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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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内容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从深层原因分析,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权人民主权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2)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3)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4)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

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5)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仅此而已。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问题都要做出规定。

二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

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在1995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修改。就这三个税收法律来说,也并不完善,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补充。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应当予以统一。税收基本法及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税收法律,是税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犹如建筑物中的框架和栋梁,是税法体系中的支柱。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只是围绕支柱和框架而设立的各种模块结构。只有零散的模块结构而没有框架支柱,一个体系无论如何是建立不起来的。从现在的立法情况看,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等,可以说也基本没有制定。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没有制定出一系列与其地位相当的实体法,程序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除上述极少数的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30多个,

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立法现象。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尽管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税收的种种问题、方方面面已作了规定,但远没有达到税法体系建立甚至是初步建立的要求。

其次,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我国现行税法的立法,为什么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同对税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关。

关于税法的性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学术界存在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德国的奥特。玛亚和阿尔泊特。海扎尔。租税权力关系说从传统行政法学派的观念出发,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租税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租税法律关

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公民的地位对等,行政机关不享有优越地位。租税债务关系说在强调公民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这里不去评判这两种观点的是非曲直,但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立法观念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反映出租税权力关系说的影子。这种观念是导致大量行政立法而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正确回答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税法的性质和地位。

①“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RU/右上〗③〖,RU/右上〗这些概念的共同之处,都是只说明了国家的征税权一个侧面的含义,引伸出来的仅仅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对纳税者的权利给予足够充分的关注。如果从法治论、宪政论和人权论出发来理解税收的概念,就应以维护纳税人、国民的福祉为核心内容,让国民承担纳税义务须以国家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用租税为前提,不能以割裂征收与使用的统一的观点来构筑税的概念。

现代租税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根据这种学说,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完全自

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3400字

税收立法的供求分析3400字 新制度经济学有效地把“供给一需求”分析拓展到制度分析领域。科思认为,制度是在变化所得利益超过变化所需成本时改变的,从而确立了交易成本在影响制度安排的选择中的重要性。根据立法学原理,立法对国情具有依赖性。各国立法不仅没有固定模式,而且应当和必须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正是一国国情的反映。从我国现有情况看,经济和政治形势的发展对税收立法产生需求。只有满足这些需求,税收立法才是科学有效的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需求分析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原则被确立为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这就要求税收立法必须体现出效率和公平,具体而言:第一,税收立法应突出税收中性原则,尽量不影响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提高市场效率。如果政府征税改变了市场活动中以获取最大效用为目的的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或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的的生产者的生产行为,就会改变私人部门原有的资源配置状况。如增值税,市场经济要求实行彻底的增值税,而非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第二,体现税收的制度效率。具体包括税收立法要有效,要可以执行,执行要配套。第三,税收立法在体现效率的前提下,要兼顾体现公平原则,通过制定税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为市场经济运行奠定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税收立法的形式要求上,市场经济又是法治经济,税收立法必须提高层次。只有以法律形式体现的税法,才能体现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人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有稳定的行为预期,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二)WTO规则的履行 WTO协议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具体规则和要求,还规定了成员国之间从事贸易的一般原则和共同准则。其中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不但对于规范贸易活动有重要作用,而且对我国税收立法有巨大的影响。在完善税法体系方面,为了充分发挥税法的调控作用以及与国际税法接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必然会颁布一些新税种和税法。反倾销和反补贴税法将是因加入世贸组织而颁布的一部极其重要的税法,允许我国对倾销产品和补贴产品依法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这是世贸组织允许的税收手段。而随着外企大量产生,外企职工大量增加的基本经济优势以及社会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重要作用和突出功能,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出台也提上了日程。此外,为尽快与国际税法接轨,并借鉴别国先进的税收法律制度,我国需要出台一些新税种税法,如环境保护税法、教育税法、证券交易税法、遗产与赠与税法等。调整现行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进一步完善财产税,使其充分发挥作为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作用。 (三)民主法治进程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税收立法权的纵向配置研究 【文章摘要】 税收立法权是国家政权的代表者或者国家政权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据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废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力,它是税权的核心和首要内容。作为税权体系中最基本、原创性的权力,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对于一国的合理税制安排是至关重要的。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包括从横向和纵向两个维度相结合以构建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框架。就两者的关系而言,纵向税收立法权的配置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从纵向配置角度将税收立法权力的分配格局明晰,才能从根本上理顺不同层级间在税收领域的权责范围,从而为税收立法体制的良性运行奠定基础。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的现状和问题,为完善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提出合理的建议。 【关键词】 税收立法权纵向配置;现状;完善途径 1 我国税收立法权纵向划分的现状和问题 一般说来,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这是为了满足中央统领全局和宏观调控,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政府正处于转型阶段,地方政府职能的增多,需要有力的财力作为保证。目前,现行的集权型税收立法权的配置模式,财政权在一定程度上都汇集于中央,财政收入不能满足地方政府的职能需要。中央与地方之间税权的治理机制是不规范、不科学、不稳定。不足如下: 1.1 税权的划分受到政府多级次的影响 现行的分税制与我国现有的体制并不配套。一方面来说,是与政府机构不配套,另一方面来说,与行政体制改革也是不相适应的。所以说来,正是因为这种种不配套的现象存在,才更增加了税权在各级政府之间的划分难度。我国实行五级政府制度,中央――省――市――县――乡,这五级政府之间一般都设有与之对应的部门。这样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我国种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我国税收遵从的现状及专题分析 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Tax compliance),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行为。 在《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中首次提到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人依照税收法律规范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它包含三个基本要求:一是及时申报,二是准确申报,三是按时缴款。其中的税法规定是指税收法律体系中各法律效力级层中包含的有关税收规定,包括税收管理程序上的法律规定。那么税收不遵从就是指纳税人的税收行为在时间上、准确度及应缴税额有所欠缺。美国科学院对税收遵从的定义是:纳税人依照纳税申报时的税法、规范性文件、议会决定的相关税收规定,及时填报纳税申报表,准确计算并履行申报纳税义务。

