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现代社会,行政执法起着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常常出现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供相应的对策。
一、权力滥用问题行政机关在执行职责时,往往拥有较大的权力。
但是,如果这种权力没有受到约束和监督,则易导致滥用之嫌。
例如,在一些地方,部分环保局长和城管队伍可能会滥用职权来打压企业或个人,并以此谋取私利。
针对此类问题,首先需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度。
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内外监督,并设立独立机构负责接收举报并调查处理相关违纪违法案件;其次,要完善与其他组织、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增强合力防止滥用职权;最后还需通过依法严惩违规者来产生震慑效果。
二、执法不公问题在一些地区或特定情况下,某些官员或执法人员可能出于主观因素进行执法,并将个人喜好或关系用于判断违规程度以及处罚力度的大小。
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难以保持公正和客观。
应对不公执法问题,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理解并遵守职业操守。
同时,在执行中建立健全明确的执法程序和准则,确保依照普遍适用的标准进行裁量;此外,引入第三方机构对特定案件或地区进行评估和监督,并公开结果与意见。
三、信息不透明问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一些相关信息未能向社会公开。
这不利于实现行政权力阳光化、规范化管理。
针对该问题,需要通过完善信息公告制度,广泛披露涉及到民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另外还需推动相关单位主动向社会提供更多有关行政行为依据以及执行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还可以探索采用新媒体手段,如互联网平台等,加强与民众之间互动沟通.四、自由裁量权过大问题在某些环节上,行政执法人员会拥有相对自由裁量权,这就容易导致不同执法人员在具体实施中存在差异和不一致,给企业和个人带来困惑。
应对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规定各类案件中行政执法的标准,并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机制;其次可以通过培训岗位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提升他们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格局化,从而降低主观判断因素所造成的差异性;此外也可探索利用技术手段或引入第三方评估来规范行政司法活动。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现阶段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行政执法是领导对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它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给领导部门的行政执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公众对领导执法的信任。
本文将通过解析行政执法的问题及其对策来探讨这一问题。
一、问题分析1.执法不规范化在现实中,行政执法不规范的情况屡次发生,表现为执法程序不合法、执法过程不公正、执法标准不一、执法行为不当等问题。
这些问题妨碍了行政执法的正常运作,严重影响了执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执法效果。
2.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随意性的表现主要是执法机关对处罚标准的不确定性和灵活性,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臆断和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
这种情况可能导致警察恶意逮捕、行政处罚超范围等问题,进而消耗司法资源,甚至伤害公共利益。
3.行政执法权及权力滥用领导部门作为权力机构,其行政执法权受限于法律和程序,因而不能随意行使权力。
但在实践中,由于领导部门的惯性思维和环境压力等原因,其行政执法权经常被滥用,部分执法人员因职务利益而寻求非法收益,导致贪污的产生,也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二、对策探究1.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针对行政执法不规范、随意、滥用等问题,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和完善执法规则,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合理化和公正化。
领导部门应加强法律意识,增强对执法规则的敬畏和遵守,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领导部门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规范执法行为。
对于违法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对于优秀执法人员应予以表彰奖励,以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3.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公众舆论监督是行政执法规范化和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领导部门要建立舆论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反馈社会意见和建议,及时回应公众关注和诉求,以提高领导部门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形象形象。
4.加强审查机制领导部门在行使执法权时,应加强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一、前言行政审判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是政府治理的重要手段。
但是,与其它司法领域相比,行政审判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如何优化行政审判机制,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和法律效力,已成为当前法律界、政治界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从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两方面进行分析。
二、行政审判面临的问题1.行政司法实践存在的案由较单一行政司法案件的主要涉及范畴是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行政行为纠正。
这种情况下,若是一件事情的复杂性质变得越来越明显,那么当案子复杂起来,解决方案会变得更为复杂。
造成了行政审判繁琐、复杂,审判效率度受到极大影响。
出现了很多案件,因为无法分辨真假,却不能关闭,这样的现象导致了身体消耗和巨额成本。
2.行政主体权力过猛当今社会,政治权力和社会舆论权力在一定程度上都处于保持不变的状态。
因此,在行政司法案件中,政治权力常常占据着较高的地位,这会造成一些行政司法案件判决的不公。
同时,行政主体遇到别的团体或公民提出过多的行政诉讼诉求,容易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确实的不必要的损失。
3.审判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在现实世界中的一些行政司法案件中,审判权力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问题依然突出。
当一个审判机构在没做出判决前,面对行政主体采取的某些特殊手段,便难以坚持自己的审判立场,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迅速作出,在没有看到具体的证据,听取专业意见,或者是只是部分地听取法官审理案子的关键情况。
而这样的判决中,也会出现一些不公正、不透明的问题。
这样会导致行政司法案件的合法合理性得不到得到保障,给司法公正带来了极大的阻碍,在司法的真正发挥及社会的稳定问题上产生了很大问题。
三、行政审判对策1.加强诉求适格审查诉讼对象适格问题是指法院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起诉权、诉讼权及是否适格进行审查。
如果当事人未满足适格条件,则不能立案审理。
2.实行行政法官制度行政法官制度是指在行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内部任职的法官,一方面执行审判工作,另一方面参与立法和行政监督工作。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第一篇: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改进策略探析[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而行政执法状况直接关系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的实现。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从改革和完善行政立法、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策略。
[关键词]行政执法政治文明执法体制监督机制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加强制度建设,严格行政执法,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指出,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以及依法治国的客观要求相比,我国现阶段的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特别是行政执法状况,虽然比以往有很大的改观,但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而只有大力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制度,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才可望实现。
为此,笔者就当前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其改进策略作一些粗浅的探析。
一、当前我国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1.行政执法体制不健全、不科学现行行政执法体制缺乏科学性与法治性,这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权太分散,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置也比较混乱。
在我国,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企事业或政企合一的单位等都享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必要的协调,导致行政执法职责不清、政出多门、各自为政。
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行政隶属关系混乱,导致执法不力。
这种执法体制现状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与效能。
2.行政执法依据存在缺陷行政行为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源泉。
浅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浅析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在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中,行政执法是极为重要的方面。
从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来看,几乎所有的行政纠纷都是因为行政执法活动而产生的。
