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措施分析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互联网平台已经成为商务交流的主要渠道。
然而,电子商务带来的新业态也带来了税收立法方面的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方面。
以增值税为例,电子商务涉及的征纳范围、征收方法和税率等方面与传统实体经济有所不同。
然而,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法律体系并未充分考虑到电子商务的特点,税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存在一定的问题。
从个人所得税角度来看,电子商务平台的交易主体往往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其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存在一些困难。
在当前的税法体系下,很难对这些个人交易主体进行有效监管和征收。
此外,税务管理的缺失也是当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存在的问题之一。
电子商务平台众多,交易行为庞杂,难以实现有效的税收监管。
税务机关在技术和信息化方面的改革亟待加强,以提升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
二、应对之策面对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带来的问题,有必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首先,应对增值税法律进行修订,将电子商务的特点纳入征纳范围,进一步明确征收方法和税率。
针对电子商务交易的全球化特点,可以考虑在国际合作的基础上,通过跨境征收机制来完善我国的税收立法。
其次,对个人所得税方面进行改革,建立更加完善的个人电子商务征税机制。
可以考虑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数据,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和计征,从而避免个人所得税的逃避和漏税问题。
此外,税务机关应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监管能力。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抽查和监管效率。
同时,还应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共同打击虚假交易、偷税漏税等行为。
最后,还需要加强税收法律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提高交易主体对税收合规的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纳税人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了解,并激励交易主体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

浅议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策略作者:刘娜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03期摘要: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实践。
然而,目前中国的税收只是税收。
税收立法和税收法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的税收立法、税收法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及人民群众对国家财税管理和财税服务的强烈期望,仍存在较大差距。
关键词:税收立法;税收法定;依法治国一、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经过多年的发展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步形成。
经过多年的市场经济改革和探索,中国特色的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得到进一步规范。
中国特色财税制度和财税法制保障了各级政府的财政来源,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提供了有利支撑。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广大人民的税收权利的意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意愿,迫在眉睫的是改善中国的税收立法的现状,提高税收立法的可信度和透明度。
积极参与税收立法的意愿更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全球化的影响,中国经济融入全球经济的速度正在进一步加快。
按照国际市场规则和治理模式进行财税改革,实现税收法定化迫在眉睫。
目前,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仅涉及税收问题。
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分别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没有明确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这些税种占总税收。
在世界其他国家,这个比例很高。
可见,我国的财税法律制度还存在许多差距,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这些差距和大量就业岗位的存在,使我国的财税法制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严重脱节。
一方面,这导致了一些税收征管的任意性,容易滋生腐败,加剧矛盾。
另一方面,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况,要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漫长的立法过程已经太晚了。
有的规定征税,国务院只需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即可征税。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

浅谈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及对策研究(一)一、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现状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税收法制化建设的进程不断加快,初步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局面。
《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程序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税务执法、法制监督和法律救济的制度体系。
以法律的手段推进分税制的改革,构建了中央税法体系和地方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对保持税收高速增长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新型的经济及法律关系不断涌现,税收法制化暴露出一些问题。
1.税收法律体系本身存在明显缺陷。
(1)税收法律体系结构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许多重要的税收法律,如税收基本法等还未制定出台。
(2)税收法律形式繁杂。
除了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外,还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完整的某个税种的税收法律法规,还有大量的补充规定、修订条款的通知。
(3)税收法律整体效力不高。
税收立法权过多依赖行政执法部门,使得行政机关由“法律执和行”过多地转向“法律制定”,出现了税收立法行政化的趋势,影响了税法应有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可约束程度。
(4)税收法律内容上存在矛盾。
依纳税主体身份的不同有不同的税收立法,如同为使用车船等,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税收条例;同为所得征税,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习斯砰得税法。
(5)实体法中内容滞后瘫单种设置不合理户(6)税法公布方式不够统一。
2.税法与相关法律关系存在明显脱节。
(l)税法与宪法之间存在空档。
宪法第五十六条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的规定,而对税收的开、征、停、减、免以及公平税负等却未予规定,只是税收征管法弥补了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缺陷,而对于公平税负、不实行区别对待,宪法和税法都没有作出规定。
(2)税法与行政法之间存在差异。
例如,现行税务行政处罚,有的是在没有税收立法权的机关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有的是在不享有税收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或政府发布的地方生法规、规章中设定的,与《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一致。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