1 税收遵从的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纳税人在纳税遵从方面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是不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表现较为集中的主要体现在自私性不遵从和无知性不遵从等方面。欠税、逃税、骗税等纳税不遵从现象普遍存在。从不遵从的手法看,纳税不遵从的花样很多。许多纳税人为了逃缴税款,采取多头开户、隐瞒收入或采取现金交易、账外经营或采取销毁账证、虚假申报、不申报不纳税或报假停业假注销,有的干脆以倒闭破产方式等等来逃避税务机关的管理。 1.1纳税人方面 1.1.1纳税意识不强 近年来随着税收宣传不断深入国民纳税意识不断增强税法遵从度也呈逐年上 升趋势,但客观来看一个国家的公民纳税意识是同文化水平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历史习惯及法律意识等因素密切相关的。当前我们经济发展水平还处于较低层次,国民纳税意识较差,政策法律意识也不强。 1.1.2 税收遵从成本高 税收遵从的货币成本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的税收遵从成本中占最大比例的是强制性购买支出(包括办理、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的工本费;获取发票和其他税务票、证、表、单的工本费;参加税务培训的费用;订购税收法规、刊物等的信息资料费;购置用于办税的有关软硬件设备支出及其维护维修费等)。这部分成本占了企业税收遵从总成本的一半以上。税收遵从的时间成本较高。从国际上已有的遵从成本研究看,通常办税时间成本占最大比重,但在我国由于购置支出和代理支出所占的份额比较大,使得办税时间成本的相对比重并不是很高。然而,从绝对数量看,企业花费在办理涉税事项上的时间还是相当多的。税收遵从的心理成本有不断增大的趋势。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将变得更加纷繁复杂,纳税人了解税法更加困难,加之一些地区和税务部门的不正之风依然严重,纳税人产生的焦虑及不满情绪就愈发严重,纳税遵从心理成本必然增加。 1.2征管方面 1.2.1纳税服务有待提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不仅税收收入受到人们的重视,而且纳税服务也越来越受到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从税收法定主义看我国税收立法之不足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理论基本原则之一,为世界各国税法所 吸纳。 目前,我国税法尚未全面体现这一原则。 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及执法中确立这一原则,对完善我国税收 法律体系,提高我国税收法律地位,保护纳税人合法权利,都有着重要的 现实意义。 一、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一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渊源 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亦称税收法律主义原则,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思 想和实践在税收领域中的具体体现。 其起始于十三世纪的英国。 当时,伴随着市民意识的觉醒,英国国王的王权逐渐受到议会权力和 个人权利的制约。 在 1215 年着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 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此即为无承诺不课税原则 1。 1689 年英国的《权利法案》第4条规定凡未经国会准许,借口国王特