所谓行政执法,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对其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以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法执政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的基本途径,行政执法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政能力建设的基础,是行政法律、法规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是实现行政管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的前提。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只有实现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才能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保证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防止滥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规范和改进行政执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绩。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及依法行政的贯彻执行,行政执法整体状况明显改观: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执法作风进一步转变;执法效率和质量明显提高。
行政执法活动扩大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影响,提高了人们对法律的认识,培养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赢得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初步展示了现代公务人员的新的文明形象。
但是,与社会预期相比,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行政执法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尚未从根本上消除,从而影响和制约了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
因此,如何理性地把握和分析这些矛盾和问题及其根源,并积极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是当前行政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一、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折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析陈忠华【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的。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80%的法律法规要由行政机关去实施,世贸组织的规则95%是约束政府的。
所以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目前由于我国执法制度、执法认识、执法环境等方面因素的影响,致使我国行政执法方面存在规范行为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等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行政立法,改革行政执法机制,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制,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强化对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净化改善执法环境,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真正实现依法行政。
【关键词】行政执法问题对策党的十六大,描绘了二十一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并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这是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决定的,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必然要求。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80%的法律法规要由行政机关去实施,世贸组织的规则95%是约束政府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对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对公众权益的平衡与保障的影响最明显。
依法行政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意义。
一、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七十年代初,国家领导人邓小平同志提出了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对立法方面的要求,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对守法、执法和司法方面的要求,也是当今法治建设中最突出的问题。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行政执法从总体上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和进步,但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及WTO要求有差距。
当前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概括起来讲,就是在一定范围内行政规范行为混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具体表现在:(1)行政立法不规范,部门利益、地方利益风气浓厚,对相对人利益缺乏保护措施,对行政主体缺乏控制措施,缺乏制定程序,特别涉及行政处罚的规章混乱,无权和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主体乱设处罚;(2)执法随意性;(3)执法无序;(4)处罚不到位,行政管理不到位,执法不到位,处罚力度弱,抑制不了违法行为,社会公共秩序得不到维护,有些人无安全感;(5)有些行政部门行政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互相推诿,彼此争权夺利,违法现象蔓延,无人查究,超权执法,滥施处罚,或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或适用法律不当,处罚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自由裁量权,处罚畸轻畸重,或不依法履行职责;(6)执法受经济利益驱动,以执法权力为个人或小集体谋利益;(7)执法处罚缺乏监督机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情枉法及贪污受贿者得不到彻底追究与纠正。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

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与对策思考近年来,我国行政审判逐渐得到了重视和规范化,但是依然存在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涉及落实行政法治、行政审判独立、司法公正等方面。
下面重点介绍我国行政审判存在的若干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在许多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能够以各种方式阻碍行政判决的真正执行,这表明行政审判当前的执行制度存在问题。
因此,我国应当加强行政审判的监督和执行力度,并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改进,以保障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针对行政审判执行难问题,应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强治理:1、加强司法援助制度建设,帮助行政被执行人解决经济困难问题;2、强化行政机关被执行监察意识,创造良好的执行环境;3、加强执行机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意识,狠抓执行不力、羁押等非法行为;4、加强审判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行政判决;5、加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等领域行政案件的执行,保障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环境的质量。
二、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在我国的行政审判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事件是由于司法人员的审判水平不高,导致行政案件的判决存在缺陷以及司法公正的问题。
对于司法人员的司法伦理和职业能力要求,应该以终身学习为基础。
此外,应该加强对司法人员的考核和激励,激励司法人员更好地执行法律职责。
三、行政机关对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行政机关对行政被起诉行为的抵触情绪过强,往往会表现出对行政审判工作的反对和削弱司法判决的合法性,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应该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教育和催促,提高其有关法律法规、审判程序和司法逻辑的识别水平,使其更好地理解和支持行政审判工作。
四、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行政审批审查制度是我国现行行政管理制度的基石之一。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存在着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缺陷,尚未完全考虑到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因此,应该加强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完善和压缩,落实行政审批审查程序规范,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增强社会对行政审批审查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一、问题描述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执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市民权益的重要手段。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滥用职权、不公正裁决、程序违规以及执行难题。
1.1 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超出合理权限范围,通过非法途径侵犯市民权益。
这种行为常常导致群众对于行政机关丧失信任,从而降低了整体社会治理水平。
1.2 不公正裁决不公正裁决主要体现在刑事案件中,包括强制取证和审判过程中的违规操作等。
由于证据收集不当或审判机关主观偏见等原因,有可能导致无辜被定罪或罚责过轻情况发生。
1.3 程序违规程序违规泛指执法程序上的错误和瑕疵,包括办案人员与相关程序漏洞之间的沟通以及文件备案等重要环节上出现漏洞或错误。
这些违规行为损害了执法的公正性和效力,影响到公民权益的保护。
1.4 执行难题执行难题指的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遇到困难,例如执行人员人数不足、执行手段缺乏创新等问题,导致无法顺利完成执法任务。
这会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破坏社会安全和秩序。
二、问题解决对策2.1 加强监督与问责机制为了有效应对滥用职权问题,有必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建立健全问责机制。
可以通过设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或增加外部评估机构来实现全面监督,并依法追究滥用职权者的责任。