我国税收立法现状评析引言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税收立法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进行评析,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当前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法律体系、法律法规的修订、立法过程等方面。
法律体系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由宪法、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法律法规构成。
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规定了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
税收基本法对税收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原则性的界定。
税收法律法规则是税收制度具体实施的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的修订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的过程中,不断适应国内外形势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最近几年,我国相继修订了企业所得税法、增值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重要税法,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
立法过程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过程相对严谨,通常经过项目立项、草案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多个环节。
政府、立法机关以及相关利益相关方都会参与其中。
当前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税收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和改进。
立法滞后性当前我国税收立法相对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调整,税收立法需要及时跟进,但实际情况中往往存在较大的滞后性。
立法过程的专业性和透明度尽管税收立法的过程中参与了相关利益相关方,但往往缺乏广泛的专业参与和透明度。
这导致立法结果可能无法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也容易引发舆论质疑和社会争议。
立法的整体性和系统性税收立法需要考虑到税收体系的整体性和系统性,但目前我国税收立法中存在部分法律法规之间的矛盾和不协调现象。
这不仅影响了税收制度的运行效率,也增加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
改进建议针对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改进建议:强化立法的针对性和前瞻性税收立法需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的前瞻性和针对性,及时跟进经济发展的需要,预测经济结构调整的趋势,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推动经济发展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

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分析及改进的法律思考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首先,税制结构复杂,税率层次多,计算方式繁琐,使得纳税人难以了解和计算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过低,导致大部分低收入人群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加大了低收入人群的负担。
同时,高收入者存在避税现象,很多高收入者通过各种手段规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导致个人所得税征收难度加大。
另外,税法规定中缺乏相应的细化规则,很多情况下需要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解释和裁定,给了纳税人不确定的感觉。
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在改进个人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思考。
首先,要简化个人所得税的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降低计算复杂度,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性和透明度。
可以考虑将税率分为几个档次,并设定相应的税率,简化计税方式,使纳税人能够清楚地了解自己的应纳税额。
其次,应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低收入人群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收入作为生活费用。
然而,还需要注意的是,适度提高起征点的同时要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防止他们通过各种手段规避纳税责任。
此外,要加强对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建立完善的纳税申报与核实制度,加强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精准性。
最后,要加强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和完善,制定更为清晰、具体的规定,减少对税务机关的解释性规定,增加纳税人的规避税款的便利性。
综上所述,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简化税制结构和税率层次、适度提高起征点、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以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等方式进行改进。
这将有助于使个人所得税更加合理、公平,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改善收入分配格局。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

中国式现代化背景下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表现在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严密性上。
中国税收法规体系由宪法、税法和税务管理法规等构成,为政府向社会征收税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各级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税收征管和征收工作,确保税收的公平、合理和规范。
中国税收法规还规定了税收的征纳主体、税收的征收范围和税收的征管程序等具体内容,为税收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还表现在税收征管的科技化和智能化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不断完善和更新,实现了在线申报、在线核算和在线征收等功能,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效率和准确性。
税收征管系统还应用了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加强了对纳税人的监管和管理,提高了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科技化和智能化手段,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实现了更加便捷、高效和精准的征管工作,为税收征收提供了技术保障和支持。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的现状还表现在税收征纳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上。
中国税收法规规定了不同类型的纳税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纳税人等,实行了税收的差别征管政策,根据不同主体的经济实力和纳税行为确定税收的征收标准和率。
中国税收法规还强调了税收的公平和公正原则,保护了不同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税收征纳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通过税收征纳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化,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实现了稳定、可持续和健康的发展,为国家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进步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中国税收法治体系在现代化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和进步,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税收法规的不完善和不统一、税收征管的漏洞和不规范、税收征纳主体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等,都是需要加强和改进的方面。
未来,中国税收法治体系需要继续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促进公平、提升效率,实现税收的现代化和法治化,为国家经济的转型升级和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

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税法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税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加倍体现,不仅需要适应国内经济大发展的需要,也需要与国际市场接轨。
那么,中国税法的现状和未来,究竟是怎么样的呢?税法的现状目前,税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中国税法源于对各类税种的规范法律,在这些规范法律中,涉及到了税收的领域、范围和标准等问题。
由于法律的事物性质,税法中的条款堆砌等极容易给遵守者带来实践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是当前税法的重大矛盾。
首先,税法适用的标准和具体实践之间的不同矛盾。
在司法实践中,税法相关条款的具体适用、解释等问题常常引发疑虑和争议,这些问题一部分与税法条文与实际情况之间的潜在矛盾不无关系。
其次,税法条文的可读性和理解性问题。
目前,税法根本许多专业术语和习惯用词,对于大多数纳税人而言依然难以较容易理解其中的含义,如何进一步改进这方面的问题是税法领域急需解决的问题。
未来的展望税法的未来,将围绕深化改革和适应国内经济发展进行。
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的税法曾经一度落后外国同行更多,但是近年来逐渐消化吸收了外国税法的先进经验,采取了探索的改革路子,为以后的税法改革铺平了道路。
相比现在,中国税法的未来将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1.在纳税人服务能力方面迎来重大突破纳税人服务的重黎不仅体现在增值税税率的降低,还体现在具有国际竞争力和企业的服务质量。
目前,一些国内企业在国际竞争中仍然存在竞争力不足的问题,税法改革应着眼于解决这些实际问题。
2.进一步细化分类管理为了适应经济发展规律,细化分类管理将助力税收制度更加完善。
对于个人或企业,每种情况可能对应不同的税种,不加强分类管理,税收适用就无法准确定义。
3.税制改革税制对于所有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有重要的影响,税制改革也是未来税法的一个重要目标。
税务监管职能的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税收制度建设,还有税务稽查、纳税人诚信管理等措施的逐步完善等都将是未来税法改革的关键。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汇报

