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作者:刘亦庸来源:《大观》2014年第10期摘要: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双层架构”模式。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的具体执法主要由商务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负责。
这种双层架构模式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仍有缺陷和不足,笔者认为应当以双层架构模式为过度,最终建立统一、权威、独立、高效、专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关键词:垄断;反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双层架构模式一、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及不足在反垄断法出台以前,我国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负责。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由此,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采取的是反垄断委员会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
(一)反垄断委员会。
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反垄断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协调机构。
不足:反垄断委员会的地位权力不明晰。
法律对反垄断委员会职权规定十分的笼统,实际享有的权力并不明确,而且其职权多属于宣言性质的,难以发挥应有的组织指导协调作用,难以进行具体的指导工作,缺乏实质性权力。
(二)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目前,负责具体反垄断事务的执行主要由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负责。
国家工商总局专门设立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
负责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查处全国范围内涉及垄断协议(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案件,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参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①。
商务部内部增设反垄断局,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
发改委则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进行规制。
不足:具体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呈现管辖权冲突。
垄断案件具有复杂性,会出现管辖领域的交叉。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论文

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摘要:反垄断法的执行既包括公共执行,又包括私人执行。
我国《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制度只做了原则性规定。
我国应重视私人执行制度的发展,使其成为公共执行制度的重要补充。
本文旨在以效率价值为视角,借鉴世界各国制度经验,对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完善提供制度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私人执行;效率一、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价值选择(一)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是通过保护竞争或维护竞争秩序来实现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反垄断法应当体现实质公平的价值和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价值。
[1]同时,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应当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漆多俊教授指出,虽然经济法的价值与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可表现出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形态,但是,经济法的价值链的中心环节是效率与公平。
[2]因此,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也应是效率与公平。
(二)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基本价值与整体的反垄断法的价值一样,反垄断法执行体制价值的最重要表现形式也是公平正义和效率,只不过这里的正义转换为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
1、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公平价值要求实现程序正义,使违法者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平等,以促进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
2、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少的成本最大程度提高反垄断法实施的效率,扩大反垄断法的有效范围,提高执行效果。
下文将重点从效率的角度,分析反垄断法执法体制,并通过介绍世界各国的执行体制,以期对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提供制度建设的建议。
(三)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分类1、公共执行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是指国家竞争主管机关通过行使公权力来执行反垄断法。
2、私人执行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垄断损害的主体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通过仲裁等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
这里所谓私人包括广泛的内涵,个人(自然人)、合伙人、公司,企业联合体、有关组织等,一切能够以自己的名字行事并承担责任的私法主体,都应包含在私人的范围之内。
浅析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0.7.2 10.5220 )72 00
“ 徒法不足 以自行” 从法律的 内在规定性来看 , 。 执法机构是反垄 性, 就可 能无法有效的反对垄 断、 恢复市场 的内在竞争活力, 也就无法
明确 。 ( ) 业性 二 专