权,为国王而征收,或为国王使用而征收金钱超出国会准许之时限或方式 者,皆当非法。 2 从而确立了课税的立法权为议会专属。 1764---1765 年, 美国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率先做出决议对人民课税依 人民自身所为或他们的代表所为是防止过重课税的唯一保障,唯有人民代 表才知道人民能负担何种租税,何种征税方法最易为人民接受。 此即为无代表则无课税原则 3。 1787 年的美国宪法全面贯彻了这一决定, 国家租税的赋课征收权作为 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被赋予联邦国会。 法国于 1789 年通过的《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第 14 条明确宣布所有 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由代表来调查赋税的必要性,自由地表示同意,有权监 视其用途及规定税额、税源、征收方式和期间。 4 以宪法的形式把赋课及征收租税的权力交给了人民及其代表。 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已逐渐作为一条重要的宪法或税收基本 法的原则而被各国所接受或采纳。 如日本宪法规定课征新税或变更现行的税收,必须依法律或依法律确 定的条件。 5 比利时宪法规定一切租税都依照法律征收,除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 外,不得向公民征收国税、省税和市人镇税以外的一切杂税。 6 作为现代各国税法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基本原则,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 含义可概括为税收的构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只能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docx

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问题和完善对策分析 摘要:在我国,随着税制改革特别是1994年的税制改革,建立起以流转税、所 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体系,并随之颁布了一些税收法律法规,税法体系得到初 步确立。但是,依据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完整 的税法体系也尚未完全建立。而对中国税法基础理论研究重视不够、研究 方法尚显单一、研究人员知识结构不合理等为解决这一问题增加了困难。并且,在税法的执行过程当中,也存在地方行政干预过多,纳税人纳税意识差,法制观念仍较淡薄等问题。为此,应当加强税法学界的研究合作,发挥中 国税法学研究会的主体作用;其次应当重点培养税法学教学和科研的高 级专门人才,重视基础理论的研究和运用,为税法学的发展壮大夯实必 要的基础;税法执行方面应当采取强化依法治税,确保税务机关独立执法;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人法制观念等措施。 关键词:税法体系;立法现状;问题;对策研究 正文: 一、我国税法的立法现状 要分析一个法律部门的立法现状,是否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首先必须明 确一个法律体系建立健全的衡量标准是什么。而法律体系的基本特征是这一标 准的重要体现,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 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 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建立。 第二,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成龙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 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 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 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第三,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 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的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第四,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的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第五,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 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 活动。 上述法律体系的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 体系,例如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税收活动中发生

最新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 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 内容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从深层原因分析,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权人民主权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2)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3)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4)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

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毕业论文 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系别: 专业: 班级: 姓名: 指导教师: 2011年5月

目录 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 (1) (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1) (二)依法治税的具体目标 (1) 二、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分析 (2) (一)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不高 (2) (二)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阻碍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2) (三)税务司法体系尚不健全 (3) (四)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 (3) 三、推进依法治税进程的对策 (3) (一)依法治税的内在机制 (3) (二)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3) 1.理顺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税务行政管理方式 (3) 2.完善税收立法机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4) 3.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行为 (4) 4.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税收行政行为的监督 (5) 参考文献 (5) 致谢 (7)