现行税种立法情况汇报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种立法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的税种立法情况如何呢?接下来,我们将对现行税种立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立法情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等内容。
在2018年,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了税率结构,优化了税收政策,为个人纳税人减轻了税收负担。
其次,我们来看增值税的立法情况。
增值税是对商品销售和劳务提供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对增值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应税项目、计税方法、税率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增值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逐步完善了增值税制度,实行了增值税率调整,推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等政策,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促进了经济发展。
再次,我们来看企业所得税的立法情况。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纳税人的范围、纳税义务、税收计算方法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优化了税收政策,减少了税负,促进了企业发展,推动了经济增长。
最后,我们来看关税和消费税的立法情况。
关税是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对关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关税税则、税率等内容。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对消费税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应税消费品、税率等内容。
近年来,我国对关税和消费税法进行了多次修订,调整了税则、税率,优化了税收政策,为进出口企业和消费者减轻了税收负担。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种立法情况是比较完善的,针对不同的税种,我国都有相应的法律进行规范。
未来,我们将继续完善税种立法,优化税收政策,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更好的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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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评析了我国税收立法的现状,认为我国现行税收立法的主要问题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关于税收的原则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基本法和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单行税收法律缺乏;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
从深层原因分析,税收立法之所以存在这种不正常现象,是因为对税法的性质和地位认识不足,没有把税收征收权和税收支出权提高到国家主权、人民主权的高度来看待,即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必须由人民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来决定。
大量的税收立法由国家行政机关进行,说明行政立法权过度膨胀,蚕食了国家立法机关的税收立法权。
这种有悖于宪法、立法法规定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象应当尽快改变。
关键词:税法体系税收立法权人民主权职权立法授权立法对于我国税法立法现状的评价,有不少专家持如下的看法: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法体系或者税法体系的框架。
笔者对这种评价不敢苟同。
法的体系是否建立,有一定的衡量标准。
根据法律体系构成的一般原理,从总体上说,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它由三个次级体系构成。
一是法律部门体系。
这是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也是法律体系最基本的构成。
二是法律效力体系。
这是法律体系的纵向构成。
依据不同的法的形式的效力层次,依次由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等构成法律的效力体系。
三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体系。
有实体法就必须有程序法与之相适应,否则,实体法就不能得到有效实施。
反之,有程序法就必须有实体法与之相适应,程序法的设定以实现实体法为目的,其相互关系具有目的和手段、内容和形式的性质。
有程序法而无实体法,程序法便是无所适从的虚设形式。
法的体系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1)内容完备。
要求法律门类齐全,方方面面都有法可依。
如果法规零零星星,支离破碎,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都没有制定出来,或者虽然制定了,但规定的内容很不完善,与现实不相适应,就不能说法律体系已经建立。
(2)结构严谨。
要求各种法律法规配套,做到上下左右相互配合,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相配套而建立的,各法律部门之间,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其界限分明而又相互衔接。
(3)内部和谐。
各种法律规范之间,既不能相互重复,也不能相互矛盾。
所有的立法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并且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要克服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立场出发来立法的倾向。
(4)形式科学和统一。
从法的不同称谓上就能比较清楚地看出一个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效力层次及适用范围。
(5)协调发展。
法不是一种孤立现象,在法的体系的发展变化中,要在宏观上和微观上做到与外部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适时地进行法的立、改、废活动。
上述法的体系的构成原理及特征,作为衡量法的体系是否建立的标准,对于法的次级体系——税法体系,也是适用的。
以此标准来衡量,从我国税法的现有立法上观察,还不能得出我国税法体系或税法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的结论。
首先,从表层来分析,我国税收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作为税法立法依据的宪法对于税收的原则性规定过于简单,难以为我国的基本税法立法提供直接的宪法根据。
现行宪法只有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仅此而已。
而世界各国的宪法对有关税收的基本问题都要做出规定。
二是缺乏税收基本法和一系列配套的单行税收法律。
自1980年至今,作为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两部。