独立委员会, 旨在利用该委员会 的专属性质和专业知识优势, 积极主 动地确认和制止垄断行为 , 并通过特殊 的政程序确保执行效果。 该委 员会负责执行 《 联邦贸易委员会法》 其基本职责是制止商业或贸易领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性要求其主管机构具有很强 的执法专业性能 域 的不公平竞争 ,兼有保护消 费者权益 的职能 。对违反竞争法的案 力。 反垄断法的实体内容 , 不可 能对各种违法行 为的特征和效果进行 件 , 它可 以发布停止违法行 为令和处 以罚款 , 也可 以对违反反托拉斯
的形式 、 企业集中的 申 报条件等往往是概括性 的。 即使有 些条文规 定 都管的现象 。
了严格 的适用标准, 在现 实中如何对具 体现象进行准确 的定性 , 也存 在着认定上的差异。 同时, 反垄断法 所处理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 象具 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变动性, 并与特定 时期的经济政策和经济周期 的波动相联系 。因此反垄断执法的调查和裁决 以专业性的判断为前 提 , 法机构 能在多大程度上对经济现实有准确 的把握和认知、 执 对弹
济 部 长 予 以 豁 免 。 卡 特 尔 局 和 联 邦 经 济 部 长 在特 定 情 况 下 联合 执 行
能性和程度 。
( ) 性 和 独 立 性 三 权威 独 立 性 ,就 是要 求 执 法 机 构 自身 与被 规 制对 象 没有 隶 属或 者 关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作者:刘显娅来源:《行政与法》2011年第08期摘要:《反垄断法》堪称为我国的经济宪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市场的规则及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经济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但引人注目的是《反垄断法》几经周折最终还是把行政垄断写进了法律。
法律本身具有天然的不完备性,具体到《反垄断法》则主要体现在对行政垄断的规制上。
剖析意在理论与实践中对其予以探讨和修正,最终实现市场主体的合法诉求。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垄断;法律责任中图分类号:D91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1)08-0127-03收稿日期:2011-04-16作者简介:刘显娅(1968—),女,上海立信会计学院教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基金项目:本文获上海市财政专项经费项目“经济法学(国际组织与中国法)学科建设” 的资助,项目编号:1130IA147。
自1994年反垄断法立法程序启动以来,行政垄断的相关问题就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其间经过几度删除和恢复。
2006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对《反垄断法》(草案)进行了一次较大的改动,其中一直被视为中国《反垄断法》(草案)最大特色的“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即反行政垄断被整体删除。
这一变动引起了轩然大波,专家、媒体纷纷刊文以表赞同或反对之意。
2006年6月国务院通过的版本中仍然没有关于行政垄断的规定,直到国务院法制办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版本中才又重新加入了行政垄断的内容,并一直保留到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读通过。
这一曲折的立法过程,集中体现了行政垄断问题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反垄断法》出台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垄断规制问题的关注热情似有增不减。
一、行政垄断规制的抽象笼统(一)对“行政垄断”没有准确的界定“行政垄断”是中国特有的一个概念。
“行政垄断”最早出现在上个世纪的80年代,一位经济学者在讨论社会经济现象时使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论反垄断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以自然垄断行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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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 角 的 选 择 : 然垄 断行 业 及 其 反 垄 断 法 适 用性 的发 展 自
(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 统调整模 式 一) 自然垄断行业指那些规模经济效益明显, 单独一个企业能够 比多 个 企业更有效率地提供全 部产 出的行业 。0 它的特 点大概可 以概括 为: 规模经济性 ; 成本弱增 性; 巨额 的沉淀成本 ; 生产运营的网络性。 也正是这样一种经济学上的理论 导致 自然垄断行业过去普遍 采取了 垄 断的经营方式 , 同时鉴于其公共利益性 , 一般 由公共利益的天热代 表——政府来投资经营, 以及设置监管 , 这就是 自然垄断行业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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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反垄断机 构 与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力配置
以 自然 垄 断行 业 为视 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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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经济学和 反 垄断法理 论 的发 展 为反 垄断法在 自然垄断行 业 的适 用提 供 了充分的依 据 , 我 国( 垄断法 式 出台 但 饭 正 后, 由于缺 乏明 丈规 定 , 得 自然 垄断行 业的行 业监管 机构 与新近 成立 的反 垄断机 构 的权 利界 限不甚 明晰 , 可能 引起 在对 使 这 具体 垄 断行 为判断 与管辖 上 的分歧 与 冲突 。 相应 的 , 学 配置反 垄 断法执 法机构 和行 业监 管机 构 的权 限 , 科 将有助 于保 障 ( 皈 垄 断法* 顺利 实行 。按照 比较 法 的路 径 , 同时基 于对我 国经济总 量 大, 管 业务 复杂 等现 实情 况的分 析 , 监 笔者认 为不舍 弃行 业监 管机构 , 建立 由统一 的反 垄 断机 构 主导 的合作 管辖 机 制 , 是配 置相 关机构权 利 的要 点 。 应 关键 词 自然垄 断 反 垄 断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 D921
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及其完善——兼评《垄断司法解释》

方式帮助查明案件事实的规定,对降低证明难度具有一定的作用。专家证据的引人在司法实践中已得以运
完善我国反垄断私人实施机制做出了哪些制度创新又还存在哪些不足仍然值得进一步探讨。因此,延续笔 者对反垄断法实施机制的一贯研究思路‘41,结合《垄断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从实施主体、实施程 序和法律责任三方面对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机制展开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 机制的简短结论。
