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367141.01晋煤集团2015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及考核办法一.组织领导1.矿成立煤炭全面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矿长副组长:党委书记销售副矿长成员: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处长总会计师工会主席党委副书记机电矿长助理销售矿长助理机电副总采掘副总通风副总安监处主任工程师调度室主任生产技术科科长地测科科长劳资科科长战略管理科科长计划科产长煤质科科长煤质科副科长通风科科长销售公司经理洗选车间主任矿采煤、掘进、销售、洗选车间等单位,要相应成立由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组成的产品质量管理小组,各单位行政一把手为本单位产品质量管理小组组长,具体负责本单位的产品质量管理工作。
矿产品质量管理办公室设在煤质科,由罗廷魁具体负责日常煤质管理业务的开展及产品质量的考核工作。
二.产品质量责任制1.矿煤质管理小组对全矿毛煤质量、原煤质量、商品煤质量负全面责任。
2.矿领导对全矿煤层的合理配采、合理分层、产品筛分加工的规格、产品质量管理及管理制度的研究,负领导责任。
3.各相关单位对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
4.煤质科对全矿毛煤、原煤、商品煤质量负监督检查责任。
负责提供提高煤质的有关措施,并及时督促检查措施的落实;负责配销方案的制定。
三.灵新煤矿产品质量考核标准1.采煤队生产毛煤执行以质论价,当月生产毛煤灰分、水分、含矸率实际完成情况,灰分、水分、含矸率每升、降 1.0%,吨煤单价罚、奖0.1元;毛煤灰分、水分超计划时,按规定计扣产量:2.掘进队当月掘进煤灰分、水分每升、降1%,罚、奖2元/米;3.销售公司当月销售商品块煤含矸率每升、降1%,罚、奖100元/千吨;4.洗选车间完成矿下达的洗精煤质量指标,灰分每升、降1%,罚、奖100元/千吨;洗精煤限下率每升高1%,罚款100元/千吨;统销商品末煤限上率每升高1%,罚50元/万吨,限上率的测定以当月火车顶部出现大块煤时测定的为准;5.洗选车间装车时,严格执行配煤措施,建立3万吨仓原煤质量滚动台帐,为商品煤配销提供依据,确保统销煤质量稳定、合格,当月统销末煤灰分、水分每升、降1%,罚、奖100元/万吨。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煤炭产品质量管理办法公司各单位:为了加强煤质管理,适应市场需求,提高煤炭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质量第一,预防为主思想,强化全员参与质量管理意识,狠抓煤炭产品质量源头,重点控制装运环节,严厉查处污染煤质的各种行为,努力实现煤质管理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1、毛煤灰份35%,商品煤灰份32%;2、商品煤售价:达到计划指标。
三、组织领导:1、公司成立煤质管理小组:组长:生产副总经理副组长:煤销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副总师成员:煤销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生产部部长及分管采掘技术副部长、通安处长、技术组长、煤质组长。
煤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煤销公司,由煤销公司经理及副经理、煤质组长等负责日常工作。
2、煤质管理小组职责:1)负责合理安排采面接续及煤层配采;2)负责采掘作业规程、措施中提高煤质措施的审查,并组织落实和督促执行; 3)负责解决煤质工作所需的人、财、物; 4)组织对煤质违章的追查处理及煤质奖罚仲裁;5)负责涉及外购煤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协调、平衡和处理。
四、主要管理措施:(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加强管理1、煤销公司是负责煤炭产品质量的专职部门,其职责是做好煤质指标的制定,审查《作业规程》中提高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负责煤炭产品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质量监督、测定、考核和管理,负责煤质事故的追查和处理,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标而开展工作。
2、生产部负责煤炭产品的综合调节安排、施工组织设计、采煤方法的选择以及施工作业规程的审查,确保有提高煤质的系统和措施,同时负监督措施执行的职责。
3、生产部部长是生产煤质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其分管部长(采煤、掘进、技术、运输)对分管范围的煤质工作负责。
4、调度站(室)负责煤质信息的收集、反馈和有关煤质的人、财、物调动,并及时向下传达落实相关领导(部、公司)对煤质工作的决策、措施和方案。
5、各基层队队长是本辖区煤炭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负责煤质措施的落实和煤质目标的实现。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煤经发〔2017〕385号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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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煤经发〔2017〕385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
