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标准”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助产技术服务项目的审批、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申请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符合本办法和《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浙江省农村卫生院接生服务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审批,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审批程序同其他母婴保健专项技术。

有关开展剖宫产手术的条件和要求由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制定。

第五条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文件。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副本;(三)从事助产技术人员《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从事助产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一)从事助产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工作责任心,良好的医德医风,对工作严肃、认真,对孕产妇亲切、热情;(二)助产技术人员必须持有《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母婴保健知识业务培训、考试后取得助产技术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护士专业毕业者,必须经助产技术知识的岗前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七条三级医疗保健机构设置产科,需配备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主任医师职称者负责技术把关;其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产科,需配备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者负责技术把关;农村卫生院妇产科,必须由有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负责技术把关。

第八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人员,由发证单位重新审核认可。

第三章技术管理第九条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助产技术服务和有关围产保健业务的指导、检查。

第十条各级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做好辖区内围产保健工作,负责对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需要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孕产妇的转诊、随访。

第十一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负责围产保健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依法上报各项妇幼保健工作统计工作报表,并接受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依法对围产儿死亡、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的发生进行监测登记及报告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应按要求上报。

助产技术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诊疗常规、护理规范,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保障母婴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助产技术服务的质量监督和执法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未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未取得助产技术项目《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人员,不得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工作。

第十五条对未取得相应证书,而擅自开展或从事助产技术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附件2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试行)根据《浙江省助产技术管理办法》,制定浙江省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助产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本标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工作。

一、房屋(一)产科门诊:设门诊室、检查室、高危孕产妇门诊室,有候诊场所和宣教所。

(二)分娩区:分娩区集中一个区域,设置缓冲区。

设有分娩室和隔离分娩室、更衣室、卫生间、刷手间、待产室、污物处理间。

分娩室与待产相邻。

有条件的应设置三通道、开设导乐分娩单间和高危孕产妇待产室。

产科门诊和分娩区:墙面装饰瓷砖或油漆、粉刷;地面水磨石或地砖,有倾斜度及下水设施;门窗严密、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紫外线(按标准距离)或蒸熏,室内有水池,有取暖、降温、控湿设备。

(三)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安静、清洁、通风、舒适、日照好、便于消毒、色调温馨。

(四)高危新生儿病房:有条件的应设置高危新生儿病区或病房。

二、设备标准(一)门诊:应具有有体重计、皮尺、骨盆外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听诊器、健康教育等相关检查设施。

(二)分娩室:产床、器械台、敷料柜、桌椅、急救柜(内放急救设备和药品)、婴儿电子秤、血压计、听诊器、胎儿听诊器、胎心监护仪、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新生儿喉镜及气管插管、氧气面罩、加压给氧囊、氧气瓶或中心供氧、低压电吸引器及各种产科器械(产钳、穿颅器等)、静脉切开包、子痫病人所有(开口器等)、照明灯、插座、挂钟、污物桶、浸手桶、冷暖气设备。

(三)母婴同室:配备婴儿小床及符合医院病房配备标准。

病区内设婴儿沐浴设备。

(四)高危新生儿病房:配置电动吸引器、新生保温箱、开放式暖箱、红外线辐射抢救台、婴儿呼吸机、婴儿血压计、新生儿体重测量计、篮光箱、新生儿监护或心电监护仪、新生儿氧罩、冷暖设备、新生儿沐浴设备、负离子发生器、输液泵。

门诊、母婴同室应配有紫外线、药物熏蒸等消毒设施。

分娩室、高危新生儿病房均为二类环境科室应有空气消毒设备:循环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

三、技术服务项目(一)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助产技术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二)开展产前诊断的宣传和咨询,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疾病的,应提出医学意见,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三)为孕产妇建立围产保健册,开展产前检查,正确使用产程图,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四)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选,定期开设高危门诊,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重点监护、做好高危登记报告、随访、转诊,对有过不良妊娠结局的孕产妇进行医学检查指导,提出医学意见。

(五)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严格遵守有关诊疗规范和技术常规,掌握转诊标准。

(六)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康复技术和科学喂养婴儿,提倡母乳喂养,落实促进母乳喂养成功的十点措施。

(七)执行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要求的登记和报告制度,完成统计报表。

有条件的单位实行计算机管理。

(八)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项目的具体工作。

(九)开展健康教育咨询。

四、产科技术管理(一)妇产科在院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接受同级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检查、业务指导。

(二)科主任负责对医疗技术、科室管理,制订实施检查有关工作制度及操作常规。

定期开展助产技术服务质量的分析讨论。

(三)院内应成立产科抢救小组,(由妇、儿、内等相关学科人员组成),开展业务培训、院内外疑难病例的抢救会诊、死亡评审等工作。

(四)加强剖宫产技术管理,严格掌握剖宫产指征。

(五)承担相关的业务指导、检查等工作。

附件3农村卫生院接产服务基本标准一、房屋标准1、产科门诊:⑴、门诊室:每间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内设水池。

⑵、宣教室:可单独或与候诊室合用。

2、分娩区:相对独立集中在病房一端,为隔离的无菌区设置标准。

分娩室面积一般为20平方米,要求与待产室相邻。

分娩室内墙面装饰瓷砖,地面为水磨石或水泥地。

门窗严密,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装有纱窗、纱门。

室内有取暖、降温设施。

3、母婴同室:每床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室内保持空气流通、光线充足、清洁、舒适。

二、设备标准1、产科门诊:内设检查床、产科诊察床、听诊器、血压计、皮尺、体温计、体重计、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多普勒胎心监护仪、插灯、窥阴器、手套、纸垫、试管、棉签、紫外线及开展健康教育基本设施。

2、分娩室:产床、器械台、急救柜、婴儿秤、血压计、听诊器、胎心听诊器、红外线辐射婴儿抢救台、吸痰器、新生儿复苏囊和复苏面罩、低压吸引器、胎头吸引器、负压吸引器、会阴侧切及缝合的器械、照明灯、供氧设施、接生包、聚血盆、导尿管、开口器、输液器、输血器、注射器等。

分娩室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洗手设施(浸泡手桶),消毒液及用品、外阴消毒器械(消毒缸、大镊子、便盆)。

3、母婴同室:按每床单元设备,产妇床、婴儿床、床头柜、床垫、被褥、床单、枕头、暖水瓶、面盆。

4、消毒设备:紫外线灯、高压消毒锅、浸泡手桶、浸泡器械容器、溶液、处理污物的药剂与用品。

5、检验设备:血、尿常规化验、白带、血型、血交叉、出凝血时间、血小板、血糖、HbsAg、肝功能检查、空气培养等。

6、抢救药品:宫缩剂、强心药、升压药、镇静剂、中枢神经兴奋剂、止血药、利尿剂、皮质激素类等。

液体类:5%碳酸氢钠、5%GS、5%GNS、10%GS、平衡液、50%GS、代血浆、低右、白蛋白等。

三、工作人员条件1、从事产科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配备2名以上妇产科医师。

3、定期参加市产科质量提高班,定期到县级医院进修、培训。

四、技术服务项目标准1、生理产科技术产前检查,掌握产程及正常分娩的处理,高危妊娠的筛查,中度以下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处理,头位产程延长的识别处理,并严格掌握转诊标准。

2、产科出血处理技术,产道损伤处理技术。

3、孕产期保健及产后康复技术,孕产期营养指导及咨询。

4、新生儿窒息苏抢救技术。

5、建立爱婴医院的技术标准。

6、统计信息报告登记和填报技术。

7、健康教育和咨询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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