2.2 完善司法体系针对不公正裁决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司法体系以确保审判程序公正透明。
此外,应提供更多针对性的培训课程来提高办案人员专业素养,并建立相应机制确保审判过程中各项操作合规合理。
2.3 规范执法程序为避免程序违规问题发生,应加强执法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行政机关需要完善内部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项程序要求,并进行员工培训,以确保办案人员遵守相关规定。
同时,公众也应当对执法程序有更深入的了解和监督。
2.4 提升执行力与效率解决执行难题需要提升行政执法的执行力与效率。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增加人员配备、创新执法手段等方式来提高执行能力;同时,在资源分配方面进行优化,为重点任务提供充足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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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审判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摘要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二、行政审判对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三、从行政审判看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四、加强依法行政的几点建议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立法权——立法机关国家权力行政权——行政机关司法权——司法机关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相对人地位是不平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行政行为的特点:单方性、强制性、优益性(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行政争议为解决对象;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复议的目的(第一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不利变更禁止,全面审查,有限调解。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六条,第七条);1、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2、不服行政强制决定的;3、不服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照的;4、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经营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申请的证,照或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规定不含规章。
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出申诉。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参加人: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行政主体。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同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到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与管辖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的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权限和分工。
1、一般管辖通常情况下,行政复议案件由被申请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1)申请人可以选择管辖(12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向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地方政府管辖。
对地方各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级政府管辖。
(3)垂直领导机关管辖。
对海关、国税等实行垂直领导的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特殊管辖。
(1)本机关自己管辖。
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自己复议。
(2).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
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3).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管辖。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机关的政府复议;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复议。
(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管辖。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分别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复议。
(5)被撤销行政机关的管辖。
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对的行政行为,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的移送管辖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辖。
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申请的条件:(1)、申请人符合资格;(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实事根据;(4)、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属于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管辖;(6)、符合程序条件。
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申请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对复议申请的处理:(1)受理;(2) 不予受理;(3)告知;(4)补充申请材料。
行政复议的审理:1、审理前的准备:(1)审理人员组成;(2)向被申请人送达申请书副本;(3)变更或追加当事人;(4)证据、材料交换。
2、审理方式:书面审理为原则,口头审理为例外。
3、审查内容: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合法性审查:主体、程序、权限、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适当性审查:法定目的、正当动机、正当考虑、平等原则、比例原则4、证据规则(1)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负有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责任。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24条)(2)申请人的责任三种情形:认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由申请人提供证据的。
(3)行政复议机关收集证据(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确认决定。
5、变更决定。
6、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
7、行政赔偿决定。
8、行政复议调解决定。
9、对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处理决定。
(二)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第一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旧法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行政权威,符合当时的理念,不适用调解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维护行政权威。
与旧法相比,新法有三处变化:1、将“正确审理”改为“公正审理”;2、增加“解决行政争议”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功能,防止程序空转而导致司法权威受损;3、删除“维护”,突出监督功能。
新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旧法“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行政诉讼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新法将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对“具体行政行为”可提起行政诉讼,修改为“行政行为”。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一条列举了八项可诉事项及兜底条款,新法则列举了十一项可诉事项及兜底条款。
新法第十二条对受案范围的修改主要有:(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准予、变更、延续、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等决定不服的;(四)对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侵犯其依法享有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征用财产、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或者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行政诉讼第13条对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作了排除规定: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4条)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第15条):1、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法院管辖(第16条):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法院管辖(第17条):全国范围内地域管辖(第十八条):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特殊地域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管辖(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选择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的案件,由原告选择。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移送管辖: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应当已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参加人新的行政诉讼法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诉讼参加人制度:一是明确原告资格。
✌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比较原则。
实践中,有的将行政诉讼原告仅理解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排除了其他利害关系人。
✌新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