为加强煤炭销售质量管理,促进全省大气质量改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号发布《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号),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省厅制定了《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煤炭销售质量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
2017年8月24日
——结束——。
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煤炭作为我国能源消耗的主要来源之一,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到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为了确保煤炭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煤炭行业制定了一系列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规范煤炭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测和评估等方面探讨煤炭行业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一、规范煤炭采购为了确保煤炭产品的质量,煤炭企业必须对采购环节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需要制定详细的煤炭采购计划,明确产品质量要求和采购数量,依据市场供求情况选择供应商。
其次,采购人员需要与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签订明确的合同,包括质量标准、交货期和索赔责任等条款,确保煤炭产品的交付和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二、生产过程控制煤炭生产过程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煤炭企业应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建立完善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并配备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和仪器。
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工艺流程进行操作,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另外,煤炭企业还需加强原材料的管理,确保采用的原材料符合质量要求。
在原料采购、储存和加工过程中,要进行质量把关,避免使用劣质原料对产品质量造成影响。
三、质量检测煤炭产品的质量检测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
煤炭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体系,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和先进的检测设备。
对于每批次的煤炭产品,都应进行全面的质量检测,包括灰分、挥发分、硫分、热值等指标的测试。
同时,还需要对煤炭的颗粒大小、湿度等进行检测,并与质量标准进行比对,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四、质量评估与反馈煤炭企业应定期进行质量评估,以了解产品质量的整体情况,并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产品质量指标的达标率、质量控制效果以及供应商的绩效等。
根据评估结果,企业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改进生产工艺、提升设备设施、加强供应商管理等,以持续提高产品质量。
同时,煤炭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质量反馈机制。
一旦发现产品质量问题,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进,并向相关部门和客户及时报告。
山西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docx

山西省煤炭生产煤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6 号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2782 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境内所有煤矿的煤炭生产,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质量要求第三条煤矿生产的煤炭质量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一)灰分( Ad)褐煤≤ 30%,其它煤种≤ 40%。
(二)硫分( St,d )褐煤≤ 1.5%,其它煤种≤ 3%。
(三)其它指标汞( Hg d)≤0.6 μ g/g ,砷( As d)≤80μ g/g ,磷( P d)≤0.15%,氯( Cl d)≤ 0.3%,氟( F d)≤ 200μg/g 。
第四条煤炭生产不得违反《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和我省有关煤质管理规定。
第三章质量管理第五条煤矿是保证煤炭生产煤质的责任主体。
煤矿应当主动接受上级公司和有关部门对煤炭生产煤质的监管、检查。
第六条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提高煤质。
第七条煤矿要制定煤炭生产煤质保证和验收制度,完善煤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煤质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煤质档案。
鼓励制定更严格的煤质管理企业标准。