一部是1980年9月10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后分别于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修改;另一部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此法取代了1980年9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1981年12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作为一般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只有一部,即1992年9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随后在1995年和2001年分别作了修改。
就这三个税收法律来说,也并不完善,有的需要修改,有的需要补充。
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内资企业实行两套不同的所得税制度,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规则,应当予以统一。
税收基本法及其相配套的各种单行税收法律,是税法体系中的骨干部分,犹如建筑物中的框架和栋梁,是税法体系中的支柱。
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只是围绕支柱和框架而设立的各种模块结构。
只有零散的模块结构而没有框架支柱,一个体系无论如何是建立不起来的。
从现在的立法情况看,税收基本法没有制定,一系列规定各种税收的单行法律,诸如《增值税法》、《营业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资源税法》、《消费税法》等等,可以说也基本没有制定。
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但没有制定出一系列与其地位相当的实体法,程序法的作用不能得到有效发挥。
三是税收行政法规、规章比重过大,国家行政机关几乎包揽了税收立法。
除上述极少数的税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外,税法中的实体法部分基本上都是由国务院及其主管行政部门制定的。
据不完全统计,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税收的暂行条例30多个,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90多个,这是一种很不正常的立法现象。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力层次低,权威性不高,难免内容重复、繁杂、交叉重叠。
特别是没有效力层级高、具有极大权威性的税收法律,税收法制的统一便难以实现,在部门利益保护主义和地方利益保护主义倾向的驱使下,法出多门,极易产生法律规范相互冲突、矛盾的现象。
尽管行政法规、规章可能对税收的种种问题、方方面面已作了规定,但远没有达到税法体系建立甚至是初步建立的要求。
其次,从更深层次分析,我国当前的税收立法主要有两大问题。
一是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现行税法的立法,为什么主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而不是主要由国家权力机关进行呢?究其原因,恐怕是同对税法的性质的认识有关。
关于税法的性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学术界存在租税权力关系说和租税债务关系说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其代表人物分别是德国的奥特。
玛亚和阿尔泊特。
海扎尔。
租税权力关系说从传统行政法学派的观念出发,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权力关系,国家为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必须拥有经济上的收支权力。
派生于国家主权的税权,使得国家当然地拥有了课税权和税的使用权。
国家在租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优于人民,行政权起着主导作用,作为纳税人则处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客体位置,对于行政命令只有服从的义务,纳税人的权利被忽视。
租税债务关系说则认为,租税法律关系属于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租税法律关系中,国家与公民的地位对等,行政机关不享有优越地位。
租税债务关系说在强调公民遵从国家制定的法律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特别强调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这里不去评判这两种观点的是非曲直,但从我国的税收立法现状中可以看出,在我们的立法观念的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反映出租税权力关系说的影子。
这种观念是导致大量行政立法而不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因。
要正确回答税法立法权的归属问题,关键是正确认识税法的性质和地位。
①“税收是国家以取得满足公共需求的资金为目的,基于法律规定,无偿地向私人课征的金钱给付。
”②“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ru/右上〗③〖,ru/右上〗这些概念的共同之处,都是只说明了国家的征税权一个侧面的含义,引伸出来的仅仅是纳税人的义务,而没有立足于纳税者的立场对纳税者的权利给予足够充分的关注。
如果从法治论、宪政论和人权论出发来理解税收的概念,就应以维护纳税人、国民的福祉为核心内容,让国民承担纳税义务须以国家依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用租税为前提,不能以割裂征收与使用的统一的观点来构筑税的概念。
现代租税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创立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的学说。
根据这种学说,人类在自然状态中是完全自由的,人们共同生活,以合适的方法决定自己的行为,处理自身的人身和财产,人人平等,没有任何人必须服从他人的权威。
但是自然状态也有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人们所享有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没有保障。
为了结束在自然状态中产生的混乱和无序,人们相互缔结契约,个人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包括部分财产权利)让渡给社会公共权力机关,于是建立了国家和政府。
个人让渡给国家的部分财产权利即是赋税,赋税是政府机器的经济基础。
但是,人们根据契约建立的社会公共权力不能超越“公众福利”的范围。
政府是为社会成员而保管和使用这部分财产的,没有社会成员的同意,政府没有任何权力处理他们的财产,否则它就违反了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论,主张国家主权应属于人民,而且永远属于人民。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主权在民的民主国家中,人民的意志是国家一切行为的根源。
为了确认、保障主权在民,国家的课税权、征收权必须体现人民承诺的意思,只有经人民的承诺,国家方可行使其税收权力。
租税的赋课、征收必须基于由民意机关制定的税法的规定,否则属于违反人民意志的行为,人民无义务服从。
在资产阶级启蒙思想的鼓舞下,新兴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革命首先在英国接着在其他国家发动,其中反对国王横征暴敛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内容之一。
“无法律则无课税”、“租税是法律的创造物”的租税法律主义原则(或称租税法定主义原则)的提出和确立,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