我国依法治税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 摘要:依法治税是我国税收工作的首要原则。但我国现阶段存在着税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较低、执法水平不高、司法建设滞后等问题,这就要求加快税法建设,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加强税收执法监督,以使我国的依法治税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关键词:依法治税现状依法治税对策 所谓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法制化,就是要求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立法、执法、处罚以及税收司法等都纳入法律法规来进行调节和规范。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依法治税是我国治税思想和税收工作的首要指导原则,已经成为我国税收工作的立足点和灵魂。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方略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但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的依法治税水平与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积极推进依法治税是中国目前面临的一项艰巨任务。对此,本文就我国依法治税的现状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一、依法治税的内容和目标 (一)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 税收立法、税收执法、税收司法和协税护税,构成了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税收立法活动,制定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自然也就谈不上税法的执行和遵守,税收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无法履行;税收执法与税收司法是关键,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即使再完善的税法也是一纸空文;协税护税是保障。推进依法治税,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必须依靠各级党委政府、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组成最广泛的协税护税网络,保障税法的真正落实。 (二)依法治税的具体目标 依法治税的具体目标是指:一是税收法制基本完备。即基本建立科学的、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3)税法与民事诉讼法不协调。税收诉讼可依照行政诉讼法来进行,而绝大多数税收诉讼都涉及税收债务问题,其实质是要确定税收债务的是否存在。由于税法本身存在的问题,使得关于“税收诉讼尚未解决的问题堆积如山”。总之,由于现行税法与我国的法律体系之间存在着上述不协调,导致税法实际上长期游离于整个法律之外,既破坏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又影响到了税法本身的存在和发展,进而导致税收执法上存在种种问题。 3.税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显困扰。(1)过于集中的分税制体系和过于统一的税收征管模式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有的地方政府为扩大招商引资吸引力和推进企业改制,越权制定超出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为保财政支出,对税收任务层层加码;有的以改善环境为由,对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甚至袒护等。同样,不论经济结构和税源结构、税收征管水平与公民纳税意识的差别,片面追求征管模式的统一,往往导致税源管理失控,征管质量不高,降低了税收行政执法效率。(2)税收执法要求不恰当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公平。譬如,收入任务情况好时执法偏松,收入任务情况不好时,执法偏严。(3)税务干部队伍整体素质不平衡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水平(4)执法手段的落后影响了税收行政执法的质量。 案件取证工作要求行动迅速,以快制胜。但税务机关往往由于手段落后而力不从心,涉税案件一般需要一定的税收专业知识,公安人员往往难以胜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果(2)税务行政诉讼不适应专业化管理的要求。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审理专业性强,它要求审判人员不仅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还必须熟悉各种税法。没有专门的税务法庭,则很难保证审判的公正、准确。同时,懂得税收法律制度的律师也是寥寥无几,致使税收司法结果的公平和公正性容易受到怀疑,难以从外部得到确认(3)税务案件的判决不适应WTO透明度规则的要求。由于司法制度还不健全,司法审判结果往往是不及时公开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内容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从深层原因分析,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权人民主权职权立法授权立法 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2)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3)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4)形式科学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5)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现行宪法只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仅此而已。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问题都要做出规定。 二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提要目前,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地方税收立法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方在清费立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税收;税收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所谓税收立法权,是指国家的立法机关或者政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享有的制定、修改、补充、解释和废止税收法律,以及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权力。地方税收立法权则是指地方立法机关和地方政府所享有的税收立法权。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所有。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是我国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实践表明,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会影响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深入研究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并提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取向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始终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特点为两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长期以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均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中央掌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地方所拥有的最多不过是在“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有限决定权而已。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带有过度的行政特征。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_1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从深层原因,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主义市场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一是法律部门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二是法律效力体系。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

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1)内容完备。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2)结构严谨。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3)内部和谐。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4)形式和统一。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5)协调发展。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

第一章 税法概论

第一章税法概论 一、学习要点: 第一节税法的概念 一、税法的定义 1、税法的定义及特征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收主要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税收与税法密不可分,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税收则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构成概念特征 权利主体即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当事人。其中一方是代 表国家征税的税务机关、海关和 财政机关;另一方是纳税义务人, 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在华的外国企业、外籍人、无国 籍人。权利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 权利客体即征税对象,是税收法律关系主 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 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 承担的义务 是税收法律关系 中最实质的东西, 是税法的灵魂。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必须根据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客观情况,也就是税收法律事实。 (三)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实质上是保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对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构成内容 总则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纳税义务人即纳税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 征税对象即纳税客体,指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是 区分不同税种的主要标志。 税目是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 税率是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包括比例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和超率累进 税率。

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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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 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应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有150万左右,只有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有0. 4,这说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模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未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是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是否 执行到位等。只有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 范文最新推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 题研究 王鸿貌 摘要现行税法的不确定性是制约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瓶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目的,确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原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维护国家税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税法公平原则税法中性原则维护国家税权原则 时至今日电子商务呈现出全球迅猛发展之势在推动世界

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截止2000年8月全球已有30多个国家或地区已经或正在制定有关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并不十分突出但是未雨绸缪开展对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限于篇幅仅就电子商务税收立法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 一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于萌芽或起步阶段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左右其中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仅占15%即150万人1999年我国网上购物的交易额为5500万元仅占社会零售总额的0.0018%只有20.3%的网民参加过网上购物并且其中只有40%的人感到满意这表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还不能令人满意但是我国目前互联网上网人数却在以年40%的速度增加到2004年

将达到4000万人根据一般的经验当上网人数达到1500-2000万人时电子商务将会出现盈利点因此网民人数激增表明我国的电子商务将进入一个飞速发展的时期电子商务不仅仅是一种新的销售渠道或新的商业运行模式而且它是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模式代表着未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它将影响一个国家在未来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它将成为一种势不可挡的历史趋势和时代潮流在此历史大背景下规范、引导和保护、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就成为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 根据专家学者们的共同观点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依赖于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以外制约电子商务普及和发展的“瓶颈”主要有三个方面即缺乏必要的法律环境、担心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互联网还存在着可靠性与安全性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在这三个方面的因素当中前两个因素都与税法有关这是因为就第一个方面而言在一定社会中从事某些商业活动所需要的法律环境除了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外更重要的是这个社会对于规范这些商业活动的法律态度是否积极、法律规范是否健全、法律执行是否到位只有满足了这些条件这项商业活动才有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它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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