第八条煤矿煤质档案应包含开采煤层、煤种、灰分、硫分、发热量、汞、砷、磷、氯、氟等常规煤质指标。
第九条煤矿每年应填报生产煤质基本信息报表(表样附后),逐级报送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应于每年 11 月 30 日前汇总上报省煤炭厅。
第十条开采煤层煤质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煤质指标的,煤矿应逐级向上级公司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省煤炭厅负责指导全省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所监管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省属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煤矿生产煤质监督管理。
煤矿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

煤矿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煤质管理,不断完善煤炭产品数质量保障体系,确保煤炭产品数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巩固和提高企业品牌形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思路认真贯彻落实煤矿企业对煤质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的质量理念。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两个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优化产品结构、稳定产品质量为重点,以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为主线,以售后服务工作为补充。
继续加强基础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加强信息沟通。
加快推进自动化、智能化采(一)成立企业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领导组组长:分管生产、选煤、煤质、运销的副总经理成员:企管处、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处、总调度室、煤炭产品销售协调办公室、焦化管理部、股份公司、销售公司煤质处负责人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煤炭产品销售协调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煤炭产品销售协调管理办公室主任(兼)各相关单位要成立本单位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领导组,进一步细化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措施,确保煤炭产品数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和合同要求。
(二)领导组职责1、负责贯彻上级煤炭产品数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措施,制定企业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方针、政策、措施。
2、负责领导、组织、安排、部署企业的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年度工作安排及长远规划。
3、负责对企业所属各单位煤炭产品数质量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考核。
4、负责协调、解决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并对出现数质量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1、企管处:按照各单位煤炭产品质量完成情况,执行煤质绩效考核。
2、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外销筛混煤热值完成情况,执行按热值计提工资的考核。
3、生产技术处:负责指导各生产矿井做好盘区、工作面设计并合理安排采掘衔接;负责矿井原煤生产、选煤厂洗选加工的工艺及生产过程管理;协调解决各生产矿井、选煤厂高低硫煤的合理配采、配洗工作;负责协调各生产矿井根据顶底板岩石性质结构及煤层开采厚度合理选择支架和采煤机型号。
煤炭产品管理办法(2015年1月16日10点45修改的)(1)

煤炭产品管理制度(修订)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矿煤炭销售管理,健全完善责任明确、监督有效、考核奖惩相适应的产品管理制度,根据我矿实际,特修订《煤矿煤炭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条:产品销售管理一、拉煤车辆进矿时由执勤民警检查车辆五号,(前后牌号、门徽、后箱放大号)是否齐全。
备用水箱是否有水,如有杂物令其车辆卸掉,如有捎带商品,可在矿外卸下,并根据排队情况所提供品种按顺序等号,门卫人员详细输入所拉品种卡,进矿上磅除皮。
二、车辆上磅后,由保卫科民警进行监磅,确认是空车后方可除皮。
三、选运队小票工负责查看车辆的除皮单,在确认该车除皮后,根据该车应装的品种现场开具装煤通知单,如该车辆装煤后,因各种原因不拉煤时,小票员收回小票并作废,严禁一车装多品种现象发生。
严禁装煤前开小票,或不开小票。
(二道门以内各品种煤由班长在除皮单上签字)。
四、车辆装煤后,选运队当班工作人员指挥车辆停到指定地点,平车或挑选矸石。
五、车辆过重磅时,司磅员要认真查看车号,确认所提品种与装煤通知单相符合,方可过磅,过磅时应计量准确,不得有误。
六、司磅员要认真核对营业员开具的发票或提煤单,确认无误后,方可盖付讫章。
七、拉煤重车出门时,由保卫科门卫收票员收取出门证,并认真核对车号、品种、计量及付讫章,对抽查车辆民警应蹬车检查准确无误后,再放行车辆。