协议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第8条对被诉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则规定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又
在第9条规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主体为公用企业以及具有独占经营资格的经营者的,适当减轻 原告的举证责任。尽管原告可以以被告对外发布的信息作为证明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然而由于现 今信息的畅通以及可能对其行为的不利影响,经营者发布相关信息也将更为审慎。因此,原告要承担证明被 告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滥用网通案”均因原告举证不力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6]l 41叫45同时,针对垄断民事案件的疑 难复杂性和专业性问题,《垄断司法解释》通过第12条和第13条做出引导当事人通过专家证人、专家意见的
不对此做过多的分析,而是将私人实施简明地界定为“诉讼”,即“私人根据反垄断法提起的独立的民事诉讼
或反诉”。[31国内学者对此概念的认识也存在争议,很多学者将“私人实施”与“私人诉讼”不加区别地等同使 用。笔者认为,从实质意义上理解,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由私人主体直接针对垄断行为发起的、以制止垄 断行为为目的并依据反垄断法规定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过程。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实际 上包括两方面的活动:一是私人主体直接与垄断行为实施者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救济损失和停止违法行为, 一是私人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或要求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由于私人主体分布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具有低成本发现违法垄断行为的优越性,而且,无论是自然人、法 人还是其他组织对垄断的危害性和自身利益的维护都是最具敏感性的。因此,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是公共 实施的必要补充。至今,我国反垄断法实施已近五年,在保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确 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原则性,也无其他关于反垄断私人实施的细则规定,反垄 断法的私人实施在实践中一直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甚至还存在很多实施障碍和难题。我国现行反垄断法 以公共实施为主导的实施机制设置以及在私人实施机制设置上的不足,导致私人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也导 致其补充作用无法得以有效发挥。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8日出台了《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 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垄断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已于同年6月1日正 式施行。该司法解释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反垄断审判领域出台的第一部司法解释,对于指导人民法院正确 适用反垄断法、依法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然而,该司法解释对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应注意的问题

执法机构是否能有效实施其职权, 是否能很好地担负起反垄断的任务。 ( 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 三) 首先, 作为反垄断法的执行者 , 必须考虑反垄断法本身的特点。反垄
断法是反对限制竞争, 竞争的自 公平和经济能 维护 由、 力的法律制度。与
而我国现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却是在原有机构中确立的, 例如国家 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维护微观的竞争、 防止市场竞争过度相比, 反垄断法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是原有的机构。但如果原有的机构根本不适合作为 更注重维护宏观的经济秩序、 防止市场竞争不足。反垄断法具有政策性、
题。
断法的这些特点是设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基础, 如果对此没有深刻的认
识和理解 , 执法机构的设置也就成了无本之木。
( 兼顾制度的实效与成本 二) 制度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减小交易成本 , 获取最大的实效。但是,
小的交易成本, 制度供给将丧失其价值。因此, 判断制度价值的尺度便是 以最小的制度成本去换取最大的制度实效。法律的实效是通过立法目的
作者 简介 :胡艳秋 ( 9O , , 1 8 一) 女 山东临 沂人 , 硕士研 究生 , 主要从 事经济法研 究; 国栋( 9 1 宋 18 一) 男 , 东淄博人 , 士, 山 硕 主要从事刑法、 经济法研 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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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宾学 院 学 报
20 09年 4期
关 键词 : 垄断 法 ; 垄 断执 法机 构 ; 垄 断执 法机 构 特 点 反 反 反
中图分类号 :9 2 24 D 2 .9
文献标识 码: A
文章编号 :6 1 35(09)4—0 7 0 17 -56 20 0 0 5— 3
要使反垄断执法机构充分发挥作用、 真正有效的运转, 在设置的时候 特点。因为, 只有考虑到了一些因素才能使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更加 合理, 其功能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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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作者:吴爽
作者单位:华侨大学法学院
刊名:
法制与社会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年,卷(期):2012(20)
1.邱本经济法研究 2008
2.刘宁元中外反垄断法实施体制研究 2005
3.王晓晔;[日]伊从宽竞争法与经济发展 2003
4.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 2001
5.杨(繁)烜经济法研究 2001
6.李湘反垄断执法的独立性探讨 2009(03)
7.王晓晔反垄断执法机构--《反垄断法》释义之七 2008(05)
8.时建中;陈鸣反垄断法中的准司法制度构造[期刊论文]-东方法学 2008(03)
9.赵万一;魏静论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界定及制度架构[期刊论文]-社会科学研究 2006(01)本文链接:/Periodical_fzysh201220077.aspx。