八、小票工、司磅员、门卫应对当班的销售票据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在“三对口”报表上的品种、吨位、票据页数,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产品管理科和保卫科。
九、拉煤车辆空车出矿时,保卫科门卫要认真查看车辆,让其复磅确认无误后,才能允许离矿,并进行详细记录(出矿时间、车型、车号)对除皮或卸煤后出矿的空车复磅后监督收回除皮单和小票,交司磅室稽核。
十、保卫科要加大巡查监管力度,防止利用大车除皮,小车拉煤或橇磅行为,产管、保卫、选运队要加强煤场车辆管理职责,司磅员对复磅空车皮重要认真核对,若发现与进矿时皮重不符的车辆,要及时汇报产管科及当班值班民警追查,产管科、保卫科对场内长期滞留空车要及时清理。
煤炭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质量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变化需求,增创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质管理坚持从源头抓,对采区设计、工作面布置、煤炭运输、洗选加工和商品煤的储、装、运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三条煤炭质量责任制生产矿长是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煤炭生产环节的煤炭质量负责;负责主持召开月度煤质管理分析会。
经营矿长对元煤质量验收考核、煤炭洗选加工、商品煤质量检验负直接管理责任。
机电矿长对元煤转运过程中的质量负责,总工程师负责提出保证煤质的技术措施,对煤炭质量管理负全面技术责任。
采掘区队对本区队的元煤质量负责,具体组织落实提高元煤质量的措施。
运搬工区对元煤转运过程的质量负责,机电工区对井下配煤过程的质量负责。
洗煤厂根据市场变化和井下采场变化,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对洗混煤质量负责。
生产技术科对采掘工区元煤质量及保证措施的落实负监督管理责任。
安全监察处是煤质源头管理的直接监督者;现场跟班安监员对所分管范围内的煤炭质量负有直接监督责任。
煤炭管理科对化验结果、商品煤装车过程质量及商品煤的发运质量负责。
劳资社保科对矿做出的考核决定予以落实。
调度室对全矿煤炭管理、质量考核、检查和预测,对违反煤炭质量管理办法的责任单位、个人提出考核意见。
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对煤质保证措施落实情况负监督检查责任,并配合调度室做好煤质考核的落实工作。
建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凡商品煤浮现质量问题,根据其影响程度,按工序环节追究有关领导、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领导机构矿成立煤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由调度室、生产科、安监处、煤炭管理科、劳资科、采掘工区、运输工区、机电工区和洗煤厂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调度室,xxx 兼任办公室主任,采掘工区都要成立煤质管理机构,设专职技术人员和煤质管理员,加强日常煤质管理。
第五条调度室为煤炭质量管理工作牵头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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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煤集团2015年煤炭产品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质管理,保证煤炭产品质级相符,减少商务纠纷,杜绝重大煤质事故,维护公司信誉,稳步扩大销售市场,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质量理念:把产品当事业,视质量如生命。
第三条质量方针:质量均衡稳定,满足顾客要求。
第四条质量目标:(一)商品煤批批合格;(二)顾客满意率达90%;(三)顾客对到站煤炭产品的数量、质量有异议,三日内派人到现场,十日内拿出处理结果,处理满意率达100%。
(四)顾客向第三方投诉为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晋煤集团范围内涉及煤炭生产、加工、运输和销售的部门和矿、子分公司的煤炭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质量体系及质量责任第六条各矿、子分公司应设立煤质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度,按照《晋煤集团矿井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煤质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煤质管理水平。
(一)各矿矿长、子分公司经理是本单位煤炭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者。
负责煤质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和资金的投入。
(二)各矿、子分公司的总工程师对本单位煤质管理的技术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各矿、子分公司的分管副职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煤炭质量、生产环节、过程检验、加工销售、装车计量负直接责任。
(四)各煤炭生产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与工资挂钩的煤质管理考核办法,挂钩工资所占工资的比例不得低于10%,以确保本单位原煤质量和各品种商品煤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洗选加工处在公司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以下工作:(一)负责公司的煤质管理、考核与煤质分析检验工作。
(二)负责煤炭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及检验和试验状态。
(三)负责公司煤炭洗选加工管理和不合格品的评价及处置。
(四)负责公司商品煤最终检验和试验。
第八条生产技术处负责公司井下原煤质量管理,应根据各矿、子分公司各煤层的地质构造、原煤赋存、煤炭开采能力等实际,合理安排抽掘采衔接计划,确保原煤生产质量和数量均匀稳定,充分满足洗选加工和销售市场的需要。
第九条调度指挥中心负责煤炭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协调工作,应根据各矿、子分公司的生产实际及时调整公司内部配煤量和各单位的商品煤销售量,充分满足销售市场的变化和需要。
第十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对各项结果的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运销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商务纠纷的处理工作。
第三章原煤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第十二条原煤生产过程的煤质管理,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降低采掘生产过程中原煤的灰分、水分、含矸率和硫分,提高原煤块率,通过不同质量煤炭的合理配采,使原煤质量保持稳定和提高。
由生产技术处制定相应措施或办法并负责实施和考核。
第十三条各矿、子分公司的煤质管理机构要建立煤质化验室,足额配备培训合格的采制样和化验人员及相关的仪器设备,以满足煤质监管工作的需要,要加强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等各个环节的煤质管理力度。
(一)根据公司下达的年度商品煤生产计划及质量指标编制本单位的煤质计划(包括商品煤及原煤)及说明书,并将煤质计划按月分解到洗煤厂及各生产科、队。
(二)根据分月煤质计划加强对各厂、科、队煤质指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工作。
(三)各矿每月对各工作面、主井、煤山的块率、灰分、水分、硫分及发热量进行测定,形成原煤质量月报,并于次月2日前上报洗选加工处。
第十四条按照《晋煤集团矿井煤质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煤质安全质量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矿的煤质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各矿、子分公司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在煤炭生产洗选加工的各个转载环节和储煤仓都要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设施,制定提高块煤产量的管理措施及考核办法并报洗选加工处备案。
第四章地面洗选加工过程质量管理第十六条各选煤厂应在现有生产加工系统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技术革新和工艺改进,以建立能适应市场需求、满足市场变化、灵活完善的生产加工体系。
(一)各选煤厂要严格按合同规定产品粒度标准选用筛分效果好的筛子,筛网孔径要保证产品粒度符合要求,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以避免块煤损失和保证限下率符合标准。
遇有破损筛网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二)各选煤厂无论采用重介或跳汰哪种方式,都必须控制好分选参数,在保证洗煤质量稳定和满足顾客需求的前提下,尽量提高洗煤回收率。
(三)各选煤厂的技术检查工作,应认真执行行业标准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
做到原始资料妥善保管,数据准确及时,能及时指导生产。
并将有关报表按月报送洗选加工处。
(四)凡从事技术检查工作的职工,必须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各选煤厂要加强除杂、除铁、拣矸的工作管理。
为了保证商品煤质量,不得将清扫的杂物和冲洗地污水排入商品煤皮带或煤仓,防止污染煤质。
(六)各选煤厂要能够实现3#、9#、15#煤的按比例配煤,在地面能够实现块煤和末煤既可储存,又可返煤;既可分别生产洗末煤和筛选末煤,又可实现筛末煤与洗末煤进行配煤的工艺条件。
(七)加强对储煤场的安全质量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八)各选煤厂在洗煤过程中要控制好煤泥水管理,搞好煤泥水闭路循环,脱泥、脱介等设备的水量控制适当,脱水设备要确保运转正常,保证商品煤水分合格。
(九)、各选煤厂的转载点、煤仓要因地制宜采取安装和完善螺旋溜槽或其它降低块损的装置,在提高块煤产量的同时还要防止由于跌落破碎造成商品块煤限下率超标。
第十七条各选煤厂要按照《晋城煤业集团洗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标准要求,加强选煤厂管理的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本单位的煤质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各选煤厂要积极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增加和完善煤质在线监测装置,不断降低商品煤质量的波动幅度,提高对商品煤质量的掌控能力,最大限度的提高综合回收率,力争效益最大化。
第五章商品煤装车管理与考核第十九条各矿、子分公司商品煤装车使用轨道衡计量或定量装车系统计量,轨道衡或定量装车系统检修时实行检尺划线计量装车。
(一)轨道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定,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每台轨道衡要建立安装、大修、维护、检定和使用的技术档案。
平时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维护保养。
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和规定的准确度。
(二)各矿、子分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计量法规及车站的有关规定,对装车计量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明确不同型号车的净载重量,避免发生多装和少装现象。
第二十条为保证顾客收到符合合同数量的煤炭,避免路途损耗,不管用什么方法装车计量,要做到车车不亏不涨,计量准确。
(一)对于待装的空车要先检查、再清理车底杂物,加固好车辆后装车。
对于技术状态不好的车辆,要尽量利用,但必须认真加固,确保无漏煤。
如果经过加固,仍不能保证运输途中的安全及煤炭漏失,则严禁装车,并向运销分公司、铁运公司提出不能装车和退车的建议。
(二)严禁不同品种的煤混装外运。
(三)对于出口煤的数、质量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煤炭出口的有关规定,各种质量指标一定要符合合同要求,装车前车底必须清扫干净,加固车辆完好无漏煤,车号要记录清楚,要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装车任务,不得延误时间。
(四)装车时,起脊高度要均匀,不得偏装偏载。
划线装车时,划线要准确、规范,煤表面要平整。
装车后的超偏载情况应符合铁路部门的规定和要求。
使用轨道衡计量的煤车装好后,要撒白灰浆做好标记。
第二十一条各矿的商品煤装车计量由运销分公司进行监管,对发生的亏吨问题书面通知洗选加工处。
第六章商品煤质量管理第二十二条实行商品煤质量统一检验制度。
(一)洗选加工处各驻矿质检站负责所驻矿的商品煤质量最终检验工作。
(二)商品煤质量检验执行国家标准:1、《煤炭分析试验方法一般规定》,GB/T 483-2007。
2、《商品煤质量抽查和验收方法》,GB/T 18666-2014。
3、《商品煤样人工采取方法》,GB 475-2008。
4、《商品煤人工采样方法》,企标,2015年1月1日起。
5、《煤炭机械化采样》,GB/T 19494.1-2008;GB/T19494.2-2008;GB/T 19494.3-2008。
6、《煤样的制备方法》,GB 474-2008。
7、《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GB/T 211-2007。
8、《煤的工业分析方法》,GB/T 212-2008。
9、《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GB/T 213-2008。
10、《煤中全硫的测定方法》,GB/T 214-2007。
11、《商品煤含矸率和限下率测定方法》,MT/T1-2007。
12、《煤中全硫测定红外光谱法》,GB/T 25214-2010。
13、《煤的水分测定方法微波干燥法》,GB/T 15334-1994。
14、《煤中砷的测定方法》,GB/T 3058-200815、《煤中氯的测定方法》,GB/T 3558-201416、《煤中氟的测定方法》,GB/T 4633-201417、《煤中汞的测定方法》,GB/T 16659-200818、《煤中磷的测定方法》,GB/T 216-2003(三)商品煤质量检验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煤炭质检中心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资格证书和集团公司安全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四)商品煤质量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对商品煤品种、车号要记录准确,车车采样,批批化验,严禁弄虚作假,按照煤质运销系统程序录入有关数据,原始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对于在煤质检验工作中授意或有意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商品煤检验项目(一)混块和中块检验项目为:灰分、全水分、全硫和限下率;小块和粒煤检验项目为:灰分、全水分、全硫、限下率;末煤、洗末煤、粉煤检验项目为:灰分、全水分、全硫、发热量。
(二)洗选加工处对没有驻矿质检站的矿井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抽查,如果是在车皮上所采煤样,检验项目按上款执行。
如果是保留煤样或分析煤样,检验项目为:灰分、全硫。
(三)煤质化验结果报出基准:灰分、全硫均为干燥基,发热量为收到基低位。
第二十四条商品煤质量监督(一)洗选加工处每月对暂没有驻矿质检站的矿井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检验结果视同最终检验结果。
(二)洗选加工处和运销处联合成立督查组,负责对各矿井外运商品煤质量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结果视同最终检验结果。
第二十三条实行商品煤质量(数量)预测预报制度。
(一)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努力做到“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定矿点组织发运”。
各矿、子分公司一定要按公司下达的品种计划、质量要求组织生产发运,不得随意变更品种。
(二)各矿、子分公司要做好准备装车外销商品煤数量、品种、质量的预测工作,并把预测结果提前一天报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运销分公司,以便于协调配车。
(三)各矿、子分公司要定期对库存煤进行分仓、分片采样化验做到心中有数,并要按照不同灰分的煤炭产品进行配装,以符合商品煤合同要求。
(四)凡经集团公司同意后各矿、子分公司实际发生的地销煤各品种、数量、质量应于每月和运销分公司对账日之次日及时上报洗选加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